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公民参与司法研究——以刑事司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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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卫东

    一、何为公民参与司法

    (一)为何采用“公民参与司法”

    首先,依靠群众原则。

    其次,“群众”内涵的界定影响参与的社会公众的范围。

    第三,社会公众在“公民参与司法”与“依靠群众原则”中的地位与角色不同。

    (二)公民参与司法的内涵

    1.何为“参与”

    首先,参与主体的外部性。

    其次,参与客体的公共性。

    第三,参与程度的实质性。

    2.由“公民”参与到“社会”参与

    3.由参与“司法”到参与整个诉讼活动

    (三)公民参与司法的类型

    即协助型、权力分享型与权力监督型。

    二、为何公民参与司法

    (一)促进司法公正

    (二)促进司法民主

    (三)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四)有助于整合社会资源,提升司法能力

    三、公民参与司法的实践——以刑事司法为例

    (一)侦查阶段公民参与的现状

    侦查阶段的制约型公民参与主要以私人侦探为典型,侦查阶段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缺乏监督型的公民参与途径。

    (二)检察运作过程中公民参与的现状

    在我国体现为人民监督员制度。

    (三)审判阶段公民参与司法的现状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

    四、公民应如何参与司法——以刑事司法为例

    (一)侦查阶段的公民参与

    1.私人侦探制度的合法化

    2.由看守所开放走向羁押巡视

    (二)起诉阶段的公民参与

    具体而言:

    1.选任方面实行独立选任委员会制度

    2.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三)审判阶段的公民参与

    未来可以采取“双轨制”的改革策略,而在一些重罪案件中实行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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