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人为本的完整内涵
在探讨以人为本问题时,理论界一致认为,以人为本的“人”,其主体是指广大的人民群众,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的“本”,就是出发点、落脚点的意思。而关于“以人为本”的内涵,理论界普遍认为,以人为本有三点主张或含义: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回答了为什么发展、发展“为了谁”的问题;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回答了怎样发展、发展“依靠谁”的问题;主张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的成果,回答了发展成果“归谁所有”的问题。
我们以为,上述观点或看法都没错,但还不全面,因为上述论断只是回答了发展的目的、发展的动力、发展的成果归谁享有的问题,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被忽视了,这就是发展的效果或成效由谁检验以及怎样检验的问题。
1.发展的效果要由人民“说了算”
现实的发展活动包括改革、建设等的活动开展或进行得怎样,效果如何,由谁来检验或衡量呢?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当然要由人来检验或衡量,具体说要由广大的人民群众来检验或衡量,要由他们“说了算”。因为根据唯物史观,广大的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是创造历史的主力军。这样,在以人为本的主张中,就必然地包括着第四点主张,即主张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衡量发展效果的根本标准,它回答了发展效果由谁检验的问题。总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归人民共享,一切要由人民说了算,四者的统一就构成了“以人为本”的完整内涵。
在以人为本的“四点主张”或四层含义中,在某种意义上说,发展的“受检”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根本问题。发展目的、发展动力和发展成果归谁享有等问题,最终都要体现在、落实在人民的满意度上,或最终都要通过“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加以体现。如果广大民众对现行的发展政策和结果满意或比较满意,认可赞同现行的发展方针、政策和结果,则说明发展在“为了谁”、“依靠谁”、“成果归谁享有”等环节或方面是成功或比较成功的;否则,如果广大民众对现行的发展方针、政策和结果不拥护、不赞成、不高兴、不答应,则说明发展在某一方面(环节)或几个方面(环节)上存在着有违人民意愿的地方,这就需要通过改革等举措加以改进和完善。可见,在以人为本的内涵中,发展效果由谁“说了算”的问题是一个具有决定性的问题,它对发展“为了谁”、“依靠谁”、“成果归谁享有”等问题起着支配性和导向性等的作用。如果缺少了这一层含义或内容,前三个方面的内容将失去基础,会成为“空洞”的或“虚浮”的主张。
关于发展效果要由人民“说了算”的思想,是我们党一贯的主张。在领导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毛泽东始终把是否符合群众的要求作为区分政策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把人民是否拥护、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党的工作好坏的“最高标准”。他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指出:“凡属正确的任务、政策和工作作风,都是和当时当地的群众要求相适合,都是联系群众的;凡属错误的任务、政策和工作作风,都是和当时当地的群众要求不相适合,都是脱离群众的。”[338]他还明确提出了“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339]的主张。邓小平时刻关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他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我们党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他强调:“党只有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340]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党的一切方针政策,都要以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标准,以最广大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根本准则。”[341]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强化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人民的“满意度”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2.广大民众的态度是检验发展效果最重要的依据和标准
在检验和衡量发展效果的标准问题上,以往曾有“实践标准”和“生产力标准”。其实,无论是“实践标准”,还是“生产力标准”,其本质都是人民群众标准,最终都要通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加以体现和衡量。何以如此见得?就实践标准而言,实践的主体是广大的人民群众,社会实践是由广大民众所从事并为了人民利益的社会性物质活动,实践效果的优劣好坏,只能由实践的主体——广大民众“说了算”。同样,“生产力标准”也是一个“人民群众标准”。因为生产力标准不是终极意义的标准,它自身发展的情况也要通过人民群众及其满意度来加以检验和衡量。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程度、规模等;二是生产力成果的社会分配等。人民群众不仅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主力军,而且还是生产力成果在分配上是否公平合理的感受者和评判者。“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关于生产力的成果及其公平分配问题,广大群众最有发言权,也是最有资格和最具权威的评判者、衡量者。总之,广大民众的态度、呼声、要求等是我们把握和判断实践效果、生产力发展及其分配效果的最重要、最直接的现实依据和标准。如果离开了民众的态度和反应,我们关于实践效果和生产力发展及其分配效果的把握和评判,肯定是偏颇和失准的。
确立衡量发展效果的人民满意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它丰富了以人为本的内涵,使我们对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其次,它标志或预示着发展理念、执政理念的真正转变。满意度的实质是一个幸福度的问题,或者说,满意度是幸福度的外在表现。要增强民众的满意度,就必须提升民众的幸福指数。我们重视发展效果的民众满意度标准,将进一步促使发展理念由以物为本向以人为本转变,将真正促使执政理念由GDP崇拜向重视人的幸福指数提升的方向转变。因为人民满意度标准不仅可以有效修正和完善传统GDP标准之不足和缺陷,而且成为了社会运行状况的“晴雨表”,成为了民心向背的“风向标”。这无疑有助于科学发展观的践行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实现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
二、科学发展是一种包容性发展
在确立了“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前提下,必然会衍生出这样一个论断:发展是所有人的发展,或是绝大多数人的发展,在发展权利的拥有、发展机会的享有和发展成果的享用等方面应具有广泛的包容性,也就是说,由于社会主义生产“不仅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而且保证社会全体成员的充分福利和自由的全面发展”[342],因此,发展还应当是一种包容性的发展。包容性是科学发展的重要特征,包容性发展是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我们必须高度关注并对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及其科学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具体实践道路。
1.包容性发展的内涵
2007年,自亚洲开发银行首次提出了“包容性增长”的概念后,“包容性增长”就逐渐为国内外学界和官界所接受并成为了一个相当时髦的话题。从学科归属的角度分析,“包容性增长”应当是一个发展经济学的命题,但启发我们不妨从发展哲学的视角进一步探讨“包容性发展”的命题,因为这样的探讨无疑能将对“包容性增长”的研究引向深入。
众所周知,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而作为发展主体的人在从事发展实践、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应当也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即要使参与社会发展的绝大多数人都能从不断进步的社会机体中获得实惠和利益,从而使社会的发展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发展。作为涵盖范围和规模的表示,“包容性”着重体现着社会发展的权利、机会特别是成果等惠及人群的普遍性特质。因此,所谓包容性发展(inclusivedevelopment),是指要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合理地共享发展的权利、机会特别是成果的一种发展。
共享性是包容性发展的主要特征,或者说,包容性发展本身就是一种共享式发展。共享性的“共”字充分体现了包容性发展的普遍性特质。换言之,由谁来享用(有)发展的成果?当然要由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来享用(有),如果只由一部分人享用(有)社会发展的成果,就不能体现出包容性发展的“共”享性特征。因此,包容性发展的包容主体或共享主体,是一个外延极其广大的范畴:它既包括代内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也包括未来那些潜在的社会成员。从代内角度分析,包容性发展主张要为绝大多数人谋福祉,只有做到“共享”,发展在其价值主体上才是完整的而不是分裂的;从代际角度分析,包容性发展主张要将今天的发展和明天的发展统一起来,只有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发展为“车轮”的“历史列车”才不至于驶入没有未来的“死胡同”。
在空间范围上,包容性发展的“共”享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国内部的包容性发展和国际间的包容性发展。一国内部的包容性发展是指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共同发展,它不能容忍贫富分化现象的持续存在和恶性演进;国际间的包容性发展要求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实现各国的共同进步,它不能容忍国际生活中那种强权、霸权和一切自我中心主义的做法。
那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或世界各国民众应当共“享”什么东西呢?具体而言,就是要公平合理地享用(有)发展的权利、机会和成果等。这样,我们可进一步引申出关于包容性发展的公平性特征。如果说,“共享性”是包容性发展的“物理”结构方面的特征的话,那么,“公平性”则是包容性发展的“精神灵魂”方面的特征。包容性发展是一种追求公平正义的发展,而公平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亚当•斯密早在两百多年前就表达了这样的思想:一个社会如果“普遍失去正义,肯定会被彻底摧毁”[343]。
作为一种观念和准则,只有公平正义才能为社会的和谐有序、正常运行提供制度安排和设计的最重要的理念依据。“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344]从内容的角度分析,社会公平包括着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等。“权利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应当享有的利益以及实现这种利益的权力。”[345]权利公平就是指承认并保证所有的社会公民都拥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当然,权利一般要通过机会加以实现,机会是人们实现自己的生存权特别是发展权的有利时机。机会的公平性是指起点的平等性,如人人都应享有营养、教育和工作等等的权利。重视起点的平等性,这是包容性发展的起码要求,因为有机会才会有希望,机会为每一个人施展自己的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提供了可能的平台。如果一些社会成员觉得他们永远也不可能拥有那些富人已经得到的东西,如果他们看不到明天美好生活的愿景,那么,发展的对抗性就产生了。规则是人们实现自己权利的手段,它是由共同体统一制定并要求共同体所有成员自觉遵守的条例和章程。规则要发挥效应,除了大家共同遵守之外,关键是所制定的规则应当具有公平性,即规则本身应当体现共同体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意志,能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通常以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作为评判社会公平度的直接直观的依据,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分配是否公平,不仅关系到效率的高低,对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也起着决定性作用。”[346]因而,包容性发展应当高度关注和积极追求分配公平问题。
当然,包容性发展是包含着或体现着差异性的发展。不同的发展主体面临着不同的发展存在。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实际的发展进程中,由于不同的发展主体各自拥有的主客观条件不同、努力的程度不同等,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发展存在和发展前景。因此,包容性发展虽然要追求共享性,倡导绝大多数人都要在发展中普遍受益,但它不可能消除发展中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性。因而,包容性发展的精神实质其实只能体现为一种在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和发展权利、发展机会等的均等享有上的良性趋向的选择性,即在发展中应为防范和克服事实上存在的不公平性所做出的积极努力,并在这种不懈努力中确保社会有机体维持一种持续的、和谐有序的良好运转态势。其二,不同的发展主体所面临的发展水平、发展追求不同,所选择的发展道路、发展制度不同,因而包容性发展就应当尊重并支持这些“不同”,不能在“包容”的名义下或搞“一刀切”的做法,或搞“强加于人”的做法。
2.为什么要实施包容性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进入了以科学发展为基本形态的新的历史时期。如果说与科学发展的人本性、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相对立的是发展的物本性、片面性、失调性、断代性的话。那么,与科学发展的包容性相对立的就是发展的排斥性和对抗性。或者说,包容性发展正是在日趋严重的发展的排斥性、对抗性问题的现实压力下应时而生的。
在包容性发展看来,坚持以人为本,绝不能以少数人为本,而是要以绝大多数人为本,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在又好又快的发展中受益。但如果发展的公平性遭受了严重破坏,相当多的社会成员或弱势群体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或应得的发展权利、机会和成果,他们被排斥在正常的发展进程或现代化建设之外,这样就只能使社会发展产生一种针对多数人或弱势群体的“排斥性效应”。
“排斥性效应”是贫富分化的必然产物。贫富分化是一种世界性的共有问题,在我国也呈现出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的发展速度并不低,大部分国民都过上了小康生活并进入了后温饱时代。然而,老百姓一方面端起饭碗吃上了肉,另一方面却放下筷子在骂娘,何以如此?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比较意义上的严重的贫富分化现象。当前,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分配格局的失衡导致了部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所标志的警戒“红线”。总体上,在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结构中,“基本工人农民群体经济上相对贫穷、政治上趋于边缘、文化上明显落后,整体社会地位下降,产生了相当强的失落感。”[347]普通民众“干得多、挣得少”的现实,表明他们在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是被边缘化了的、受排斥的群体。
发展的排斥性是对包容性发展的最大破坏,或者说,这种发展显然不是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因为发展应当“使个人的福利持续地得到改进,并使所有人都得到好处。如果不正当的特权、贫富悬殊和社会不正义继续存在下去,那么就其基本目的说,发展就是失败的”[348]。美国发展经济学家吉利斯等人也认为:“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人民必须是这一过程的主要参与者,这样才能带来结构的诸多变化。……参与发展过程,意味着享受发展带来的利益,并且参与这些利益的生产过程。如果增长在国内外只是极少数富人受益,那就不是经济发展。”[349]当相当多的人被排除在发展的进程之外的时候,社会内部的矛盾和对抗就必然产生了。就是说,在参与发展活动的多种多样的发展主体中,如果有的人“少劳多获”甚至“不劳而获”,而有的人“多劳少获”甚至“劳而无获”,这样势必会造成不同的发展主体在特定的发展活动中的地位和心态的分化及其对立。具体而言,那些在改革和发展中实现了自己利益的成员,他们一般是改革或发展的支持者、拥护者,而那些在改革和发展中没有实现或没有很好地实现自己利益的发展主体,特别是在改革和发展中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的发展主体,他们可能会对改革发展持怀疑、失望、悲观、否定等的想法和心态,可能会冷对改革和发展,甚至会成为改革发展的反对者、破坏者。
国外的发展经济学家曾借用了“交通堵塞”现象来形象地说明不平等现象的危害性问题。在两个车道同时堵塞的情况下,如果一个车道的车开始移动,另一个车道的司机首先会感到宽慰,推测他们车道的车也将很快移动。但随着他们的车被困得越久,他们就越有失败感。这个时候,会自然发生这样的现象:那个被困住的车道的司机们将不得不强行进入另一个行驶中的车道,这样就造成两个车道的交通都被扰乱。可见,“如果一部分人长期不能享受经济增长的成果,他们就可能最终寻求方法来阻碍经济发展。”[350]
尽管“每一个社会时代都需要有自己的大人物,如果没有这样的人物,它就要把他们创造出来”[351],但“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352],历史归根结底是由广大的人民群众创造的,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唯物史观的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思想,为我们提出包容性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因为尽管“人民群众”的内涵在不断变化,但它始终是一个外延极其广大的概念,它和包容性发展所倡导的包容对象的普遍性是高度契合的。也就是说,正因为以工人、农民等为主体的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力军”,因而社会发展就必须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绝不能把他们排除在历史的进程之外。
三、科学发展实现包容性发展的基本原则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社会发展并不具有包容性,因为“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353]。时至今日,这种社会发展的非包容性依然存在着。当今的社会远没有达到“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状态,当今的人们依然深陷“物的依赖”的困境当中。
为了使大多数人在社会发展中获得自由和解放,我们必须“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354]。科学发展的以人为本的实现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发展的包容性即绝大多数人受益的普遍性。这就是说,倡导和追求包容性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政通人和,没有发展的包容性就没有“人和”;长治久安,没有发展的包容性,就不会有“久安”。确立包容性发展的理念,不仅深化了我们关于科学发展的认识,而且为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新的实践路径。如果说“以人为本”只是指明了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的话,那么,“包容性发展”则为我们提供了达此目标的具体实践道路。当绝大多数人在发展中都能普遍受益的时候,无疑能提高他们对发展的认同度,激发他们参与发展、支持发展的积极性,从而确保发展力的增强和社会和谐度的提高。那么,实现包容性发展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
1.发展性原则
包容性发展的首要原则是发展。也就是说,只有首先把“蛋糕”做得足够的大,才能谈得上公平地切分蛋糕。从世界范围看,世界人口还在不断增长,而目前世界70亿人口中的20多亿人口每天靠低于2美元的收入生活,因此,只有不断的经济增长才有可能解决这一问题。在中国,中国的人口也在增长,而且目前中国还有几千万人属于贫困人口。为了解决中国的贫困问题,也必须追求增长,必须牢牢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观点或原则。“很明显,没有增长,物质资源短缺便会主宰一切,人们的视野受到限制,把人的生命消耗在为生计的挣扎当中,从而限制了人们去发挥自身的潜能。”“经济繁荣会让人有所选择,并允许一种更加平等的分配机会存在。”[355]反而言之,在一个发展不足、物质财富不丰裕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充满着矛盾、冲突、内乱的社会。诚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356]
2.平衡性原则
做大“蛋糕”的同时,还必须切分好“蛋糕”,为此,包容性发展还要坚持平衡性原则。平衡性原则的实质,是指在确保社会成员人格尊严的基础上,求得权利与义务、受益与受损的统一平衡,即所谓“失所当失”,“得所当得”。对此,我们不妨基于代价论的视角进行具体分析。对于一个特定具体的发展主体而言,他为了获得发展就要付出代价,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享有的发展实惠越多,承担的代价、责任也应越大,即“失所当失”;同样,如果一个特定的发展主体对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即有所付出,则理应得到一定的获报,获得某种利益上的补偿,即“得所当得”。如果只有获得而没有付出,或只有付出而没有获得,势必会造成权利与义务、受益与受损统一平衡关系的破坏,造成社会发展的排斥性、对抗性问题。
要发展就一定要付出代价,然而由谁来支付这个代价呢?当然是由发展的主体来支付或承担,但实际上,这种支付或承担在现实生活中却呈现出了异常复杂甚至“错位”现象。在发展主体中,由于复杂多样的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其自身所拥有的主客观条件不同,特别是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就使得他们在发展中受益不同,所付出或遭遇的代价也不相同。这种不同的突出表现就是,有的发展主体只是或更多的是社会发展的受益者或得利者,而有的发展主体只是或更多的是发展代价的承受者或受损者。这是一种发展与代价或受益与受损之间相互背离的情况。而进一步的分析表明,这种背离,实际上是把本应统一于某一特定的发展主体身上的发展与代价或受益与受损拆分了开来。即受益方将本应由自己所承担的代价包括成本、责任或义务等推给了受损方、推给了他人和社会,而受损方在做出了某种贡献或付出了某种代价之后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和补偿。换言之,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发展与代价的失调背离,造成了这样两种不公平情况的出现:改革发展的代价理应由全社会来分担,但实际上大部分或主要由弱势群体承担了,这是代价承担的不合理性或不公平性;社会发展的成果理应由全社会来分享,但实际上主要是由强势人群在享受或充分享受,这是发展成果享受的不合理性或不公平性。
实现包容性发展就要设法克服这种发展与代价或受益与受损相互背离的情况。为此,就不仅要倡导人人共享,而且要求人人担责。就是说,社会公平的实质含义,不仅仅在于人人共享、普遍受益,而且要求人人担责。以往,我们只是强调和重视共赢、共富、互惠、普遍受益等,这固然没错,但这只是从发展的一面或受益的一面来把握的,只是强调了人的权利而没有强调人的义务,只是看到了得而没有看到失,即只注重了发展而忽视了代价。由于发展与代价、受益与受损的内在统一性,因而我们在强调人的发展、受益、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充分重视人的代价、受损、义务或责任。否则,就会犯形而上学的片面性错误。换言之,如果只追求人人共享、普遍受益,那么受益的代价由谁来承受或支付呢?由一部分人吗?显然不可能。如果只由一部分人如由弱势群体来承担改革发展的代价即担责,显然是不能实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价值目标的,因此只能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发展的代价。可见,当我们强调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时候,一定包含着人人担责的潜在含义。否则,包容性发展就会流为一句空话。
当然,包容性发展对发展与代价或受益与受损相互背离情况的克服,还有着国际间的要求,因为这种“相互背离”在世界范围内已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那些早已工业化并进入了“后现代”的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的进程中,已经对地球的资源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而且它们现在依然延续着“纵欲无度”的反生态的生活方式。因此,这些发达国家,一方面要尊重并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另一方面还要在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活动中承担更大的责任,以实现发展与代价或受益与受损的相互平衡,而不能仅仅把自己“打扮”成抽象虚伪的“道德君子”或“人权卫士”。
3.制度建设的包容性原则
制度建设是实施包容性发展的基本条件,而在制度建设中,我们务必要使其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只有面向绝大多数人的、具有普遍包容性的体制机制才真正符合共享性的要求。或者说,“决策者的承诺还必须具有包容性,要使国民对自己及其后代能够分享到社会福祉充满信心。”[357]制度建设的包容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包容性的利益表达机制,即要建立公平、开放、多向度的利益表达机制,为不同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公平表达利益的制度性平台,引导他们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第二,包容性的保障机制。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利益的自然竞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就需要政府利用公共权力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政府可通过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或使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的做法,为困难群众编织一个可靠的社会安全网,让他们能共享现代化建设的成果。第三,包容性的政策制定机制。发展政策制定及其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与广大民众对发展的认同度、参与度是成正比的。因此,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的群众的利益,特别是要让广大民众亲自参与发展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切忌出现政策制定方面的“部门化”、“垄断化”、“隐秘化”等的偏差现象。第四,包容性的服务机制。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存在着相当不协调的现象。各级政府把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投放在经济发展方面,将政府的行为偏好集中在追求GDP的增长上,这种政府模式被称为“经济建设型政府”。在“经济政绩”这根指挥棒的支配下,面向民生和广大民众的公共服务重视不够。追求包容性发展,需要政府及其管理至少应实现这样几个方面的转变:一是由“经济目标优先”向“社会目标优先”的转变,即政府公共资源投入要更加注重社会效益的递增;二是政府由“市场竞争主体”向“公共服务主体”的转变,即各级政府逐步从竞争性市场中退出,而将提供公共服务调整为自己的核心职能;三是将“生产投资型财政”转变为“公共服务型财政”,即逐步改变经济建设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过高的局面,把有限的公共资源优先分配至公共服务领域,从而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358]
社会发展是一个不断从从民族走向世界、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物本”走向“人本”的历史过程,这种趋势“已经是经验的存在了”。[359]在全球化时代,发展如果是自我封闭的,那么它就会成为急速变化的“世界历史”进程当中的“异类”或“孤儿”,其处境自然是不妙的。同样,在当今“人本化”的时代,发展如果不具有广泛的包容性,那么这种具有着排斥性、对抗性的发展则一定会制造出“拉美陷阱”来。因此,如同在全球化时代不允许也不应该“闭关锁国”一样,在“人本化”时代,不允许也不应该出现少数人的发展损害多数人利益的情况。一种发展,只有切实维护了广大民众的利益,广大民众饱满的热情和冲天的干劲才能汇聚成推动这种发展的“良性合力”,才能使发展出现“又好又快”的情况,这就是包容性发展所蕴含的深刻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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