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论口供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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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卞建林

    一、口供的定义及特点

    口供,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公安司法人员所作的陈述。

    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特殊地位,由此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具有以下特点:

    (一)如实陈述对查明案情、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

    (二)供述和辩解有很大的虚假的可能性。

    (三)供述和辩解易有反复性。

    二、关于口供的立法态度与实践背离

    以非法方法甚至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在口供反复、口供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或者其他有罪证据不充分时主要依赖口供作出有罪判决,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程序不公。

    三、2012年刑诉法修改遏制非法取供的努力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明确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二)明确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

    (三)实施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四)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增加规定。

    (五)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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