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关于简易程序的现状和改善方案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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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仁荣

    一、序论

    简易程序是指地方法院关于管辖案件如果有检察的请求时,不经过公审程序,根据检察官提出的资料进行调查,以简易命令处以被告人罚金、罚款或没收刑的简易的审判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和现状

    (一)简易程序的意义和功能

    随着我国公共领域的电子化,司法领域也开始了电子化。简易程序不经过法院的公审,只根据检察官的调查记录发布简易命令,这一点区别于调查证据和传讯被告人的通常的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请求和审判

    1.简易程序的请求

    申请简易命令的案件是属于地方法院管辖的罚金、罚款或没收案件。

    2.简易程序的审判

    简易程序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3.简易命令案件的比重

    简易命令案件在2004年,2008年都呈现增加趋势,但最近5年却呈现减少的趋势。

    4.法院简易命令案件的处理情况

    2010年电子简易案件的接收件数是12542件,2011年增加到84168件,2012年减为69833件。

    5.正式审判请求案件处理情况

    2008年简易命令接收案件中正式审判请求比率是7.5%,而2012年正式审判请求比率是13.8%,可以看出最近5年请求正式审判的比率增加了不少。

    三、简易程序的问题和改善方案

    (一)简易案件的推迟处理和其改善方案

    法院的书面审理期限是在法院没有提出公审的情况下,进行请求后14天以内进行。利用电子文件的简易程序有必要努力寻找程序法制主义的界限。

    (二)由于简易程序导致审判对象的范围狭小

    属于地方法院合议部门的案件中,如果可以单独或选择性宣告罚金、拘留或罚款刑的案件可以请求简易命令。

    (三)关于导入嫌疑人事先告知制度

    现行的简易程序在没有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检察可以单方请求,可能会强制剥夺嫌疑人的最初法官会面权。

    (四)行使正式审判请求权的问题和局限性

    正式审判的请求是根据简易程序法院发布简易命令,但不服其审判者通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请求审判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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