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电子证据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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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羲基

    一、问题的提出

    这篇论文对比了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形成的韩国大法院关于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判决的论证方式与美国联邦证据法的论证方式,用比较的观点分析评论,最后提出对将来的展望。

    二、信息储存媒介的扣押和令状主义的强化

    (一)对储存信息媒介这一物品的强制处分的范围

    原则上应限制在搜查令等令状上记载的与犯罪事实相关联的事由内。

    (二)打印、文档复制原则

    最终理由是为了将储存在信息储存媒介中的无体情报通过电脑驱动、书面体现装置、打印机制等方式将它们显现出来作为搜查资料使用,并在提起公诉后作为被告人的有罪证据向法庭提出。

    (三)可扣押信息储存媒介的例外情况

    只有不可能在规定范围内打印或者复制时,或者明显不可能达到扣押的目的时,才能将信息储存媒介进行扣押。

    (四)扣押信息储存媒介的必要措施

    可搜索出根据令状记载的与犯罪事实关联的电子情报,并将该电子情报以文书的方式打印或者复制。

    (五)打印、复制与犯罪嫌疑事实无关联部分的违法性

    在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违反令状主义便会造成执行的违法性。

    三、什么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其证明方法

    (一)FRE提出的关于证据的真实性的概念

    FRE的“证据的真实性”是在“所有证据在调查之前首先应该证明此证据就是提出者主张的彼证据”这一思想的基础上设定的。

    (二)旺载山判决事件与真实性问题

    在旺载山判决事件中,被告人主张在审判阶段检察官提出的证据是搜查机关伪造出来的,而这一主张等于提出了关于证据的真实性的问题。最后法院认定了“信息储存媒介从扣押时刻开始到打印文件为止并未出现任何变更”这一事实。

    (三)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证明方法

    1.一心会判决只提出了“应当保证信息储存媒介的原件从被扣押到将其打印,不可进行任何变更”这一阐述,但旺载山判决使用了“完整性”这一术语。

    2.旺载山判决明确指出一心会判决未曾提出过的“完整性的证明方法”。

    四、可适用传闻规则的电子文件与不可适用传闻规则的电子文件

    (一)被判断成不可适用传闻规则的案例

    1.储存在电脑硬盘中的文件作为有通敌嫌疑的有罪证据被提出的案例。

    2.一心会判决。

    3.将发送到被害人的手机上的文字信息作为有罪证据提出的案例。

    4.旺载山判决。

    (二)被判断成可适用传闻法则的案例

    记载着文档文件的内存卡事件,即大法院2007年7月26日宣告20073219判决属于这种情况。

    五、传闻证据作为直接证据使用时能否作为对间接事实的情景证据

    证据是否为传闻证据是由其与要证事实的相对关系所决定的,因此此论证与FRE的论证是有着相似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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