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信息社会:新型伦理道德的基础
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伦理道德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反映,是在该时代的人类实践、交往活动中形成,并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的。迈入全新的信息时代,人类社会的实践基础、科技基础、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与之相适应,人们的精神活动领域也正在发生一场深刻的变革或“革命”。根据唯物史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信息社会自然也应该与时俱进,形成特有的信息伦理或网络道德。那么,信息社会的伦理道德面临着哪些新问题和新挑战?或者说社会变迁给伦理道德提出了哪些新课题?信息时代的伦理道德具有哪些新特点?其发展趋势又如何呢?对于这一系列问题,我们必须超越“纯”技术的视界,以信息时代导致的社会变迁为基础,对之进行审慎的思考和创造性的建构。
第一节 信息科技、互联网与信息社会
今天人们之所以能够提出“信息伦理”概念,正是因为通过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通过电子时空的建设,人类正在迈入一个新型的技术社会形态——信息社会(information society,也有人称之为信息化社会、知识社会、网络社会、虚拟社会、后工业社会等)。在这样一个新社会中,在虚拟实践、交往的基础上,人们发展出了一种新型的社会经济形态(知识经济),一种崭新的社会生活方式,一种与以往社会形态不同的行为关系,从而要求一种新的伦理、法律规范。
一 信息科技、互联网与信息技术范式
信息科技,特别是互联网,是人类迄今为止最伟大的划时代发明。
信息科技是建立在现代科学基础上的信息获取、传递、处理、存储的技术,是一个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包括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自动化技术、光电子技术、光导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等所构成的高新技术群。其中,微电子技术是整个技术群的硬技术基础,建立在微电子技术及软件技术基础上的电子计算机则是现代社会的“大脑”;而由程控交换机、大容量光纤、通信卫星及其他现代化通信装备交织而成、覆盖全球的电信网络则是现代社会的“神经系统”。
互联网(Internet,又译因特网、网间网、网际网)在信息科技中处于核心地位,它的产生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重大的标志性事件。互联网是一个由各种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独立运行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以及一台台电脑按照一定的通信协议组成的世界范围的巨大计算机网络。组成互联网的计算机网络包括小规模的局域网(LAN)、城市规模的区域网(MAN)、大规模的广域网(WAN)等等。它们通过普通电话线、高速率专用线路、卫星、微波和光缆等线路,把处于不同地理位置的大学、科研部门、企业以及军事和政府等组织的网络连接起来,通过功能完善的电脑网络软件(网络通信协议、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为人们提供丰富多彩、日新月异的产品和服务。
互联网既是一个全球规模的信息和服务资源宝库,也是一个面向世界公众的社会性组织。更重要的,它是全球各种力量自主建设起来的、全人类共有、共享、共管的电子时空。互联网的出现,是世界由工业社会走向信息社会的象征。以互联网为中心的信息技术及其特点,不断拓展的信息产品和服务,正在有力地、快速地、普遍地改变着每一个人,改变着社会的每一个领域和方面。它所构成的“网络社会”,是未来信息社会的一个雏形和缩影。
为了准确、深入、全方位地理解信息社会,我们有必要对互联网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一些基本的考察和讨论。——我们应该清楚认识到的是,这些特征正以一种卡斯特所谓“信息主义范式”的形式,塑造着我们生活的社会。
1.数字化。所谓数字化,即在电子通信系统中用数字信号取代模拟信号,使传输和交换的速度大大加快,同时便于存储、加工处理及计算机自动控制。数字化是电子通信领域中一项最重要的技术发展。早在20世纪30年代,克劳德·申农就在《计算机电路如何才能完成逻辑操作》的硕士论文中,提出了用数字“0”和“1”作为计算机对所有信息进行编译、存储和使用的二进制代码系统。后来,二进制的语汇得到了极大的拓展,这些被称为“bit”(比特)的“0”和“1”,不仅可以表示开或关、上或下、出或入,而且可以表示所有信息,包括声音和图像,包括视频和音频。因此,数字化已经成为信息技术的首要的技术特征,人们往往称之为信息“DNA”。今天的互联网是由计算机互联构成的,上面流动和存储的信息都是以数字的方式存在的,这种数字化信息便于复制、控制和运算。例如,电子交易将商业行为简化成电脑上的数字交换;信用卡把人的财产以数字的方式存储在银行的电脑里;人们的各种知识越来越多地组织在网络服务器上……我们看到的和听到的一切都变成了数字的终端显现。甚至在网络上,网民也是以一个符号为代码开展活动,或者说被数字化了。当然,这一特性也要求,信息在能够被计算机处理之前,必须实现数字化。而在信息数字化过程中,有些信息会丢失,有些信息则会被美化,即技术手段对“真实的”信息本身进行了夸大或补充,使之可以传达更多的意义。例如,今天人们看到的许多可读的卫星图片,可能都是使用电脑合成出来的效果。有些数字化的信息可以被编码,即转换成具有标准意义的符号,就如同我们熟悉的字母、文字或数字那样。
2.虚拟化。从技术角度说,虚拟是用0-1的数字方式表达事物的构成和关系。电脑、网络都是根据0-1方式进行信息处理的,信息可以通过数据“包”进行传输、交换。而且,信息技术,特别是虚拟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人们创造了一个虚拟化的电子时空。在虚拟时空,当人们在做什么的时候,并不一定真的亲临其境亲力亲为,而可能是进行一种“虚拟的”(Virtual)行为。这种“虚拟的”行为,多少有些类似于古代的“幻真术”,可能令人产生一种感觉,在其中,模拟使得一些东西看起来像是真实的,但它们在实际上却不是真实的。如在虚拟性的电子游戏中,玩家坐在模拟仓中,头上戴着电子跟踪设备,手上戴着特制的数据手套,眼睛盯着电脑动画,它使人们的的确确产生某种“亲临其境”的感觉。虚拟实在的类型和形式非常多,例如,模拟驾车、模拟飞行、模拟航行;虚拟图书馆、艺术馆、博物馆;虚拟文学、艺术创作和“再创作”;虚拟教堂、虚拟宗教仪式或宗教活动;虚拟会面、虚拟会议或研讨;虚拟银行、商场和企业;网恋、网婚、虚拟性爱与虚拟家庭;虚拟社团或虚拟共同体;“虚拟国家”、“虚拟城市”、“虚拟社区”、“虚拟农场”;“虚拟选举”、“虚拟办公”、“虚拟战争”;“虚拟法庭”、“虚拟赌场”、“虚拟动物园”;“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等。而且可以肯定,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还将出现越来越多的虚拟实在的形式。电脑网络创造的虚拟实在的环境,让人们进入了一个以前从未体验过的数字世界。自此,人类的生活将是一种虚实互补、虚实相生的全新生活。
3.智能化。现代信息技术属于知识密集型、智力密集型领域,是众多高科技人才长期、集体奋斗的结晶。今天的信息技术本身,各种信息技术设备,已经日益自动化、智能化,日益“灵敏”和“聪明”,它在捕获、数字化、编码、存储信息方面的能力日益增加,在加工、处理、传递和表达信息方面的能力日益出色,这有利于提高信息的潜在价值,或者实现信息的价值。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借助不断发展的互联网,人们可以将更多的信息源和信息用户联结起来,使信息为更多的人甚至所有需要的人分享、共享;在一定程度上,技术自身逐渐可以解读、分析信息的意义和前后关联,将杂乱无章的信息有效地组织起来。斯蒂芬·H.赫克尔、理查德·L.诺兰指出:“当技术利用它的速度来完善信息的连接、共享和组织的时候,其结果可以从信息在三个方面的增加来表示:全面性、完整性和目的性。这三个词通常是用来描述‘理解力’或‘智力’的。使用它们描述信息并非是拟人化的夸张,而是因为这三个词确实反映出技术能够作用于信息以改变信息的本质——从被动到主动,从描述事物到使事物发生变化——的方式。”[157]在一定程度上,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运用有其技术“惯性”,正在“推动”人与社会向前发展。这正如斯蒂芬·H.赫克尔、理查德·L.诺兰所说:“由于人类和他们亲身经历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多地以符号作为中介,所以信息已成为变化的动力,而不是变化的记录。”[158]
4.时空压缩化。当信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组织起来,并以电子作为载体传送时,速度就是时间压缩的具体呈现;当各式各样的信息形式(影像、声音、文本)通过全球电话网络或互联网传送时,国界和地理距离的暂时消失就是空间压缩的具体呈现。而且,信息技术及其发展提高了信息存储、处理、传输的量和速度,例如通过压缩技术,可以对数据进行压缩处理,减少信息传输的量;光纤材料和光纤通信技术的发展,光纤的高带宽特征,有效提升了信息传输的速度。这一切使得时间和距离的概念不断产生变化,大大提速了全球化的进程。人们上宽带网时往往会有这种感觉:时间和空间都被极大地“压缩”了,整个世界不可思议的“尽在眼前”。在网络上查阅资料,地球另一面的图书馆、报刊社就在自己的身边;在网络上下棋,大洋彼岸的棋友就如同坐在你的面前;在网络上漫游世界,万里之遥缩短为鼠标的轻轻一击;在网络上交谈,普天之下宾朋如同相聚一堂,真正“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在这一神奇的电子时空,任何距离的两台电脑的“时空距离”给人的感觉都是一样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升级,传统的国家概念将受到巨大冲击,网际间可以不考虑地理上的关系而组合成一个“地球村”。以之为基础,一个超地域性、相互依存的全球一体化时代正在来临。
5.去中心化。互联网是一张无边无际、不存在中央控制、具有分权特征的大“网”。它由全世界各个国家、地区的很多局域网、广域网以及与之互联的许多电脑组成。在美国军方当初构想它时,即设想采用离散结构,不设置中央控制设备,也即无论哪一个节点、哪一个链接被破坏,它都可以通过其他网路,保持通信联络的通畅。因而,全球性的互联网建立、发展起来后,它便没有拥有者,也没有主持机构和核心的管理者,而主要依靠自身的自我调节、自我发展。在这里,没有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没有高高在上的“沙皇”,也没有那么一个地方(如一个巨型的网络服务器),可以对整个网络加以集权式控制;在这里,“条条大道通罗马”,不存在天然的穷乡僻壤,也没有那么一个地方是人们必经的“交通枢纽”,是人们必须经过的交通“要道”。它就是一张无边无际的数字化、虚拟化的网际网,你无法发现它的中心,也无法找到它的边缘——或者说,“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从而让人充分领略到了“无垠”、“无限”的意味。在网上,不存在明确的国界或地区界限。这个无边无际的网络不属于任何国家,不属于任何政府,不属于任何国际机构和NGO组织。现实社会中常见的制约人们行为的主权国家、利益集团及其管理机构都不再拥有以前的权威。人们在网络上打交道的只是一个个站点或网址,在网络上跨国、跨地域发布或调阅信息,并不需办理所谓出入关手续,而且,由于网络的四通八达,某处被禁止的信息,可易地进入网络,或改头换面以另一种形式进入网络。这给现实社会中那种分地域设卡、设点管辖、控制的管理方式,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如果哪个国家、哪个组织非要在此炫耀权力,非要在此“指点江山”,发号施令,那么,不仅会发现这种权力已经受到极大削弱,而且可能得到一片嘲笑声。
6.开放性。互联网是全球性、开放性的,它不是为了满足某种特定需求而设计、建设的,而是可以接纳任何力量、接受任何新的需求、提供无穷无尽的服务的开放网络。可以说,开放性是网络最令人欣喜、给人最多希望的特征,离开了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利益集团,互联网都会继续发展、运行下去。诺顿指出:“开放性是互联网的核心。开放性是互联网最大的力量所在,也是其力量之源泉。它是令人惊奇的复杂系统能够运行得如此之好的原因。”[159]卡斯特认为:“网络是开放的结构,能够无限扩展,只要能够在网络中沟通,亦即只要能够分享相同的沟通符码(例如价值或执行的目标),就能整合入新的节点。”[160]正因为互联网具有开放的结构,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变化的环境进行重新配置)、可扩展性(能在没有中断的情况下扩大或缩小规模)、可存活性(因为网络没有中心,能在广泛的配置上进行操作,能抵抗来自节点和代码的攻击),因此,一个以网络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也是具有高度活力的、动态的开放的社会系统,它能够通过所有人的不断创新、通过吸纳所有人的智慧和劳动而无限扩展,而不至于威胁其平衡,不至于停止其发展的脚步。因为网络具有开放性,因而我们也不能简单设定网络、网络社会发展的限度。
7.互动性。信息技术及其应用前所未有地实现了人机互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越来越智能化,越来越聪明、敏感,逐渐地能够接受、理解并执行人的日常指令,日益成为人们不可须臾分离的“好伙伴”、“好朋友”。人机协同、互动日益提升其程度和水平,而且发展不可限量,至少不可简单、随意地在技术上设限。至于人与人、人与组织和社会的交往、互动,更是信息时代人所共知的鲜明特色。毕竟,传统的传播媒体如报刊、广播、电视的活动方向基本是线性、单向度的。一般而言,都是它们提供什么,传播什么,人们就被动地接受什么。当然,它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会考虑受众的感受,考虑受众接受的程度和比率,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受众的意见,但是,这至多只能说是单向传播的一种补充,有时甚至只是一种市场竞争的策略。但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和发展,则彻底打破了这种线性、单向传播和交流,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共享、相互交流、沟通对话、相互作用机制。在全球网络上,任何人都是信源,都可以上传消息、图片、想法、感受、心得、情绪,制作和传播各类视频、音频等多媒体作品;任何人也都是信宿,可以主动、有选择地接受呈现爆炸式增长的各类信息,并给予即时反馈,发表自己的评论,参与各种互动活动。各种新旧媒体可以各显神通,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号召大家参与;公众也可以各逞其能,令新旧媒体趋之若鹜,争相报道。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全社会都主动或被动地参与进来。广大网民相互之间,他们与新旧媒体之间,他们与明星、专家、权威之间,他们与政府、企业、NGO以及其他机构之间,建立了即时、广泛、深入的交往、互动关系,成立了各种类型、功能不一的网络论坛、网络社团、电子社区。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网络民意已经成为影响政府和政策的巨大草根力量,网民通过网络而聚集形成形形色色的网络社团,他们在各种电子社区群情激昂,针砭时弊,“指点江山”,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政治和社会“压力集团”。
此外,还应该注意互联网上资源的丰富性。现代微电子技术以其高强的集成度、柔性的系统结构和严密快速的处理方式应用于信息技术设备的各个方面,使现代信息技术、设备具有海量化的技术特征。例如,在一块小小的芯片上,可以存储《人民日报》两年的全部信息;微处理器运算次数每秒可达20亿次以上。这为电子网络提供了空前巨大的活动空间,为所有人、所有机构提供了巨大的“表演舞台”。随着人们主动联网或被动落网,有人形象地说,今天的网络开始“一切通吃”。所有传统的或电子的媒介、所有传统的或电子的机构、所有网民及其关系,都已经成为互联网的“内容”。过去,传统媒体仅仅只是告知人们消息,而今天的网络将人和人的一切都联系起来了。麦克卢汉说:“媒介即是讯息。”保罗·莱文森说:“到了新千年的时候,因特网摆出了这样一副姿态:它要把过去的一切的媒介‘解放’出来,当作自己的手段来使用,要把一切媒介变成内容,要把这一切变成自己的内容。”[161]“不仅过去的一切媒介是因特网的内容,而且使用因特网的人也是其内容。因为上网的人和其他媒介消费者不一样,无论他们在网上做什么,他们都是在创造内容。”[162]也正因为如此,网上的资源前所未有的丰富,而且发展速度无可比拟。比尔·盖茨曾经精辟而形象地说:“信息尽在指间。”(information at your finger tips)互联网的TCP/TP(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通信标准,使无数台使用不同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的电脑能够相互间“对话”;而超文本标识语言(HTML)则让所有电脑用同一种混合语言图形来显示“页面”。这样,无论使用何种硬件或软件平台,只要支持这类技术标准,就可以方便地与互联网连接,快速交换、获取他们需要的一切信息,共享越来越丰富多样的网络资源。目前,通过网络提供或传播信息的网民、机构、企业或集团极多,他们来自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具有不同的宗教信仰、政治态度、价值观念、生活习俗,其中也难免有一些对社会、国家、他人持有敌对、不满情绪的人,因而网络上所传播的信息主题与内容总是五花八门、不断变化,从政治笑话、不满言论、无聊信息以及不受欢迎的商业广告,到不断变换花样的黄色信息、性骚扰、种族歧视、电子窃取、网络诈骗、人身攻击、隐私侵害、恐怖活动……应有尽有,网民们早已不再陌生,而网络服务商、政府机构极难检查、监控。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已经来临。[163]
二 信息技术范式与信息社会的来临
互联网与整个信息科技革命一道,以一种卡斯特所谓的“信息技术范式”,变革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变革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塑造和“再结构”着我们的社会。这正如卡斯特指出的:“信息技术革命引发了信息主义的浮现,并成为新社会的物质基础。在信息主义之下,财富的生产、权力的运作与文化符码的创造变得越来越依赖社会与个人的技术能力,而信息技术正是此能力的核心。信息技术便成为有效执行社会-经济再结构过程的不可或缺的工具。”[164]其后果是一种新的技术社会形态——“信息社会”,正在快速向我们走来。
1.技术基础:信息社会建立在高度发达的信息科学技术基础之上,是信息科技广泛应用于社会各领域、重建或“再结构”社会的产物。
信息社会的产生、发展与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密切相关,特别是与信息科技的高度发达和高度普及相关。这正如卡斯特所说的:“事实上,社会能否掌握技术,特别是每个历史时期里具有策略决定性的技术,相当程度地塑造了社会的命运。我们可以说,虽然技术就其本身而言,并未决定历史演变与社会变迁,技术(或缺少技术)却体现了社会自我转化的能力,以及社会在总是充满冲突的过程里决定运用其技术潜能的方式。”[165]
信息科学技术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都具有极强的渗透力,它的快速发展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强大推动力。信息科技已经成为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技术支撑,成为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结构、自我发展,甚至变革社会的基本动力。麦克卢汉指出:“任何技术都逐渐创造出一种全新的人的环境,环境并非消极的包装用品,而是积极的作用过程。”[166]麦克卢汉认为,“媒介是人体的延伸”,这种延伸的每一次改变,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某种新的讯息,形成某种新的尺度,从而导致社会发生一定的变革。就如同电视进入普通家庭,以往的家庭生活和邻里关系都被以电视为中心的生活方式所重新塑造和改变一样,网络也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塑造了新的人际关系、社会共同体及其活动形式,塑造了新的全球性的社会组织和结构。埃瑟·戴森在谈到互联网的功能时指出:“Internet实际上并不成就什么;它是供人使用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它不是什么值得拥有的东西,而是人们用来和他人合作、实现他们自己的目标的一根有力的杠杆。它并不仅仅是一个信息源;它是人们用来进行自我组织的一种方式。”[167]卡斯特更是据此提出了“再结构”社会的“信息主义范式”:“信息技术革命引发了信息主义的浮现,并成为新社会的物质基础。在信息主义之下,财富的生产、权力的运作与文化符码的创造变得越来越依赖社会与个人的技术能力,而信息技术正是此能力的核心。信息技术便成为有效执行社会-经济再结构过程的不可或缺的工具。”[168]
当然,信息科技还在高速发展之中,它的发展没有止境。“信息技术还刚刚开始提高生产率,它在有些情况下甚至还会损害生产率;费力地应对那些没完没了的自动电话接听菜单,要比同一个人类操作者通话花费更长时间。然而……一旦计算机和通信被用于在信息市场上解放人的脑力劳动,就如工业机械解放我们的体力劳动那样,生产率便将提高。”[169]信息科技将把人们生活的社会改造、重构成什么样子,还有待信息科技自身发展的可能性和基于人自身的选择性应用。
2.实践基础:虚拟实践与虚拟交往极大地冲击着传统的实践、交往观,导致了人类历史上最诡异的一场生存变异和活动革命。
信息科技最新颖、独特之处当推“数字化”、“虚拟化”,这导致了人类新型的数字化、虚拟化生产、生活方式的形成。借助信息技术、虚拟技术,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坐在家中“进入”虚拟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旅游胜地;可以驾驶模拟的飞机、轮船、宇宙飞船,上天入地自由翱翔;可以建立虚拟企业组织生产,通过电子商务将产品配送到顾客手中;可以建立虚拟课堂,聚集最优秀的教师的最出色的劳动,让所有人自由地接受远程教育;乡村医生也可以约请全球的医学专家对疑难病症进行会诊,施行远程手术;……人们已经或正在感受到,许多过去人类不可能,或尚无条件亲自进行实践活动的领域,现在正渐次对人类打开大门;而许多过去受到时空、物质手段以及社会经济等因素制约的活动范围,迄今为止由于虚拟实在的出现而不再构成限制。在各种虚拟实践活动中,人们的能动性、自由度较以前大大提高,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深度、广度得以前所未有地拓展,人类的生活实践获得了新的活动空间和表现形式,甚至人们的想象力也前所未有地丰富、发达起来……人类正面临有史以来最诡异的一场生存变异和活动革命。
现代信息技术、虚拟技术极大地延展了人们的交往领域,特别是改变了传统的交往方式,导致了虚拟交往的日渐普及。在虚拟会议、虚拟课堂、虚拟谈判、虚拟宗教仪式、虚拟茶馆、虚拟游戏之类情形中,任何人都能以一个或多个可以随时更换的“符号”作为身份、按照自己选择的面貌、自己选择的方式活动,人们的一切自然属性、社会关系都被剥离了,人们彼此之间不再熟悉。在各种虚拟的,或者说虚拟与真实并存的网络空间中,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结交许多以前无缘认识的朋友;可以和许多名人、明星,或者有思想有见解的人交谈,根据相同的爱好和对某些问题的兴趣形成“讨论组”;可以和许多不同类型的人共同学习、工作、游戏和生活,共建虚拟社区或“虚拟共同体”;那些孤僻、古怪、与众不同的人及其稀有的兴趣也可能找到“知音”,相互之间建立种种新的社会关系……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同民族和宗教、形形色色的部门和行业以及许许多多个人将在很大程度上共同生活在一个奇妙的“虚拟世界”中。这虽然导致了不同生活方式、政治法律以及文化价值观等方面的冲突,但也促进了最广泛的人们之间的交往、交流,增进了彼此之间的认知、沟通和理解,同时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交流更加平等、自由。
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社会历史观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70]“‘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71]“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活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成的感性世界的基础。”[172]虚拟实践、交往的出现和广泛应用,是人类在“改变世界”方面自由创造的一次飞跃,是人类改变世界的同时也改变自身,从而实现自我超越的一次飞跃,是人类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的一次重要变革。基于虚拟实践、交往,人们正在展开一种奇特的“数字化生存”,人们的生活方式正在被彻底地改变。这也令社会历史观特别是唯物史观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性课题。
3.经济基础: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得到普遍的、充分的开发和应用,成为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资源,社会生产方式高度信息化、智能化。
20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知识和信息出现了爆炸式增长。英国著名科学哲学家詹姆斯·马丁描述道:19世纪的世界知识总量每50年增长1倍,20世纪中期是每10年增长1倍,20世纪70年代是每5年增长1倍,而现在是差不多每3年增长1倍,甚至是每隔1.5年就增长1倍。有人形象地称之为“知识爆炸”、“信息爆炸”。伴随着创造性知识和信息的增长,信息逐渐成为信息时代生产的支柱,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迅速提高;信息与知识的重要性超过了金融资本、原材料和能源,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社会产品的总价值中,无形信息的价值超过了有形物的价值。托夫勒揭示:“如果没有语言、文化、数据、信息和知识,没有一桩生意可以开始。但除了这个事实外,更深层的事实是,在所有创造财富所必需的资源中,没有一样比知识更加用途广泛。”[173]贝尔认为:“如果工业社会以机器技术为基础,后工业社会是由知识技术形成的。如果资本与劳动是工业社会的主要结构特征,那么信息和知识则是后工业社会的主要结构特征。”[174]
信息科技革命催生了一大批新兴产业,并促使产业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形成新的社会产业结构。其中,信息产业迅速发展壮大,信息部门的产值在全社会总产值中的比重迅速上升,并成为整个社会最重要的支柱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引擎。即使是传统产业,也普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对生产、流通、销售等进行全面的信息化改造,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而通过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的全面改造,传统产业与信息产业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整个社会的产业结构处在不断的变化、重组过程中。在信息时代,信息产业的发展水平将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尺度,并日益成为一个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和基石。
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显著改变,经济活动的信息化、智能化大大提升。正如机器的普遍采用将手工工场的生产方式改造成为机器大工业的生产方式一样,信息时代也形成了新的生产方式:传统的机械化的生产方式被自动化、智能化的生产方式所取代;刚性生产方式正在改变为柔性生产方式,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灵活而及时地组织生产;大规模、集中性的生产方式正在转变为规模适度的分散型生产方式,定制型生产逐渐成为主流;甚至,信息和知识的创造性生产成为社会生产的重要方式,知识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日渐抢手。
伴随产业结构的演变,信息产业的崛起,信息化生产方式的出现,新的劳动与就业方式开始形成,就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自动化、智能化的生产方式进一步把人类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劳动力主体不再是机械的操作者,而是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知识型劳动者“闪亮登场”,成为信息时代社会生产和管理运作的主体,人力资本或知识积累已成为改变经济系统产出的显著变量。传统的雇佣方式受到巨大挑战,全日制工作方式朝着弹性工作方式转变,在家办公、自由职业、兼职等广泛流行。人们工作的自由度加大了,但劳动强度也空前提高,结构性失业、两极分化等成为新的社会问题。
4.组织结构:新的社会组织管理结构——网络型的分权式管理结构逐渐形成,参与式民主或直接民主成为主流。
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或者说,要求、呼唤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卡斯特指出:“植根于知识的生产与管理,若要在全球尺度上扩展到所有经济过程,则有待社会、文化与制度的根本转型。”[175]在不同时代、不同技术和经济基础之上,与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必将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组织结构和文化。在农业社会,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是基本的经济单元,政府组织则是以家庭、家族为基础的金字塔形的集权式的权力结构。在工业社会,生产组织形式是以企业为单元的社会化大生产,权力运作以维护资本利益的政党及代议制民主为特征。而在信息社会,知识经济快速崛起,以知识创新为核心的社会生产将日益分散化、个性化,传统的金字塔形组织管理结构将逐渐向网络型的分权式管理结构演变。
新时代对于组织结构、管理方式的挑战是明显的:信息技术、电子新媒体极大地促进了文化、知识、信息的传播,普遍地提高着大众的文化知识水平,为人们充分表达意愿提供了技术条件,也唤醒了民众的民主意识、民主观念和民主要求;同时,非中心化、超地域性、全球性的信息网络的建设,在相当程度上动摇了以固定空间领域为基础的民族国家以及其他组织的既有形式,对现实社会分地域垂直管辖、集中控制的管理方式发出了挑战;由于信息的共享,传统的管理层垄断信息的局面被打破,丧失了从垄断信息到垄断决策、管理权力的优势,甚至网民正在前所未有地抒发“网络民意”,形成强大的意见压力集团;传统的科层制所固有的或衍生的理性化、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受到冲击,工业社会形成的代议制民主正在受到强烈挑战。
因此,在信息时代,在社会民主化、民众权利意识觉醒以及媒体作用提升等多重因素影响和作用下,组织管理结构正在由传统的金字塔形向网络型的分权式管理结构演变,普通大众将在和自己有关的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管理中的代议制民主、间接民主开始向参与式民主或直接民主演变,网民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日益突显;这一切,也为人们多样化的生活方式、价值选择、社会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总之,信息社会是工业化社会之后,以信息科技(包括网络技术、虚拟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核心的高科技社会,是信息、知识起主导作用的知识经济社会。由于信息时代技术基础、实践基础、经济基础和组织结构的变迁,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道德法律以及文化价值观也必然要发生变革。[176]
第二节 信息社会:新型伦理道德的基础
伦理道德本身具有历史性的特点。道德的发展史与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发展的进程大体一致。例如,农业文明形成了特定的农业社会道德规范,工业文明产生与其相适应的工业社会道德伦理,信息时代也必然造成新型的“信息伦理”。
一 信息伦理及其客观基础
“道德”是一个常用,但充满歧义的概念。在人类历史上,许多思想家对道德的本质问题进行过多方面的探讨。在我国古代,“道”和“德”原本是分开的。例如孔子说:“志于道,据于德”,就是把道当做社会和人生的理想目标,把德当做人的立身根据和行为准则,二者是有区别的。在西方文化中,“道德”倒是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词(moralis),但人们对之的用法也很多。如古希腊的苏格拉底认为,道德归根到底来自人对世界的真正了解,因此“美德即知识”;亚里士多德说:“伦理德性是由风俗习惯熏陶出来的,而不是自然本性。……一切德性通过习惯而生成,通过习惯而毁灭”,因此道德的最初含义,即是指一定地域内人们共同遵守和表现出来的风俗习惯;近代英国伦理学家沙夫兹伯利认为,“道德哲学乃是人类幸福之研究”,即道德是指关乎人类幸福的事;当代美国学者蒂洛认为,道德学说“基本上是讨论人的问题的,讨论人同其他存在物(包括人和非人)的关系如何”,“讨论人如何对待其他存在物,以促进共同的福利、发展和创造性,努力争取善良战胜邪恶,正确战胜错误”,等等。《中国大百科全书》的界定比较标准:道德“指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标准、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也指那些与此相应的行为、活动”。
仔细检讨道德含义的历史变迁不是本书的目的。或许我们可以扼要地言之:“道德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体系。”[177]
首先,道德是人的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一种形式。道德产生于、存在于人类的生活方式之中。人类生活方式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人们必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人的社会关系方式是人所不可缺少的生存、存在方式;没有社会关系的人,事实上不可能生存,或者不是一个真实的、真正的人。而道德本身正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表现。因此,道德的首要本性就在于“人的社会性”。
其次,道德是人与人社会关系中的一个价值层面。道德作为一种价值关系,主要是指人的行为对于人伦社会关系的意义,即在人的一切活动中,人的思想感情、言论行动是否符合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定结构、秩序和规则的要求,是否有助于它的合理、稳定、和谐和发展。如果是这样,就会被他人和社会所肯定、接受,判定是合乎道德的、善的;反之,则被否定和排斥,判定是不道德的或者恶的。这是道德区别于非价值和其他价值层面之所在。
再次,道德是一套调节人与人之间价值关系的社会系统。道德不仅从一个方面体现、反映着人的社会存在、社会关系,而且以人的有意识、有选择、有追求的自觉活动形式,起着调节社会关系、指导人们行为的作用。道德本身的存在方式,表现为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的社会价值体系,并有相应的社会意识形式来反映它的内容、发挥它的作用。[178]
具体而言,所谓信息伦理或网络道德,就是在信息时代的电子时空,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体系。它的典型形式,是通过一系列道德原则、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指导、责成和约束,从而对人自身进行提升,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信息伦理、网络道德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价值体系,并非源自神秘的“天意”或“神祇”,而是在信息时代人们具体的历史的生活实践中,基于人的道德需要而产生的,是人的生活实践和它所需要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的产物。
应该承认,在互联网形成之初,它不过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技术手段和工具。开始的时候,这个电子空间的规模很小,往往不过是一个机房内、一个工作单位内的几台或多台计算机互联而形成的局域网,它不过是物理时空微不足道的补充。在这个小小的电子空间中,适应物理空间的传统道德规范是基本适用,并且也是够用的。当然,既然有一种新的相互联系、沟通、交往的方式,就如同驾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一样,在电子时空也必须遵守信息高速公路进行联系、沟通、交往的具体规则。这些规则首先是一些技术性规则,如文件传输协议、互联协议等等,这是人们得以自主互联的基本前提;其次,是人们在联网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往的一些基本的“乡规民约”,如电子邮件使用的语言格式、在线交谈应有的礼仪等等。这些规则有时制订得相当具体。以电子邮件为例,基本的礼仪很多,如信件主题应该集中,内容应该简单精练,不应无目的地随意发信,应该尽可能回信,甚至连字母的大小写、必要时输入表意符号、邮件应该签名等都做了规定。后来,随着电子交往中冲突的增多,于是相关的人们开始组织起来,制定了一些更严格的协会性、行业性计算机网络道德戒律。例如,美国计算机协会制定了如下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避免伤害他人;要诚实可靠;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保守秘密;等等。
如果说早期的局域网联结面和功能都有限,还不足以构成一个社会的基础,传统道德还基本适用并够用的话,那么,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特别是由局域网、城域网、广域网、家庭网以及千千万万个人电脑互联形成的全球性、开放性的互联网的出现,以及以之为基础的“网络社会”的建设,传统社会道德的基础就被实质性地动摇了。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认为,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已经经历了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以信息技术领头的“后工业文明”或称“信息革命”的三次“浪潮”,而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将带来整个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也必将引起政治制度和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出现新的道德观念和规范;当然,每两种文明之间在产生、转换和新文明确立过程中会发生新旧文明之间的冲突,包括道德观念和规范的冲突。卡斯特明确指出:“信息技术革命引发了信息主义的浮现,并成为新社会的物质基础。在信息主义之下,财富的生产、权力的运作与文化符码的创造变得越来越依赖社会与个人的技术能力,而信息技术正是此能力的核心。信息技术便成为有效执行社会-经济再结构过程的不可或缺的工具。”[179]确实,由于科技的进步,特别是重大技术的变迁,社会的经济基础、技术基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人们的实践、交往方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特别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内容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而且,在时代变迁中,人们的利益和需要正在急剧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感、价值取向也难免发生系统的改变,并产生一些新的道德需求。
在这个历史性的时刻,应该怎么办呢?人们的想法并不一致。学术界至少出现了两种极端观点:一是常规伦理学的观点,他们坚持电子时空的伦理问题与传统社会毫无二致,没有什么新奇特别之处,完全可以运用既有的道德原则、规范、习俗直接进行评价和选择;二是道德相对主义,认为道德评判依据的是地域性的道德、法律和习俗,而电子时空是全球性、跨文化边界的,根本无法运用地域性的道德原则、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价和判断,指导人们的行为。这两种极端的观点都是错误的。这正如詹姆士·摩尔指出的:“前者低估了我们的概念框架所发生的变化,而后者则低估了人类核心价值的稳定性。至少在某些情况,计算机伦理学的问题是特殊的,对我们的理解造成了压力。即使在拥有不同习俗的文化中,建立在人类共同本性基础之上的人类基本价值为我们提供了理性探讨的机会。”[180]
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全新的、异质性的时代。面向全新的电子空间,过去制定的一些零散的不成体系的网络道德规约已经不够或过时了,时代呼唤一种新的适用于电子时空的伦理道德。这要求我们更新观念,立足信息时代的生活实践,对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特别是其负面效应)进行谨慎的价值评估和伦理反思;在扬弃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尝试制定比较系统的维护电子空间秩序、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和要求的新型道德原则和规范;从而将人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控制在新时代所要求的范围之内,建设以人为本、高效有序、民主和谐的信息社会。
二 规范与自由的二律背反
规范是人们思想、行为的基本指标、尺度,它指导、引导,甚至强制性地规定、约束人的行为。就如同在公路上驾车必须遵守一定的交通规则一样,信息高速公路或其雏形——互联网也需要相应的规范与秩序。这些规范与秩序既包括以“应该”、“不应该”之类方式表达的道德或法律原则、准则,也包括表达最基本的“应该”或“不应该”,即以“必须”、“禁止”等方式表达的道德或法律规范、条例。
任何规范——既包括道德规范,也包括作为最低限度之道德的某些法律规范——都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导、约束、责成或命令,它给人的直接印象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使人失去一定程度的自由。正如同边沁所说的,“每一则法律都侵犯了自由”;道德规范同样如此。例如,无论是人应该诚实、应该赡养父母、应该公而忘私、应该先人后己……还是不得说谎、不得盗窃、不得伤害、禁止杀人、禁止奸淫……都规范、限制、约束着人的某种行为自由,抑制、压抑、阻遏着人的某种欲望。甚至,道德标准愈高,这种限制、约束便愈严格。而自由是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的基础、前提。相对于不自由状态,自由甚至本身就是一种基本需要、基本欲望、基本目的,因而对人是一种稀缺的价值。这正如自由斗士裴多菲所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也正是基于此,社会上目前对信息安全、信息伦理、网络立法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误解。例如,有人认为,互联网是人们自主自觉自愿互联而建立起来的“自由乐园”,“自由是网络的灵魂”,“自由是网民们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他们觉得,互联网是虚拟的电子时空,任何人都可以无拘无束地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不必受任何法律、道德的束缚。还有人一听见有人提及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就认为是要管制,是要“收紧”,就是要管死;或者认为任何信息伦理、网络立法都是无故剥夺人们的自由,都是旨在“不准人们干什么”……这种极端自由主义的诉求,这种无政府主义的情绪,是不理性、不正确、有时甚至是十分有害的。
那么,在信息社会中,人们究竟为什么愿意交出一定的自由,接受并遵从一定的约束性的道德或法律规范呢?要弄清这一点,必须从人的需要谈起。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都有一定的需要,在共同生活和交往中,大多数人有着某些共同的需要。不断地实现和满足这些需要,是人们的权利,也是一定社会道德、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公共权利;而为了实现和满足这些需要,就必须由人们共同参与,以一定的方式付诸实施,因此,每个人也就必然地负有一定的道德、法律责任和义务。相应地,人的道德能力也就是履行义务和权利的能力,对道德权利和义务的兑现起着保证作用。
受制于人的需要的道德、法律活动,虽然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打上了人的主观烙印,但它却不是主观任意的。人的道德、法律活动基于人的需要,基于人的意图和动机,但这种主观形式的需要、意图和动机,主要反映的正是来自客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的内容。一个人的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并接近这种客观实际,他的行为就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自由。个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在充分认识到历史必然性的基础上产生的。尽管不同的人在思想、知识、意识上存在差异,在素质、能力方面存在多样性,但社会历史总要发展,社会生活也要继续,不可能坐等每个成员都大幅度提高素质与能力、达到对历史必然性的认识之后,再采取统一行动。因此,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必须制定出一系列的道德、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应该做(或不做)什么,可以做(或不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即一方面限制,对那些有悖于社会整体利益或公共价值的行为加以制止;另一方面,保护、鼓励和引导有利于社会、他人和自我良性发展、交往互动的行为。在这一意义上,道德、法律规范是人们针对某些特定对象或现象,依据其规律和可行性而提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要求。
具体从社会的角度而论,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信息时代、网络社会也是如此。任何网民离开了他人与网络社会,都不可能进行网络活动、求得自由的发展。而网民在网络社会活动中,难免目的不相一致、利益互相冲突、需要互相撞车、情趣相异、态度相左……电子时空中充斥着竞争、冲突与斗争,甚至已经出现了大量数字化犯罪活动。这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上突出体现出来。有限发展的社会,其可分配的资源、利益是有限的,绝难满足一切人的全部需要。因而,自由总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现实的自由从来不仅仅只是个别人的自由,每一个人都只在别人是自由的时候才是自由的。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于是需要一定“可普遍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以进行有效的分配和管理,从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社会交往的正常进行。否则,陷入无休止的非生产性的争夺,大家都互相欺骗、肆意破坏、不讲秩序,结果将是谁也可能得不到好处,或谁都可能蒙受损失。“如果万维网把性教育和淫秽图片向儿童一起开放;如果信用卡被非法使用而不去管理;如果那些登有有趣信息的主页有可能含有软件病毒,我们就不会去使用万维网,计算机社会就会凋零,甚至灭亡。”[181]这种状况显然是对所有人(或大多数人)都不利的事情。而道德、法律是社会关系强制性的调解器。完备的道德、法律是有效建设和管理电子时空,使其发挥最大效益,尽可能地预防、遏制、减少各种不道德行为,特别是数字化犯罪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关键。而且,在网络活动中大家共同约定的规范一旦为网络社会所接受,一旦为广大网民所认同,将会变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对人本身加以改造,使规范内化、外化或异化为人性的一部分,从而反过来约束人的行为。也就是说,网络规范为大家所接受之后,人们就可依规范行事,从而获得相对的自由,去创造有价值的网络生活。
因此,失去一定的自由只是规范的表面现象,不是、也不能简单地说一切道德、法律规范都是坏的,都妨碍自己、扼杀自由。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毕竟不存在一个无限制、绝对自由的社会,从来就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与规范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博登海默指出:“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植根于人的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这种权利看做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众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就必须受到某种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如果对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182]对于文明社会来说,一定的道德、法律规范是必要的限制,对维护人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利益、保障人们的需要的满足具有重要意义。网民们需要必要的规范,即他失去一定自由,是为了获得最大的相对自由;他丧失一定利益,是为了保障其根本性的利益。如果人人都按自己的“自由”意愿行事,最终造成电子时空的无序和混乱,也就没有所谓自由可言。因此,凯斯·桑斯坦指出:“对于网络和其他传播科技,若说‘毫无规范’是未来的道路,这是无用也不当的说法。……问题不在我们是否有规范,而是我们应该有什么样的规范。”[183]
三 技术之“能够”与伦理之“应该”
在信息时代伦理、法律规范之确立的探索过程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即信息网络技术本身的“能够”、“可行”,并不直接等同于信息伦理之“应该”。
从事实与价值的区分而论,“能够”、“可行”是事实范畴,而“应该”是一个价值范畴。它们之间的必要区分和复杂关系,体现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对抗、分裂与统一。[184]实际上,在“能够”与“应该”之间,存在着这样几种逻辑可能性:其一,“能够”做的也是“应该”做的;其二,“能够”做的是“不应该”做的;其三,“能够”做的是“允许”做的,即需要人们在具体生活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作出恰当的抉择。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一个基本的事实是,科学、技术、生产的力量愈来愈强大,人类“能够”做的事情不断地突破原有的局限,从而拓展到了许多新的领域、新的层次。例如,借助先进医疗技术,让过去判定垂死的病人(植物人)继续存活;在妇女产前检查出胎儿的性别和先天残疾,决定是否堕胎;大规模移植人体器官、动物器官甚至人造器官;运用克隆技术“复制”出与“原人”一样的个体;以及通过原子弹、化学武器、基因武器大规模乃至彻底毁灭人类;……科学技术在使人类的能力和自由度难以置信地日渐强大时,实际上也大幅增加了人类自身的风险,广大公众也经常处于某种茫然与困惑之中。
必须从哲学层次追问的是,所有这些人类凭借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能够”做的事情,都是“应该”做的吗?显然,从以上关于“能够”与“应该”之间的关系看,逻辑上并不存在这种必然性。毕竟,“能够”做的也是“应该”做的,只是三种逻辑可能性之一,需要人们进行评价、选择与决策。而且,技术自身还有其非人性的一面,还可能产生各种负面效应。即使人们是可靠的善良,有些“坏”也可能难以预料,或者说暂时无法预料,好心办坏事不是没有先例,也不大可能“下不为例”。例如,现在利用转基因技术已能够培育出防病、治病或美容的蔬菜、水果,也使得培育出能分泌贵重药品(生物活性因子)的牛、羊等牲畜成为可能。但是,这些看上去能够造福人类的研究成果却遭到了一些公众的拒绝和反对,其原因即是这些转基因植物、微生物在进入自然界后,其长期后果很难预测,也许会造成难以控制的生态灾难。应该说,人类曾经,或正在饱尝这方面的教训:车祸空难频频发生,化学污染防不胜防,流行疾病层出不穷,战场杀人“效率”大增,生态失衡家园被毁……因此,我们绝不能忽视“能够做”的,或技术文明的非人性,或者说,不能忽视人类在应用技术“战胜自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
可见,一般而言,技术本身的“能够”、“可行”并不直接等同于价值上的“应该”,逻辑上也直接导不出“应该”。著名思想家弗洛姆也曾对这一点、作为当代科技发展的两个“坏”的指导原则之一而提出质疑。他提出的两个坏原则是:(1)“凡是技术上能够做的事情都应该做”,(2)“追求最大的效率与产出”。[185]显然,第一个原则迫使人们放弃一切伦理、价值尺度,放弃人对科学技术自身的自我反思和自我调控;第二个原则的贯彻,可能使社会沦为疯狂逐利的怪兽,可能使人沦为总体的社会效率机器的丧失个性的“零部件”。这种质疑无疑是十分深刻的。
在信息时代,对于信息技术、虚拟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是这样。借助信息技术、虚拟技术,借助各种新媒介,人们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延展,并且发展尚未有明确的限度。但是,在技术所赋予人的能力范围内,哪些是人们应该做的,哪些可以乐观其成,哪些是应该规避的,哪些是严厉禁止的,尚没有明确的政策、法律和道德界线,需要人们进行理智、谨慎的价值和道德考量。詹姆士·摩尔在著名的《何谓计算机伦理学》一文中指出:“之所以产生典型的计算机伦理学问题,是因为存在关于计算机技术应当如何应用的政策真空。计算机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能力,而这些新的能力为我们的行为提供了新的选择。通常不存在关于这些情况中的行为的政策,而现有的政策似乎也不够用。计算机伦理学的中心任务就是决定在这些情况中我们应当做什么,即制定指导我们行为的政策。”[186]例如,今天人们有能力做许多想做的事,但是,有些事情,如随便散发不负责任的信息,私自解密闯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在网络上释放病毒,进行信息偷窃、欺诈活动,等等,就属于“不应该”做的事。当然,由于信息技术的复杂性,由于技术后果难以预测,有时理智的价值评估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也正因为此,有些问题的争论一直持续,尚没有简明、清晰的答案。
无论如何,信息时代的发展,已经或正在前所未有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人们将面临许多新的“事实”,面临更大的风险。这些“事实”将对人类道德意识和能力、道德状况和水平、道德发展趋势等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一方面,我们必须看这些“事实”是怎样的,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和可能性,包括尚未表现出来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道德主体(人)是从什么目的、利益、需要、态度等去看待这些“事实”的,有没有素质和能力“消化”这些“事实”。毕竟,道德是属人的范畴,“人无德,其异于禽兽几希”?道德是人之为人的本质特征之一,也体现为人的道德需要和能力的统一。如果主体的目的、利益、需要、态度等不同,素质和能力上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尽管电子时空的建设所造成的后果相同,即“事实”相同,那么,不同主体所形成的道德观念、意识,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和秩序,所拥有的道德品质和情感,都往往会有比较大的差异,甚至对立。例如说,在信息化浪潮中,一个文盲、科盲、电脑盲将由于不能充分摄取信息、占有信息、享用信息,从而越来越落伍,越来越为主流社会所抛弃,他们在社会利益的再分配中,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他们在道德变革和重建中,往往会比较消极、颓废。
在信息时代的日常生活实践中,人们的各种活动无不包含着道德伦理的因素,伦理价值观的差异势必影响具体社会行为的性质和方向。信息社会是建立在现代电脑网络技术进步之上的,但技术本身不可能解决社会的一切问题,不可能自行决定社会发展的方向,许多问题都超出技术范围之外,而构成所谓“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伦理道德问题。因此,认识到信息伦理问题的重要性,直接关系到人们将把信息社会建成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符合人性、保障社会正义的社会,还是非人性的或者反人性的社会,这一切都要靠人们基于自己的道德需要和能力,作出富于时代特色的抉择和行动。
总之,将信息技术给人类提供的行为能力控制在符合具体主体(人)的根本目的、根本利益和需要的范围内,是相应道德主体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任务。毕竟,技术是人的产物,人是技术的主人、技术的价值承担者,而不应该沦为技术的奴隶;人的人格和尊严、人生的价值和意义,绝不可能、也不应该由技术本身来决定。爱因斯坦指出:“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187]人类作为万物之灵长,作为一种有理智的高等生命,依然拥有不受束缚的想象力、创造力和道德能力,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通过科学技术提升自己、完善自己,创造美好生活,而不是放弃自己的责任,听之任之,让技术应用的可疑风险、负面效应危害人类自己。当然,这并不是要人们割裂传统,彻底抛弃传统,而是要在扬弃传统道德的基础上,立足信息时代的社会生活实践,进行艰苦的改造与创新。
第十二节 信息伦理的特点、发展趋势和面临的挑战
第一节 信息伦理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这是一个绝妙的生存时代。”[188]追思历史,也许我们可以说,从来没有一种技术能够如互联网,或刚刚开始建设的“信息高速公路”这样,迅速、彻底地改变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拓展人类的实践与认知能力,提供人类生存、活动和发展的新空间。在信息时代,生机勃勃、充满活力的网络生活,导致了一个全新的“网络社会”的出现,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的来临。基于斯,信息伦理逐渐成为人们(特别是网民们)关注和讨论的热门话题;随着人们主动地“自投罗网”或被动地“一网打尽”,甚至全部社会伦理道德的建设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从社会生活的特质看,人们在电子时空的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具有数字化、虚拟化、越地域性、开放性等特点。正是这些特殊性,决定了信息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传统道德的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一 自主性
自主性,即与现实社会的传统道德相比,信息社会的伦理道德呈现出一种更少依赖性、更多自主性的特点与趋势。
互联网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利益与需要(资源共享、互惠合作等)、自主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形成的。卡斯特指出:“这是一个新存在的开端,事实上也是新时代的开端,即信息时代,其独特之处乃是文化相对于我们生存的物质基础获得了自主性。”[189]
在这个快速膨胀的神奇的电子时空中,人们浏览网站、收发邮件、观看视频、欣赏音乐、交流想法、购物易物、炒股交易、互动游戏……特别是,创建博客和微博、视频共享网站和交友网站,创建和参加网络社团、电子社区的活动,使信息呈现爆炸式增长,使网络成为生活的基本支撑。这导致了一个大众唱主角的时代的来临:在这里,每一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或者说既是演员,又是导演。美国《时代周刊》评选出的2006年年度人物,很能说明问题。这位年度人物,不是具体的某位传统意义上的大人物,而是——作为网民的“你”:因为,没有每一个上网的你,就没有信息的海洋般汇聚;没有每一个上网的你,就没有传媒的进入大众主体。你活跃了思想,思想也活跃了你;你交互了信息,信息交互了你;你造就了时代,时代也造就了你。因此,“你”,就是当之无愧的时代巨人!
同时,网络又是大众化、平民化的。信息网络革命导致相关技术资源,文化资源从少数专业人员手中解放出来,变成大众使用的工具,并且使散布在各处的信息资源汇集起来,供大众共享,这大大促进了社会资源、特别是信息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平等与进步。特德·纳尔逊(Ted Nelson)在《解放计算机》中高呼:“计算机权力属于人民!打倒网络混账!”也许等到网络充分普及的那一天,我们可以说,那种愚民政策、封闭政策就真正开始土崩瓦解了。同时,从网络活动的基本原则看,它坚持“大狗叫,小狗也叫”,“尽管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坚决捍卫你说话的权利”。通过BBS、电子邮件、聊天室、博客、虚拟社区、各类交友网站等,普通大众获得了空前自由的表达自我、宣泄情绪的阵地和权利。包括过去那些社会上的“旁观者”、“边缘人”,那些形形色色的弱势群体,那些平时在社会中没有掌握话语权,或“说话声音很小”的人,参与、互动、创造的热情空前高涨。众所周知,道德是属人的范畴,人是社会道德的主体——既是道德规范的制定者,也是具体道德的实践者、评价者。网络生活、网络道德这种最广泛的社会大众的参与,应该说是进步社会追求的一个目标,也是真正的“人民道德”实现的希望。
也正因为网络是大众自主自愿建立起来的,人们自己就是网络的主人,因此,人们必须自己确定自己干什么、怎么干,自发地“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做主”,“自己管理自己”,自觉地承担网络主人翁的责任。例如,在网络建设之初,信息极度贫乏且杂乱无章,此时,就有许多程序员、网民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无私地大量上载信息,与他人共享,并且,为那些杂乱无章的信息资源建立管理程序、编制各种实用软件,以方便网络用户,特别是那些不太熟悉网络的人访问和利用网上资源(这种行为后来越来越商业化了)。这其中,最典型的当属信奉信息共享、编写自由软件、与他人共享专业技术和创造成果的黑客群体,而其中贡献最突出的,当推创造了没有版权[190]的Linux操作系统的李纳斯·托沃兹(Linus Torvalds),Linux后来发展成为世界上成千上万程序员和用户参与使用、测试和开发的庞大工程。在网络初具规模之后,为维持网络的正常秩序,网民们又自觉地订立各种规范,包括道德规范,当发现不道德行为时,许多人“路见不平”,自发地站出来扶正祛邪,如很多人自发地攻击垃圾邮件的散发者,很多网民参与“人肉搜索”,主动攻击社会不道德现象。信息社会的道德规范不是根据权威(不论哪种权威,如统治者、统治者的代言人以及某些“社会精英”)的意愿建立起来的,通过自上而下的教育、管理以及强大的他律、制裁方式维系的,而是网民们自发自觉的自主行为的结果。卡斯特指出:“对网络社会支配性模式的社会挑战一般以打造自主性认同的形式出现。这些认同置身于网络社会的组织原则之外。”[191]“以认同为基础的社会运动的力量,是他们相对于国家制度、资本逻辑、与技术吸引力的自主性。”[192]由于网络道德规范是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与需要自发制定、认同的,也因此增强了人们遵守这些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此外,信息道德环境(“非熟人”社会)与道德监督机制的新特点(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和控制),也要求人们的道德行为具有较高的自主性、自律性。在电子时空之类失去了某些强制和他律因素的“自由时空”、“自主社会”中,或许最初人们还不太适应,然而这种社会,必将是人们的主体意识,特别是权利、责任与义务意识逐步觉醒的社会,一个主体的意志与品格得到更充分锤炼的社会,一个真正的道德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的社会,一个人们自主自愿进行活动和管理的社会。如果说传统社会的道德主要是一种依赖型道德、他律性道德,那么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人们建立起来的应该是一种自主型的新道德。
二 开放性
与现实社会的传统道德相比,信息社会的伦理道德具有面向全球的开放性特征,呈现出一种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经常性的交融、碰撞和冲突的特点与趋势。这正如克里斯提娜·格尼娅科-科奇科斯卡所说:“计算机革命的本质表明,未来的伦理具有全球性特征。在空间意义上,它将是全球性的,因为它将席卷整个地球。它将涉及人类行为和人际关系的整体,在这个意义上,它也将是全球性的。”[193]
网络本身是一个无限、开放的结构。这种开放性并不是人为规定的,而是信息技术内蕴的特质,是网络自由共享的愿望内在要求的特质。为了实现信息的自由传输和共享,网络采用了分布式结构和包切换的方式,这从技术上保障了网络的开放性。例如,网络对于所有用户开放,只要这些用户遵守基本的网络协议;对于所有信息服务提供者开放,为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开放的接入环境和信息发布平台;对于局域网、内部网等开放,只要遵守相关协议,就可实现互联;对未来的改进开放,为未来可能新增的服务提供开放式的发展平台。而且,在网络建设过程中,在社会信息化过程中,对于信息、程序(特别是源代码)、技术公开、共享的呼声十分高涨,今天的网络甚至在相当程度上是自由互联、信息共享、开放建设的产物。在电子时空,免费提供信息、服务司空见惯,如免费邮箱、免费主页空间、免费网络硬盘、免费电子杂志……至于网民们相互之间免费提供的信息和服务,更是花样翻新,数不胜数,无法计量。这一切,必然导致人们的思想意识包括道德意识从封闭走向开放,并据此审视一切封闭、封锁、过度保护所可能导致的后果,确立与自由、开放、共享的网络意愿相适应的开放性。
同时,信息网络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时空局限性,使人们的道德生活超出既定的地域限制,具有了面向全球的空前的开放维度。众所周知,时空曾经是限制不同地域的人们之间交往的主要障碍。美国网络专家威廉·奥尔曼说:信息革命带来的最基本的变化是,它有能力以甚至十年前还不可想象的方式,使人们紧密联系,消除“这里”和“那里”的界限。正如几十年前铁路和高速公路使地理距离缩短,人们有可能异地交往,有可能住在远离工作地点的城市郊区一样,信息技术带来的传播、交往方式的现代化,特别是互联网或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得地理距离暂时“消失”了,我们居住的星球正在变成一个“小村庄”。在一个个“电子社区”里,人们即使居住在不同的州、时区、国家,也可以方便地“在一起”学习、工作、生活和娱乐。甚至那些居住在穷乡僻壤的人们,也能与世界上其他地区方便地交往、合作乃至打成一片。这样,人们便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而尽情交往、沟通,人与人之间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的冲突、碰撞和融合也就变得可能了。这要求人们在更广阔的视野中、在更紧密的社会联系中,进行信息伦理的建设。
此外,在现实社会,由于人们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致使人们的交往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或者说出现了一定问题。一方面,人们之间不能相互理解;另一方面,也缺乏相互交往、互动的方式与手段。而互联网的全球化,把不同国家和所有这些方面均为不同的人们都联结起来,它既可以将不同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频繁而清晰地呈现在世人面前,各种独特的行为和各种奇风异俗都必须接受人们目光的洗礼,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交往、沟通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不同的人们,通过学习、交往、教育和阅读等各种方式,增进相互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更加宽容大度、更加通情达理。另一方面,也使各种文化冲突日益表面化和尖锐化。落后的、无聊的、非人性的和反社会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与先进的、合理的、代表时代发展趋势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并存,它们之间的冲突、碰撞与融合也就表面化、现实化了。因此,互联网的全球化,将使网络道德的开放性由可能转化为现实。
三 多元性
与传统社会的道德相比,信息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化、多层次化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在现实社会中,虽然道德因生产关系的多层次性而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但每一个特定社会却只能有一种道德居于主导地位,其他道德则只能处于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因此现实社会的道德是单一的、一元的。然而,在信息社会中,网民们来自五湖四海,存在多样化,状态复杂化。因而在电子时空,既存在关涉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属于网络社会的共同性的主导道德规范,如不应该制作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应该利用电子邮件传送商业广告,禁止非法闯入加密系统,禁止编制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等;也存在网民们自身所特具的多元化道德规范,如各种宗教的排他性信仰,各个民族、国家、地区的独特道德风俗习惯,等等。随着彼此交往的增多,这些处于经常性冲突和碰撞之中的多元化道德规范,导致相互之间增进了理解和同情,从而在经历了冲突和碰撞之后,往往能够达到沟通、融合。有时,即便彼此无法融合,冲突和碰撞仍旧,也由于网民们开放性的视野,在彼此并无实质性的利害关系时,也能够摒弃狭隘的偏见,相互尊重,相互宽容,求同存异,并行不悖。
信息社会多元化道德规范同时并存有其理论与现实根据。与现实社会相比,信息社会更多地具有自主性,它是人们通过自主自愿互联而形成的,其成员之间的需求与偏好更多地具有共同性,他们一开始就是抱着同一个目的(信息共享、交往互动)串联起来的。因此,在交往过程中,彼此之间行为的共同点就是“求同”,除了为此必须遵守的共同的法律和道德规范之外,他们不需要、也不强求具有类似于现实社会中的那种统一的道德、统一的生活方式。也就是说,只要人们的行为不违背电子时空的主导道德,他们并不需要为加入互联网而改变自己原有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道德原则和道德行为。或者说,在遵守信息社会主导道德的前提下,他们仍然可以坚守他们自己的道德,开展具有自己特色的网络活动和网络生活。
总之,在信息时代,人们的需要和个性有可能得到更充分的尊重与满足。自主自愿形成的网络社会,以其独特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和生活方式,终将建立起一个各国、各地区(民族、种族)的具有不同信仰、习俗和个性的人们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并互相促进的多元道德并存的社会。——当然,这不会随着技术发展自动实现,技术的进步只是为道德进步提供了前提和条件。道德是属人的范畴,它的进步依赖于人的自主创造,一切均“事在人为”。是否能够真正促进道德进步,建设一个更高水平的道德社会,还有赖于广大网民自我塑造的意愿、能力以及现实的努力程度。
第二节 信息时代面临的伦理挑战
信息技术、互联网筑就的新型的技术或经济基础,在迅速、彻底、全方位地改变人类的生存、活动方式的同时,为一个社会的道德发展、为人与社会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可能性。但是,正如老子预言的,“智慧出,有大伪”,任何技术的应用都不是单向的,不会是一相情愿、一帆风顺的,而总是福祸相依、得失相伴的。比尔·盖茨指出:“Internet是一场赌注。”“信息高速公路将会通往许多不同的目的地。”[194]单纯的科技进步并不是万能的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科技发展史一再表明,作为手段和工具的技术发明、应用往往是一柄锋利的双刃剑,在其表现出对人类社会积极效应的同时,如不加以合理地理解、应用、管理和引导,也必然会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和影响,即“技术的解放力量”转而成为“解放的桎梏”。[195]这些效应有的已经出现,而有的或许将以人们始料不及的速度出现。这正如理查德·斯皮内洛所说:“万维网和整个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不是没有社会代价的。如果很容易发表和传播真实而有价值的信息,那么就很容易传播诽谤、谎言和色情信息。如果很容易即时复制和共享数字化信息,那么就很容易侵犯版权。如果很容易与用户建立个人联系,那么就很容易监视用户的行为,侵犯他们的个人隐私。因此,互联网的巨大功能可能被滥用,导致侵害私有财产,蔑视传统道德规范的行为。”[196]
在网络伦理建设过程中,如果不注意克服崇尚科技理性、工具理性的倾向,将注意的焦点从纯粹的网络技术转向人自身,从“技术的解决”转向“伦理地关注”和“伦理地解释”,那么也可能会使相应的问题,诸如人沦为“机器的奴隶”、“自动生产线的附属物”等重现。因此,必须更多地从伦理价值的角度看待网络以及人们的网络行为,在社会信息化过程中,明确地把“人是目的”等伦理意识贯彻其中,使网络生活不致陷入“技术因素胜过人的因素”的伦理困境。具体而言,信息时代可能导致的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和挑战,可以从如下一些方面加以讨论:
一 信息时代改变了伦理道德的社会基础,并导致伦理道德面临自身的理论悖谬
在信息网络时代,信息成为最重要的资源和权力。信息之地位的突显,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前所未有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改变着人们的休闲和娱乐方式,塑造着人们的生产和社会关系,决定着每一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程度。特别是信息的可共享、可传承、不排斥他人的特质,为人的平等发展创造了条件;生产力趋向于高度社会化、全球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人们自由时间的增多和生活水平的改善,为人与社会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可能性。以之为基础建立的社会,也完全可能是一个更加道德、更加进步的社会。
当然,信息时代是以电脑、互联网等高新技术为基本技术支撑的。尽管互联网是人们自主互联建设起来的,尽管网络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全民原则”,是要营造体现人性、公正、平等、自由等的网络环境和网络秩序,但在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实现每一个国家和地区、每一个人占有、利用信息资源的公正,平等享受技术进步的好处,绝不是仅仅随着技术进步、社会的信息化就能实现的。很多时候,即使一个公正的政府的决策与政策也可能出现有意无意的偏差,更何况,现有的网络政策和规范存在诸多缺陷,它有可能背离初衷,沦为技术上的强者独享特权的借口。例如说,在当今世界,生产力发展的不均衡、科技实力与能力的不平衡是一个普遍的基本的事实。在经济势力、社会政策、文化水平、人的素质和能力等多重因素作用下,一个国家、地区、民族、企业等的信息化水平,不同的人占有或利用信息网络资源的能力是不均衡的[197],事实上存在着所谓“数字鸿沟”。由于这种不平衡或“数字鸿沟”,“信息贫富差距”已经或正在拉大,“信息穷国”和“信息富国”、“信息穷人”和“信息富人”已经出现。
而且,在残酷的国际生存竞争、市场竞争中,发达国家、跨国企业和管理者还对某些信息资源进行垄断,对高新技术和创新成果进行封锁,以进一步获取信息化优势。“在商务领域,竞争者们经常对自己拥有的信息严加保护,提防对手从自己这里获取信息。类似地,那些高层管理者们由于对某方面知识的垄断在许多场合中掌握着无上的权力。有时,他们会压迫那些需要并要求获取信息的人们,由这些拥有者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共享其拥有的信息。有时,这将导致错误的信念,即拥有知识的人比那些不拥有知识的人更了解问题的答案所在。”[198]这可能导致“数字鸿沟”被越掘越宽,呈现“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发展趋势。
此外,从制定网络政策(包括伦理规范)的角度说,如果不掌握相应的网络技术,如果不纳入“信息富人”的范畴,那么,很可能会被剥夺某些信息权利。考察信息社会发展的历史,我们发现,网络政策(包括网络伦理规范)往往都是由政府或国际组织、网络服务商、网络公司以及强势网民们约定、制定的,技术上的强者、“信息富人”在这一约定、制定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网络政策体现的很可能就是他们的意志、需要和利益。这一类似传统社会道德规范制定中的缺陷,依然以新的改头换面的方式存在。
因此,如果不能实现信息网络建设的人性化、平民化、全民化、普及化,普遍地提高生产力水平,改善大众的生活品质;如果信息占有和利用的能力被垄断或主导,甚至将信息高速公路变成昂贵的、专有的“信息高速私路”,那么,无论这样的社会如何进化,都将不会是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它对“信息边远地区”、对“信息穷人”将是极不道德的。在这种情况下,穷国、穷人、弱势群体(老人、妇女等)将处于更加贫困无助的境地,他们的权利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二 网络活动中可能出现新的伦理困境
“电子时空”具有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特点,信息社会建设还具有自身的机制和文化,这可能导致一些新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出现。
互联网是由科研学术网发展而来的,具有深厚的非商业传统,但是,随着互联网的扩张,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组织成为互联网的主要建设者,并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对网络资源的商业性应用,如广告、电子商务、网络信息有偿服务等等。例如,自1995年5月始,多年资助互联网研究开发的美国科学基金会(NSF)退出,把NSFnet的经营权转交给了美国3家最大的私营电信公司(即Sprint、MCI和ANS),这是互联网发展史上的重大转折。现在,许多原本免费的电信服务,如电子邮箱、电子媒体都在考虑收费问题。信息企业已经成为世界上利润增长最快、发展最为迅速的产业之一。但是,在“全球信息共享”的互联网上,非商业网络与商业性网络是联结在一起的,对网络的商业性使用,将导致对学术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大量占用。如有些企业为过分膨胀的商业利益所驱动,它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垄断达到了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的地步,它们面向广大网络用户的商业广告、产品推销往往令人不胜其烦。对网络资源的商业性使用是否道德?它应该被限制在什么范围内才是道德的?如何合理使用网络资源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信息时代突出了信息、知识的价值,要求尊重知识产权,但同时,电子时空也存在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信息不同于其他资产,其他资产的使用大多具有排他性,而信息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具有可以分享使用的特点。如软件极易复制、“克隆”,且复制品与原版之间几乎没有差别,而且复制、销售的成本与开发的成本相比极其低廉。特别是,互联网是一个四通八达的庞大的信息网络,网上信息资源十分丰富。随着越来越多的信息资源上网,这一方面给人们共享资源、互通有无、互相协作、互相帮助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也为不法之徒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诸如软件、专利、商标、未经授权的资料,乃至半导体芯片等提供了便利。于是问题在于:在“全球信息共享”的电子时空,信息自由共享应不应该有限度?如何处理信息共享与保护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可否将信息共享彻底化,取消知识产权?
网络安全是电子时空广为关注的难题,但现代社会对于个人隐私、通信自由的保护也是共识。由于电脑网络收集信息的便利性和强大能力,人们的生活在技术上极可能成为“一切皆被记录的生活”,它可能细致到令人恐怖的程度。如果这些个人信息泄露出去为人们所“分享”,或者不能被正确地使用,个人隐私权将受到极大的侵害。当然,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可以立法规定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泄露,也可以通过普及加密技术等来实施。可是,这样一来,个人隐私与网络安全就出现了矛盾:一方面,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电脑网络所记录的个人信息应该绝对保密;另一方面,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网络行为应该详细记录,以供人们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监督,甚至用作法律诉讼的证据,以保障网络和社会安全。然而,政府或司法机构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调取个人信息?如何协调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之间的矛盾?应该如何处理这一矛盾、从而避免演变为广泛的社会冲突?
信息网络技术最新颖、最独特之处在于“数字化”、“虚拟化”。但只要我们不是沉浸在虚拟实在的神奇体验中不能自拔,那么就会发现,虚拟或虚拟实在也可能会导致许多道德问题。例如,人们主要是以“符号”为身份、“戴着面具”进行交往,不必以真实面目示人,人与人之间可视性的、亲和性的面对面的现实依存关系被弱化,人际距离表面上很亲近,但实际上可能十分疏远,相互之间的道德意识非常淡漠。在缺少有效约束和监控的情况下,有些人可能乘机随意释放恶念和歹意,例如,解密偷看他人的电子邮件、电脑文件夹,在“偷菜”之类游戏中肆无忌惮地偷窃,甚至与人“斗智斗勇”诈骗他人的虚拟货币或虚拟财产。因为没有面对面的对峙,没有物理意义上的身体接触,看不见他人的痛苦表情,而且似乎没有造成什么物理上的损害,这些人可能没有丝毫不安,没有任何犯错的意识和愧疚感。特别是数字化、虚拟化的电子游戏,充满了色情、暴力,久而久之难免助长人的“精神麻木症”,影响个体人格的健康发展,甚至令人失去道德感和道德责任。[199]可见,虽然虚拟实在为人类开拓了一个崭新的生存与活动空间,提供了各种新的机会和体验,但也存在着诱使人们偏离真实、消解现有道德规范、道德秩序的危险。传统的卫道士可能会感觉,现实社会的道德情感正在被愚弄,道德责任正在被消解,道德秩序正在被瓦解;新生活的拥抱者则可能欢呼,一种新鲜的道德感和道德责任正在生成,一种全新的社会道德秩序正在形成。
这类问题还可以列举出很多。特别是,还有许多可能尚未表现出来,而将会以一种难以预料的方式逐渐呈现。它们在人们的网络生活中展开来,对传统伦理道德提出了十分尖锐的挑战,要求人们在新的信息道德建设中加以解决。
三 信息伦理呈现多元化,网际伦理冲突大量出现
如果说,全球普遍伦理的追求和建设还刚刚起步,传统道德的维护是以某一地域的人们的认同、遵循来维系的,那么,在全球化、超地域、超时空的互联网上,这提出了一个别出心裁的难题。
信息网络空前的自主性、大众化、开放性,导致了人们主体地位的普遍提升,导致了信息社会的多元化。这对一切专制或极权体制,对于单一思维或单极思维,提出了挑战和转型的要求,也赋予了人们自身更多的道德权力和责任。但是,多元化并不意味着一切都是正当的和合理的,可以随心所欲,不负责任,不受任何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节制;多元化也不意味着可以“迷失自我”,放弃主体性,放弃主流文化价值观、主流道德的导向地位。
目前由于多元化导致的困惑与问题很多。例如,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获得、知识的创新日益加速,为社会发现和创造了大量的新资源;另一方面,缺乏新意的“信息爆炸”,送来了大量低水平重复的信息,特别是大量鱼龙混杂、真假难辨的信息,人们被淹没在信息的汪洋大海之中,难以从信息革命、知识革命中真正受益。再如,网络文学艺术创作十分活跃,为人们奉献了不少受欢迎的精品、力作;但同时,大量随意性、即时性、实用性的文化泡沫充斥于网络,在市场化的条件下,这类作品常常出于商业动机,不惜曲意迎合某些低俗趣味,甚至有意引导大众趣味走向片面的“反理性、反传统、反道德、反主流”倾向。更加令人忧虑的是,各种虚假信息、不负责任的信息和无聊信息广泛传播,黄色文化、黑色文化等随处泛滥,侵犯隐私、网上谩骂、人身攻击屡见不鲜……电子时空已经变成了一个五颜六色的“大染缸”。但是,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优秀文化作品数量偏少,而且往往乏人问津(当然,这与这类作品不了解大众文化心理,脱离大众文化趣味,“冷冰冰”、“高处不胜寒”有关)。由于网民中青少年所占比例很大,这一切难免令人忧心忡忡。
而且,由于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方式是全球性、超地域性的,而信息内容(如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各不相同,具有地域性,这使得不同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各种奇风异俗都必须接受人们目光的洗礼、言语的评论,甚至行动上的反应,导致各种文化、道德冲突日益表面化、尖锐化。例如,道德上允许色情信息和色情服务存在的国家,发布、张贴色情资料,提供色情服务,当然无可非议,但是,互联网是全球共享的,对此认为不道德的国家中的人们,则可能强烈反对网上色情泛滥,要求给予全面彻底的取缔,从而导致文化道德冲突。这些冲突不大可能仅仅限于认识或观念领域。由于民族国家的存在,由于各种宗教势力的对峙,更由于各种利益的纠葛,这种冲突必然会成为各种势力之间的纠纷、对峙和对抗。
现实的问题和挑战要求系统的整合。在这一主体际秩序的重新整合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地区凭借其强大的经济、技术和文化势力,竭力通过网络向其他国家、地区渗透自己的政治理念、文化价值观念以及宗教意识形态等。这是违背网络精神和网络伦理的,是专制或极权体制时代单极思维的不道德延伸。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具有不同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人们,如何增进彼此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更为宽容、更为通情达理;另一方面,弱势国家、地区如何应对强势文化的渗透、侵略,保持自己的个性和特色,维护自己的道德权利;需要各个国家、地区携手,需要广大网民主动参与,平等协商,探索解决之道。
四 网络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弱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基于地域、“单位”而展开自己的生活和人生。由于生活范围比较固定,交往面比较狭窄,交往对象大都是熟识的人(邻里、亲戚、朋友、同事等),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熟人社会”。依靠熟人(亲友、邻居、同事、单位、包括新闻机关、执法机关等)的监督,慑于道德他律手段(社会舆论、利益机制和法律制裁)的强大力量,传统道德规范往往能得到比较好的维护和遵守。在这一“熟人社会”里,人们的道德意识比较强烈,道德行为也相当严谨,“丢面子”的缺德行为大多做不出来。比如一些商贩,对不认识的顾客常常坑蒙拐骗、“宰”起人来毫不留情,但是在“熟人”面前,却往往彬彬有礼,有时甚至不惜赔本让利;在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为座位争得剑拔弩张,熟人之间却谦让有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合道德行为常常是必须的,有时甚至是做给他人(特别是可能对自己有影响的人)“看”的;但是,一旦进入“反正没有人认识我”的时空域,那条由熟人的目光、舆论和感情筑成的防线便很容易崩溃,甚至伦理底线都可能被冲击、打破。
电子时空不仅仅是“数字化”、“虚拟化(非实体化)”的,而且还是非中心化、非集权化、开放式的。电子时空并不是依照任何现成的体制、制度、规范以及既定利益框架创立的,它与现行物理时空的任何管理、控制机制都很不相同。由于电子时空的种种特点,类似于传统社会中道德他律的种种“外力”,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威力,在电子疆域形成了一个相对自由的“自由时空”。甚至,除非自愿,人们根本不知道那些网上“符号”是“谁”,比尔·盖茨调侃说,一个人与一条狗都无法区分。
在数字化、虚拟化、非中心化、非集权化的网络中,网民们活动的自主性、自由度空前提高。在新的网络时空中,传统的偶像经常受到嘲笑,现实的权威往往变成了普通人,甚至管理者也在一定意义上失去了权力。倒是那些善于抓住大众眼球的明星,哪些善于和敢于“搞笑”、“搞怪”者,以及各种各样的“网络红人”、“数字英雄”,在电子时空具有巨大的感召力和影响力。他们与数量惊人的“FANS”们一起,更能左右网上的社会舆论,更能控制网络道德评价与选择,也更有能力指引信息伦理建设的方向。
面对非中心化、非集权化、相对自由的“自由时空”,一切既有社会的管理、限制、控制手段都正在经受严峻考验。主权国家、地区及其相应组织现行的那种分区域行使管辖权的管理、控制方式,已经遇到极大的困难,很难对相关机构、网民的行为加以确认、监管。例如,在网络上对用户调阅、接受或发布、传播文字、声音或图像信息,包括有些国家禁止的黄色、反动信息等,就并不容易加以控制。至少在目前看来,传统管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失效的,数字化犯罪(如攻击重要军事、政治网站,在网上大规模释放病毒,进行网上诈骗,等等)的黑数奇高,就是证明。因此,是否或如何划分“信息疆域”?网络管理机构如何设立?网络管辖权如何确定?相应道德法律规范如何订立?网民的身份如何认定?机构或网民的行为可以记录到怎样详细的程度?等等,都需要根据网络特点和人性要求,积极而审慎地研究应对之策,以迎接这种挑战。
这一应对挑战的过程,可以是一个与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同向的过程。毕竟,传统的组织管理方式是一种管理权力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形的管理,是一种自上而下、上对下负责的命令模式;大众由于各种原因,如信息占有的不充分、不完整,意见表达渠道的不通畅,等等,很难积极地、全身心地参与到各种管理、决策活动之中。而借助网络平台,大众可以突破时空、条件的某些限制,直接取得评价、决策所需的各类信息,自由发表意见,交流观点,甚至互相呼应,结社共鸣;当然,教育、管理工作者也可以透过网络,随时随地收集民意,加强与大众的直接交流与沟通,充分利用网络的交互性、互动性,使大众和教育者、管理者真正凝结成一股“同心协力”的建设力量。因此,顺应网络时代的特点,改革传统的高高在上的说教式、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建立指导式、参与式、互动式的管理体制,已是大势所趋。在这个重新整合的过程中,一种新的互动的动态的民主化的社会秩序正在形成。
因此,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这种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控制的信息社会环境,必将对人们的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等进行一场或许是有趣的、意味深长的新考验。在这场考验中,许多传统道德津津乐道的东西,如形式化的道德说教、人为强加的规范要求,将难免为人们所“抹杀”,而那些新的、真正合乎人性、符合人的根本利益与需要的规范,才可能得到人们的认同、接受和遵循。
综合考察以上几方面挑战,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信息时代尽管为一个社会的道德发展、为人与社会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可能性,但也仅仅只是一种可能性,一种福祸相依的可能性,一种尚难预料其后果,或其后果很难在传统的思维模式中加以解决的可能性。技术的力量再强大,它毕竟只是人类的工具,应该如何选择性应用则主要是社会领域,特别是人自身的问题。[200]因此,一个主流文化价值观、先进道德得以弘扬的信息社会,一个真正以人为本、合乎人的本性和目的、使人能够得到自由全面发展的文明社会,还有赖于我们基于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去建构、去创造。这也许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然也是一个值得期待的过程。
第十三节 黑客与信息时代精神
信息伦理道德不仅是对人们的行为的被动的限制、规范、约束,对那些有悖于社会许可的行为加以制止;而且,它是对有利于社会与个人的根本目的、利益和需要的行为的保护、鼓励和引导。进一步说,它对于信息时代的发展方向,对于信息社会的具体构建,具有引领、塑造之意义。毕竟,信息伦理道德是信息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内在指标,是人与社会发展的“度量衡”。它源自人们的数字化生存、生活,并且渗透在人们生活实践的一切领域、方面;它承担着规范、约束、塑造和引导社会、人生之重任,表征着信息时代社会、个人的发展水平和程度。
第一节 新教伦理与信息伦理
一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众所周知,伦理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它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反过来,又对社会经济基础和现实社会生活具有巨大的反作用。马克斯·韦伯曾对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间的关系进行过系统的研究,这种研究及其方法,对于我们理解和把握信息伦理、网络道德与信息社会的关系具有借鉴意义。
在韦伯看来,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精神之所以产生于西方,而不是产生于东方,例如中国,其中的根源应该到西方宗教精神,尤其是应当到新教伦理精神中去寻找。因为在新教伦理中,可以找到西方资本主义精神的一切基本因素。韦伯指出:“这种生活方式的根源,如同资本主义精神的许多方面一样,也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但是这种生活方式是在禁欲的新教伦理中找到了其坚实的基础的。它对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性已是显而易见的了。”[201]
换言之,西方民族经过宗教改革之后形成的新教,对于资本主义精神的形成、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韦伯的新教伦理认为,工作是一种职责,必须遵守世俗的纪律,而赚钱就是最终目的,是“道德的至善”。因此,人们应该努力工作,遵守时间,尽可能多地赚钱。这扫清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观念障碍。韦伯指出:“在清教所影响的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清教的世界观都有利于一种理性的资产阶级经济生活的发展(这点当然比仅仅鼓励资本积累重要得多)。它在这种生活的发展中是最重要的,而且首先是唯一始终一致的影响。这哺育了近代经济人。”[202]
韦伯还改造了基督教伦理中的“天职”观念、“命定说”和禁欲主义思想等等。他将这一切都转化为一种适应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生活的因素。例如,传统“命定说”的基本思想认为,人类的一切命运都是上帝安排好的,我们无法改变上帝已经规划好的一切,除非我们比上帝更伟大、更有力量。显然,这是不可能的。然而,新教伦理却把这种宗教观念转变为一种说明世俗商业行为的合理性的新的伦理学说。这种新教伦理认为,既然上帝决定了一切,而人类又无法改变这一切,但究竟谁是上帝的“选民”,谁是上帝的“弃民”?这却是需要加以证明的。过去宗教认为要到来世才能证明,而新教徒则认为,不必等到那一天,人们可以用“现世”的成功来说明一切。既然我经过自己的现世努力获得了成功,赚取了更多的金钱,生活得比其他人好,那么就说明我是上帝的选民。在诸如此类的宗教伦理观影响下,人们不再觉得赚钱有什么不对;相反,努力工作,赚更多的钱,是合乎新教教义的,甚至是证明自己与上帝同在、受到上帝眷顾和肯定的一种方法,这促使许多新教徒卖力地从事“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和商业活动,从而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在西方的发展。[203]
我们认为,韦伯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资本主义精神产生的最终根源应该在当时时代的经济生活实践中去寻找,从整个社会存在中去寻找。虽然韦伯在写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最后也意识到,“应当而且有必要去探究新教的禁欲主义在其发展中及其特征上又怎样反过来受到整个社会条件,特别是经济条件的影响”,[204]但是,对此却没有或未及进一步研究和说明。这显然影响了他关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分析,特别是其根源的分析。当然,我们还是应该承认,通过韦伯的分析,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新教伦理确实对人们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解开了不少人关于工作、赚钱、消费等方面的疑虑和心结。这确实也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的繁荣与发展。
二 信息时代对新教伦理的冲击
不过,随着信息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韦伯的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却遭受强烈冲击,有些可说已经“过时”。例如,新教伦理将工作视为人们的职责,强调遵守时间,按时完成分配给自己的任务等约束性纪律。由于工业经济是一种大规模、标准化、批量化的生产,工人们常常被固定在生产流水线上,日复一日、定时完成重复性的、单调枯燥的劳动程序;特别是分配给普通劳工的工作,如完成生产流水线上的某一具体工种,往往时间和工序要求严苛,方式刻板而令人厌倦,无法为个人的自由创新留下多少空间。在这种情况下,视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为一种职责、一种不可避免的义务的韦伯的新教伦理便很有意义,它可以激励、要求和约束不堪其苦的生产工人,维护资本主义的生产秩序,为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服务。然而,在信息时代,这种新教伦理便显出了其局限性,有时甚至可能会起反作用。因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创新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成为一个企业,甚至一个国家市场竞争的要诀,也成为社会对劳动者的最强烈要求。创新对于企业的成功、组织的高效运转具有关键性意义,许多信息企业都强调、鼓励甚至奖励员工的创新思想和创新成就。那些认为按时完成工作是一种职责、一种不可避免的义务的工人,那些只是做管理者分配给自己的事情的人,往往缺乏积极的创新意识,也大多缺乏创新的能力。他们很难成为信息时代最具代表性的劳动者,甚至可能被市场无情淘汰。在信息时代,随着资本的全球化,随着人们的工作方式的变化,随着远程办公等的普及,弹性工作、自由职业、兼职工作等广泛流行,这时需要、甚至推崇的是灵活掌握时间、能够自由创造的知识劳动者,至少是能够自主、自由、创造性地完成所承担的任务的劳动者。因此,信息时代需要更新被动完成工作、遵守时间纪律的伦理观念,重塑以自主管理、自由创新为内涵的时代精神。这正如卡斯特指出的:“工作被个体化了。管理-劳动关系是在个人安排中来界定的,工作价值的评估取决于工人或管理者重塑自己,履行新任务和达到新目标的能力,因为整个系统是由技术创新和创业家的多才多艺驱动的。……它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世界,也是一个毁灭性的世界,同时也是一个以创造性的毁坏和毁坏性的创造为特征的世界。”[205]
与韦伯的新教伦理相类似,一种适应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的、具有指导意义的伦理观念和信息主义精神的提出,将有助于信息社会的健康、合理建构,有助于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信息化,有助于个人与社会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探索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必须充分把握、体会、理解“信息时代”的新特点,找到适合信息时代、引导与规范电子时空的新措施、新办法。离开了时代背景和时代精神,一切都可能是隔靴搔痒,不着边际,大而无当。当然,由于信息技术尚在发展过程中,电子时空的建设还刚刚起步,对一个尚未充分暴露其本质的新事物的把握、体会、理解,自然存在多方面的困难。也正因为此,这种伦理道德究竟是什么样的,它有什么样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目前显然很不明朗,不同的人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概括、理解和诠释。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外讨论热烈的黑客伦理、网络伦理、信息伦理,就反映了时代对于理论的巨大需求,研讨中的观点纷呈、莫衷一是、含混甚至混乱,也反映了事情的复杂性、艰巨性。
第二节 黑客及其基本特征
一 黑客的含义
黑客是英文“Hacker”的译音,原意为热衷于电脑程序的设计者。从词源上看,“Hacker”这个词源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在20世纪60年代,这个词曾经一度被人们用做“计算机狂”、“计算机疯子”的代名词。当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购得第一台主机并让学生使用它时,因不满当局对某个电脑系统的使用所采取的限制措施,一个学生组织的一些成员便开始自己“闲逛”并闯入该系统。这些人不懂人情世故,也不善交际,是一批具有良好天赋、只知道工作的书呆子。从那以后,一个新的高科技群体、一种电脑文化现象出现了。
在20世纪60-70年代,做一名黑客是很“荣耀”的事,因为它意味着意识超前、技术领先,又敢于自由探索。在整个70年代,黑客被认为是那些沉迷于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系统的人。70年代末,在天才少年、世界“头号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的经典之作以及以此为蓝本的电影《战争游戏》的刺激下,随着广泛宣传的众多“黑客集团”的被捕,黑客被视为能够打入公司和政府计算机系统的青少年天才。黑客在大众心目中成了一类有着传奇经历的人。
从技术方面看,几乎所有黑客都是那个时代当之无愧的顶尖高手。早期的一些黑客甚至大多侠肝义胆,其形象就像古代武侠小说中的独行侠客,或者像西方传奇中的佐罗一类大侠。他们来无影去无踪,常常作出一些惊人之举,例如在网上公开其战果(源程序、实用软件、加密信息等),教训那些不可一世的“大腕”、“巨人”,从而达到所谓“劫富济贫”的目的——他们入侵的对象往往都是壁垒森严的要害部门,富甲一方的大财团、大公司,以及网络上“警卫”(密码)严密把守的特殊禁地。也正因为此,他们常常又被各国政府、各类大公司、各机密单位等冠以盗版者、非法入侵者等恶名。
二 黑客的基本特征
黑客群体既神秘又复杂,即使是今天,要给黑客一个准确的定位、界定,依然十分困难。这类人太多太杂了,而且,似乎个个都喜欢标新立异、与众不同。当然,一定要寻找他们之间的共同点,还是可能的。大致说来,作为一名黑客,特别是早期黑客,往往具有如下一些个性品质和行为特征:
1.聪明并富于挑战性:黑客多数都有很高的智商,至少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高智商是编出高难度程序、破译电脑密码的先决条件。不过,不论聪明与否,大多数黑客在学校的平均成绩并不太好,当然,他们喜欢的某些科目则很优秀,能逐渐超越别人。黑客们也喜欢向他们的智力挑战,他们视自己的活动为一种斗智斗勇的冒险活动。对于那些技术出众,成功侵入某些著名的防卫措施森严的站点的黑客,其他黑客们总是尊敬有加。受尊敬的高级黑客也往往是由于挑战获得了成功的结果。这也许是一些目中无人、不可一世的“巨人”,诸如美国中央情报局、五角大楼、核基地等,总是备受黑客“青睐”的原因,因为一旦在此取得突破,便意味着成功,意味着自己的能力得到了证明。
2.对电脑网络着迷:今天,电脑已经日益普及。对许多人来说,电脑仅仅只是必备的工具。对一般的用户,电脑是能帮助人做好工作的一种神奇的机器。而对于黑客来说,它是一件被探究和理解的神秘的事物,它从来就是一个神奇的“玩具”。黑客们常常生活简朴,并不特别在意穿着,也不特别讲究饮食,但对于电脑和上网设备,则要求是最新式、最先进的。黑客们经常梦想着编码,当他早上一起床,常常就开始编码,直到深夜一直致力于这项工作。长此以往,一个黑客通宵达旦地工作,长时间地耐心解密,被真正令其兴奋的项目和工作所包围,其着迷程度往往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据说,有时,一位黑客一个星期就能编程80至100小时,这实在不可思议。
3.对理解、预测和控制感兴趣:理解、预测和控制是心理学家的目标,但它们也是许多黑客的目标。很多黑客的数学很出色,逻辑思维严密,对解决难题充满了兴趣和热爱。但是,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往往都很差,甚至会犯一些简单的拼写错误、语法错误:因为他们对此没有太大的兴趣。而理解、预测和控制方面的优异,给他们带来胜任、熟练和自尊。当然,快速的技术发展和软硬件的差异将不断地给黑客们带来挑战。
4.坚定地认为信息无价,所有信息应该共享:在黑客们看来,信息、程序(编码)与过去的生产资料不同,它应该是公共的,是可以共享的,是全人类共有的财富。好的编码应该被共享,坏的编码应该被修复;作为共享资源,源代码应该被共享,程序不应该有版权或拷贝保护,不论是共享软件还是自由软件。商业软件应该能被拷贝,而且应该分发给他人,不应该存在版权和所有权的问题,拷贝保护体制应该打破。他们甚至坚信,任何信息都是自由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平等地获取;对电脑网络的访问是无限制的,完全的。电脑网络是大众的工具,他们不应是有钱人私有的用以达到他们个人目的的装备;信息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它属于每个人,拥有知识或信息是每个人的权利。信息的分散化将保护我们所有人免受“老大哥”式的专制统治。如果企业家能够获得任何必要的资料,从而得以提供人们需要或想要的新产品或服务,那么这个世界将变得更好一些。许多黑客是从大学开始形成的,因为大学的任务就是生产和传播知识,而不是保密、盈利。大学对技术前沿的探索和大学文化,有助于黑客的产生。
5.打破电脑集权,推动网络分权:互联网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用户人人平等。可是,网络上却有许多禁区,有许多禁止人们随意访问的地方。黑客们认为,这是违背网络特征的。他们蔑视一切已经形成的权威,十分憎恨传统的秩序,希望建立一个没有权威、没有既定秩序的社会,一个大家可以平等地共享信息的“公平社会”。他们的“侠义”行为,也常常是在这些方面有所作为。当然,他们的这种破坏,有时也难免会超出一定的限度;他们自己也可能并不是不喜欢一切权威,如他们自己就十分迷恋“技术权力”。黑客们向往旧式武侠小说中的独行侠客,或者西方传奇中的佐罗,以入侵那些壁垒森严的要害部门、富甲一方的大财团、大公司,以及网络上的一些站有“警卫”(密码)的特殊禁地为己任。
6.视编程为一种艺术:黑客们常常把自己看成是艺术大师。他们认为,作为一种艺术,在紧凑的编程——仅用少许几行就完成其使命的一个程序——中存在着美感。作为一种艺术,编程具有创造性:完成其他程序不能完成的任务,或者能够渗透别人的程序,或者能以以前从未打算的或不可想象的方式操纵别人的文件的一个程序。计算机可以创造美和艺术,并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对于那些存在缺陷的程序,他们总是不以为然,常常手痒,想方设法“主动”地给予修正。
7.非敌意的目的:这一点当然不能一概而论。特别是,我们下一章将论证,今天黑客犯罪已经成为了一大社会公害。不过,从黑客的发展,特别是早期黑客的活动经历来看,故意破坏的时候并不多(也许是因为那时电脑网络上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据权威人士估计,仅有计算机盗窃事件报告的10%产生了系统数据的破坏。因为没有危害的盗窃大多不可能被报告,因此,认为在早期黑客中,只有不足1%的人达到了很坏的程度是公平的。相对于为公众所知的每一件黑客破坏的事例,或许都有100次的黑客入侵案件没有直接危害。也许,这一点令黑客还是多少有些可爱?或不是那么可恨?
或许,人们还可以总结出黑客的其他一些特征。特别是,随着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黑客们的队伍逐渐发展、壮大起来,当然,其成员也日益复杂,日益多样化。例如,从类型上大致进行区分,可发现如下一些类型的黑客:(1)网络快客。网络快客往往与“解密族”相联系。他们以严格的、天才般的思维感触这个世界,以漂亮、简洁、完美的编程为自豪,以发现各种系统的漏洞为乐趣,以突破各种安全防范为炫耀的资本。他们研究的范围一般在“突破”网络系统、长途电话系统、PGP加密系统、信用卡识别系统、RAS系统、计算机病毒、XXX级别的图像、无线系统以及身份识别系统等等。他们一般不是很看中解密软件的商业价值,对他们来说,这不过是一些技巧和经验,他们看中的是挑战,面对强大的系统、安全措施的挑战。他们中有很多以完善程序、完善网络为己任。从某些角度来说,这是一种义务性的、发泄性的行为。他们讲究破解的艺术性和完整性,从文化上体现的是计算机大众化。(2)网络朋客。这种类型的网络黑客类似于西方的“嬉皮士”,他们往往玩世不恭,别出心裁,视社会为玩物,视生活为儿戏,以游戏社会人生为目的。这些人在网上,或者弄些恶作剧,[206]或者制造矛盾,涂改、删除他人的重要文件、合同,或者将病毒载入他人网络网址中,使其网络无法正常运行,让很多机构和个人叫苦不迭。(3)网络骇客。这种黑客已经违背了早期黑客的传统,他们非法闯入某些电脑系统,窃取机密,截取银行账号,盗取资金,勒索威胁,进行破坏,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惜一切后果。
或许,根据以上所总结的黑客的特征和分类,我们大致可以把黑客定义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非法进入其权限以外的电脑网络空间的人。由于禁止他人非法闯入的网络常常都曾加密,因而黑客一词往往与“解密族”相联系。当然,也正因为黑客的上述行为和特征,在社会上,甚至有人对之大加赞赏,还有不少青少年梦想着加入黑客的行列。有人认为,没有他们,就没有加密和解密技术的对抗,就没有电脑防护技术的不断升级和突飞猛进。从一定意义上说,例如从反面的激励、促进来说,人们确实不能否认,无论是网络朋客、网络快客,还是网络骇客,他们在电脑技术上都是当之无愧的顶尖高手,他们对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人持完全相反的意见[207]。因此,黑客及其行为是否道德、是否合乎法律,长期以来曾经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第三节 黑客精神与黑客伦理
一 黑客精神
在开放式的讨论中,我们发现,黑客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可以说是信息时代最具时代精神的特殊群体,他们的所作所为,他们信奉的伦理规范和精神,具有特别重要的启示意义。如果剔除了他们的敌意,规范了他们的行为,可以说,他们(特别是早期黑客)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未来:“一般的黑客精神的根本性质包括它为网络社会提出一种可供选择的精神——一种最终质疑处于统治地位的新教伦理的精神”;“尽管新教工作伦理依然牢牢控制着信息经济,但是,黑客伦理似乎正慢慢地由计算机黑客延伸到更大的信息专家团体”。[208]
例如,埃里克·雷蒙德(Eric Raymond)在他关于Unix黑客哲学的阐述中,曾经这样概括黑客精神:“要正确奉行Unix哲学,你必须忠诚于完美。你必须相信,软件是一种值得你付出全部智慧和激情的艺术……软件的设计和应用是一种快乐的艺术,一种高水平的游戏。如果这种态度对你来说似乎是荒谬的或者有些牵强,请停下来想一想,问一问自己忘记了什么。你为什么设计软件,而不是做其他赚钱或消磨时间的事情?你必定认为软件值得你投入激情……要正确奉行Unix哲学,你必须持有(或重新获得)这种态度。你必须去关怀。你必须去玩。你必须心甘情愿去探索。”[209]
二 黑客的伦理的七种价值
派卡·海曼曾经提出和系统论证了黑客伦理的七种价值:
激情:“黑客生活首要的主导价值就是激情,即激励黑客和完成工作充满快乐的、内在有趣的工作。”
自由:“黑客不是根据常规化和不断优化的工作日来安排自己的生活,而是根据创造性工作与生活中其他激情之间的动态方式,在他们的生活节奏中为玩耍留下了一席之地。黑客工作伦理包含自由与激情的融合。”
社会价值和开放性:“黑客渴望与他人一起实现激情,渴望为社区创造有价值的东西,并因此获得同行的承认。他们允许自己的成果被任何人使用、发展和检验,这样人们就能互相学习。”
主动性:“主动性包括行动中彻底的言论自由、保护个人生活方式创造性的隐私,以及拒绝被动的接受,赞同主动追求激情。”
关怀:“把人本身作为目的来关心,把易于从逻辑衍生而来的生存心态从网络社会剔除出去的愿望。它包括这样一个目标,即让每个人加入网络并从中受益,使他们对网络社会的长远后果负责,使他们直接帮助那些还挣扎在生存边缘的人们。”
创造性:“富有想象力地发挥个人能力,奇迹般地不断超越自己,为人类作出真正有价值的新贡献。”[210]
无疑,埃里克·雷蒙德、派卡·海曼等人的概括可能会引起不少争议。或许有人不太认同(无论什么意义上的)黑客群体,甚至可能激烈地批评和反对他们;也有人并不认为上述价值就是所谓黑客伦理,坚持这过于美化黑客了;特别是在今天,许多黑客已经抛弃了非敌意的信条,而成为社会渣滓和数字化犯罪高手,令社会深受其害……应该说,信奉、坚持什么样的观点,如何评价黑客,这完全是人们的自由。信息时代对于这类思想自由持宽容、尊重的态度。但是,如果我们平心静气,富于理性,那么也许应该承认,埃里克·雷蒙德、派卡·海曼概括的黑客伦理所认同的这些价值,确实具有新时代的特征,实际上也在相当程度上发挥着类似新教伦理一样的作用。信息时代确实对于自主、平等、共享、自由、开放、创新等价值具有前所未有的推崇和认同。
自主:互联网是人们自主、自愿互联而形成的,其发展也高度依赖社会大众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在这张电子大网中,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也基于自主和自愿,因而许多人称之为“我的网络”。
平等:分权设计的电子网络,没有中心,没有权威,组织淡化,人人都是平等的一分子。由于人们在网络上往往以一个或多个符号活动,比尔·盖茨比喻,一个人与一条狗都无法区分。
共享:可共享是信息、知识的特质。共享也是互联网的精髓和灵魂。互联网是一个面向公众的社会性、全球性“组织”。如果没有大众,特别是黑客们参与、推动的开放源代码和自由软件运动,今天人们肯定得为购买软件等信息产品付出更多;如果没有成千上万人愿意花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如蚂蚁般辛勤工作,无偿地贡献思想和服务,电子时空肯定不会有今天的规模,而且必将充满铜臭味。
自由:数字化、虚拟化、超地域性的电子时空,让人们摆脱了物理的束缚,包括物理时空的限制。传统的监管、统治方式在相当程度上失效了,甚至监管主体的合法性也受到了挑战。许多热爱网络、技术娴熟的网民尽情享受之余,会产生一种自在“翱翔”的美妙感觉。
开放:电子时空没有物理边界,不同种族、宗教、国家、地区的人们,共存于这张无限制膨胀的大网中。在相互交往中,难免会产生经济、政治和文化价值观方面的矛盾、冲突,但资源共享、更加宽容和开放,却是大多数人共同的信念。那些依照传统监管方式,坚持闭关锁国的国家、地区,只会自绝于全球性的电子时空。开放不仅是指社会开放,更重要的是个人心灵的开放。开放是创新的心灵开放,开放是创新的源泉。
创新:创新是信息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主旋律。在数字化、虚拟化的电子时空,变化、发展的速度很快,或者说遗忘、淘汰的速度很快,创新、包括凭借虚拟技术“无中生有”地创造,是主体存在和表现的依据,是一切产品和服务占领市场的法宝,也是社会完善、进步的源泉。追求卓越、完美的黑客是推崇创造性的典范。派卡·海曼指出:“黑客们在工作中实现了他们的创造力,并不断发展自己。黑客把玩新的思想并对他们的工作充满激情。这种创造力同样也发生在其他黑客身上,不管是虚拟的还是现实的:黑客创造力是基于一种开放和共享的发展思想之上的。它属于一个集体,这个集体中的成员有着相同的创造激情。他们承认彼此的贡献,并共同提出更深层次的观点。”[211]
许多思想家、学者,包括众多网民,都信奉和鼓吹这些价值、这类精神。在信息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建设中,人们也经常在阐述和倡导这些价值。因此,至少,我们可以批判地扬弃他们(包括黑客伦理),并立足信息时代人们的生活实践,从中进一步探索信息时代的道德理念、原则、规范,特别是探索信息时代的伦理精神。
第十四节 信息伦理建设的基本方略
信息时代的来临,不仅对人类的现实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也给人类的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目前,各种不道德行为,甚至数字化犯罪大量充斥于网络,让人防不胜防,一些青少年的家长、老师更是忧心忡忡。如何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消除多方面的负面影响,纯洁网络,保卫网络时空的正常秩序;同时,加强伦理道德建设,正确教育、引导、管理、控制人们的网络行为,实现传统伦理道德的良性变革,从他律型道德走向自律型道德;是一个新的时代课题。
解决这一课题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一项长期、庞大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既有赖于每一个人的积极参与,又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协作。只有国际、国内网络组织、管理与执法机构协调合作,信息企业和服务机构、各类媒体、广大用户等共同参与,才可能建设成一个新型的道德社会。从目前信息伦理道德的现实可能性考虑,这一课题需要从防范和建设两个方面着手,即以被动的防范为辅,以自主的建设为本,并在建设中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从传统道德向新型道德的转变。[212]
第一节 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舆论氛围
理论与实践证明,环境对人的成长、对人的行为选择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营造一个什么样的信息社会环境,坚持什么样的社会舆论导向,对于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面对新颖、独特同时又十分复杂的网络环境,信息伦理建设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建设扬善惩恶、扶正祛邪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目前的电子时空已经由一个田园诗般的社会变成了一个“都市化的大杂烩”,网络环境已经被严重污染了。在这个四通八达的电子时空中,各种信息资源十分芜杂,充斥着大量不适合青少年阅读、下载的内容,如色情信息、暴力或恐怖信息、邪教或迷信内容、政治煽动或种族歧视的信息等等;网络上活跃着许多利欲熏心、丧失了责任感的不法机构或个人,他们或直接或间接,利用各种伪装,包括热情地为青少年提供各种服务,等待着拉人“下水”、谋财害命的机会;更为严峻的是,先进文化、主流文化方面的信息资源却相对贫乏;而且,这些“正面”信息总是更新速度慢,形式也大多比较单一、枯燥、呆板。如果弘扬主旋律的网站都成了“人迹罕至”的“穷乡僻壤”,那么,凭什么去建设健康、文明的电子时空呢?凭什么吸引住青少年的目光呢?因此,电子时空先进文化、主流文化的建设应该有强烈的危机感、使命感。
在建设过程中,应着力通过媒介和舆论的力量,倡导、褒扬善举德行,谴责、鞭挞缺德行为,从而在整个信息社会形成扬善惩恶、扶正祛邪的良好道德动力和压力。否则,整个社会“善恶不分”、“不知好歹”,也就难免有人自甘堕落,心安理得地“从恶如流”。
在信息时代,正确的舆论导向最直接的依据是信息伦理与法律规范。信息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前提,是关于信息伦理、网络道德之各具体方面,均需订立比较详细,并易于操作的规范、细则,使之规范化,以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引导和规定;同时,将部分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变成相应的法律规范,使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并轨。在此基础上,对电子时空的善行予以精神与物质上的双重肯定与奖赏;对各种不道德行为,特别是数字化犯罪给予必要的谴责,以形成扬善祛邪的管理机制和舆论氛围。
目前值得注意的是,电子时空的各种不道德行为、数字化犯罪,是与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密切相联系的,它是一种高科技、高智能、“智慧型”的犯罪行为。近些年来,人们对于各种复杂的信息技术并不十分熟悉,对于不道德行为、数字化犯罪缺乏正确的认识,从而往往间接地容忍,甚至鼓励数字化犯罪的发生。尤其是社会舆论对数字化犯罪案件的大肆宣扬,使不少人觉得,数字化犯罪是一种智慧、能力与胆识的体现。它既不像明火执仗、抢劫财物的强盗那样凶狠残暴,又不像花言巧语、拐卖人口的骗子那样伤天害理。如黑客们所做的往往只是对诸如银行电脑系统、财大气粗的金融机构、高高在上的政府机关、神秘的军事机构之类不可一世的庞然大物略施小计,然后便大大方方地装好财物或“闲逛一番”,然后扬长而去。这种“孤胆英雄”式的“壮举”、“佐罗”式的侠义“传奇”,在个人主义盛行的西方国家,不但没有受到社会的普通谴责、鄙视,反而为不少人所羡慕、钦佩。不少青少年怀着羡慕的心情赞叹:“干得真漂亮!”甚至有人可能会这样想:“这电脑我拼命学还搞不懂,可他们居然能挑战大专家、大机构,这家伙一定非等闲之辈!要是我也有这手本事,该多好啊!”在这种背景下,尽管数字化犯罪涉及面广,危害巨大,但过去对于此类案件的判罚却往往量刑不重,不少甚至最终不了了之。
电子时空不道德行为、数字化犯罪的温柔面纱,“计算机天才”、“电脑神童”、“网络英雄”之类错误观念,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不良舆论氛围,蒙蔽了许多人的眼睛,许多人不仅看不清这种行为的反社会性质和危害性,忽略、淡化了自觉与之作斗争的心理,而且诱使犯罪行为人,特别是不少年轻的、痴迷地爱着网络的电脑黑客们忘乎所以,陷入了不断迎接新技术“挑战”的深渊而无力自拔。例如,不少“电脑神童”、“少年天才”、“黑客”就以打入网络系统、破译计算机密码或制作、施放计算机病毒作为炫耀自己的乐事,全然不顾由此造成的经济代价和社会危害。据报道,每年企图闯入各种政治、经济、军事重地的黑客不计其数,但其中大多数并没有特殊动机,而只是想打败防卫严密的电脑系统,并以此为荣。实施成功后,他们也并不会产生负罪感,反而得到一种心理上的满足,一份向人炫耀的资本。然而,这类不负责任的行为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如果说,溜门撬锁所造成的不过是一家一户的损失的话,那么,对信息网络的侵害,则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如网络安全方面的花费已越来越高),甚至整个社会的无序、混乱甚至瘫痪。
总之,如果不改变以上那些善恶不分、是非颠倒的舆论导向的话,不使种种违规、违法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不形成数字化犯罪可耻的舆论环境的话,电子时空在前赴后继的挑战者、犯罪嫌疑人面前,是难有宁日的。对此,学校、家长和社会各方应通力合作,大力对青少年进行系统的信息伦理与法制教育,讲清包括黑客行为的严重的反社会性、非道德性,加强正面引导,使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法制观,增强道德与法制意识,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抵制各种不道德行为,与数字化犯罪做坚决的斗争。[213]
第二节 强化技术控制,完善惩罚与制裁办法
必要而有力的技术控制、合情合理的惩罚和制裁,是规范电子时空,扼制数字化犯罪,保证社会基本道德准则、道德规范得到最低限度的遵守的条件,是引导个人行为成为道德行为的根据或力量,是维护信息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
一 强化技术手段,加强网络监管
电子时空是一个高技术、高智能的全新空间,它具有与现实社会不同的特点,如数字化或虚拟性、开放性或超地域性、自主性与互动性,等等。这种高技术、高智能特征,决定了信息伦理建设离不开一系列技术手段,对那些不道德行为,特别是数字化犯罪加以预防,并对已经实施的数字化犯罪予以事后的制裁和有效的打击,从而依靠技术手段、措施保证信息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信息社会的安全与宁静。这正如曼纽尔·卡斯特指出的:“社会能否掌握技术,特别是每个历史时期里具有策略决定性的技术,相当程度地塑造了社会的命运。”[214]
对于电子时空安全与管理的具体技术手段很多,如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据完整性机制、路由控制机制、交换鉴别机制、业务流量填充机制,等等。这些技术控制可以围绕不同的目的、依据不同的思路加以实施。概括起来,大致有两种基本的思路:
一种是针对信息提供者或行为人的。例如,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信息提供者提供的内容加以审查;对人们的网络行为进行登记,使人们的网上行为有踪迹可寻;等等。由于互联网上的有害信息源分布很广,而且经常变动地址,因而目前广泛使用针对黄色信息等的分级标识和过滤信息的办法。当然,这种办法比较机械,需要专门的软件,而且对服务器的处理能力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还可以对需要保护的信息进行加密,以防泄露;对某些特殊局域网设置“防火墙”,加强访问控制;等等。
另一种是针对信息接受者或行为对象的。安装过滤软件,在所有网站对不良信息加以堵截、删除,使用户(特别是未成年人)无法接触。例如,可以采用路由表过滤的办法。通过在互联网路由器上加设路由过滤功能,即把有害信息源的IP地址在路由上设为deny(拒绝),就可以达到。家长、学校还可以为孩子设立密码,使用这种密码只能调阅经过选择的内容;或者根据需要,将网址设为“禁止访问”和“允许访问”的,限定青少年在网络上的访问权限;以此限制未成年人调阅互联网中的不良信息。
今天,在网络上安装过滤软件,使青少年无法接触到不良信息,已是一项广泛采用的技术措施。软件商推出了可以过滤黄色和暴力节目的网络软件。澳大利亚推出了一种能过滤有害节目的芯片,政府宣布,今后所有澳大利亚出售的电视机都必须装有这种过滤芯片。美国微软公司在其浏览器中设计了一个接收互联网内容的分级过滤装置,比如,“裸体”分成:无、脱衣服、半裸、正面裸体和正面裸体的挑逗性表演五级;“性”分成:无、热烈的亲吻、穿着衣服的性抚摸、非暴露的性抚摸和暴露的性抚摸五级;“语言”分成:不令人讨厌的语言、轻微的秽语、中度的秽语、猥亵的手势和暴露而粗鲁的语言五级。于是,家长可以通过设定浏览器的安全级,限制青少年接触色情内容。1997年在全球范围内投入使用的、由国际环球网联合会研制的互联网络监控软件“互联网络内容选择平台”,对加强互联网络的管理、普遍清除不良信息提供了可能。人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利用这一名为“互联网络内容选择平台”的软件,根据不同的要求限制调阅不同的内容。此外,利用这种软件可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对一些特定信息的监控,甚至可能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一些政治、宗教等特定信息实现监控。国际环球网联合会为了使“互联网络内容选择平台”软件达到预期效果,已要求世界各互联网络信息发布机构、互联网络服务提供机构、互联网络监控机构等对互联网络上相关信息进行分类标记。安装有“互联网络内容选择平台”软件的计算机在调阅网上信息时,就会根据这些分类标记加以判断。如果是违禁信息,计算机就会拒绝显示其内容,并拒绝传输到其他计算机上。
当然,应该看到的是,一方面,新的技术还在不断涌现,几乎可以肯定地说,技术的发展不会有什么尽头,甚至常常会超出人们的想象。通过以上各种必要的技术措施,可以预防许多不道德行为,或使一定的数字化犯罪行为难以实施。同时,如果有人一意孤行,也为事后追究其道德、法律责任,提供了技术基础和现实可能性。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注意,对于任何安全、监督方面的技术手段,其实现往往都是有代价的。例如这些技术的实施,往往会影响系统的其他性能。如上述路由表过滤办法,除了要动态地确定“黑名单”即有害信息源,如果路由器上过滤表过长,则会加重路由器的负担,降低网络性能。实际上,这也是许多人不喜欢安装杀毒软件,或不配合某些技术实施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在技术控制与网络效能方面保持平衡,需要以技术为基础进一步加以研究。
二 强化利益机制的调控
在电子时空,形形色色的利益因素仍然是不道德行为,特别是数字化犯罪的重要内驱力。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在信息时代,满足人们的利益和需要,满足自己的利欲、贪欲、权势欲等等,仍然是人们行为最原始的动力。
自电脑、网络出现之初始,各种不道德行为、特别是数字化犯罪多以获取钱财、取得“好处”、发泄不满和仇恨等为目的。而当电脑、网络应用到生产、生活、经营、娱乐、军事、国防等领域后,上面存储的大量的有价资源,如银行账目、公司经营报表、招投标标的、国家或军事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等等,常常成为一些人觊觎、攻击的对象。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系统已日益成为各个企业、各个部门、各个地区、各个国家的核心机密的集中部位。网络信息系统运行的干扰与反干扰、信息的窃取与保护,已经成为异常激烈的看不见的战线。
因此,通过给予各种不道德行为、数字化犯罪者一定的利益制裁,如罚款、限制其网络功能的使用、暂停网络使用权等等,促使其记取教训,改过向善,是十分必要的措施。信息社会的这种利益导向,是社会道德他律的常见形式,它对人们道德观念和行为的影响是最直接、也是最易见效的。
三 运用法律制裁,确保伦理底线
正如下一章将论述的,法律法规是一个社会中人们行为最基本的指示器。它对于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威慑和惩处不合法的过激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以其“强制性”或以“必须”的形式,使人们不敢越法规即底线道德半步。这是道德的外部惩罚与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措施。当然,法律制裁和利益机制的调控,在电子时空的管理中常常是结合起来使用的,例如,在美国,对数字化犯罪者常见的法律制裁手段除了监禁和社区义务劳动,还有罚款,或与电脑网络相隔离等。
目前数字化犯罪十分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数字化犯罪的曝光率极低,犯罪黑数很高,作恶者常常逃避惩治后果。而且,有时网络警察们即使捕获了罪犯,但由于法律上存在一定漏洞甚至空白点,司法上少有先例可循,因而很多时候都判决很轻,甚至有时还免予起诉。对罪犯的无动于衷、故意放纵,几乎无异于鼓励犯罪。因此,加强立法,减低数字化犯罪黑数,提高犯罪受惩率,真正形成“恶有恶报”的良性机制,对罪犯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将是使网络时空成为法治社会之关键。特别是在信息时代发展初期,可以考虑制定一些基本的网络道德规范,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作为网民网络生活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既“依法织网”,又“依法治网”。唯有如此,信息社会之道德理想才不致成为空想。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技术控制、道德的外部惩罚与制裁对于抑恶扬善,维护信息社会的正常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这是人们摄于外部力量对于道德规范的遵守,只是一种被动的、非自觉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并没有达到高层次的道德境界。因此,切实加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的道德人格建设,培养其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自律意识,使其将(合理的)外在规范转化为内在的要求,信息伦理、网络道德才可能达到比较高的境界。
第三节 立足“人本”进行建设
道德是专属于人的范畴。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215]即是说,讲仁义,有道德,是人别于动物界,甚至人之为人的标志性特征。“人无德,其异于禽兽几希?”极端不讲道德的人,历来被认为“形同禽兽”,甚至“禽兽不如”。这类人生活在世界上,不过是“行尸走肉”,人也不成其为“人”。因此,以人为本,从人出发,也是信息伦理、网络文明建设的基本方略。
一 加强道德主体建设,依靠自律、慎独建设电子时空
如同传统道德建设一样,信息时代伦理道德建设的关键依然是人,因而有必要着眼于人自身,加强道德主体建设。
道德主体是具有道德权利、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意识,依据自身的道德需要与能力而活动着的人。意识到自己的道德需要、道德的“责、权、利”,并以之作为自己行为的依据与向导,是一个人成为真正的道德主体的必要条件。加强道德主体建设,必须唤醒网民们的道德意识,使其明确自己的道德需要和道德义务,增强其道德行为的自觉性,强化其道德行为的情感体验,自觉地订立、认同、遵循、维护相应的体现网络时代特点、体现尽可能多的人的意志、利益和需要的伦理道德规范。
与靠外在的力量和人们对惩罚的恐惧进行监管和约束的传统道德不同,信息伦理主要靠人们自觉的道德修养,靠“慎独”来实现。“慎独”强调了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和一贯性。对于信息社会来说,培养实践信息伦理规范、遵守公共规则和秩序的品质,特别需要从“慎独”开始,养成习惯,形成自觉。当信息伦理规范成为人们的一种发自内心的深刻的责任感和权力感时,信息社会伦理所具有的外在性、他律性就被扬弃了,道德的发展也随之由他律阶段跃升到自律阶段。
应该承认,目前电子时空的基本道德水平还不太高,存在大量道德困惑、迷惘和道德冲突。例如,不少人一边抱怨盗版现象严重,一边自己也随意下载软件和视频音频作品;一边谴责他人不尊重知识产权,一边自己也大量使用未经授权的文件和数据;这类“只见律他,不见他律”、“只知律人,不知律己”的心态,是与信息伦理的精神实质完全背道而驰的。在这个时候,一方面必须要求人人“从我做起”,自我约束,自我提升;另一方面,由于建立在自律基础上的信息伦理的基础仍缺乏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应该尽可能地把传统社会的道德他律方式与手段,如舆论监督、经济制裁等移植和改造过来,从而使道德自律与道德他律相结合,使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与信息社会的外部制裁相结合。
今后,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随着信息社会的开放度和自由度的日趋提高,随着复杂化、多元化和商品化趋势的日趋加强,信息伦理之他律的难度还会进一步加大,但是,这也为人们道德水平的提升,即进入道德自律阶段提供了契机。当网民们通过实践、学习与思考,把握了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把握了自己真实的道德需要,明确了自己的道德权利、责任与义务,通过反省,发现并克服了自己的恶念与陋习,在实践中改造自身,躬行、践履道德规范,锻铸自己的高尚人格时,一个道德自律阶段就到来了。当然,这必将是一个漫长的和逐步积累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 化害为利,治病救人
在信息伦理建设,特别是规范青少年黑客及其行为(包括打击和惩治黑客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时,我们不应忽视,甚至必须铭记一个基本的原则:“人是目的”,“以人为本”。在这一原则之下,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人们的一切相关的政策措施、理论观念、具体行动,都必须是从人出发,为了人和服务于人的。
众所周知,医学上有所谓“治病救人”一说:“治病”在于“救人”,这里“救人”是根本性的目的。我们对黑客及其行为的规范、治理,其目的亦与此同。也就是说,这种规范、治理一方面在于依法治网,保卫电子时空的安宁;另一方面,也在于挽救人、改造人、塑造人,使每一位迷途的黑客改过自新,弃恶从善,重新做人。
人的本性并无所谓善恶之分。在理论上,我们既无法证明或证伪“人性善”之类假定;但同样,我们也无法证明或证伪“人性恶”之类猜测。也许我们更愿意相信,一个婴儿呱呱坠地之时,是如同一张白纸一样纯洁的,并无所谓性善与性恶。如果说,并不存在什么“龙生龙,凤生凤,耗子生的儿子会打洞”之类“真理”、不存在什么天生的罪犯的话,那么,除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任何人都得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除了为自己的一切恶行付出法律规定的相应代价之外,根本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力剥夺犯罪行为人的其他权利。特别是,给那些年轻的、并非不可饶恕的“信息路上的迷途羔羊”、那些不慎失足者以出路,给他们弃恶从善、“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机会,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是文明社会之应有之意。
总体来看,黑客都拥有较高的智商、不错的技术。从纯粹技术的角度来看,或许我们可以这么说,黑客所掌握的技术还是社会的一笔宝贵财富。因为,技术本身是无所谓善恶的,绝不能因为技术掌握在作恶者手中,就连技术本身也否定了。这就如同地主、老财的钱或许来历肮脏,但钱本身并非真的就是“赃钱”、“臭钱”一样。对他们的钱收缴以后,照样可以为我所用。对黑客们的技术同样如此,一样可以加以利用。进一步地,如果能够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工作,开启、培育其“善端”,使之“放下屠刀”,改恶从善,重新做人,他们也许将在网络时代的建设中,为社会作出重要的贡献。这应该是更符合网络社会、文明社会的目的的。
如前所述,黑客之行为动机是十分复杂的,甚至比我们所知的现实生活中的犯罪动机还要复杂。在这些人中,有些并没有反社会、对抗社会的动机和目的:有些仅仅把自己的行为视为一种智力“游戏”,一种向自己智力的“挑战”;有些只是为了向同伴、他人炫耀,证明自己的能力;还有些甚至不过是想做个“游戏高手”、为了“玩玩”(只不过对玩的后果考虑不多)。一旦长大走向社会,有了工作、有了家庭之后,黑客们自身更多地承担了家庭和社会责任,也往往就开始改变他们的观念与信念,往往会“金盆洗手”,告别其“浪荡网络”的黑客生涯。——现在许多著名电脑公司的技术中坚,早年都曾有过或长或短的黑客经历。
因此,对待这些“一网情深”的、被俘获的技术上的“神童”、“天才”、“高手”,用简单粗暴的、千篇一律的方法去对待,如想方设法将他们关在高墙内,也可能对人类是一笔巨大的损失。毕竟,有许多黑客并无恶意,是可能为主流社会所接纳的;毕竟,黑客高超的技术是我们社会的一笔无价的财富;毕竟,许多黑客存在着去恶从善的可能。因此,在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控)之前提下,使“人尽其才”,为我所用,也是不错的选择。
近些年来,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目前世界上有些著名的大公司,乃至某些国家核心部门,如美国IBM公司、美国中央情报局、美国军方等,常常聘请或雇用一些技艺高超的“白领黑客”,为其所用。例如,著名的IBM公司设立了一个“互联网紧急应答处”,通过雇用的“白领黑客”小组对其“防火墙”及其他安全系统加以攻击,以测试和加强其信息安全。可见,充分利用黑客在技术上的优势,“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把人们谈虎色变的黑客变为盟友,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IBM公司等确实独具远见卓识。
包括一些执法机构也在设法利用黑客的知识、智慧与技术。我国向来有“立功赎罪”之说,用自己的技术与行动,协助目前技术上还比较滞后的警察、法官们追剿网上不法之徒,也是黑客们弃暗投明、弃恶扬善的具体表现。在美国早期的一些案例中,这类先例已有不少,如有些法官判决黑客们为其普及电脑网络知识、在治安机关的训练班授课、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而赎罪;有些法官判决黑客们以公开演讲代替刑罚;还有些曾经利用黑客来追捕黑客,破获犯罪案件;等等。这也即是所谓“戴罪立功”之意。
特别是,对于那些年少的“迷路者”,我们更多地应该加以引导。很少有人不知道鲧和禹治水的故事。鲧用的办法是“堵”,结果“堵”不胜“堵”而以失败告终;而禹吸取了鲧的教训,他采用“疏”的办法,终于获得了成功。防恶、治网、治理黑客亦如防水、治水,从鲧“堵”禹“疏”、鲧败禹成的故事中,我们也可得出一个相似的结论:“疏”胜于“堵”。
当然,对于黑客们的这种“利用”,确实存在一个如何导向、如何管理、如何监控的问题。如果一味地放纵、听之任之,如果不予以适当的制度上、法律上、道德上、行动上的监管,那么,某些情况下也难免“放虎归山”,甚至养虎遗患。而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对其的思想感化和改造,采取措施促使其重新做人,那将是信息时代人类社会之一大幸事。其实,我们应该已经认识到,黑客们并不简单地等同于罪犯,许多黑客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他们不过是信奉自由、共享与分权,不过是想在电子时空证明自己的不凡才能。如果能够提供合法地发挥其才能的处所和机会,使他们有机会融入社会主流文化,获得社会的认同与尊重,黑客们对电脑网络的热爱与无与伦比的技术,将可能成为信息社会的一项宝贵的财富。
总之,对于黑客及其行为,一方面,由于目前不道德行为十分普遍,数字化犯罪十分猖獗,电子时空的秩序亟待规范,因而对一切敢于以身试法者,特别是造成了严重损失者,必须依法严惩不贷;另一方面,这种严惩并不是存心与年轻的黑客们“过不去”,并不是只“惩”不“救”,只要他们能弃恶从善,改过从良,也应该给他们“放下屠刀,重新做人”的机会。或许,给人一次去恶向善的机会,也“胜造七级浮屠”。[216]
第四节 以建设的姿态走向未来
我们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技术转型、社会转型、创新变革的时代。信息时代社会的发展还刚刚开始,新世界还处于萌芽状态,它将会把社会改造成为什么模样,至少目前还无法清楚地、具体地加以预测。不过,有一点我们是可以肯定的,即各种不道德行为、包括数字化犯罪的手段、方式和具体内容,同样也才刚刚起步。也正因为此,对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网络行为的教育、管理、规范、治理,当然也仅仅处于起步阶段、摸索阶段。
有人曾经天真地以为,目前的电子时空,不道德行为、包括数字化犯罪之所以十分猖獗,主要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例如互联网建设的时间还不长,技术上还不是十分成熟、完善,网络安全措施漏洞过多,法律上也存在诸多空白点,等等。似乎一旦这些方面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或是取得重要进展,不道德行为、包括数字化犯罪就能很快得到控制。实际上,这只是一相情愿的幻想。正如许多有识之士指出的,希望通过技术或常规的执法途径减少数字化犯罪的前景将是暗淡的。
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并无所谓善恶,其良性、恶性作用也是因人而异的。目前,任何网络安全技术都不过是一道“较矮的篱笆墙”,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充其量只是给人设置些或大或小的障碍罢了,何况大多数机构都没有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员或技术。甚至有些安全技术还使得人们在上网时常常很不方便,仔细算来可能得不偿失。我们不妨想一想,我们中国人花那么多钱,修了那么多围墙,但到底减少了多少犯罪呢?实际上,那或高或矮的围墙从来就只能防君子,而不能防小人!特别是,技术也可能反过来为罪犯所用,如加密技术就曾直接为黑客、罪犯用来相互联络,或隐蔽作案、逃避追捕。他们运用这类技术甚至比安全、执法人员要积极得多,主动得多。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高技术办法都立刻遭到了黑客的反击,我们不得不承认,技术优势常常在黑客一边。也正因为此,常常网络犯罪的黑数很高,网络犯罪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目前的法律法规,大多也不过是一些被动的规范、规定,并且比较滞后。它重在心理预防,重在“秋后算账”。这里有两个关键性的东西,一是法律如何真正反映、服务于人的最高目的,二是人如何在内心深处认同法律、化为自身的一部分。如果这两个东西都没有解决,法律法规就会成为外在于人的东西,其作用也就在打折扣了。何况,法律法规甚至可能还会出些偏差,司法过程可能偏离公正,因而有时难免还会有些阵痛。
实质上,问题的根源在于人。技术不是外在于人的。任何技术都只是听任于人的、服务于人的。著名作家纪德曾叙述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位牧人在希拉山洞发现了一只不知何方神仙用过的酒杯。当善良的人使用它时,酒杯里就会流出琼浆玉液;而当邪恶的人使用它时,它就会吐出乌黑的毒汁和蓝色的火焰。实际上,互联网同样如此,也在于是谁在使用它。
只要在“人”这个环节上,还有罪恶的土壤,就不可能杜绝网络恶行。自古魔道之争从来就没有停止的时候,或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或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质言之,一切都是人与人之间的较量,人与自己的较量。只要有些人依然不负责任,“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只要有些人还是见利忘义,利欲熏心;只要有些人还想把心中的恶念释放出来,污染环境;网络时空就不会安宁,与之的斗争就不会止息。
也有些学校、家长因此对网络心怀恐惧,希望等待网络变得完全干净、清洁以后,再允许青少年们上去。例如,一些家长害怕自己的子女接受不良信息,或沉迷于网络游戏,宁愿让自己的孩子不上网,或者宁愿放弃远程教育之类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除非有时迫不得已(如孩子已经成为网络瘾君子),这实际上也是得不偿失的。善与恶、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从来都是无休无止的,从来都没有结束的时候。今天拒绝电脑网络,失去了发展的机会,以后有无机会再做补偿,就很难说了。因此,正确的态度恐怕还是勇敢地跳下水去,在水中学会游泳。
也有人认为,治理青少年的网络不道德行为、网络犯罪,就像我国常常进行的打击某种专项犯罪一样,一个战役下来,就能有明显的效果。这也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一切还是不要过于匆忙,一切都不要形成过于固执的结论。在一个新世界开始的当儿,任何急功近利、期望毕其功于一役的奢望都是不切实际的,甚至是十分有害的。在这个全新的世界中,除了兢兢业业进行建设,决不妥协地进行斗争之外,别无他途。
还有人认为,治理电子时空的不道德行为、数字化犯罪,只是某些政府部门、某些人(如网管、电子警察等)的事,与他人无关。这也是不正确的,是一种逃避责任的想法。信息社会建设和电子时空的规范,人人都是“主人”,人人也自有其责。特别是,青少年关系到社会的未来,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任何人都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而电子时空的不道德行为、数字化犯罪的治理,又复杂而艰巨,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只有全社会的力量都投入进来,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织成一张正义之网、向善之网,那些迷茫的心灵才不会失落,坠入黑暗的深渊,那些冥顽不化的失足者才能够痛改前非,弃恶从善。
让人感动的是,我们在网上已经看到了许多新的尝试,有些真可谓别具匠心:
例如,总部设在德国科隆的新教拉撒路会已于几年前推出了一种名为“通过电脑忏悔”的软件,其中依据“摩西十诫”归纳出了人们常犯的200种罪过,使用者可以从中找出与自己对应的过失,然后电脑则会为他选出最恰当的忏悔词。屏幕上显示忏悔词的时候,还会出现“圣父”或“圣母”像,之后有一位牧师带读忏悔词。与此同时,屏幕上还会显示一些提示,告诉忏悔者如何通过互联网与牧师或神父联系。
德国杜塞尔多夫的一位程序师,也在当地神职人员的帮助下,开发出了一种别出心裁的“在网上与耶稣对话”的软件。它除了能够提供许多祈祷词和经文外,还能设计多种不同的弥撒仪式,以及一些其他宗教活动。
尽管目前教会方面并不接受这些方式,我们也不必认同这种具体形式,但它确实给予了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根据青少年热爱电脑、网络的特性,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充分利用互联网在教育、环境、娱乐、日常生活以及提供具体帮助等多方面的功能,进行一些脚踏实地、标新立异的创造和建设,是一定能够有所作为的。
展望信息时代的未来,如果人们只盯着那些阴暗面,盯着阳光灿烂的背面,就一定会感到十分困难,甚至感到十分恐惧。而当人们并不仅仅只是直面黑暗,同时也享受阳光的时候,他就会勇敢、开朗、达观得多。在目前的电子时空,动人、向上的事例太多了(这类故事的主人公大多都是青少年),人们正在这个自主建设、自主维护的电子时空最大限度地提升自己。人们一定会认识到,即使是为了一个人自己生存、生活得更好,也需要和其他人、其他国家密切合作,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和秩序。在规范和建设电子时空、与信息时代一同成长时,如果人们的知识、良心、觉悟、自律、规范意识以及秩序信念一起增长,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电子时空在社会各界协力同心的建设中,必将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娱乐的乐园,必将成为人类永恒向往的神奇美好之域。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