道德自我的德育价值研究-教育立场下道德自我的本质与存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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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的自由进程实际上就是一种解放的进程。就人类主体性的挺立而言,可以把解放的教育追溯到古希腊的自由教育。所谓“自由教育”的字面意思是,把人从局限、褊狭和蔽见中解放出来,使人获得自由的教育。在中国,陶行知先生很早就提出,要把儿童从教育中解放出来,这一解放是对儿童身心、时空的解放,为此他提出了著名的“六大解放”之说:一是解放学生的头脑,就是要鼓励学生敢想、善想,敢于动脑,善于动脑;二是解放学生的双手,就是要鼓励学生敢干、善干,敢于动手,善于动手;三是解放学生的眼睛,就是鼓励学生敢于观察、善于观察,胸怀祖国,放眼世界;四是解放学生嘴巴,就是鼓励学生敢说、善说,敢于提问;五是解放学生的空间,就是要扩大学生的活动领域,不把他们局限在狭小的课堂里,也不局限在学校中;六是解放学生的时间,就是要保证学生有时间去独立学习、活动和创造,不要把课程排得满满的,也不要让课外作业多得做不完。

    就我国学校德育的现实来看,道德教育的使命习惯上就是“约束”,以契合教育支配性力量的运作方式。人的生命成了纯然被规定、控制、压抑的对象,道德教育的威权性使个体道德权利、道德理性自觉失去生成的空间,生命本身存在的价值与尊严完全没有了彰显的可能。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和道德地位本身的式微,“约束”已经变得苍白无力,这种支配性形态已经无法继续生存,“解放”必然要将其取而代之。

    后现代理论提出,“储蓄单是现代生活的缩影,那么,信用卡就是后现代生活的典型象征”。储蓄单受制于各地储蓄所,储蓄所在个体消费前实际行使了权力机构的功能,而信用卡消解了这一权力,个体消费可以自由地实现。而与此同时,信用卡也将个体信誉、诚信等考核责任交到了用户手中。“代理权力回归当事人,这种选择明显交给了道德个人自己的策略去决定。伴随着选择而来的是责任。如果选择不可避免,那么责任也是不可避免的”[16]。因此,“解放个体”并不是解除道德对个体的武装,而是要释放处于道德教育中被压抑的自由生命,给予个体自由选择的权利。

    “道德自我”的解放形态,就是要使道德彻底地回归人自身,彻底地依靠道德主体,信赖道德主体。道德教育的主动权掌握在了个体自己手中,个体不只获得道德规范,更获得了对规范的发展和超越。道德教育不再被孤立地抽取出来,外在地强加于个体的发展之中,而是个体全面发展的一个方面、一个不可分离的发展要素之一,成为个体解放、超越自己的一个作用因素或途径。

    2.道德自我“解放性”形态之自我意识基础

    自我意识是人对自己进行认识时所产生的反省意识,它是人对自己区别于他物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由此形成的与他物关系的一种自觉。作为人的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和有机组成部分,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与人的主体的形成和发展是同步的。人从动物中提升出来,同环境对象的关系形成了不同于动物与其环境关系的主客体关系,是以意识到自身的存在,意识到自身与自然的区别和对立为前提,即以自我意识的形成为前提的。因为自然本身并无意识,主体和客体的分化只能通过主体自觉地确立自身的主体地位来实现。人通过实践活动把自己从客体中提升出来形成真正主体的同时,也就形成了关于自身主体性的意识。每个个体对自己属性、状态、需要、能力、职责都有一定的认识,人对自己区别于他物的特殊本质、主导地位、创造能力的这种认识就属于人作为主体的自我意识。个体自我意识的产生,像黑暗里的一盏明灯照亮了个体朦胧、迷茫的精神生活,使个体意识到自己的社会本质、社会特性,为主体意识的觉醒提供了心理基础。主体意识的萌发,激发出个体内在的道德潜能,由此进入了具有主体意义的全新的世界,使道德自我在个体生命意志中产生。

    “人作为社会的应当的和可能的主体要转化为现实的和实际的主体,需要一个重要的条件,即主体人的自我意识。就是说,人在社会历史活动中主体地位的实际确立和有效实现,是以人对自身在社会历史过程中的地位、职责、使命和任务及实现途径等的足够清醒的自觉意识为前提条件的。”[17]一个人对自己的职责是什么、对客体对自身的价值、对自己需要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有明确的意识,他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才会形成自觉的动机和目的,进行执著的追求;反之如果对于自己活动的方式、步骤、后果以及活动于其中的环境缺乏明确的意识,就不可能对自己的活动实现恰当而有效的导向和调控,获得活动的成功。人对自己的这种自觉意识,不仅影响着认识和实践活动,也影响着主体自身的道德发展。缺乏清楚的自我意识,个体不可能产生明确的道德意识和自觉的道德需要,当然也就不可能有自觉的道德行为和稳定的道德品质。不同个体的意识水平各有不同,但都有一套关于自我的观念系统,总是涉及“我是怎样的?我应当怎样?我能怎样?”诸如此类的一些基本问题。对这些问题是否有清楚的意识,作出怎样的回答,决定了人对其自身的认识,直接影响人如何看待自己和将成为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看待自己周围的人和如何与他们相互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各种道德心理因素渗透于个体自我意识的各个组成部分,构成独特的自我道德的导向、调节、控制,推动着个体的道德活动过程。

    道德自我的发展,也就是一个自我意识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自我意识的来源最初是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即“人看我”,也就是库利的“镜中之我”,把别人作为镜子来认识自我。其次是自己对别人评价的评价,即费孝通先生所说的“我看人看我”。在别人对自己的反映和自己对别人反映的认识的基础上,自己如何评价自己,就开始了自我意识的产生,也即形成对自己心理和行为活动的分析评判。自我意识的形成,构成了个体的内心世界,调节着个体的道德行为。个体的行为是在道德意识的支配下产生出来的,一旦其作用于外部客体,便会在行为对象及其周围群体中引起一种反应,这种反应的信息反馈回个体,必然会引起个体对自己及自己与行为对象关系的道德评价、道德反思。当个体的行为受到行为对象及其周围群体肯定时,他就会产生积极的自我认识,充满某种充实感、自豪感、高尚感,处在愉快、自信的心境中,在今后的行为中继续坚持这种行为。相反,当其行为受到行为对象及其周围群体否定时,他就会产生出消极的自我认识,就有惭愧、内疚、悔恨的心理,促使他进行自我批评、自我改正。如此循环往复、相互作用,个体的自我意识就在这样一个别人对自己的反映和自己对别人反映的认识的过程中形成和不断完善。个体不良的行为不断弱化、抑制以至消失,良好的道德行为不断得到巩固,形成习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个体产生了一种追求道德善性的力量和信心。

    在自我意识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个体在观念上把自我分为主体我(主我)和客体我(客我),“前者是道德认识的主体,后者是道德认识的客体(即我的道德行为和思想),这两者之间始终存在着‘有距离’的联系。因为‘主体的我’在看待‘客体的我’时,往往有预先设定的宏观参照系(我的理想或‘理想的我’)和微观参照系(行为规范)。宏观参照系使‘主体的我’借以确定自己在外部世界的方位;微观参照系则作为对自己的言行进行评价的标准,作为观照自己应对外部世界的应然活动状况而存在于自身。正是这两种参照系的存在,使‘主体的我’可以衡量‘客体的我’是否达到自我预定的要求。”[18]由于自我意识的存在,个体才有可能检查自己,实事求是地分析自己,自我要求、自我监督、自我控制,以“理想自我”所包含的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去约束、规范和控制“现实自我”的思想和言行,自觉地朝着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及个体道德需要的方向发展。

    3.道德自我“解放性”形态之意志自由基础

    罗尔斯指出:“自律的行为是根据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将会同意的、我们现在应当这样去理解的原则而做出的行为。”[19]自由是个体道德自我的前提,道德自我形成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我的意志是自由的,我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和权利。没有意志自由,个体不是出于明确的理性意识而自觉自愿地选择,那就谈不上道德责任,也就不可能会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行为。正因为有自由意志,人才有了行为上应当、正当与失当的绝对格位。而对自然生灵来说,万物各就其位,不存在自由意志的问题,它们没有能力越出其赋得的天位,因而也就无所谓应当与不应当。作为人活动前提的自由,既包括一定历史条件提供给人既得的外在自由,也包括人独立按自己的意愿在外在可能性中自决能力的内在自由。尤其是内在自由对人的活动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它使人在任何事物面前都要作出是与非的判断,并赋予自我肯定的内在力量。无论是外在的客观自由,还是内在的意志自由,都是通过人的活动才得以实现。在道德实践中,意志自由就表现为道德主体有作出抉择并采取行动的自由。

    自由包含两层含义[20]:一是与强制相对而言的自由,意味着摆脱某种拘束和羁绊,而不受他人意志或环境的强迫而去做自己不情愿的事,这是“消极的自由”:一是与必然相对而言的自由,意味着不受强迫地选择自己的行为而实现预期目的,达到支配外界事物和自我,这是“积极的自由”。体现在道德自我中的意志自由,是与必然性相对的自由,也是“积极的自由”。它以人的生活实践为基础,以人的生命存在与发展为价值取向,遵照客观必然性,理性而自主地择定目标,排除障碍,从事创造性的活动,以达成个体自我实现的过程。意志自由一方面以道德理性为基础,既表现为道德人格意志的自由表达,也表现为道德主体在道德实践中的自由创造和自我实现;意志自由另一方面又与道德责任相连,那种毫无责任意识的自由只是意志的放任,而不是真正的意志自由。自由意味着责任和承担,当自我在某种行为领域具有自由度和自主性时,他便必须对相关的行为负责。

    与意志自由相对的是意志强制,它表现为外在权威对道德主体的强权意志的控制。从政治学角度看,意志是一种权力资源,社会集团或个人都力图占有其支配地位,在民主化程度较低的社会中,往往优势权力集团或个人能比较充分地表达他们的意志。但是如果道德主体只是受制于意志强制,被迫服从于道德权威,道德自我就无法产生。道德实践是道德主体在认识道德规范必然性基础上的一系列自由选择的实现,它既使道德意识得以对象化,又使道德主体的人格理想现实化。道德主体具有意志自由,才有自由选择的能力和权力,贯穿道德实践的始终。而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又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切都可以为所欲为,那么道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意志自由使道德主体不仅对规范必然性有了正确的认识和把握,而且生发出对道德必然性约束的自愿接受,以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来有效地规范行为实践,自由的主体与责任的主体在道德自我及其实践过程中合而为一。

    (三)道德自我的“独立性”形态

    长期以规训为基本理论的德育模式,会使人习惯于被动、服从,缺少主动创造、开拓进取的伦理品质,造就奴性意识,形成依附性的道德人格。但是,“简单的抑制不足以维持一个人的美德感和优越感”[21],道德是人的主体性质素,每个人都不是先行被规定的伦理对象,而是个人道德生活的主体。

    伦理道德的产生本身就标示着人对自身的主体性的觉悟,在此意义上,道德自我的形成标示着人的主体性的不断上升。它使个体的主体意识逐步觉醒,个体生命不再纯然作为被规训的对象、被填充的价值符号,而成为活生生的现实主体,成为个体自身价值的创造者。于是,个体生命的独立性、个体生命完整性凸显出来,人以自身生命的独立自主的存在为目的,开始寻求自身的积极展现。

    1.道德自我的独立性是个体生命需要的内在诉求

    “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22]“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23]。需要是行为和心理活动的内在动力,活动的积极性根源于个体生命的需要,需要越强烈,引起的活动也就越有力。个体道德行为的激发机制,不仅存在于认知、情感、意志、信念、理想方面,尤其更存在于“需要”的满足及其“新需要”不断产生的过程中。需要的层次越高,就越趋向于精神,越具有道德的意义。在需要的发展过程中人产生了特有的精神需要,而在丰富的精神需要中,道德需要是其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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