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
韩国于2007年6月1日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不仅包括了检察机关的证据开示制度,而且也包括了《刑事诉讼法》第266条11《刑事诉讼法》第266条。
二、过去
在2007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前,被告人依据《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第1项《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第1项规定,被告人可以阅览、复印与诉讼相关的文件或者证物的规定。
三、现在
2007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辩护人和被告人的阅览、复印权一并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成体系化地调整了法律规定。
四、未来
有如下的建议:
(一)完善关于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有规避证据开示的情况出现时,要依照法院和宪法裁判所的判决加以强烈的制裁。
(二)向检察机关提供履行证据开示的动机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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