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规划
近年来,老年卫生工作进展明显。一是老年卫生服务网络日益健全,方便老年人就医,老年护理服务逐步延伸到家庭和社区。二是老年医疗保障不断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效减轻了老年人的就医负担。三是老年卫生服务内容逐步拓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已经纳入医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卫生部等部委颁布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我国现阶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其中的老年人保健主要是指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慢性病管理是指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并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由于老年人对医疗卫生服务的依赖性较大,法律做了进一步的强调。该规定也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规定一致。规划规定,将在“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养老床位342万张,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卫生服务并监测65岁及以上老人的健康状况,发展老龄化产业以满足老年人的卫生保健需要。此外,还明确提出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强对老年多发病的研究,降低老年人常见病的发病率、致残率和病死率,重视老年心理学和社会医学的研究,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有针对性的医疗服务。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城乡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城乡医疗预防网的作用,开展老年人多发病的防治工作,进行老年流行病学调查,宣传老年病防治知识,指导老年人的健身锻炼与生活安排。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可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科或组,要有一定数量的床位收治老年病人,以利于提高对老年病的诊疗和护理质量。有条件的医院,可积极开展老年病康复医疗,采取理疗、体疗、功能训练、气功、按摩、针灸及心理治疗等综合措施,促进老年病人的病后康复,提高疗效。
第五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老年医学研究、人才培养,老年病防治和老年保健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老年医学研究、人才培养和老年病防治
老年人的健康和疾病问题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当前的老年医学研究缺乏总体规划,老年医学人才缺乏系统的培养,不能适应我国医疗保障目标的要求。国家应当采取措施,制定总体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老年医学研究机构,从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以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和科研水平。特别是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对老年医学进行研究,力争以较高的科研水平,指导老年病的预防、治疗,及早发现、诊断和治疗老年病,有病进行及时治疗,对老年人延缓衰老、保障健康以及促进高全民族的整体健康水平,意义重大。
二、关于开展老年保健
老年保健是增强老年人身心健康,预防老年病的一项重要内容。老年健康教育是指为了提高增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自觉性,普及有关身心健康的知识而进行的指导教育。加强对老年人不同层次的自我保健教育,宣传卫生科学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促进自我健康,对于减少老年病的发生,提高老年人身体健康水平有很大水平。
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可以延缓衰老、减少和预防疾病发生。为了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保健教育形式。一是举办老年保健讲座。通过请医生、专家等专业人才为老年人讲授养老保健知识、常见病的自我监护和防治、老年人用药须知,简易的推拿按摩等等。二是开展老年健康咨询。可以组织从事医疗保健的医务人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为老年人进行保健咨询,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咨询门诊,解答老年人有关健康、衰老和疾病等问题。三是利用新闻媒介,宣传老年保健知识,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老年保健教育开展得还不够,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较低。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保健教育,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以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促进“老有所医”的实现,使老年人延年益寿,安度晚年。
第五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本条主旨】本条是发展老龄产业和扶持老年用品行业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发展老龄产业
发展老年产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主要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一是完善老龄产业政策。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研究制定、落实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产业。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培育壮大老年用品消费市场。二是促进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发。重视康复辅具、电子呼救等老年特需产品的研究开发;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培育一批生产老年用品、用具和提供老年服务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龄产业知名品牌。三是加强老年旅游服务工作。积极开发符合老年需求、适合老年人年龄特点的旅游产品;完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游道路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针对老年人旅游的导游讲解、线路安排等特色服务。规范老年人旅游服务市场秩序。四是引导老龄产业健康发展。研究制定老年产品用品质量标准,加强老龄产业市场监督管理。发挥老龄产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信息服务和行业自律。疏通老龄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二、老年人用品和服务需求
与一般人群比较,老年人的消费心理和消费水平有其特殊性。为了相应地增加老年人衣食住行所需的特殊日用消费品的生产,需要对包括工业、商业、服务部门在内的各类企业开发、生产、经营提出特殊要求,重视老年人用品商店或者设立老年人用品专柜(专门销售老年人使用的衣服、鞋帽、眼镜、拐杖、食品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等,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在鼓励、引导和扶持企业为老年人群体服务的过程中,国家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宏观调控手段,运用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鼓励、扶持、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社会优待
本章规定是201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共8条。主要对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优待水平、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优先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以及提供优待和照顾等作了规定。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老年人优待的一般规定。
【本条释义】
一、我国实行老年人社会优待的基本情况。
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老年人在医疗、住房、游览、交通、诉讼等方面有享受优先、优惠及便利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后,各地相继颁布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条例,对老年人优待进一步细化,在2005年,全国老龄办等2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也相继制定出台老年人优待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政策性文件,我国初步构建了老年人优待政策法规体系,老年人社会优待主要包含养老、医疗、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五方面。
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针对老年人实施了多个方面、多种形式的优待措施。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对老年人实行养老优待、将贫困老年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并予以重点照顾的身份有14个;实施农村筹资筹劳减免的省份有25个;发放百岁或高龄补贴的省份有27个;对贫困家庭丧葬费用减免的省份有9个;实施老年人医疗保健优待、将“三无”、“五保”和贫困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身份有11个;政府为贫困老年人全部或部分代缴“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的省份有9个;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就医优先、优惠及便利的省份有31个;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优待、商业性老龄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优惠及便利的省份有24个;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优先优惠并设专座的省份有31个;创造无障碍环境的省份有11个;针对老年人实行拆迁安置楼层优先选择权和优先廉租权的省份有12个;老年人免费使用公厕的省份有24个;实施文体休闲优待、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和提供服务的省份有31个;公园、园林、旅游景点为老年人提供门票减免的省份有31个;老年人优先优惠使用公共体育场馆和设施的省份有20个;影剧院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和场地使用优惠的省份有17个;老年大学对贫困老年人减免学费的省份有11个;实施维权服务优待、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审核和指派的省份有23个;应提供司法救助和涉老案件的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的省份有20个;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服务费用的省份有26个。
二、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跨地区流动现象较为普遍,部分老年人在子女在异地成家立业后,出于帮扶子女等各种原因,选择离开家乡选择与子女共同生活,并有不少选择在当地常住。如何充分保护这部分外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老年人优待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由于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全国部分地区敬老优待政策在优待对象、内容、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有些优待政策执行不到位;各地在优待凭证的管理和使用上存在地域限制;部分市场化经营的优待主体对老年优待的承受能力有限。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浙江、湖北、贵州、宁夏、青海等省区对外埠老年人已经年过实行同等优待,广西和海南优待政策惠及常住外埠老年人;目前,北京、广东、广西等省份已经着手进行相关实践和探索,建立对公交公司、景点园林等优待主体的财政补贴机制,倡导和引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推动和促进老年人优待政策的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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