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强制措施制度的重大修改
(一)对取保候审的修正
1.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扩大适用范围;
2.加强了对监视居住对象的监管;
3.明确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确定、收取和退还程序。
(二)对监视居住的修正
1.明确监视居住的法律定位、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关;
2.对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和对通知家属、检察院监督作了严格规定;
3.新增了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手段;
4.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三)对传唤、拘传的修正
1.只有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方可延长至24小时。
2.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对逮捕、拘留的修正
1.细化了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
2.对检察院审查批捕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作了明确规定。
3.明确拘留、逮捕后必须立即送看守所和通知家属。
4.建立了对逮捕后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制。
二、修正后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实施状况评析
修正后的各类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从总体上讲有以下几个明显的变化:
(一)是辩护律师参与批捕程序的案例大大增加。
(二)是增强了审查逮捕工作的诉讼性。
(三)是加强了逮捕后跟踪监督,逮捕率有所下降。
三、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对策思考
(一)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适用决定或修订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严格逮捕条件的适用,设立“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
(三)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以扩大非羁押措施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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