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释义(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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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规定中,所谓“常住”即“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老年人社会保障优待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老年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对于广大老年人而言尤为重要,在养老保障方面,国家先后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医疗保障方面,国家先后实施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此外,还有老年社会救助制度和老年社会福利制度,这四个方面构成了我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我国老年社会保障还有很多需要不断健全完善的地方。2011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28号)中从四个方面部署了老年社会保障工作。一是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二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及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等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三是加大老年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着力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四是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研究制定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群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一定会越来越完善。

    二、关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异地领取养老金。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早在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目前养老保险已经可以跨地区转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在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经过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里面明确提出必须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其具体实施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式进入法制化。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定一经颁布,就获得学界及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根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尚有17个省份未能按照规定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同时存在 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仍然偏低,养老保险“双轨制”导致待遇差别大,我国养老金存在大量空账,又面临巨大的贬值压力,投资运营目前仍未实质突破,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背景下,未来养老压力将越来越大,养老保险制度的风险也会加大,这都需要政府全面统筹考虑,抓紧研究解决。

    三、关于退休人员就医异地报销管理的制度安排

    2009年,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要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提高参保地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异地医疗服务的监控,大力推进区域统筹和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必须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并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持卡结算。截至2011年,已有27个省启动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5个省、市级经办机构开展了跨省直接结算探索。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今年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十二五”期间,财政部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督促地方落实有关政策要求,方便退休人员异地医疗保险报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有关规定,在2015年前,各地要进一步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制定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跨区域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统一经办管理。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管理。全面实现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地市级统筹,逐步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积极推进省级统筹。届时,老年人的养老优待相关权益将得到进一步维护。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重视和优待办理与老年人日常生活相关的重大事项的规定。

    一、当前,在老年人群体当中,高龄、失能、痴呆症老年群体不断增加,有的存在轻度的智力障碍,有的则存在身体上的限制,在处理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事务时,往往难以亲历亲为,实践中经常出现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的意志,擅自处理老年人的房屋或者代为办理老年人户口迁移等事项,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二、本条规定包含以下两层意思:

    1.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询问老年人。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到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为避免出现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的意志、擅自处理老年人财产的情况发生,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询问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但是一般来说,应当当面征求老年人的意见,确认所办理的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既包括本条所列的“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也包括其他重大事项如重要财产的处分等。

    2.对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优先办理。本章规定了社会优待,优先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体现了社会对老年人的优待。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上述事项时,可以通过进一步通过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等多种方法为老年人提供方便。

    第五十五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老年人司法优待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切实保障老年人提起诉讼并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近年来国家经济社会大发展,涉老拆迁、婚姻等家庭财产纠纷日益增多,老年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和文化层次差异比较大,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很多实际问题,如身体因疾病或失能、痴呆等认知能力下降,不能及时或亲自出庭或到公、检、法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了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状况和广大老年人的诉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老年人案件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根据现实情况和老年人实际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更加人性化的办理涉老案件,进一步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依法有效地主张和履行其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如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等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诉讼活动中,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不亲自出庭作证。年迈体弱的当事人,无委托诉讼代理人且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帮助其调查收集证据。

    1.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对老年人而言,属于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或者属于追索赡养费、抚恤金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2.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目前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根据我国律师法、公证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有义务为社会弱势人群提供部分免费或者优惠服务。本条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鼓励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老年人的经济困难情况,以及自身情况,选择是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服务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等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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