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中国实践与中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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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明

    一、证据开示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状况

    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人都可以查阅和复制案卷材料;另一方面也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中国刑事诉讼法上一直有庭前让辩护方获得控方证据材料的制度。

    二、现行证据开示制度尚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控辩双向是否负有平等的证据开示义务。

    (二)不履行开示证据的义务应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三)证据开示后是否可以补充取证,以对抗不利己方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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