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演变与实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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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永忠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回顾

    (一)第一阶段:萌芽

    1954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颁行。

    (二)第二阶段:建立

    1996年5月,我国第一部《律师法》被通过,其中专设“第六章法律援助”。1997年3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也获准正式成立。

    (三)第三阶段:快速发展

    2003年7月,国务院发布《法律援助条例》。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状况

    (一)历年办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及与民事、行政案件的比较

    从总数中的比重看,则呈递减趋势,相比之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总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各类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情况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与社会律师办理,但社会律师办理的案件数多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占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总数比例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所占的比例达不到平均14.5%。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的机遇与展望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的发展机遇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尚没有规定无条件地为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仍具有重大进步。

    (二)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展望

    1.强化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并存的二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2.继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3.应当针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特殊性,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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