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和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和扶养的,首先应当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这里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老年人组织,赡养人、扶养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是赡养人、抚养人的工作单位。如果该负有赡养义务或者抚养义务的人是公务员的,则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是有权的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践中拒不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或扶养义务而遗弃老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但会直接给他们的生活造成困难,甚至会危及这些老年人的健康乃至生命,应当严厉制止和打击上述违法行为。为了更有力地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和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和扶养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对老年人负有赡养和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和扶养的行为要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遗弃的对象必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赡养人或者被扶养人。这里所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在经济上予以供给扶养,或者虽有经济收人,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顾等情况。二是行为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依法负有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予以供给、照顾、帮助,以维护其正常的生活的义务。三是行为人实施了遗弃的行为。这里的“遗弃”是指对于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可能使被赡养、扶养人得不到经济上的保障或者生活上的必要照顾和帮助,生命和健康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和损害。当然行为人必须是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如果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负有扶养义务,就不存在拒绝赡养、扶养的问题。
4.构成遗弃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里所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在经济上予以供给扶养,或者虽有经济收人,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顾等情况。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对上述对象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规定的“负有扶养义务”是指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负有的对上述被扶养人在经济、生活等方法予以供给、照顾、帮助,以维护其正常的生活的义务。扶养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对父母己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争女有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等。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如果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负有扶养义务,就不存在拒绝扶养的问题,也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由于行为人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致使被扶养人得不到经济上的保障或者生活上的必要照顾和帮助,生命和健康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和损害。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这是划清遗弃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或者遗弃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如果遗弃行为达不到“情节恶劣”的标准,则只构成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构成遗弃罪。
三、虐待老年人的法律责任
1.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虐待老年人的,首先应当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这里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老年人组织,行为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是行为人的工作单位。如果该行为人是公务员的,则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是有权的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老年人遭受家庭成员的虐待的,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其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并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一种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的措施,不属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更不是一种刑事责任。
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虐待家庭成员,是指经常用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主要特征为:(1)必须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且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抚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抚养义务,并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行为的主体。(2)行为人实施了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殴打、谩骂、捆绑、冻饿、侮辱、有病不给医、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3)必须是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只有被虐待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够予以处罚,对于被虐待人没有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不能主动给予行为人处罚。被虐待人的亲属、朋友以及邻里提出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的,也不能给予处罚。法律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行为人和被虐待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和经济关系,他们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在多数情况下,被虐待人或是年幼或是丧失劳动能力,他们需要行为人在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顾。一旦行为人被处罚,被虐待人可能就会失去经济来源,生活就会陷入困境,而且被虐待人向公安机关告发行为人,往往也只是希望政府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使行为人改正错误,而不是希望对行为人给予处罚。虐待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是把家庭成员间的互爱关系,变为一个或一部分家庭成员对另一个或另一部分家庭成员进行压制的关系,它不仅侵犯了公民在家庭中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对公民的人身甚至生命造成一定的威胁,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3.构成虐待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是:首先犯罪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受虐待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所谓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其次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任何过失行为都不构成虐待罪;再次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不同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性的甚至是一贯的,具有连续性。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等。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致使被害人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虐待罪,如果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是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告诉才处理。这是因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允许被害人权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对于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虐待行为,则要由司法机关主动依法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不受被害人是否告诉的限制。
四、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1.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首先应当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这里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老年人组织,行为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是行为人的工作单位。同时,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居民或者村民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成员的虐待,当然地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反映情况,要求帮助。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也应当利用熟悉当事人生活情况的优势,尽力化解矛盾,排遣纠纷,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充分履行法律规定的任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老年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即时出警,予以制止。
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出现“家庭暴力”的表述,但其规定的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中同样包含了家庭暴力的内容,如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专门规定,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而根据施暴者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的不同,可以构成不同的罪名,如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
(1)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3)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依据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4)依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