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刑事简易程序中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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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秋红

    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审理程序不受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审理期限相对缩短为二十天等。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对刑事简易程序的冲击

    在简易程序的具体设计上,可能判有期徒刑3年以上与3年以下的案件,仅在审判组织和审理期限上有所区分,在简易程序的具体操作上则基本一致,在司法实践中易导致“简易程序并不简易”的问题。

    四、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开创了在司法领域进行立法授权试点改革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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