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二款专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首先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责令改正一般针对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失职行为。通过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任改正,违法行为的后果可以得到消除的,可以不作出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属于精神惩罚。降级与撤职是对犯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所给予的惩戒,会使违法行为人在名誉、地位与经济等方面受到损失。降级是降低级别,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最低一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撤职是撤销职务,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开除是对违法违纪行为人最为严重的一种处分形式。对于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担任原职务的,有关机关应给予其开除处分。给予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机关的人事关系。在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时,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区别处理。对于违法违纪行为人可作出如下处理:违法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违纪行为人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对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刑罚,有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犯罪主要指构成刑法的渎职犯罪,主要是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按照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的行为。当事人因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重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解决老年人民事纠纷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老年人遇到民事纠纷时的解决途径
1.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除了人民调解以外,调解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组织的调解。其他组织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外的妇女组织、老年协会等组织,这些组织也可以依法对老年人与家庭成员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此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对老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进行调解。
2.提起诉讼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起诉讼主要是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老年人遇到本条所列的纠纷,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老年人如果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老年人、无诉讼行为能力老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下列人员中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老年人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在调查取证、了解案情方面存在的困难。
二、对涉及老年人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方式、方法
1.说服、疏导
老年人遇到的赡养、扶养、住房、财产等纠纷多数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与家庭之外的民事纠纷相比,最大的特点是纠纷当事人之间有血缘或亲情关系,这也是调解可以在解决这类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前提。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因直接接触当事人的纠纷,能保证调解活动及时、就地进行。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主动介入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解决纠纷。调解协议是在调解组织的居间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的,当事人双方在心理上能够接受,在履行协议时也比较自觉,因此,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进行调解,能够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协议的履行率。应当说,除了说服、疏导外,调解方式还有很多种,不拘一格,相应的调解程序也可以灵活掌握,但基本的工作原则是有利于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从源头上有效化解矛盾,维护老年人家庭的和谐稳定。
2.批评、教育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除了采用说服、疏导的方式化解纠纷外,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从主观上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三、关于老年人赡养费和扶养费的先予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的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老年人是弱势群体,追索的赡养费、扶养费一般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允许此类案件先予执行,主要是为了保障他们日常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先予执行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到老年人追索赡养费和扶养费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的主要条件有:(1)要求老年人提起的诉求是给付之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属于给付之诉,符合先予执行的标的要件。(2)老年人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要求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的案件事实十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显而易见。如老年人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子女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没有按时足额支付赡养费。(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老年人的生活。主要是指申请先予执行的老年人依靠赡养费和扶养费维持正常生活,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作为原告的老年人难以维持正常生活。(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也是先予执行的必备条件,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能力,先予执行也就无法进行。(5)老年人主动提出申请。当事人的主动提出书面申请是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老年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当然,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并不是要求必须是老年人本人亲自申请,老年人的诉讼代理人和无诉讼行为能力老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根据授权或职责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
第七十五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拒绝赡养、抚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责任
1.批评教育
根据本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首先应当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这里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老年人组织,行为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是行为人的工作单位。
2.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方式、种类多种多样。例如,通过殴打、虐待老年人的方式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3.追究刑事责任。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这里所规定的“暴力”、是指使用捆绑、殴打、禁闭、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暴力干涉”是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也不构成本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死亡”,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等。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清况下,告诉才处理。即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使用了暴力,如果干涉行为未使用暴力,而是由于被害人自己心胸狭窄而轻生自杀或因为其他原因自杀的,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对行为人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程中实施的故意伤害或杀害行为,应当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绝赡养、扶养的法律责任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督促履行。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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