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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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崇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过程

    (一)个别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尝试

    1992年初,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的一名16岁犯罪嫌疑人延期起诉,考察期为3个月。

    (二)较大范围内开始试点、推行

    山东、河南及长春、抚顺、南京、上海不少省市的检察机关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并开始进行较大规模的试点,这项制度一度呈现出遍地开花的趋势。

    (三)试点工作开始转向慎重、停滞

    随着探索和研究的不断深入,对于该项制度是否应当继续试点推行的问题,逐渐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被提上立法日程

    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专门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出了规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有:

    1.适用对象

    2.适用条件

    3.听取意见

    4.附条件不起诉的内部决定程序

    5.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送达

    6.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7.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的处理

    8.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处理程序

    9.被害人申诉的处理程序

    10.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异议时的处理

    11.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备案程序

    12.考验期的设置

    13.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与帮教

    14.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

    15.考验期届满时的处理程序

    16.最终处理决定的作出应当遵守的期限

    17.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撤销

    18.考验期内出现新罪、漏罪的侦查分工

    19.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20.不起诉决定宣布后的回访

    21.宣布不起诉决定时的教育仪式、释法说理及参与人范围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自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不少地方得到了积极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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