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的兴衰-为法国在近现代的强盛奠基的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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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

    如果说法国此前之所以能够在欧洲占据优势地位,主要靠的是其人口众多、地大物博,以及较早实现政治统一、建立民族国家的话,那么在进入19世纪以后,它的这种优势地位则在更大程度上与其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时地进行一系列思想创新和制度创新有着很大关系。而讲到这一点,人们往往会不由得想到18世纪的启蒙运动,尤其是想到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确实,这场爆发于1789年的波澜壮阔、曲折多变的革命,不仅仅使法国的社会面貌发生了令人难以置信但却无可置疑的变化,而且还为法国后来的兴盛奠定了思想与制度基础。

    那么,这场革命是在何种历史条件下爆发的呢?对此,法国著名的大革命史专家马蒂厄曾经指出:“这次革命并非爆发在一个贫穷的国家里,反而是在一个正在极度繁荣的国家里。贫困有时可以引起骚乱,但不能造成伟大的社会激变。”事实确实如此。因为在“旧制度”的最后时期,亦即在18世纪的后半期,就总体而言,法国的经济即使称不上繁荣,至少也处在了发展和转机的阶段。

    根据中外学者的研究,在18世纪后半期,法国的现代工业已开始起步,其标志是手工工场的集中化与新技术的采用。在此期的法国,手工工场的集中化在纺织业中表现得最为突出,手工工场大多已形成了相当的规模。

    而且从业人员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例如,仅里昂一地的丝织业就有6.5万名工人,雄踞欧洲同业之首。新技术的采用主要出现在纺织业和采矿、冶金业。例如,奥尔良的纺织业中已出现了因为轻便而容易携带的珍妮纺纱机,而有几家大的棉纺工场甚至已引进了水力纺纱机。

    在王国政府支持和英国技师帮助下于1782年建立的勒克勒佐冶金工厂以设备先进、管理有方名闻遐迩。阿尔萨斯的炼铁工厂也有了英国式的熔炉。在此要强调的是,法国此期工业,尤其是纺织业的发展从学习英国的先进技术中受益匪浅。法国方面始则曾派遣一些学者、工程专家、企业家悄悄地到英国去获取技术,继而在英国对机器生产不再保守秘密后连续派出正式考察团赴英考察。更有甚者,在1786年法英两国签订自由通商条约后,法国政府还在其后的两年里在亚眠和鲁昂设立专门机构,订购和发送英国机器。与此同时,一些英国工程技术人员因宗教等方面的原因而来到法国定居也在这方面起了推动作用。例如,一位来自以棉纺业著称的兰开夏的英国人约翰·霍尔格即为革新法国纺织工业作出了不小的贡献。此人于1745年在法国定居,1751年在鲁昂办了一家棉绒厂,不久又秘密回到英国并设法将一些新的机器设计图纸和数十名技术工人带到法国。

    在工业发展有目共睹的同时,法国的对外贸易也有了长足的进展,仅次于英国而居第二位。而这一发展还促使马赛、鲁昂、勒阿佛尔、波尔多等沿海港口城市趋向繁荣。此外,工商业的发展还导致了金融信贷的勃兴,银行数目急剧增加。至于在农业生产方面,在普遍的封建所有制和广泛的落后农耕方式之中,也冒出了一些新式农业的胚芽。一些农民通过租地或买地扩大经营,雇佣日工、短工,进行商品生产,成为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而在巴黎附近、法国西北部以及阿尔萨斯-洛林等地区,甚至还出现了若干产量最高、最为市场化的资本主义式农场。

    不过,国家经济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宫廷或政府就不会发生财政危机。由于曾宣称“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的路易十五在位期间过着穷奢极欲的腐朽生活,以及多次把法国拖入对外战争,并在这些战争中连吃败仗,他的孙子、在1774年继位的路易十六登基时面临着种种困境,其中最让他头痛的是持续有年的国家财政危机及赋税征收问题。当时,为了在国外进行的数场战争、向王公显贵支付名目繁多的赏赐金和恩给金,以及政府部门的日常开销等等,王室政府的财政已陷入捉襟见肘的境地。而要想解决愈益严重的财政危机,就必须要对第三等级怨恨不已而特权阶层死守不放的赋税征收制度进行彻底改革。

    鉴此,有“锁匠国王”之称的路易十六一直尝试进行改革,并为此先后起用了著名的重农学派经济学家、具有丰富的地方行政管理经验的杜尔哥和一位来自日内瓦的银行家内克。杜尔哥曾主张包括特权阶级在内的一切等级均须纳税,而内克曾取消了宫廷中的一些高俸而清闲的职位,压缩了王室的开支,并且还制定出了一整套节支的制度。由于这些改革触犯了特权阶级的既得利益,两人相继被免职。内克的继任者是王后推荐的卡隆。此人在上台之初,为了取悦王后,笼络王公显贵,一度采取了与内克截然相反的方法,即提倡奢侈与挥霍。其间,他为宫廷人员偿还赌债,增加他们的年金,力图以阔绰的假象抬高王室的威望。与此同时,他也寄希望于通过挖运河、建港口、修道路等手段来刺激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然而,到了1786年,迫于财政危机日益严重,卡隆也不得不效仿杜尔哥、内克,开始考虑改革财政制度,其中包括也向特权阶级纳税。为了使自己的改革方案能付诸实施,他召开了“显贵会议”。“显贵”们既然是特权阶级的成员,他们对这一改革的态度也就可想而知。果然,在1787年初召开的“显贵会议”上,与会者对卡隆的改革方案予以强烈反对。更有甚者,他们还迫使国王解除了卡隆的职务。继卡隆之后担任财政总监的是图卢兹大主教布里埃纳。他在得到了这一职位的同时,也“继承”了前任留下的烂摊子。别无良策的布里埃纳上台后同样执意增加新税,并要显贵会议同意特权等级也得纳税。他的这一决定不久引发了“贵族的反叛”。

    一些贵族还出于维护本等级的特权的考虑,提出召开三级会议的要求,希望借助于这一中世纪机构的权威来抑制国王的专制权力。

    在此更不容忽视的是,诚如马蒂厄还指出的那样:“社会激变往往是起于阶级间的不平衡。”虽然“旧制度”末期法国的国家经济正在发展,但社会阶级间的不平等和广大下层群众的贫困却依然如故,甚至愈演愈烈。而这一切将使得革命不可避免。换言之,如果说“贵族的反叛”昭示着法国专制王朝危机的加深,那么来自第三等级的不满与反抗则对专制王朝形成了更大的冲击。所谓的第三等级包括教士和贵族之外的所有居民,其人数占法国总人口的98%以上。第三等级大致可划分为资产阶级(其中既包括食利者阶层,也包括经营工、商、农、矿等业的实业阶层和自由职业阶层)、城市平民、农民三类。虽然他们之间的职业构成五花八门,经济地位相差悬殊,但却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没有特权,处于被统治地位,几乎承担国家税收的全部重负。由于启蒙思想的广泛传播与深入人心,第三等级各个阶层的人士无论是在家中的窃窃私语还是在公共场合,如沙龙、咖啡馆、俱乐部的高谈阔论中,已毫不掩饰地道出其对现实社会的不满。启蒙时代的启蒙剧作家博马舍在他的许多名剧中对旧制度作了淋漓尽致的揭露与抨击,而《费加罗三部曲》中的第二部《费加罗的婚礼》更是成为反对封建贵族的不朽之作。

    当时,每当剧中的主人公费加罗在独白中挖苦专横、邪恶与愚昧的贵族只不过是些“除去从娘胎中出来时用过一些力气,没有什么了不起”的庸碌之辈时,座无虚席的剧场中总会爆发出热烈的掌声。更有甚者,1789年春天,全国上下流传着数以百计的反封建的小册子。其中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是西哀耶斯修道院长在1789年1月发表的《什么是第三等级?》。这位背叛了自己等级的教士在这本立即被第三等级人士奉为“圣经”的小册子中言简意赅地道出了第三等级对自己被束缚和被压迫状态的愤懑,充满自信地表达了第三等级的参政要求:“什么是第三等级?一切。在此之前它是什么?什么也不是。它要求什么?有所作为。”

    在一系列改革失败表明法国已无法通过渐进改革摆脱困境、整个社会出现严重动荡的大背景下,法国大革命随着1789年5月5日三级会议在凡尔赛“游艺厅”的召开拉开了序幕。新的三级会议是按人头投票,抑或继续按等级表决?在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特权等级与第三等级的冲突显然不可避免。会议一开始,第三等级首先借代表资格审查问题发起了攻势,提议3个等级一起开会,共同进行代表资格审查,而此举无异于取消等级划分,以个人表决代替等级表决。对此,前两个等级,尤其是贵族等级的人士竭力反对,因为他们深知,若守不住分厅议事这道防线,他们今后将不得不顺从第三等级的意志。由于王室和特权等级采取顽固立场,第三等级代表决定组成国民议会,并赋予自己批准税收的权力。第三等级的强硬态度削弱了教士等级的反抗,使它首先让步。6月24日,大部分教士的代表加入了国民议会。次日,数十名贵族代表在素有自由主义声望的奥尔良公爵的率领下也加入了进来。7月9日,国民议会正式改名为制宪议会,决心制定一部王国宪法。对此,王室决定进行抵制。路易十六一边暗中下令调动军队向巴黎和凡尔赛集结,一边将已被复职的内克重新解职。由于内克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是主张改革的能臣,他的被解职激怒了早已充满不平情绪的巴黎人民。巴黎人民行动了起来,并在7月14日攻克了象征着封建制度堡垒的巴士底狱。

    由于这一具有巨大象征意义的行动充分反映出了大革命的本质特征,因此,“攻占巴士底狱”自然就成了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开始的标志。

    二、大革命的社会政治、思想文化影响

    蕴涵着极其丰富的内容,同时也充满戏剧性的变化的法国大革命对法国后来的发展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是多方面的,而就社会政治、思想文化的维度而言,至少有以下方面的积极影响尤其值得注意。

    首先,法国大革命是法国历史上第一次自然权利的革命,它把法国千百万人民吸引到争取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斗争中去,并为法国近代公民权利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以“自由”和“平等”为核心的理论基础。

    把法国人由臣民变为公民是法国大革命中革命者的共识和追求的目标。有鉴于此,如何在推翻封建制度之后,使比以往更多的人意识到他们的公民身份以及和这种身份连在一起的权利和义务,成了革命者们的当务之急。在这一点上,当推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最具里程碑意义。这一被誉为“新制度的出生证书”的人权宣言本着“简明、扼要、准确”的原则,由一个前言和相互独立的17项条款组成。前言宣布:“对人权的无知、遗忘和忽视是造成公众灾难和政治腐败的惟一原因。”因此,应该宣布人们各项“自然的、不可剥夺和神圣的权利”,以便他们牢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照权力机构的行为,在“维护宪法及所有人幸福”的原则下提出公民要求。宣言把权利分为人权和公民权两类。

    涉及人权的条款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1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2条);不准非法控告、逮捕和拘留,任何人在定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第6、7、9条);公民有思想、言论、出版和宗教自由,但必须受法律约束(第11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第17条)。涉及公民权的条款规定:“国民是整个主权的本源”(第3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6条);实行纳税平等(第3、14条);建立分权制(第16条)。上述内容堪称构成了新秩序的“基本教义”。

    在此之所以要在人权宣言前标明年份,是因为法国大革命中值得充分重视和研究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权宣言有4个,即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91年《妇女与女公民权利宣言》、1793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1795年《人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宣言的起草者在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启导下提出的一整套以自然权利学说为基础的社会、政治哲学的各项原则亦被称之为1789年原则。概而言之,1789年原则最终可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人生来是和始终是自由的,并应享有平等的权利”。换言之,人是自身的主人,在尊重他人自由的条件下,人应该不受任何阻拦地从事其体力活动和脑力活动。人可以说话、写作、劳动、创造以及取得和拥有财产。法律对所有人同样有效。不论出身如何,所有人都可担任公职;第二,国家本身不是目的,国家的存在是因为它负有保障公民享受其公民权的使命。主权属于全体公民;国民把他们的权力委托给一个负责的政府;如果国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将反抗国家的压迫。以上可见,《人权宣言》把人权与公民权的理论和思想提高到一个相当系统和成熟的水平。它宣布的具有广泛和普遍意义的人权和公民权明显地超越了英国17世纪各项权利法案的经验主义和18世纪美国《独立宣言》中的“实用性”的狭隘眼界。人们甚至可以断言,1789年的人权宣言所宣布的是超越时空限制的全人类的人权。它不仅充当了作为第一次人权革命的法国大革命的纲领,并为法国政治生活奠定了民主权、代议制、法制和分权制的重大原则,而且还对其他国家的人权与公民权从理论变成实践的进程起到了巨大的启蒙和推动作用。例如,在其影响之下,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在宪法中增加人权条款;而在制定宪法和人权法案时把它作为直接参照物的国家更是不胜枚举。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树立法国的国际威望方面,《人权宣言》所起的作用胜过了法国军队所打的一切胜仗。

    其次,依据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政治原则进行政治制度的建设,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并初步进行了这方面的实践。

    众所周知,法国近代政治制度直接起源于大革命。

    在大革命拉开序幕之后,怀着除旧布新的坚定信念的革命者们即展开了建立新的政治制度的活动。在这一过程中,革命者们以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学说为依据,在对旧的政治制度进行无情的批判的同时,也对新的政治制度进行了周密的考虑和设计。例如,作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1791年宪法》开创和奠定了法国资产阶级的现代国家管理制度。它在宣布国家主权属于国民的同时,在国家机构的设计方面明显地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明确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的地位和职能:立法权属于选举产生的立法议会,行政权归国王,司法权由选举产生的法官执掌,司法独立。更值得我们重视的是,法国大革命还毫不含糊地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原则。《1791年宪法》特别规定:没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力,国王只有根据法律,才能治理国家和要求服从。与此同时,制宪议会不仅在废除旧国家体制、旧等级制度、旧区域划分、旧行会制度和工业法规等方面均靠的是一系列立法,而且在建立经济自由、公民平等、宪政体制等方面也同样如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法国大革命中,法是新政权全面改造封建制度的有力工具,法律和法令成为国家中的最高权威。诚然,在大革命中,特别是在恐怖年代里,也发生过许多背离法治、无法无天的暴虐事件,但是在主流上法律的尊严是不可动摇的。再次,创造了一个井然有序的地方行政区划,极大地促进了民族统一的完成。

    在旧制度时期的法国,虽然其中央集权的程度居于欧洲国家的前列,但地方行政仍然处于政区重叠、官制杂乱的极为混乱的状态。例如,当时的省往往是传统的封建组合,同时交错着司法区、教区、军区和税区等等,并未构成严格的行政区域。在同一个省内,总督(一译巡按使)、省长、主教、卫戍司令等等可谓是各行其是。面对这一局面,1789年12月与1790年1月,制宪议会通过一系列法令,取消了旧制度的所有区划,统一制定行政区划。

    在新确立的地方行政体制当中,旧有的行省和财政区不复存在,全法国被划分为83个省,以下依次再细分为地区、县和市镇。在省和县之间设立的区不是行政单位,而是为地方选举设立的选举单位,而市镇则是基层行政单位。

    区一般以当时的常规交通工具-马车能在一天内从其最远的边界抵达省府为限;县的辖区则以马车能在一天内从其最远的边界到县府所在地打个来回为限。地方行政区划的重组堪称是法国大革命时期最富有建设意义的成果之一。正如米拉波说认为的那样,新的地方行政区划体现了对长久以来由道德、风俗、习惯、生产和语言所建立的密切联系的尊重。新的统一的省、地区、县、市镇4级地方制度,取代了旧的重叠杂乱的地方制度,激发了全国团结的精神,消除了那些妨碍建立资产阶级现代国家大厦的障碍。更有甚者,它的影响在当今法国仍清晰可见。

    法国大革命的破旧立新还从多方面完善了法兰西民族的统一。虽然在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前,法兰西民族统一的过程早已开始,但由于地方行政区划重叠杂乱,各地封建特权盛行,国内关卡重重,方言俚语大量存在,民族统一大业远未大功告成。作为一场席卷全国的运动,法国大革命使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全体居民都要服从国家和统一的行政机构。它除了引发人们的政治热情之外,也通过号召全体法国人关心国家和民族的命运,鼓动起爱国主义的激情,使得法国人的民族意识进一步加强。

    而且,由于革命者将民族与国家相等同,他们更是把民族统一作为与民族再生一样的重要任务。在这方面,革命者所采取的许多措施均加深了全民族的认同感。例如,在统一制定行政区划之外,他们还实行了统一司法,统一度量衡,取消关税等等。而当时流行的共同的革命节日、革命文化、革命的价值观亦使法兰西民族的文化心理特征渐趋统一。更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大革命还促进了法兰西民族语言的统一。在大革命以前,全国2600万人口中,有1200万人不懂或不能正确使用法语,不同的方言达30余种。在大革命之初,由于受18世纪的世界主义以及所谓民族以自愿结合为原则的观点的影响,革命者并未关心语言问题,而地方自治的自由主义倾向也促使他们对推广法语兴趣不大。在这一背景下,制宪议会还于1790年1月14日命令把各项法令翻译成在王国中使用的各种方言。然而,不久,革命者们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发生改变。他们中的一些人认为,主要为教会所坚持的方言俚语会助长反革命。例如,巴雷尔以救国委员会的名义向国民公会提出的关于法语教育的报告中即称:“下布列塔尼语说的是迷信和宗教狂热崇拜,德语在这一点上,1790年7月14日为纪念攻占巴士底狱一周年而举行的全国联盟节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日,巴黎群众和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共约40万人云集在马尔斯校场。在隆重的仪式中,拉法耶特登上祭坛,以各省所有联盟成员的名义宣誓:“永远忠于国民,忠于法律,忠于国王。”在制宪议会的议员作了同样的宣誓后,国王也宣誓忠于国民和法律。顿时,民众的欢呼声响彻云霄,人们都沉浸在极大的喜悦之中,因为,全体法兰西人广泛地团结起来。对于这一激动人心的场面,法国著名学者于连·邦达曾有过精辟的描述:“7月14日这一天,法兰西人战胜了分裂,排除了分歧,坚定了他们组成一个民族的决心。他们不再是世袭君主统治下苟且偷生的臣民,而是自愿成为同属一个民族的公民。如果说这是一个神话的话,那么这就是我们的神话。”

    说的是逃亡和对共和国的憎恨,意大利语说的是反革命,而巴斯克语说的是宗教的狂热崇拜……我们得消灭这些谬误的工具。”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国民公会责成公共教育委员会编纂一部法语语法书和一部词汇汇编。国民公会还在1794年1月27日决定,今后的政府文件和公证文书一概使用法语起草,私人文书也需用法语起草才能归档。与此同时,国民公会还决定,各使用方言的外省必须在十天内向辖区内的每一个市镇派遣一名法语教师,负责在当地普及法兰西民族语言。此外,大革命期间报纸的大量发行、革命歌曲的流行、识字课本的传播、公民誓词的盛行等等也都对法兰西民族语言的统一有所助益。

    最后,实行了教育和宗教改革,使法国社会及其教育摆脱宗教影响和封建主义的束缚,向世俗化和国民化的方向发展。

    法国早在11世纪,就已经逐渐成为欧洲的文化中心。故此,在中世纪后期的西欧,甚至还流传着“意大利的教皇、日耳曼的帝国、法兰西的学艺”的说法。及至法国大革命前夕,法国各种类型的学校、学院和大学更已基本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教育体系。但是除了军事院校、特种科技学校和法兰西学院外,全国教育均由封建势力的代表-教会所控制。对此,从18世纪中期开始,许多有识之士就对教育状况进行了猛烈抨击,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设想,其中包括教育的世俗化。大革命对教育的积极作用首先体现在思想上。1789年的《人权宣言》尽管没有直接涉及教育,但是它确立的各项原则,特别是自由和平等原则,已经为法国教育摆脱封建主义的束缚,走向世俗化和国民化指明了方向。具体而言,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如果说法国资产阶级力图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战胜封建势力,上升为统治阶级的过程中自然而然提出了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的要求的话,那么他们在教育方面不仅要求得到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而且还要求取缔封建势力的代表-教会在教育方面的统治地位。他们在教育领域用以对付封建势力及教会的理论武器主要是教育世俗化、民主化的主张。1791年9月,制宪议会在宪法第一编中增加了体现受教育是全体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的原则的一个条款,并以法令的形式责成宪法委员会就具体实施这一条款进行研究。在这点上,受宪法委员会委托具体进行相关研究的塔列朗的理论主张尤其值得人们关注。塔列朗根据百科全书派的观点,从自然属性的角度阐述教育面前人人平等的理由。他说,教育是所有活动的自然产物,因此它属于所有的人,不分年龄,不分性别。教育与社会和个人有内在的联系。国民教育是国家的一种社会责任,所有人无例外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此外还值得关注的是孔多塞在总结和发展前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的国民教育的三项原则:平等、世俗、自由。在大革命期间,历届政府都曾提出或讨论过建立国民教育体制的重大原则和方案。它们的具体内容、措施虽然不尽相同,但其目的是一致的:建立资产阶级的教育体系,培养共和国的公民。这里要注意的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革命者们在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人的受教育权的同时,其在教育方面的要求基本上与培养适应人们意欲建立的“再生的国家”的“新人”的幻想联系在一起的。拉博·圣埃蒂安提出的口号“应当使法国人成为一个新的民族”,从1792年起成了不少著名人士提出的国民教育的重大计划中重复出现的固定词句。在他们的理念中,其衷心呼唤的新人没有任何私心,全身心地致力于公共意志,将自己的存在完全地与集体的幸福等同起来。而教育的目标就是修正人性,以便使人性与这种愿望相一致。这一切都对法国后来的国民教育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在近代国家的确立进程当中,国家的世俗化几乎具有与国家的政治改造不相上下的重要性,而从这一维度来看,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宗教改革颇有可圈可点之处。

    众所周知,法国素有“天主教会的长女”之称,天主教会在法国封建社会中的势力异常强大,并已成为旧制度的坚强支柱。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制宪议会在大革命爆发后不久,即在1789年8月12日选出了一个旨在加速推进宗教改革的教会委员会。在8月26日,制宪议会又在最终通过的《人权宣言》当中宣布“宗教的意见不受干扰”,承认信仰自由,宗教宽容,打破了天主教长期以来在法国的国教或准国教地位。制宪议会在1789年11月2日、12月29日以及1790年3月17日还先后颁布了没收一切教会财产、以教会财产为抵押发行财政票据(指券)以及将教会财产作为“国有财产”出售的法令。这些法令从物质上沉重打击了天主教势力。此外,对教士也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例如,制宪议会在1790年2月下令取消各种修会或教派,修道者可还俗或者集中到指定的暂时保留的几个修道院里去。本堂神甫应宣读和讲解议会法令。

    制宪议会在完成了从干涉教会事务到控制教会事务的转变之后,进而在体制上甚至观念上对教会实行全面改革。

    1790年7月12日通过的《教士公民组织法》就是这种全面改革的标志与成果。它规定:废除旧的教区,按83省行政区划设立新的主教区,主教由公民选举产生,不再由教皇任命。高级神职人员的薪俸由国家支付,教会由此趋于世俗化。此外,同年11月27日所颁布的《教士宣誓法令》规定,凡大主教、主教和本堂神甫都要宣誓效忠于民族、法律、国王和制宪议会颁布的宪法,违者将撤消其职务与积极公民权,其职务由已宣誓的教士取代。诚然,大革命的急风骤雨并没有把基督教传统连根铲除,但它显然大大削弱了这一传统,并使相当一部分法国人脱离了这一传统。与此同时,法国天主教的势力因在这次宗教改革中所遭到的沉重打击,似乎出现了一蹶不振之势。总之,作为革命者创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革命时期的宗教改革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是积极的,并且是极其深远的。

    除了上述几点之外,法国大革命给法国社会政治、思想文化带来的积极影响还有许多,因篇幅所限恕不细述。

    不过,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要看到法国大革命亦给法国后来的社会政治、思想文化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尤其是使近代法国政治出现了长期动荡的局面。这种负面影响至少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在法国形成了内战式的政治文化。自法国大革命爆发以来,法国社会内部似乎开始了一场永无休止的内战,以左右两翼形式出现的“两个法国”之间的对抗,始终伴随着大革命时代那种强烈情绪化的尖锐方式,呈现着势不两立的极端形态。其二是非理性的群众运动。虽然群众运动本身是一种值得肯定的大众政治参与方式,它在合理的范围内确实也会对政治民主化进程起着巨大的推进作用,但是,如果它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尤其是表现出托克维尔所指出的那种“不是由原则指导,而是任感情摆布”的严重的“非理性的”特征时,它的负面作用同样也不可小看。然而,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所致,在法国大革命中确实不时出现了种种异常活跃的“非理性的”群众运动,更有甚者,这样一种传统还在近现代法国中得到了延续,而这一切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有损于法国的政治民主化事业。

    其三是自觉不自觉地诉诸于专制主义的强制手段。

    由于专制主义在旧制度的法国有着深厚的传统,大革命中的革命者们虽然一方面执着而不切实际地追求“自由”与“平等”,但另一方面却又无法摆脱专制主义的传统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故此,一旦有合适的机会或借口,一些人在革命进程中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诉诸专制主义的强制手段。这一点在雅各宾专政时期充分地表现了出来。

    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更有甚者,这样一种做法并未随着雅各宾专政的倒台而终结,而是仍然不时地、程度不同地在法国表现出来。而这一切对法国社会后来的发展显然是负面影响居多。

    三、大革命对法国经济的影响

    作为旧制度的埋葬者与新制度的催生者,大革命势必对法国当时以及后来的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关于这种影响究竟是积极还是消极,则是一个必须从短时段与长时段的角度分别予以回答的问题。

    就短时段而言,法国大革命对法国的经济,尤其是法国的工业化进程来说绝非福音。首先,由于接二连三的内外战争,以及持续不断的社会动荡,法国从18世纪开始的经济增长进程被强行打断,尤其使在18世纪这一法国“工业兴起的世纪”中得到明显发展的纺织、冶金和采煤业等一度出现倒退。其次,伴随着大革命出现的内外战争与社会动荡不仅使法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经济活动难以为继,而且还使法国不得不再为之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对此,法国著名的大革命史专家乔治·勒费弗尔概括道:“革命使法国变穷了。公共设施破败不堪,即使巴黎的建筑物和道路也年久失修。死亡率上升了,据说,仅在军队中就有60万人死亡或失踪。共和国虽然把疆土扩展到了‘自然疆界’,但它失去了殖民地,海上封锁使法国出口额比1789年减少了一半。此外,为了保住新占领的土地,法国必须继续打仗。”具体而言,如果说法国在法国大革命的最初几年,亦即1789至1791年的经济状况尚好的话,那么在这之后即陷入了极度的困境:战费和军队给养开支过于巨大,作为货币流通的“指券”在被迫不断扩大发行量后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以英国为首的反法联盟对法国实行的封锁与禁运使法国的对外贸易急剧萎缩并由此导致某些原料的短缺和若干日用消费品的匮乏,而一些投机商人的囤积居奇行为则使得面包不仅价格昂贵,而且还非常难以买到。普通民众的生计受到严重威胁。虽然从督政府统治时期起,法国的经济一度出现转机,但控制通货膨胀的失败,使得许多人将资金转向投机买卖和购买土地保值。这一倾向导致了经济不稳定局面的继续存在,尤其对法国的工业化进程继续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法国工业在1800年只达到大革命前产量的60%,只有棉纺织工业勉强和大革命前持平。进而言之,如果说在大革命前,法国工业和英国工业旗鼓相当的话,那么经过大革命,法国与英国之间在这方面的差距已一目了然。

    但是,若从长时段来看,法国大革命中的许多创举或措施对法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却是不容否认的。其至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乔治·勒费弗尔:《法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36页。

    第一,大革命确立了以自由经济为基础的新经济秩序,尤其是在工业领域中实行包括企业自由、生产自由和雇工自由在内的经济自由主义。在此,我们仍然首先要肯定《人权宣言》的重要意义。诚然,在《人权宣言》中并没有任何直接涉及经济自由的条款,但它在第4款中对“自由”作出的下述界定,即“自由是指可以做一切无损于别人的事”,无疑为经济自由确立了原则。此后,这一原则在大革命时期的许多立法中得到具体规定,并在实践中得到具体体现。例如,1791年3月2日在议会获得通过,并从同年4月1日起生效的《达拉尔德法》全面取消了严重束缚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作为一种封建特权的行会和师傅制度,以及享有特权的手工工场。从此,人人皆可成为雇主,而所有的工场主均可放开手脚,自由经营。为了防止行会制度以“会议”等形式死灰复燃,1791年6月14日,勒·夏普利埃代表宪法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法令草案,内称:撤消相同身份和行业的公民的各种行会是法兰西宪法的主要基础之一,因此,“禁止以某种借口和以任何一种方式实际上重建这类行会”。

    它同时还规定,相同身份和行业的公民作出的决议或订立的契约,均应宣告为违反宪法、侵害自由和《人权宣言》,相关人员将分别按其违法行为的轻重处以罚款、暂时剥夺积极公民权利或入狱三个月;承包工和工人的个人自由如果由来自这些组合的威胁或暴力行为而遭到打击,这种暴力行为的责任人将被作为公共安宁的扰乱者进行追究。这一法令草案在被提出后,很快就在制宪议会获得通过。这里要明确的是,虽然这一著名的《勒·夏普利埃法》后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被资产阶级政府用来作为镇压工人的罢工和结社斗争的工具,但它的初衷则是进步的,并且对促进法国工业的自由发展亦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制宪议会在废除行会和取缔工人组合的同时,还取消了一系列在当时正妨碍着近代工业发展的陈规旧制,例如,其在1791年9月至10月间取消了行业业务督察委员会和产品制造管理人,并废除了采矿禁令。

    此外,为了促进工业自由的发展,制宪议会还曾参照布列塔尼的法律,推行一种自由的发明专利特许证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使发明成了一项可以转让、可以出卖的私有财产,有利于进一步激活工业的竞争活动。

    第二,形成了统一的国内市场。在法国大革命当中,法国在打破国内的关税壁垒,实现国内贸易商品的自由流通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例如,制宪议会在1789年8月29日承袭杜尔哥、布里埃纳等人的主张,宣布恢复布里埃纳实行过的国内粮食贸易完全自由(不过,粮食仍旧不准出口);1789年11月5日,议会又通过决议,取消省际关卡;1790年3月21日,取消了盐税;1791年2月19日,它又两度颁布法令,规定在1791年5月1日以前,所有国内关卡包括征收入市税的市设关卡在内一律废除,而通行税则像某些封建权利义务一样需要赎买。从此,税卡被推到了国界线上,国内的商品流通摆脱了通行税,免除了有关盐税和助税的重重检查(盐税和助税的税率曾因地区而不同),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因其可以同外国自由贸易而原来被称作“事实上的外国”的阿尔萨斯、洛林两省也被包括进国界线之内。与此同时,议会还废除了一系列制约集市和商场进一步自由发展的旧的规章制度,并为了活跃市场赋予若干影响较大的集市种种优惠权。为方便国内贸易商品的流通,议会还统一了全国的度量衡,建立十进位制。由于国内市场的统一和健康发展还必须有赖于国家对国内市场的保护,消除国外产品大量涌入而造成的对民族工商业的损害,法国大革命期间的不少当权者出于法国工业落后于英国,自由贸易无疑对法国不利,加之其他欧洲国家也都高筑关税壁垒以保护本国经济的考虑,故而在国内贸易中坚定不移地奉行自由主义政策的同时,却在对外贸易领域中采取了与之不同的政策。例如,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在1791年2月12日议会获得通过,并在同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古达尔法》规定,所有进口商品在入境时须准确申报其价值,进口商品分为两类:征税商品与免税商品。包括船舶、烟草制品、丝绸等在内的22种商品不得进口,而煤炭、矿石、建筑用的木材等原材料则严禁出口。

    第三,建立了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鉴于财政危机是直接引爆法国大革命的导火索,因此革命者们势必把建立一种公平分配的新的税收制度作为己任。

    而从新的税收制度的内容与结果来看,它对工商业的发展无疑是极为有利的。新税制主要由地产税、动产税、营业税三种直接税和若干间接税构成。作为当时最主要的税目,新地产税则在1790年11月23日制订完毕,并根据土地收益征税。动产税法于1791年1月13日在制宪议会通过,它分为财产税、仆从税、骡马税、居住税和所得税5种,其中财产税向所有拥有不动产的人征收。营业税由制宪议会在1791年3月2日宣布设立,其按照工商业利润以及商店、工场、杂货铺的租金分为若干等级征收。例如,根据规定,面包铺减半征收,酒店、饭馆、烟草厂店等加倍征收,而无店铺的集市商人和小贩则缴纳一种特别营业税。在这些直接税当中,最重的是地产税,而征自工商业收入的营业税则相对轻得多。虽然由于多种原因所致,1791年开始的这一税制改革并未取得预期的成功,但这一税收制度的取向及其实施的结果显然有利于促进法国工商业的发展。

    第四,解除了农民的封建义务,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并把他们引向了商品市场。法国大革命在涉及农民、农村和农业方面进行的重大改革主要由以下三方面的任务组成:废除封建权利、重新分配公有土地和确定新的土地所有制。这些任务的完成基本上是通过1789年8月5-11日法令,尤其是1793年6月3日到7月17日颁布的3个土地法令来实现的。由于农民起义在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愈演愈烈,起初并不急于讨论这方面问题的制宪议会不得不首先把农民问题提上议事日程。1789年8月3日,调查委员会向议会报告时认为,农村中的暴力行为已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提议实行镇压。但是,议会中的大多数认为,镇压只会使局势进一步恶化,适当地满足农民的要求才是出路。在8月4日夜晚举行的会议上,一些代表表示应该废除各种不合理的特权和赋税。从8月5-11日,制宪议会最终完成了制定一系列废除封建特权的法令的工作,史称“8月法令”。“8月法令”宣布“将封建制度完全予以废除”,但同时还规定源于土地的封建义务要以赎买方式来废除。虽然这意味着农民的人身得到了解放,而其土地并没有被解放,但该法令毕竟从根本原则上废除了封建制度,拆毁了旧法国的框架。不过,真正宣告法国封建义务的终结,并使广大农民群众有望获得一块真正属于自己的土地的是国民公会于1793年6月3日到7月17日颁布的3个土地法令。6月3日法令规定,把逃亡者的土地分成小块出售,并允许贫民在10年内分期偿付地价;6月10日的法令规定,按人口平均分配农村公社的公有土地。7月17日的法令规定,无偿废除一切封建权利和义务,销毁一切封建契约,隐匿文契者将被判处监禁。凡此种种,不仅使广大农民从封建权利的牢笼中解放出来,以及或者通过国有土地的拍卖、公有土地的瓜分而获得了部分土地,或者使以前的土地取得了完全的所有权,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农村的劳动力,并由此构成了自由劳动力的一种原始储备。与此同时,地租的废除则使农民相对地有了经济上的独立能力,并被引向商品市场,更多地与城市商人、有产者、在农村置有土地的资产者接触并产生关系,而不再与、或不再仅仅与地主保持从属性的经济联系。这一切都将对法国后来的农业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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