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老年人医疗优待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
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深入发展,给我国医疗保健工作也带来巨大挑战,各地针对庞大的老年群体,在医疗保健优待方面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目前,全国有不少省、区、市的老年优待规定或具体办法对老年人医疗保健优待作出了规定。例如,有的地方规定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的优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方面服务;有的地方规定老年人优先在医院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有的地方规定70岁以上全市各定点医院,对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高龄老人挂号、诊治及建立家庭病床一律实行优先。70岁以上老年人就医,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二、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卫生服务
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和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属于社区卫生服务的内容。社区卫生服务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历经试点、逐步推广,已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门诊、护理院、医务所(室)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286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10.4万人。社区卫生服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卫生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等为服务重点。2011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诊疗人次达4.85亿人次,约是城市门诊总量的20%。南京、上海等部分地区社区门诊量已占辖区门急诊总量的40%。社区卫生服务在分流病人、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费用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满足老年人的医疗保健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提倡和开展老年人义诊是保障老年人健康、减轻老年人医疗负担的一项有效手段。例如,为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医改政策措施,解决贫困人口白内障致盲问题,2009年,卫生部和中国残联组织实施“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计划用3年的时间为全国100万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截止2010年底,全国29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上海未承担任务)已提前完成任务,开展复明手术共57万余例,其中为60岁以上老年人实施的手术占总手术例数的74.5%。未接到严重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报告,大多数患者手术效果良好,有效解决了老年人因白内障致盲的问题。
第五十七条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提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优待
老年人由于其身心特点,在日常生活中较之一般成年人面临更多的困难。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更多地参与社会生活,有必要在日常生活中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优待,为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从各地情况看,目前,在生活服务优待方面开展了各式各样的优待措施。例如,一些地方规定商业性老龄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优惠及便利。一些地方规定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赡养人的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一些地方规定老年人可以免费使用公厕等等,都是比较受老年人欢迎的优待项目。
二、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优待
本条第二款主要对公共运输企业应当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优待和方便作了规定。根据规定,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优先优惠并设专座服务。目前全国许多地方都了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应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优惠幅度和对年龄的要求也差异比较大,例如,许多省份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地上城市交通工具予以优惠和照顾,对70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或优惠;也有一些城市规定70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坐地铁。
第五十八条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积极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要求在“十二五”时期,国家向全民免费开放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逐步扩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免费开放范围;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中,要求各地公共文化场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文化场馆全面向社会开放;此外,文化遗产展示门票减免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减免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的门票,到“十二五”期末,目标人群覆盖率100%。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当前,全国31省市区根据老年法实施条例或老年人有待意见中全部规定老年人参观公园、园林、旅游景点提供门票减免的优待。同时,《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定:加强老年体育健身工作。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中,要安排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以及加快老年活动场所和便利化设施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通过新建和资源整合,缓解老年生活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运动健身场所。中组部《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24号)要求:“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和设施,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特点的文体活动”、“文化、体育部门组织开展社区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离退休干部的特点和需要。共青团、老龄办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服务网络,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组织、老年群众组织、各类公益组织等为社区离退休干部特别是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提供志愿服务,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2012年9月18日,中宣部、中组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文化部、全国老龄办等16家全国老龄委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建设的意见》,文件要求各地以公共财政为支撑,按照城市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和老年人设施规划标准,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快老年文化设施建设;增强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适老功能,努力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可及性,确保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
二、积极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场馆)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目前,已有部分省市积极探索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场馆)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政策。《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要求:“公共体育设施除因赛事、训练及季节、气候等法定事由外,应全年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低于12小时,在全民健身日应向公众免费开放。收取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优惠开放”。陕西省体育局、教育厅《关于加大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力度的通知》要求:“公共体育场馆的室外设施和不需要增加投入及增设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要常年向公众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暖等有运行成本费用的,可以适当收取非盈利性费用,或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时限。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健身项目,具体开放时间要向公众公示。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实行半价优惠开放或者在规定时段免费开放”。但是,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很多公共体育设施(场馆)没有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仍然存在公共体育设施(场馆)闲置率较高、利用率较低的现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实行全民健身计划,进一步改善国民体质与促进精神文化健康发展,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当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怎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发展老年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落实党和国家体育方针做出重要贡献,是新的形势对我们提出的新的任务和要求。老年人是参与和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主要群体。随着我国老年群体数量的增加,对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需求也进一步增加,老年人是历史的见证者,也是历史的创造者,对家庭和社会都做出过自己的贡献,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爱戴、关心和照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场馆)向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服务,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五个老有”,促进代际和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第五十九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酬劳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为了进一步减轻农民税费的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精神:从2003年起,全面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今后,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跨乡、跨村的各项事业建设不得再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不得再向农民摊派劳务。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确需农民出工的,应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筹劳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地要注意按照中央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按照需要可能,民主决定,公开自愿的要求,发挥农村劳动力资源优势,鼓励和引导农民增加劳务投入,进行劳动积累,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体现了国家有关政策精神,为了切实杜绝部分农村地区的这种摊派行为,切实维护农村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明确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宜居环境
本章规定是201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共5条。主要对推进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等作了规定。
第六十条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推进宜居环境建设的一般规定。
【本条释义】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是一个包容性极强的提法,可以涵盖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提升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各种外在因素和支持条件。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章都涉及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内容,都是老年宜居环境在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领域的具体展开,是老年宜居环境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由于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等章已经对老年宜居环境的“软件”方面做了规定,因此,本章主要从“硬件”角度,对城乡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无障碍设施建设、宜居住宅开发和改造等做了规定。鉴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和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老年宜居环境单列一章,这有利于凸显宜居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并且可以相对集中地就老年宜居环境的总体特点、规划要求、规范体系、工作重点、政府责任、社会参与等做出比较全面的规定,为下一步制定完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推进实践做出原则性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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