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论
简易程序是指地方法院关于管辖案件如果有检察的请求时,不经过公审程序,根据检察官提出的资料进行调查,以简易命令处以被告人罚金、罚款或没收刑的简易的审判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和现状
(一)简易程序的意义和功能
随着我国公共领域的电子化,司法领域也开始了电子化。简易程序不经过法院的公审,只根据检察官的调查记录发布简易命令,这一点区别于调查证据和传讯被告人的通常的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请求和审判
1.简易程序的请求
申请简易命令的案件是属于地方法院管辖的罚金、罚款或没收案件。
2.简易程序的审判
简易程序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3.简易命令案件的比重
简易命令案件在2004年,2008年都呈现增加趋势,但最近5年却呈现减少的趋势。
4.法院简易命令案件的处理情况
2010年电子简易案件的接收件数是12542件,2011年增加到84168件,2012年减为69833件。
5.正式审判请求案件处理情况
2008年简易命令接收案件中正式审判请求比率是7.5%,而2012年正式审判请求比率是13.8%,可以看出最近5年请求正式审判的比率增加了不少。
三、简易程序的问题和改善方案
(一)简易案件的推迟处理和其改善方案
法院的书面审理期限是在法院没有提出公审的情况下,进行请求后14天以内进行。利用电子文件的简易程序有必要努力寻找程序法制主义的界限。
(二)由于简易程序导致审判对象的范围狭小
属于地方法院合议部门的案件中,如果可以单独或选择性宣告罚金、拘留或罚款刑的案件可以请求简易命令。
(三)关于导入嫌疑人事先告知制度
现行的简易程序在没有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检察可以单方请求,可能会强制剥夺嫌疑人的最初法官会面权。
(四)行使正式审判请求权的问题和局限性
正式审判的请求是根据简易程序法院发布简易命令,但不服其审判者通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请求审判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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