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释义(26)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三、老年文化工作的主要任务

    老年文化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满足老年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坚持老年人自愿、受益与社会满意的原则,使老年人充分享受到党和国家给予他们的关怀和照顾。开展老年文化活动,兴办老年教育事业,要坚持社会共建、共办、共享的方针,节俭办事,注重实效。

    加强老年文化工作,既要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又要完善城市社区文化设施。鼓励创作老年题材的文艺作品,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鼓励和支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积极开设专栏,加大老年文化传播和老龄工作宣传力度。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老年文化场所建设。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把老年文化设施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快老年文化场所、设施的开辟与建设步伐。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群众文化三级网络,充分发挥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现有的公益性群众文化单位在老年文化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努力完善老年文化阵地建设。坚持以现有的各级文化馆和各类老年活动中心为主要活动场所。各地大中城市要立足社区,开辟老年文化、健身广场活动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兴办新的老年文化活动场所,并加强对这些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除经常开展馆、站活动外,要根据老年人的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社区、乡村文化体育活动。设施条件较好的文化馆、站,要开辟适宜老年人文化娱乐的活动场所,有关部门的内部老年活动场所要创造条件,争取向社会开放,吸引更多的老年人参加活动。各级图书馆要大力倡导和开展老年人读书系列活动。有条件的图书馆可开设老年人阅览室、馆外图书流动点,组织适合老年人的读书小组、书评活动等。对老年人相对集中的干休所、疗养院、老年活动中心等场所,提供送书上门等服务,邀请专家、学者、教授定期为老年人举办专题知识讲座等。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对老年人参观可给予适当优惠。

    2.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开展老年文化活动,应从老年人的需要和愿望出发,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立足社区、面向基层、落在实处。坚持小型分散与相对集中相结合,提高活动质量与改善设施条件相结合,坚持活动内容的广泛性与活动形式的多样性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有规划、有措施、有经费、有阵地、有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种老年人文化活动团体的作用。要创造条件开展适合农村老年人的各类文娱活动,使他们的晚年生活丰富多采。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组织各种类型的老年合唱团,在经常开展活动的基础上,每年的重阳节前后举行歌咏大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积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形式多样的适合老年人参与的文体活动。对一些边远的牧区、山区可作为工作重点,定期开展为老年人送戏、送书上门服务,丰富农村老年文化活动。各级艺术表演团体要把为老年人演出纳入年度演出计划,提倡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排演老年题材的剧节目。在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之际,优先为老年人安排慰问演出活动,逐步成为一项制度。要发挥老年人自身的积极作用,体现他们关心下一代的良好愿望。各地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各类社会文化活动的功能,对于老年人自发的、健康的文化、娱乐、健身活动要给予支持与指导。提倡和支持老年人和青少年共同开展文化活动,使老年人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在文化艺术活动中得以传播,真正实现老有所为。

    3.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开创老年文化工作的新局面。老年文化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要动员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形成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不断拓宽老年文化工作的领域。各级文化部门要会同老龄工作部门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文联各协会及社会文化团体组织,根据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开展具有较高质量的老年文化活动。要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年文化活动,要大力倡导并组织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精神慰藉、文化生活在内的各项服务。大中城市缺少广场活动点的地区,可商当地园林部门本着就近就地原则,安排老年人定期优惠进入公园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可根据当地季节和风俗习惯,集中组织老年人就近参观自然、人文景观。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使老年人的文化活动丰富多采,使老人们更多地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自身在社会的地位、价值。

    4.加强领导,搞好老年文化活动的管理和规划。要切实加强对老年文化工作的领导,加强对老年文化活动的研究、指导和管理,保证老年文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争取将老年人纳入“文化惠民”工程的重点对象。要加强对老年文化产品的生产规划与指导。图书出版、电影生产、文学戏剧创作等单位,要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增加老年文化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以满足各类老年人的需求。特别要注重加强对民间小戏的创作与排演,满足广大农村老人的文化需求。要协同新闻出版部门共同做好老年文化工作的宣传报导,办好现有的老年栏目,积极创办新的老年节目,努力提高节目质量,以正确的舆论引导全社会对老年文化工作的高度重视与积极支持,提高老年文化宣传的整体水平。

    法律责任

    本章共10条。主要对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责任、拒绝赡养扶养老年人的法律责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侮辱诽谤老年人的法律责任、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七十二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本法前述章节对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需要有相应的保障机制,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相配套,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

    二、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1.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首先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就是主管某个方面的政府部门,是指一个单位的上级(政府)管理机构。比如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教育局,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就是国土资源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各级民政部门、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此外,涉及老年人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例如,对于克扣、拖欠或者挪用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侵害老年人权益的,受侵害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称“起诉”,是指当事人就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本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指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据侵害行为的性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自诉。如对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的行为,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盗窃、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诉讼。

    三、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职责

    由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法律除对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还对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作了规定,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这是对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权、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规定。只有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的作用,才能真正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为了鼓励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进行广泛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本法对公众监督规定了申诉、控告、检举三种方式。这里申诉、控告、检举的主体可以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保障公众监督渠道的畅通,不得推诿,或者拖延不办。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受理后要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在接到其他部门移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后,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十三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不履行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有关部门和组织的责任

    根据本法第七条的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本法相关章节对上述部门或者组织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