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释义(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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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老年人尽管重体力、精力上看,与年轻人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不少老年朋友老当益壮,尽管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余热。

    6.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志愿服务是指利用自己个人的时间、知识和精力,无偿为他人提供服务。老年人退出工作岗位后,往往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7.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老年人参与维护社会治安,主要是指协助公安机关,参加社区范围内的群众性治安、保卫活动。协助调解民间纠纷,主要是指老年人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达成谅解。与一般人群参与维护社会治安或者协调民间纠纷比较,老年人的工作往往更好成效,时间上也更有保障。为此,应当大力鼓励广大老年朋友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

    8.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本项规定是一项兜底性条款。除了上述列举的各项活动之外,老年人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的身体状况,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活动。

    第六十九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老年人参加劳动的权利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劳动是一项光荣的权利,对于广大老年人而言,尽管多数已经推出了工作岗位,但是,老年人继续参加工作的,其合法收入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老年人因为付出劳动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支付到位,不得拖欠。目前,实践中老年人参加劳动的情况还客观存在,在一些领域还较为普遍,例如,一些老教授、老专家因用人单位的要求,返聘回用人单位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用人单位继续向其支付各项报酬。在这些情况中,老年人的合法收入仍然受法律保护。

    二、不得安排危害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有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义务,这些义务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对于老年人而言,由于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一般不如成年人,因此,安排老年人从事相应的工作或者作业,更应当全面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情况,适当给予一定的照顾。对与有可能存在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一概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

    第七十条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老年人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老年人享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二十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老年人的受教育权同样是老年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崇尚健康向上、积极有为的晚年生活,对精神文化的需求十分迫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早就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重视和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推动老年教育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5亿,已经进入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客观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保障老年人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二、发展老年教育

    1.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

    终身教育是指人们在一生各阶段当中所受各种教育的总和,是人所受不同类型教育的统一综合。包括教育体系的各个阶段和各种方式,既有学校教育,又有社会教育;既有正规教育,也有非正规教育。终生教育主张在每一个人需要的时刻以最好的方式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终身教育思想成为很多国家教育改革的指导方针。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时间阶段上看,是终身教育的最后一个阶段。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对于树立终身教育理念,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没有老年教育,任何终身教育体系是不完整。对于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而言,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不仅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一般来说,老年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营养与保健、音乐与舞蹈、手工与园艺、文化知识、职业训练,以及对退休生活的适应等。老年教育的形式主要有各种讲座、学习班、老年学校、老年学院和老年大学,老年学院和老年大学是老年教育的一种普遍而重要的形式。各类老年大学情况各异。有的老年人单独上课;有的与年轻人混合编班。有的学习正规学院的课程,带学分并可考取学位;有的学习特设的课程,不带学分也不考取学位。学习期限也由几周、几个月到一年或几年不等。

    2.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改革开放早期,中国社会的文化生活比较单调,退休后的老龄人口更是缺少娱乐活动。随着中国老龄人口的增多,20世纪八十年代,老年大学在中国许多地方兴起。1973年,世界上第一所老年大学创办于法国。1983年6月4日,山东省率先创立了中国第一所老年大学,山东省红十字会老年大学。1984年3月1日,广东省建立了中国第一所民办老年大学,广东领海老年大学;中国的第一套老年大学教材于1987年秋出版发行。老年大学的办学方式非常灵活,既有固定场所集中授课,也能远程授课。老年大学的授课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健康、烹饪、艺术等方面。老年大学等各类老年学校为加强老年教育提出了重要场所。为此,鼓励办好各类老年学校,有利于老年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老年教育取得更好的成效。

    3.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老年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也不属于职业教育,目前一些地方存在领导不力、规划无序、投入不足的情况,影响了老年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合理规划和财政投入是办好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老年教育同样如此。为此,本条第三款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老年人参与文体活动权利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老年人参与文体活动的重要性

    不断提高老年人精神生活水平,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是提供和满足广大老年人物质生活保障后对精神生活的迫切需求。老年人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年人的智慧、知识和经验是社会的宝贵财富。老年人不仅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继承者,也是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者。老年人的生存状况和精神面貌直接影响到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加强老年文化工作对于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经济领域的深刻变革,社会生活领域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文化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也给做好老年文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创造一个安定、和谐、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是老年人个体和时代及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目标的客观需要。加强老年文化工作,把做好老年文化工作、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作为文化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摆到重要位置。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新时期养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环境与文化氛围,努力发挥老年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二、老年文体活动现状

    “十一五”末,全国各地、各部门共建成基层老年文化活动设施70多万个。各地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进一步活跃了基层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全国老龄办联合文化部、广电总局成功举办了两届全国老年文化艺术节;文化部也连续举办了十二届中国老年合唱节;全国老龄办、广电总局、全国妇联等5部门连续五年共同主办重阳节“红叶风采”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十一五”末,全国已建成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4万多所,在校老年学员超过430万人,比“十五”期末分别增加1.4万所和200多万人。各地、各部门在健全各级老年体育组织的同时,进一步推进老年体育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仅国家体育总局就投入近2000万元彩票公益金援助各地建设老年体育设施,社区健身路径达到了1.2万条,成功举办了首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

    多年来,各地按照全国老龄委提出的“积极推进老年文教体育事业发展,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指示,将老年群体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全国老年文化工作呈现出整体推进、有序发展的良好态势。

    1.老年文化工作逐步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近年来,各级文化部部门大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制定图书馆、文化馆(站)服务标准,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政府为老年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2011年1月,国家有关部委印发了《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件指出:“要尊重和贴近服务对象的文化需求,在实现均等普惠的公共服务基础上,逐步增设多样化服务,重点增加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民工等特殊人群的对象化服务”。全国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功能,有条件的图书馆、文化馆均设立老年图书室、老年活动室及电子阅览室,常年坚持举办面向老年人的公益性知识讲座和展览,乡镇(街道)文化站及村(社区)文化室积极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还普遍设立公示制度为老年人享受文化服务提供便利,使公共文化设施真正成为老年人活动的阵地。从2009年开始,文化部联合财政部,积极推进实施全国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补助项目,设立专项资金帮助全国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购置设备及开展文化活动,制定《城市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办法》等规章,从职能、人员、经费、考核等方面规范和加强对社区文化中心的管理,使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更好地发挥为包括广大老年朋友在内的社区居民提供基本文化服务的作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分、支中心及基层服务点针对老年人的文化需求特点,选取适合的优秀文化信息资源,通过举办讲座、展览、看电影、走进敬老院等多种形式开展了一系列深受广大老同志欢迎的文化活动。

    2.文化活动广泛深入开展。为丰富和活跃老年人文化生活,文化部注重开展示范性、导向性及带动性的全国老年文化活动,以影响力强、可持续性的老年品牌活动推动老年文化活动的长效机制建设。文化部连续五年每年在不同省市举办一届中国老年合唱节,合唱节期间组织的合唱艺术主题展、合唱讲座、经验交流会、老年书法摄影展等活动也大大丰富了广大老同志的精神文化生活。中国老年合唱节已在全国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老年文化品牌活动,带动了全国老年文化活动的开展。文化部每年组织开展“群星奖”评奖活动,专门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节目参演参评,鼓励创作和演出老年题材的艺术作品,深受群众的热烈欢迎和好评。一些省(区)通过举办老年文化艺术节、老年文化周等,吸引广大老年人参与,这些已经成为当地非常有影响的品牌文化活动。当前,全国老年广场文化、老年社区文化活动蓬勃开展,老年人成为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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