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宜居住宅开发和无障碍居住环境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老年宜居社区建设
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就是以社区为基础,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逐步落实各项老龄法规政策,使社区环境、养老设施和服务站点等硬件建设持续改善,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提高,尊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能明显感受到社区的宜居特征。老年宜居社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要建设环境优美的老年社区。要做好社区卫生和绿化工作,保证社区内清洁齐整,卫生不留死角,公共区域得到绿化美化,环境优雅,适宜老年人居住和生活。二要建设公共设施齐全的老年社区。社区要着力打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圈(十分钟或十五分钟方便生活圈),使社区内老年人家庭周边生活服务网点齐全,设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和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配备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燃气、热力、电力、自来水等生活设施供应系统运行正常。四要建设养老服务功能完善的社区。要增强社区的养老服务功能,能在社区的服务设施中或派专业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诸如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心理疏导、信息咨询、休闲娱乐、锻炼健身等多种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多种养老服务需求。五要建设文明和谐的老年社区。社区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活动,健全社会矛盾、邻里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开设社区老年大学或学校,积极组织老年人参与和开展各种文化体育活动,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和社区建设。
二、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和改造
我国对老年宜居住宅的研究起步较晚,至今尚未对老年宜居住宅这个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国内一些研究者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老龄建筑设计的具体要求,即必须遵循安全性、便利性、舒适性、适应性等原则。安全性侧重地面无高差,使用防滑的地面材料,在低矮处不放置障碍物等;便利性要求低楼层也需要有电梯,尽量采用推拉门,标志标牌要清晰明了等;舒适性涉及采用明亮的、连续的照明,确保墙壁的隔声性能,夜间无噪声等;适应性要求可采用灵活可变的布局应对居住方式的变化。发达国家老年住宅开发设计大致经历三个发展阶段,从无障碍老龄住宅发展到混合的演变式住宅再到适应老龄社会的通用住宅。为使老年人的居住亲情化、环境的友好化,所以住宅设计要尽可能满足人一生的需要,因为大多数老年人都喜欢住在自己从年青时代就拥有的家里,这种类型的住宅被称为“终生设计住宅”。这种适应人的一生各个阶段的住宅最适应老龄社会。
三、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社区的老年住宅要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设施设备要安全可靠。特别是各级政府要组织专业人员对老年人家庭起居环境进行普遍检查评估,对不适合老年人生活特点和习惯的住宅要进行相应的改造和整修,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费用资助。社区内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实现无障碍化,确保安全可靠,舒适便利。要强化社区治安环境建设。
参与社会发展
本章共7条,主要对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老年人组织、公共政策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等作了规定。
第六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本条主旨】本章是关于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定。
【本条释义】
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简称社会参与)和再就业同其它方面的合理需求一样,属于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维护老年人的权利是多方面的,既要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又要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发挥老年人的价值,让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生命质量。国际社会十分重视老年人的社会参与。联合国早在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提出:制订一项国际行动纲领来保证年长者有机会对本国的发展做出贡献;要使老年人的潜力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美国于1965年通过的《美国老年人法》规定:“就业机会,不因年龄受歧视”。日本60年代通过的《日本老人福利法》规定:“应按照老年人的希望和能力,为其提供从事工作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其它国家如法国、瑞典、丹麦也都从法规和政策上保证和鼓励老年人延长工作年限和再就业。世界卫生组织在《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一书中指出:“老年人是社会发展的受益者,同时也要把老年人视作年龄一体化的积极参加者和贡献者。现在是塑造这一观念的时候了。”2002年联合国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强调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把积极老龄化和健康老龄化作为大会主题。在这次大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指出,为了应对全球性的老龄化挑战,必须设计一个老龄问题行动计划,通过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参与率更好地发挥他们无价的才能和经验。建立一个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他强调:21世纪仍然需要老年人。大会通过的《政治宣言》提出:老龄社会依靠老年人的技能、经验和智慧,不但能首先改善他们自己的生存和生活条件,而且还能积极促进全社会的发展。为了响应联合国对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号召,我国从制度安排和工作实践上都做出了积极努力。为此,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六十六条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老年人组织的规定。
【本条释义】
老年人社会组织是以老年人为主体组成的非政府组织,包括老年人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老年人健康协会等各类组织。具体来说,加强老年人社会组织,一是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讲,老年人是弱势群体,不同的地区,存在着以不同形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老年人个体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能力是非常单薄的,甚至无能为力。老年社会组织成立后,把老年人组织起来,作为一个集体,可以凭借自己的组织资源去赢得和保护单个老年人很难争取的应有的权益,老年人可以利用组织形式提升和回到社会的中心位置。二是有利于改善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增强老年人之间的交往。老年人的文化生活比较贫乏,乡镇老年人尤其如此。在我国基层普遍的情况是,老年人协会成立前,老年人难得娱乐,孤独感、寂寞感比较突出。老年人协会成立后,大都设有文体小组,专门组织老年人从事文体活动,从而使老年人的文化体育生活大为改观。三是有利于对老年人进行管理教育。老年人虽然阅历丰富、贡献大,但同时也存在着接受新鲜事物、新知识慢等特点。通过定期组织老年人学习时事、政治、法律知识和各种文化、科技以及保健知识,使老年人在思想观念上保持与时俱进、明辨是非,远离迷信、邪教等,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通过举办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增强致富的技能和本领。通过教育使老年人遵纪守法、保持晚节,不支持和参与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人和事。四是有利于老年人参与社会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老年人是当地的活历史,积累了许多经验,他们可以集思广益,通过协会组织对当地的社会管理献计献策,以实现参与社会发展的功能。可以根据新的技术,结合当地的自然资源对经济发展中的生产规划和社会事业等积极地提出建设性的办法。五是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老年社会组织会员年长资深,他们对违法乱纪有报告权和投诉权,对不文明行为如虐待老年人有劝说权,对下一代的成长有教育权,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依法行政有监督权等。总之老年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自己的组织发挥各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十七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涉及老年人的决策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在现代国家,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决策过程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是确保决策过程民主化、科学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尤其是针对社会中某一部分特殊群体的公共决策而言,如何保障该部分群体的合理诉求得到充分反映,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对此都作了相应规定,例如,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参考、借鉴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涉及老年人的决策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二、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这一规定赋予广大老年人就公共决策过程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老年人人生阅历丰富、对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一般较为关注,也最有发言权。因此,赋予他们此项权利,有助于老龄事业决策科学化、合理化。
第六十八条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活动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是老年人继续实现自身价值、服务社会的客观需要。这里所讲的“社会发展”中“社会”是指最广义上的概念,是指相对与自然界的社会,包含通常所说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不限于老年人再就业。老年人再就业是指老年人继续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或者经营活动,老年人再就业是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其中一种形式,而且也不是最主要的形式。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也不同于老年人自娱自乐。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是指老年人参与一切有益于社会发展的活动。
二、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一些主要活动
1.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青少年和儿童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青少年和儿童时期是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初步确立的时期,在人的一生发展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不仅是家长和学校的责任,也是老年人的责任。广大老年人人身阅历丰富、知识渊博,对社会主义,对党和国家都有很深的情感,通过切身体会言传身教,充分发挥“传、帮、带”的功能,有助于广大青少年和儿童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热爱祖国、热爱集体、热爱社会主义,时刻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2.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老年人是人类知识的继承者和传播者。老年人中无论是老教授、老工人还是老农民等,在长期的学习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文化、科技知识。向年轻人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有利于年轻人少走弯路、更快的成长。年轻人阅历浅、经验少,更是应当虚心向老年人求教。
3.提供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是指利用专业知识为决策者提供顾问、参谋等服务。同上,老年人由于有着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经验、知识,能够为自身熟悉领域的问题提供好的意见、建议,为决策过程提供参看。尤其是各行各业的老专家,实践中也成为不少实务部门争相延揽的对象。还有一点,老年人在退出工作岗位后,往往有更多的时间提供咨询服务,其立场、观点也相对比较中立,有助于为决策过程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4.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一代又一代人的积累和发展。老年人,尤其是老年科技工作者在长期的科研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鼓励老年人依法参与可以开发和应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老年人的余热,服务可科技发展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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