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是随着人类进入老年型社会而日益凸显出来的一项新的时代任务。长期以来,人们对于人口与环境的关系还较多地停留在对人口数量对环境的影响上面,特别是由于人口急剧增多以及人们生产方式变革对环境所带来的损害和污染问题上,而对人口年龄结构的根本转变对于环境的影响和要求则关注不足。在年青型社会中,由于老年人口的总体规模及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都不大,总体来看,环境建设更多地考虑青年人口生存和生活的需要。随着人类社会从年青型社会向老年型社会的转型,环境建设中不适应老龄化形势和老年人需求的种种问题开始显现,老年人对环境建设的新要求和新挑战逐步引起各国重视。一方面,许多国家纷纷根据本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特点,开始对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等软环境进行变革,另一方面更加重视在城乡规划和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对硬件环境建设作出前瞻性规划和适应性改造。可以说,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是全球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各国共同面临的一项新的时代任务。
二、我国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紧迫性
我国正处在老龄化和城镇化都快速发展的时期。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十分紧迫,任务也相当艰巨。从需求看,老年人日益增多对环境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是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必然要求。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经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突破3亿,2033年突破4亿,2055年前后达到峰值4.87亿。整个21世纪下半叶,我国将始终处于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30%以上的重度老龄化阶段。如此庞大的老年人口,一方面要求提高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医疗卫生等“软件”环境的水平。另一方面,由于生理功能和认知能力的退化,老年人对公共环境和居家环境的要求与年轻人存在一定差异,并且由于人体老化是每个人不可逆转的生命历程,我国人口整个年龄结构的老化必然要求在城乡规划、公共基础设施、社区服务设施以及住宅设计和居家环境等“硬件”环境建设上也作出适应性的结构调整。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能否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按照安全、便利和舒适的基本要求,加快适宜老年人居住的生活环境建设或者改造,将直接关系到亿万老年人和所有公民晚年生活幸福和生命质量。从供给看,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甚至在我国的整体城乡规划和环境建设中还没有对人口老龄化的结构性要求作出前瞻性规划和安排。总的来看,过去30年,我国公共环境建设对人口老龄化的新要求新挑战考虑得还不够充分,整个公共基础设施和住宅设计和家居环境等还主要是针对中青年人和健全人,对于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越来越多,特别是失能、高龄、病残、独居等老年群体日益庞大的人口结构性转变还没有充分估计,从而导致部分地方在加速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忽视了将来老龄化社会的特点和需要,留下了许多不适宜老年人居住、出行的环境缺陷或隐患。其中,一个突出表现是在一些老旧小区甚至新建住宅小区中,还没有普遍安装电梯,这已经给一些失能老年人出行带来极大障碍,同时居家环境中普遍存在着无障碍设计不足,导致老年人难以安全而便利地居家生活。尤其是在广大农村,由于我国长期面临着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的城乡倒置状况,而农村无论是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等软环境建设方面,还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硬环境建设方面,总体上都还严重滞后老龄化的发展速度。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更要前瞻性地做好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规划。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既是切实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城镇化质量,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统筹考虑老年设施建设需求的规定。
【本条释义】
搞好宜居环境建设的关键是要规划先行,只有预先制定了科学的规划,并确保规划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才能保障城乡建设有序推进,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强调城乡规划要在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先导和统筹作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发展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国务院分别于1984年颁发《城市规划条例》,1990年颁发《城市规划法》,1993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建设部1997年开始了《城市规划法》的修订工作。在吴良镛等院士的推动下,200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提出“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城市规划法》的修订转为《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并纳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经历了反复协调和论证,2007年10月28日,《城乡规划法》正式颁布。《城乡规划法》把适应人口发展要求,改善人居环境作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一个重要宗旨和原则。规定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明确要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六十二条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完善宜居环境建设标准体系并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的规定。
【本条释义】
目前我国涉及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专门性的标准主要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制定中)等。此外,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报批稿)、《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以及图书馆、文化馆、汽车客运站、城市公共厕所、健康住宅等建筑设计规范(建设技术规程)等标准中也有不少关于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规定。应该说,我国关于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基础性的标准,这一标准为我们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下一步,需要围绕这些基础性标准,对其进一步丰富和细化,同时根据建设需要,研究推出新的标准,逐步形成覆盖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全过程和所有环节的完善标准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在实际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各项标准的监督实施单位,确保有关标准规范得到落实。
第六十三条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无障碍环境建设是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无障碍环境建设对残疾、失能老年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残疾人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老年人,并且老年人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其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因此,从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1990年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专设“环境”一章。2008年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除将第七章章名“环境”修改为“无障碍环境”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或者增加了有关无障碍环境的规定:一是在设施建设方面,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二是在信息交流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三是在公共服务方面,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2012年国务院颁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条例重点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区服务等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增强了《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可操作性。特别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无障碍设计规范》,该规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同时废止)。《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和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等提出了详细的无障碍设计要求,规范的实施必将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发挥重要作用。在成功实施《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开展新一轮的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多年来,各地也不断加强和完善无障碍建设的立法和政策规范,按照国家部署,积极落实无障碍建设实施方案。残疾人和老年人将享受到更安全、便利和舒适的宜居环境。
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标准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目前,我国已出台与老年人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如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1999)提出,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并对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老年人建筑设计进行了规范。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从事涉及老年人的工程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这方面我国建筑法也有具体规定。
三、推进无障碍设施改造
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起步较晚。历史遗留的大量不符合无障碍标准的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进行改造,尤其是针对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如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以及为老年人出行提供方便的公共交通设施等,更应当重点加以改造,服务老年人的生活需要。为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四、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无障碍设施不能作为摆设,要使其物尽其用。从当前情况看,一些公共服务设施尽管是按照无障碍设施标准建设,但是由于日常维护、保养不善,这些设施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发挥作用,而是成为摆设。为此,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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