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视阈中的科学发展-科学发展的低代价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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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发展的科学性或合理性表明,科学发展应当是一种低代价或少代价的发展,至少不应是一种高代价的发展。这同时意味着,我们完全可以从代价论的角度对科学发展进行透视和把握。

    一、代价及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代价”作为一个科学概念最早出现于经济学中。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以最小的代价谋取最大的利益。此后,“代价”这一概念才逐渐从经济学渗透到社会科学的其他学科如哲学、社会学、历史学当中。

    1.代价的含义

    我们所谈论的代价显然是一个哲学范畴。从哲学的角度分析,所谓代价是指人类在实现社会进步的实践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和牺牲特别是所造成的一系列消极后果。“代价”范畴包括着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成本性代价,即为实现社会进步所必须支付的物力、精力和人力;二是牺牲性代价,即人通过牺牲自身的利益甚至生命以实现自身的理想价值或换取社会的进步;三是消极后果性代价,即在实现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负面的、有害的结果。这些消极后果,有些是必然要发生的,如“要奋斗就会有牺牲”、“病从口入”等等;而有些消极后果的发生则不具有必然性,它们一般是因为主观人为的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如“骄兵必败”、“祸从口出”等等。

    关于“代价”范畴所包含的哲学意蕴,我们可从历史观、价值观、发展观等角度予以具体阐述。从历史观的角度看,代价是历史哲学所要研究的对象,因为在人类历史的演进中,存在着深刻的代价规律,历史进步总是在代价的付出和扬弃中实现的。历史观视角的分析表明,代价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它是处在不断地生成和克服的“过程”当中,具有厚重的“历史感”。从价值观的角度看,代价也是价值哲学所要研究的对象,因为在积极的、正面的意义上,付出代价是为了“创价”,当然,代价的过度付出则是对价值的消耗。在价值哲学中,代价与“创价”、付出与获得是一对基本的矛盾现象。价值观视角的分析表明代价是一种属人性的范畴,人的任何价值创造活动都意味着一种付出。从发展观的角度看,代价无疑也是发展哲学所要研究的对象,因为在现实的发展活动中,不经过代价洗礼的发展是不存在的;在理论上,排除或忽略了代价理论的发展观是不完整的。历史观、价值观、发展观视域中的代价思想的内在统一,构成了哲学意义上的完整的代价内涵。

    2.必然性代价和人为性代价

    根据代价的性质和发生的原因,在一般的意义上,我们可将代价划分为两类:必然性代价和人为性代价。

    (1)必然性代价及其细分

    所谓必然性代价是指与发展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一定要做出的某种投入或导致的某种损失、牺牲等。必然性代价具体包括两种:积极的必然性代价和消极的必然性代价。

    积极的必然性代价总是必要的,是不可免除的,因为它是发展和建设的成本,是基本的不可或缺的投入,如同我们说的没有耕耘哪来收获、要想成才必须下苦功夫、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一样。这里所说的“耕耘”、“下苦功夫”、“调查”就是积极的必然性代价,它们和“收获”、“成才”、“发言权”形成了内在的因果关系。没有“耕耘”、“下苦功夫”、“调查”这些因,显然就没有“收获”、“成才”、“发言权”这些果。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无利不早起”,世上没有无本的买卖,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想获取利润、取得效益,必须投入一定的成本。可见,没有积极的必然性代价的投入或付出,任何发展主体包括个人、群体和人类显然不可能获得进步。所谓“发展一定是通过付出代价并扬弃代价而实现的”说法,首先是针对这种积极的必然性代价而言的。

    积极的必然性代价包括成本性代价,是可以转化到发展的收益或成果中去的,并与进步具有形影相随的统一性关系,或者说对社会进步有着直接的促成作用。因而,从人的发展目标实现的角度、人的利益满足和维护的角度分析,这种代价是“积极的”。而所谓“必然”是指无论人们愿意与否、承认与否,这种代价都是一定要付出的,除非你不建设、不发展。当然,如果成本过高,则另当别论了。

    所谓消极的必然性代价,是指这种代价是人们不希望看到或不愿意其出现的,因为它能对社会和人的发展带来有害的或负面的影响。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称其为“必然性代价”呢?所谓“必然性”,是指尽管人们不希望这种代价发生或出现,但其出现或发生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消极的必然性代价总要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显露出来。

    积极的必然性代价一般是在实践活动进行之中特别是之前发生或付出,而消极的必然性代价一般是在实践活动进行之中特别是之后发生或出现。换言之,消极的必然性代价往往是以发展的不良后果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说是发展活动所带来的“副产品”。如发展经济、推动城市化建设要承受环境破坏的后果;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要承受贫富分化、社会风气不正、拜金主义泛滥等的后果,等等。任何活动包括大规模的建设活动都有利弊两重性的结果。但需要说明的是,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收益或有利的结果来说,消极的必然性代价的出现往往是被控制在人们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的。

    消极的必然性代价之所以具有鲜明的必然性,是因为它也是社会发展结果的特殊的价值表现形态,当然,它是以负面价值的形式表现着、暗含着事物发展的正面价值。例如,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这种进步却是以原始平等的丧失和私有制的出现为代价的,暴力和私有制作为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代价或“副产品”,具有它的历史必然性。恩格斯就曾明确指出:“人类是从野兽开始的,因此,为了摆脱野蛮状态,他们必须使用野蛮的、几乎是野兽般的手段,这毕竟是事实。”[421]当人类进入了阶级对抗和阶级剥削的私有制社会之后,社会历史的进步具有了极强的二律背反性。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就曾经表达了文明时代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思想。马克思指出:“当文明一开始的时候,生产就开始建立在级别、等级和阶级的对抗上,最后建立在积累的劳动和直接的劳动的对抗上。没有对抗就没有进步。这是文明直到今天所遵循的规律。”[422]恩格斯也认为,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以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为例,它是以血与火的历史写入人类编年史的,就是说,资本家的资本原始积累是建立在血腥掠夺的基础之上的。因为不经过疯狂的血腥掠夺,就无法达到更多的资本积累,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资本积累只能以这种最原始的方式实现。这种掠夺给广大的殖民地人民带来了贫穷和苦难,但却给资本主义国家开辟了世界市场,带来了巨大利润。还有,近代人类工业文明的进步,是以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为代价的,等等。可见,在这些沉重的代价背后,总是隐含着历史的巨大进步,或者说,人类文明的成就总是以反文明的形式实现着。

    当然,消极的必然性代价有其具体的表现样态:有些消极的必然性代价在数量上是以比较少或比较微弱的形式出现的,如人们的刻苦学习或艰辛的科学探索活动一般都会给当事人带来身心上的负面的或不良的影响,但这种负面影响往往因人而异,有的人可能表现得比较弱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有的人可能就会表现得明显一些、强烈一些;有些消极的必然性代价则是以较为明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搞经济建设所导致的生态破坏就比较明显,还有汽车的发明及使用,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和损失就非常突出和相当惊人。有些消极的必然性代价是会很快显现的,如一个人治疗疾病如癌症等,在治疗的过程中那种不良反应往往会很快显现;而有的消极的必然性代价的出现则具有较长的迟滞性,如人们吸烟一般会导致身体上的不适或病痛,但这往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之后才出现。

    消极的必然性代价和积极的必然性代价既然同为“必然性代价”,则表明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一,它们相互依存,各以对方为自己存在的条件,无彼方也就无此方,反之亦然;第二,它们会在一定条件下向着对方转移,即积极的必然性代价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消极的必然性代价,而消极的必然性代价也会在一定条件下向积极的必然性代价转移。当积极的必然性代价即“成本”或“投入”大于发展的收益时,形象地说当人们用一快金子或银子换取了一快“废铜烂铁”时,则表明积极的必然性代价已转换为了消极的必然性代价;而当消极的必然性代价导致了人们在下一阶段的发展活动中以最小的投入换来了最大的收益时,则表明消极的必然性代价已转换为了积极的必然性代价。

    (2)人为性代价及其细分

    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除了不可避免的、一般能够得到合理补偿的必然性代价的付出或发生外,还存在着大量的“人为性代价”。所谓人为性代价,顾名思义,就是因人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代价。这种人为性代价包括因人自身的局限性(如认识和实践等的局限性)所造成的代价和因人对自身利益的极端而恶意的追求所造成的代价。

    就第一种情况而言,它包括由人的认识活动的历史局限性所造成的损失和由某些具体个人的主观失误所造成的损失两种情况。“我们在几乎对世界毫无了解的情形下进行日常生活。”[423]由于人类认识活动的相对性即历史局限性,人类对发展活动本身可能带来的结果特别是不良后果未必有充分的、准确的认识,人类事先无法判断被看作是“合理的无可指责”的发展实践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的应有位置及人所应该采取何种合理的发展方式。由认识的历史局限性,必然带来人们在判断、选择和实践行动方面的历史局限性,从而使人们的价值选择和实践活动要付出一定的发展代价。例如,2003年发生在我国的那场当时人人谈之色变的“非典”疫情,一开始,人们并未认识到这种疫情的传染性和凶险性,把它误当作一种普通的肺炎而对待,结果造成了疫情的大面积的扩散和传播。另外,由于某些具体的个人主要是领导者、决策者的主观失误也能造成相当严重的代价的发生。诸葛亮错用马谡而失街亭,毛泽东误判形势而发动了“文化大革命”,等等。中外历史上这方面的例子是相当多的。

    我们知道,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是一个从不知到知,从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从模糊性知到精确性知的不断转化的过程,而实现这一转化要受到种种主观和客观、历史和现实条件的制约,社会发展的程度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程度等,决定着人的认识和实践所能达到的程度和水平。因此,作为主体的人对客观事物的认知与改造就存在着一系列局限性:或思想观念的保守与激进,或对发展趋势预测的滞后与超前,或对发展可能带来的结果把握的片面与失误,或发展路线制定的偏左与偏右,或发展目标选择的过高与过低,等等,这些局限都有可能导致人类主体在推进社会向前发展的过程中会付出人为性代价。这实际上是受人类自身的主观局限性而对社会发展正确道路的否定,是对社会发展规律的错误认识和歪曲反映。比如,中国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就走了一段弯路,反右倾斗争扩大化、“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这些发展中出现的失误或错误,就给整个国家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这些代价的发生,可以说是我们党在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知水平受到严重制约的情况下发生的。

    至于第二种情况即“人对自身利益的极端或恶意的追求所造成的代价”,这可以说是发生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相当普遍的代价现象。我们知道,“逐利”是人的一种“社会本能”的表现,本无可厚非。但自人类选择了市场经济的体制方式以来,就把人的逐利行为推向了极端。市场经济是一种唯利是图的经济活动,它追求的是人的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最大化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将人置于与自然相对立、与社会和他人相对立的境地,导致了社会关系的不和和一系列不合理的、丑恶的行为的发生。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基于主体局限性而造成的人为性代价,在动机上是善意的或主观动机至少是中性的,可称为“中性人为性代价”;而基于主体逐利行为极端化、恶意化而造成的人为性代价,可称为“恶性人为性代价”。“恶性人为性代价”主要存在于集体主体和个体主体的活动中。这种代价既对当事主体造成了损害,更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了损害。这种代价从活动目的的确立到活动手段的选择最后到活动结果的出现等都是非常有害的,如造假制劣、走私贩毒、拐卖人口等等,其对社会、他人当然也对行为者本人所造成的代价都是非常沉重的。

    从对社会发展作用的角度分析,相对于积极的必然性代价,主观人为性代价的发生一般不具有积极性,其在很大程度上和很大成分上是消极的、有害的;从发生学的角度讲,相对于消极的必然性代价,主观人为性代价的发生不具有必然性或一定要发生性,其发生是人为造成的,尽管有些是善意的,有些是恶意的。但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是应当予以免除的。

    3.代价与发展的关系

    发展和代价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总体上讲,发展是内含着代价的发展,代价是依附于发展的代价。对于发展与代价的依存关系,我们可以从多种角度予以审视,而其中价值论的视角是不可或缺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发展与代价的关系是一种价值关系。从价值论的角度看,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发展与代价是人们的价值取向相反的两个侧面:发展是与人们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的积极成果,而代价可以说是人们为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而消耗和牺牲的一些价值,以及由此所承担的与价值取向相悖的消极后果。发展对代价具有克服性、排斥性,代价对发展具有限定性、损毁性和否定性。在价值论的视阈内,我们不只是对发展及其与代价的关系获得了一种新的更加深刻的认识,更为关键的是,由此还能领悟出关于社会发展新的战略走向,这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要发展,必然要付出代价,但有代价不一定就能实现科学的发展这实际上反映了人们付出和遭遇多少代价(即代价的数量)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发展与代价的关系,我们还应当从数量上予以进一步地审视。

    在数量上分析发展与代价的关系,则存在着三种情况:发展收益大于代价即得大于失,发展收益等于代价即得等于失,发展收益小于代价即得小于失。发展收益小于代价,一般会导致发展的衰退,这时社会或社会的某一方面就处于一种恶性运行的状态;发展收益等于代价,一般会导致发展的停滞,这时社会或社会的某一方面就处于一种中性运行的状态;发展收益大于代价,一般会实现社会的进步,这时社会或社会的某一方面就处于一种良性运行的状态。

    “发展收益”范畴的提出,为我们深入把握发展与代价的互动关系,提供了重要的认识工具。运用发展收益来考察发展与代价的关系,就会发现在发展与代价的互动关系中,存在着两种类型、四种情况、四种结果:其一是它们双向互动、同步运行的作用类型,这种类型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低代价、低发展的情况,其结果只会导致一种低下的发展收益;二是高代价、高发展的情况,其结果是阻滞和损害了发展,同样会导致一种低下的发展收益。其二是它们逆向互动、反向变化的作用类型。这种类型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高代价、低发展的情况,其结果会导致负的发展收益即会出现社会发展的衰退;二是低代价、高发展的情况,其结果会导致一种高的发展收益。当社会系统或社会的某一领域出现了发展与代价双向互动、同步前进特别是出现了高代价、低发展、低发展收益的运行状况时,这在本质上说就是一种高代价的发展状态。

    人们在发展实践中总是遵循效益最大化、代价最小化的实践原则。而这一原则,从发展与代价互动关系的角度分析,则表现为要追求发展收益与发展代价二者比值差额的最大化,这种差额的最大化意味着:其一,人们在发展实践中不可能选择发展与代价“双向互动、同步运行”的关系模式;其二,在发展与代价“逆向互动、反向变化”的作用类型中,人们也不可能选择其中的高代价、低发展、低发展收益这种恶性的运行模式。换言之,人们只能走低代价、高发展、高发展收益的道路,这种道路其实就是一种低代价的发展道路。

    “低代价、高发展、高发展收益”的情况实际上是发展收益与发展代价之间良性的逆向互动的作用形式。这种作用形式在发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是:付出的代价越大,则取得的发展收益就越小;发展的收益越大,则付出的代价就应越小。这就是所谓发展收益与发展代价良性的逆向互动原理。这一原理从价值论的角度揭示了发展与代价相互作用关系的具体形式和人们调控代价的内在根据。

    二、如何认识和推进科学发展:一种代价论视角的分析

    根据“发展收益与发展代价”的良性逆向互动原理,在如何把握和推进科学发展的问题上,我们可获得如下两点基本的认识:

    1.科学发展必须走低代价发展之路

    发展收益与发展代价良性的逆向互动原理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就是在实践中应当选择一条低代价的发展道路。因为低代价发展是对已步入困境甚至绝境的高代价发展道路的超越和否定。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类所走的发展之路基本上是一条高代价的发展道路。何谓高代价发展?当代价的付出大于或等于发展之所得,特别是出现了大量的非必要性代价时,即发展的成本过高,消极后果严重,就会给发展带来严重的损害和破坏,使发展出现衰退或停滞的情况,这样的发展在本质上就是一种高代价的发展。高代价发展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展成本的高投入,二是消极后果的严重化。所谓发展成本的高投入,是指发展成本过高或投入过大,获得的收益低于所付出的成本或投入。所谓消极后果的严重化,是指发展实践所造成的破坏、损失和牺牲等呈现出日趋加重化的迹象。人类的发展实践,就其过程和结果而言总是具有利弊两重性,即一方面在创造着文明,推动着进步,另一方面又在破坏着文明,阻碍着进步。然而不幸的是,自20世纪中期以来,发展实践的这种破坏性、损毁性已被日渐强化和放大,从而严重抵消了发展之所得。因此,为了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在中国,为了实现科学发展,就必须改弦易辙,另辟新径,走低代价发展之路。

    所谓低代价发展,是人类社会自身最优化要求的具体表现,它是指人们在发展实践中,以最优质态、最佳量度、最良序化,在最佳目标范导和最优模式驱动下,沿着合理的发展道路,以最少的投入和付出,最小的风险和危害,适宜的发展速度,获得最大发展收益的一种发展。关于“低代价发展”的范畴,我们应掌握其具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基本要素:发展和低代价。换言之,在低代价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中,是将实现进步的至上性和抑制代价的紧迫性有机统一了起来。如果说,高代价发展,在创造着发展的同时也在创造着代价,而且发展越快,代价越重;那么,低代价发展则在创造着发展的同时却在调控着代价,实现着发展收益与代价付出的良性的逆向互动。在低代价发展看来,一方面,“发展”是实现低代价的基础。马克思早就指出,在一个发展不足、物质财富不丰裕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充满着争斗、冲突的不稳定、不和谐的社会,是一个问题和代价丛生的社会。当然,这里的“发展”其核心是经济建设,是生产力发展。因而,低代价发展的基础就是发展。当然,低代价发展所追求的发展,是一种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即科学的发展,它反对发展中的短视行为和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行为,因为正是这些行为,才从根本上加重了社会发展的代价问题。

    另一方面,低代价发展还必须追求发展代价的“低化”。所谓发展代价的“低化”主要是指“最小化”,这应当被看作是实现科学的低代价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这里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实现代价的最小化,是低代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进步的内在的必备的一环。在代价论的视野内,任何发展都面临着两个具体的任务:一是追求和提高发展的积极的正面的效益即发展收益;二是减少投入、降低成本,最大程度地防范消极后果的发生。而根据发展与代价之间良性的逆向互动原理,只有降低和抑制代价,才能直接提高发展收益。第二,实现代价的最小化,是确保低代价发展进行的基本条件。代价尽管对发展具有促进性和补偿性等的积极作用,但它对发展还具有破坏性和否定性等的消极作用,特别是那些人为性代价。因此,实现发展代价的低化,显然是为低代价发展提供一种根本的保障条件。

    正是由于低代价发展既追求发展、又调控代价或将追求发展和调控代价有机结合起来的独特品质以及通过抑制代价来实现发展的科学做法,才使其不仅符合中国的国情,也符合世界发展的大趋势,因而也使其成为了当下科学发展的具体表现。换言之,在代价论的视野内,低代价发展和科学发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科学发展具有低代价性,它本身就是一种低代价发展;低代价发展则是科学发展的具体表现或具体形式。当前,从代价论的视角分析,可供我国选择的发展模式有三种:一是继续走高代价发展之路,二是停止或减缓发展,三是走低代价发展之路。事实已经证明,高代价发展之路再也不能继续走下去了,因为这是一条不可持续甚至不归之路。而停止或减缓发展非但不可能克服和抑制高代价,而且会导致更大的灾难性后果。这样,对于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成为时代主题的背景下,要推进科学发展,唯一能够选择的就是要走低代价发展之路。因为只有低代价的发展而不是别的什么发展,才能使我们真正化危为机,从而走上一条民族复兴、具有光明未来的安全之路。

    2.推进科学发展要确立代价意识

    人类社会是在付出代价并扬弃代价的实践进程中为自己开辟进步之路的,这意味着,社会发展一定要付出代价。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哲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代价思想可知,在社会发展中存在着客观的代价规律及其代价现象,同样,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也应具有反映这种代价规律和代价现象的代价意识。

    所谓代价意识是存在于发展实践中的代价规律、代价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观念反映,是人们对待代价问题的总体观念、态度、原则和方法的总和。代价意识既是当代人所应具有的一种素质要求,也是推进科学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性的观念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说,代价意识主要表现为发展主体对可能产生的代价所进行的得失对比、利害分析及其克服防范的行动愿望,它能使我们对新时期以来我国的改革发展以及人们对代价的应有态度等问题获得如下一些重要的认识:

    第一,代价意识能使我们从发展与代价关系的角度对我国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获得更加深刻和全面的认识。由于发展与代价的相互依存性,因此,我们在客观分析我国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时,不能只看到进步而忽视代价的客观存在,从而把改革发展理想化。科学的代价意识是同那种只见进步而无视代价的发展理想主义相对立的。它不否认我们业已取得的巨大成就,但它也看到,在我们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的背后还存在着一系列突出的危机和问题。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人民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前进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424]因此,代价意识警示我们,面对既有的发展成绩不可盲目的沾沾自喜,要认真地检查一下我们在改革发展中的得与失、利与弊,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急于求成、贪大求全、粗放冒进,制定不切实际的发展规划。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只看到代价而无视社会的进步,从而对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发展持悲观失望的态度。代价意识是建立在对代价规律和代价现象深刻认识的基础之上,它绝非那种患得患失的彷徨意识,而是主张付出必要的、合理的代价以换取社会的进步。这种代价就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浪费”,而是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内在的一环。因此,代价意识还要求我们正视代价的“价值”,增强我们在代价问题上的责任感和主体意识,以争取对代价的主动权,避免在需要付出代价时出现畏首畏尾或在遭遇代价时出现惊慌失措的情况。

    第二,代价意识要求我们对代价进行质上的把握。对于代价这种复杂的发展现象,我们应作深入具体的分析,即要区分必然付出的代价和人为造成的代价。肯定代价,揭示代价规律,绝不是为那些人为的失误性代价特别是那些“恶意”的人为性代价提供“庇护所”。在代价现象中,必然性代价与人为性代价特别是“恶意”的人为性代价有着质的区别:前者一般是客观必要性代价,后者一般是主观非必要性代价。因此,在发展实践中,我们所要限制乃至杜绝的应该是人为性代价特别是恶意的人为性代价,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因为必然性代价规律的存在而为所谓的“交学费”行为寻找貌似合理的客观根据。

    第三,代价意识还要求我们对代价的付出进行量上的分析。区分代价的大小、多少,这是精确地规定发展目标、发展手段、发展步骤的重要条件。必然性代价包括成本性代价的付出尽管是必要的,但必须有数量上的限定。当代价的付出大于或等于发展之所得,即发展成本过高,就会给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和损害,这样的发展显然是不合理、不可取的。因此,对发展主体而言,在实践活动中要确立起成本原则,即要以最小的成本、最少的消极后果争取最大的发展收益,这是我国改革发展特别是科学发展所应力争的理想状态。

    第四,代价意识要求我们确立一种低代价的评价尺度。社会发展的“低代价评价”属于发展评价的范畴。作为一种属于发展认识的活动,发展评价是指发展主体借助于某种指标体系或利用某种尺度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进程包括发展成果进行科学评价,在肯定其进步性的同时还要指出其代价性,从而为进一步的发展采取合理对策提供基本的价值依据。需要指出的是,学界关于发展评价尺度的讨论,主要局限于“发展”本身。这样,由于以往的发展评价忽视了发展的代价,致使其存在着这样一些缺陷和不足:其一,在关于社会发展本身的评价认识上,缺乏应有的代价意识和代价理念,使人们误以为发展是天然合理的、天然向善的,有发展总比没有发展好,发展得快总比发展得慢好。其二,在关于代价本身的评价认识上,认为发展除了有人力、物力等的必要性投入外,不付出其他什么代价,就是说,以往的发展评价,只看到了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代价主要是指成本性代价的存在,而忽视了人为性代价主要是恶意的人为性代价的存在,而且认为成本性代价的效果都是正向的,没有看到即使成本性代价也有一个投入的量或度的问题。其三,在关于发展结果的评价上,只看到人的发展活动获得了什么、获得了多少,而忽视了发展实践付出了什么、付出了多少,以及发展实践导致了什么样的不良影响和结果,或者说只从发展的正面结果即发展之所得来衡量评判社会发展之成败。

    由于发展与代价的不可分性,特别是由于现实中“高代价发展”模式的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过去那种仅仅从发展来评价发展的做法,而要从代价——具体说是从低代价的角度来衡量和评判社会发展。低代价的发展评价,是一种新的发展评价样态,它以发展收益与代价的良性逆向互动原理为依据,从低代价的角度对社会发展进行衡量评判。低代价评价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关于发展成败评判的代价视角,即我们要转换评价和认识社会发展之成败的角度,对发展活动,不仅要看它获得了什么、获得了多少,而且还要看它少付出了多少,如果我们在发展中付出的多,造成的负面影响大,那么,即使我们达到了一定的发展目标,这样的发展也不一定是成功的。二是代价的最小化。即我们从代价的角度理解发展,不仅要看到代价的客观存在,还要进一步看到减少代价、实现代价的最小化本身就是发展,或者是科学发展的内在一环。

    三、实施科学发展必须调控代价

    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高代价发展的现实存在,才成为了我国开展科学发展的强大反推动力。

    1.我国发展代价付出的复杂性

    当前,我国发展代价的付出存在着相当复杂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出现了代价群。我们所面临的发展代价不是一种,而是多种多样的代价相互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互为响应,形成了代价群。这种代价群有这样一些特性。第一,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当前我国发展代价大量涌现,并且种类繁多,其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既有必然性原因,也有偶然性原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我国发展代价的产生呈现出了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多因多果等的复杂情况。第二,不同代价的交织互动性。当前我国发展代价存在的现实是一种代价往往与别的代价相互联系,甚至互为因果,具有关联性、扩散性和放大性等特征。而且,旧的发展代价尚未消解,新的代价和问题又不断滋生,新旧代价相互叠加、推波助澜,互为呼应。另外,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代价还会发生“变异”,其表现形式、性质及影响的深度和广度都会发生转化,从而使得代价现象异常复杂,既难于认识和把握,又难于克服和消除。第三,代价克服的艰难性。种类较多的不同代价,要求以不同的策略和方法去克服和解决。但代价问题的繁多类型和相互交织性增加了制定解决措施的难度,降低了克服的可能性。而代价产生原因的复杂性与交错性对于我们制定化解方案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我们并非消除了某一根源性因素即可以解决一种代价。一方面,当今我国发展进程中代价问题数量之多、涉及面之广、对社会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持续运行影响之大,已达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另一方面,由于当今我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期,而转型期对发展代价调控和治理能力的弱化以及转型期社会发展趋势的不确定性,使得一些重大的代价问题如“三农”问题、“三大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问题、“三失”(失地、失业、失学)问题、“三信”(信仰、信心、诚信)问题、腐败问题及生态环境问题等,将会严重减缓或迟滞我国的现代化进程,甚至会造成社会的动乱与倒退。

    (2)代价付出的过度性。社会发展一定要付出代价,代价的付出具有客观必然性。但环顾我国发展的现实,可以发现,我国在发展建设中所付出的代价带有鲜明的过度性即严重化的特征,或者说出现了为自然和人所不能承受的代价问题。如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无疑会付出这样那样的代价,但如果代价能被控制在适度的、合理的范围内,使支撑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系统或社会成员能够承受这种代价,那么,这种代价的付出则是必要的,反之,它的付出就是不必要的高代价了。如搞经济建设肯定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这样那样的破坏,但现实中我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远远超出了生态系统自身所能承受的界限,结果造成了生态系统的失衡和生态灾害及社会问题的频发(如“癌症村”的大量出现),从而也把我们逼入了发展的困境。再比如我国所进行的教育改革、住房改革、医疗改革等,如果改到相当多的人都上不起学、看不起病、住不起房,惹得民怨沸腾、群情汹涌,那么,这样的改革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高代价的改革了。

    (3)受益主体和受损主体的背离性。由于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和发展主体的多样性,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此一主体的受益往往是以另一主体或别的系统的受损为代价的。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类的发展进步是以生态的破坏为代价的;当代人的受益一般是以子孙后代的利益受损为代价的;某一群体或个人的受益往往是以更大范围的人的利益受损为代价的;等等。这种情况就是受益主体和受损主体的背离性,是受益主体将自身的成本或代价社会化(让社会承担)、扩大化(让大众承担)的表现。以近些年来我国频频发生的矿难现象为例,往往存在着一个共同之处,即“老板赚钱,矿工送命,政府买单”,这实则是典型的受益主体和受损主体相互背离的表现。

    2.代价调控的原则和做法

    代价调控,是人们通过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对自身能动性的发挥,依循低代价发展的原则,运用低代价发展模式等的机制性力量,将代价的付出控制在自身和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合理的范围之内的实践活动。具体而言,代价调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绝对性地抑制代价,这是直接针对代价而言的,即要对于必然性代价尽可能使其最少化,对于人为性代价尽可能使其避免化。或者说,对于必然性代价要“减”,对于人为性代价要“杜”。二是相对性地抑制调控代价,即要设法提高社会成员对代价的承受能力,不断增强社会成员抗风险的能力,从而相对地降低或减少发展之代价。但无论是绝对性地抑制代价,还是相对性地抑制调控代价,其总的原则就是要做到代价付出的最少化。当然,这种最少化或最小化是有限定的。

    (1)代价最小化原则的适度性限定

    根据发展与代价之间所存在的良性的逆向互动、反向变化的作用原理,代价的付出必须低于发展之所得,而且是越低越好。但是,对于代价付出的最少化或最小化,我们应作辩证地理解,不能将最小化推向极端,或为了最小化而最小化。换言之,代价付出的最小化也是“适度”的,要有适度性的限定。其一,最少化并不等于“虚无化”或“免除化”。不能把代价付出的最小化要求理解为就是不付出代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社会发展中零代价现象是不存在的,最小化的适度性限定要求我们必须正视代价的付出,对那些需要或必须付出的代价不能“做手脚”、“打折扣”、“偷工减料”。其二,最小化也不等于自我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最小化付出代价的适度性限定还要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去把握,要兼顾到社会的整体利益,要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具体说,“我”的获利,不能损害公众或社会的利益;“我”付出代价不等于公众或社会也要付出无谓的代价;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来维护社会利益;当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眼前利益的适当舍弃为代价来追求长远的根本利益。

    (2)代价付出的度的确定

    代价付出既要最少化或最小化,又不能“虚无化”和“自我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握代价付出的合理的“度”。那么,如何确定代价付出的合理的度呢?在总体上,对代价的度的确定,需要考虑这样一些主要的条件或因素:第一,社会民众对代价的承受度。对代价的付出及其衡量,不能无视社会大众的感受。众多的实践活动特别是涉及到民众切身利益的发展活动表明,如果代价被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民众尚可承受或忍受,不会激起他们的强烈反弹,这无疑能调动起人民大众对社会发展的认同感和参与的积极性,有利于改革发展的顺利推进,但如果超出了一定的限度,一定范围或一定群体的民众就不会接受,就会抵制这种代价的付出进而会抵制整个改革发展活动。如有些国家出台的一些政策或发展举措如涨价政策、缩减福利政策等,如果涨幅或减幅过大,会引起民众的抗议,甚至会导致政府的垮台。可见,民众的反应本身会成为衡量代价的付出是否合理适度的重要标尺。第二,社会进步的实现程度。在代价与进步的矛盾关系中,代价的付出一定要导致整个社会或社会的某一方面的进步,如果在代价的付出中没有实现社会或社会的某一方面的进步甚至出现了反进步、反文明等的情况,就意味着这样的代价是不值得付出的。第三,社会发展的普遍受益度。社会发展具有包容性、竞和性,即社会发展的过程应当是参与发展进程的绝大多数人都能从不断进步的发展存在中得到实惠和福利的过程,或者说,社会发展应当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其成果要由人民共享、并要由人民说了算的过程。学界之所以判定“有增长无发展”的模式不可取,是因为这种模式所导致的物的增长是以人的不发展或片面发展为代价的。当某一发展导致了严重的人的发展问题,如出现了人的异化、人的畸形发展及社会群体的贫富对立等现象时,这样的“发展”显然是不成功的,是一种代价深重的发展。因而,调控发展代价的一个根本的价值追求,就是要在发展中增强社会发展的包容性或普遍受益度。因为这种“度”影响着发展的深度和广度。第四,对于发展代价的补偿和衔接问题。“当改革和发展所付出的代价可以被社会吸收、补偿和消解时,社会的稳定运行就会有保障,反之,社会就可能出现种种不稳定因素。国家和社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对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为社会整体利益作出较大牺牲的部门及个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代价补偿,其中主要包括利益补偿、机会补偿和精神补偿等,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代价对社会成员的消极影响,及时化解社会的不稳定因素。”[425]

    (3)代价调控的关键:防止代价的转化

    代价付出的最小化或最少化,只是从一般的总的原则的角度对代价调控所作的分析,如果从动态的具有操作意义的实践机制的角度分析,调控代价的关键是要防止代价的转化。

    代价是一种极其复杂的发展矛盾现象。这种复杂性的主要表现,就是代价的发生和演变具有蔓延性和递增性即转化性等的特点。所谓蔓延性,是指某一领域或某一系统出现了某种代价之后,往往会很快传播到其他领域、其他系统上去,从而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表现出一种扩散、膨胀、互动等的效应;所谓递增性,是指原生性或原发性代价往往导致了次生性代价的出现,呈现出了先后代价的叠加呼应性,其负能量和破坏性也随之增强。这就是说,代价的存在是一个动态的、并具有一定周期的过程。如同危机的发生和演变一样,代价也有一个大致的“生命周期”,即发生、扩大和克服三个阶段。在发生期,往往是比较单纯的原发性代价,而在扩大期,则出现了一系列具有复合性质的次生性代价,这种次生性代价的出现,往往就伴随着一定程度的社会危机的发生了。

    例如,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贫富分化,这可以说是具有必然性的原发性代价,但如果贫富分化导致了贫富悬殊,出现了社会动荡,这则是具有人为的次生性代价了;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或破坏,是具有必然性的原发性代价,但如果环境污染十分严重,导致了诸如“癌症村”的出现,这则是具有人为的次生性代价了;搞建设,要有一定的成本投入,这可以看作是必然性的原发性代价,但如果成本过高、得不偿失,就会导致人为的次生性代价的出现;在社会转型期出现一定程度的“阵痛”,这可以看作是必然性的原发性代价,但如果“阵痛”变成了“剧痛”,则又导致了人为的次生性代价的出现;等等。可见,在必然性代价和人为性代价、原发性代价和次生性代价之间存在着一个转化即扩大化、严重化的问题,如果说前一类属于必然的、合理的“低代价性”的话,那么,转化后所出现的代价就属于人为的、背理的“高代价”的性质了。因此,我们调控代价的关键,就是要严防代价的转化或扩大化。

    根据代价发生演变的过程链,即“原发性代价的出现→次生性代价的出现→代价的克服”及其所应对的“原发期”、“扩大期”、“克服期”这几个阶段的特点和难点,分别采取原发期的预防性管理、扩大期的抑制性管理和克服期的恢复性管理。其中原发期的预防性管理包括代价意识的强化、代价现象的搜寻、代价预警机制的建立、相关措施的制定等;扩大期的抑制性管理包括深入调查原因、落实相关措施、强制干预、对受损主体进行救助、对有关代价性危机进行处理等;克服期的代价管理包括进行善后工作、恢复社会秩序、总结经验教训等。

    总之,从代价论的角度对科学发展进行分析,能使我们更全面、更深刻地把握科学发展。在代价论的视野内,科学发展必须具有低代价性,即要确立代价意识并要认真调控代价,从而超越高代价发展而走向低代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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