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关于修订刑事诉讼法中对拒绝陈述权的范围和课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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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庆植

    一、修订刑事诉讼法中拒绝陈述权的意义

    表示参加的陈述以保护被害人和加强其地位为目的,与被害人保护相关立法一脉相承,对加害者的重罚主义有预防犯罪的效果。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陈述的范围和诉讼法的价值

    (一)被告人拒绝陈述权中陈述的范围

    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调查机关或在判决中不承担陈述义务,同时有权对个别讯问拒绝陈述或保持沉默。

    (二)被告人拒绝陈述权中陈述的诉讼价值

    在公判过程中,陈述是被告人发现实体真相的权利,也是保障防御权的消极义务。

    三、被告人拒绝陈述权告知的过程

    (一)告知嫌疑人、被告人拒绝陈述权的沿革

    (二)被害人的法庭陈述权与被害人、被告人的拒绝陈述权的关系对检察机关或裁判长的询问,法律上规定可适用拒绝陈述权。

    四、拒绝陈述权的内容

    (一)法律根据

    《宪法》第12条第2项规定刑事案件中不应被强制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二)放弃拒绝陈述权的效果

    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使拒绝陈述权时通常通过拒绝陈述的意思表示的方法来行使。

    (三)讯问权和拒绝陈述权的关系

    1.讯问权的法律意义

    公判中对被告人的讯问是为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的陈述在裁判过程中具有被告人的主张或意见和证据两种功能。

    2.职权主义下的讯问权

    被告人讯问制度是为发现实体真相而赋予裁判长的权力。

    3.当事人主义下的讯问权

    由审判员进行事实判断的裁判制度中,被告人对裁判长的质问进行陈述有很大可能提供对被告人不利的信息,而拒绝陈述将有利于被告人。

    4.韩国讯问制度的历史

    韩国经过日占统治期解放后,以1954年制定刑事诉讼法以及1961年修订开始,经过2003年开始的司法改革委员会变化成现行制度。

    五、选择性拒绝陈述的法理问题

    (一)绪

    在当事人主义法制下被告人作为证据方法的证人作出陈述时不得对检察机关的反对讯问或以弹劾为目的的讯问拒绝作出陈述。

    (二)现行法下选择性拒绝陈述权的可能性

    从当事人主义立场上裁判长可以认可或拒绝对检察机关的讯问事项作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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