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韩国刑事程序中自白的证据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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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一泰

    一、序论

    在韩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排除缺乏任意性的自白的证据能力,即使出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愿,如果违背合法程序,取得的自白同样不具有证据能力。

    二、自白的范围与证据地位

    (一)自白的概念

    自白不仅包括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认定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主要部分的陈述,应当还包含了他对刑事责任部分的认定以及他所主张的正当化的事由、免责事由。

    (二)自白的主体与形式

    自白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其形式上不仅可以以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以书面记载的形式进行。

    三、自白排除法则

    (一)自白排除法则的意义

    韩国宪法第12条第七项明确规定,缺乏任意性的自白不能作为有罪的根据。

    (二)自白排除法则的理论依据

    从大法院的判决内容可以看出,侦查机关不告知被告人的沉默权下所进行的询问中得到的自白,是属于重大违法,其证据能力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08条之二予以排除的。

    (三)自白排除法则的适用范围

    1.通过拷问、暴力、威胁、长期羁押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自白

    2.通过欺骗等方法获得的可疑的自白

    (四)供认排除法则的证明等问题

    1.因果关系要点

    2.自愿性举证责任及证明

    (五)供认排除法则的效果

    1.证据能力的绝对排除

    2.派生证据的证明能力:依据非自愿供认收集的证据的证据能力

    四、违法收集证据供认的排除原则

    (一)供认排除原则及关系

    阐明了违法收集证据排除的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08条之二,并不局限于否定没收的有体物的证据能力。

    (二)内容

    1.自白记录等的证据能力问题

    (1)对作为记载自白媒介的证据资料能适用违法收集证据法则。

    (2)《刑事诉讼法》第312条与在侦查机关面前的记录有关,“适法程序和方式”作为证据能力的要件。

    2.参与人陈述的证据能力

    宪法上,对自白排除法则优先适用者的地位认定情形下,对不是被告人的陈述有重要意义。

    五、自白补强法则

    (一)补强证据法则的意义

    是为了防止自白强要,刑事程序上最大的意义就是禁止反人权的侦查。

    (二)补强法则的必要性

    1.虚假自白的排除

    2.偏重自白的侦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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