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国民参与审判实施六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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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范植

    一、序

    在韩国,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国民参与刑事审判的法律》实施了国民参与审判,至今已经积累了6年的经验。本文分析国民参与审判,并回顾6年来的实施成果。

    二、国民参与审判的概况

    (一)对象案件与确认程序

    1.对象案件

    根据修订《关于国民参与刑事审判的法律》,对象案件是指合议庭管辖案件及该案件的未遂罪、教唆罪、帮助罪、预备罪、共谋罪相关的案件,以及作为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关联案件合并审理的案件。

    2.被告人的意思确认程序

    首先根据被告人的意思表示决定。

    3.排除程序

    法院在提起公诉后公判准备日期届满之日次日止,听取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意见后,有情形可以决定不适用国民参与审判。

    (二)陪审员的选任

    1.陪审员的资格

    陪审员应当是满20周岁以上的大韩民国国民。

    2.陪审员的选定程序

    根据安全行政部长官送交的管辖区内居住的满20周岁以上的国民登记资料。

    3.陪审员的解任与辞任

    法院认为陪审员或者预备陪审员违反其义务或者不适合履行职务或者有可能作出不公正的判断等一定的事由时,可以申请将其解任。《关于国民参与刑事审判的法律》第32条,陪审员和预备陪审员认为难以继续履行职务时,也可以辞去职务。

    (三)陪审员的权限和义务

    陪审员有权在国民参与审判中提出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有关的意见。

    (四)对陪审员的保护与罚则

    1.陪审员的保护措施

    不得为了影响该审判或者获取陪审员履行职务时取得的秘密为目的故意接触陪审员等。禁止公开陪审员等的个人信息。如果陪审员等受到侵害或者有可能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人身保护措施。

    2.罚则

    作为罚则,规定了陪审员等的秘密泄露和金品授受罪等处罚规定。

    (五)国民参与审判的程序

    1.公判准备程序

    如果进入公判准备程序后被告人表示不愿意适用国民参与审判或者有第9条第1款的排除规定,可以终止公判准备程序。

    2.公判程序

    (1)公判日期的通知

    (2)公判庭的结构

    (3)公判庭中的速记与录制

    (4)陪审员程序上的权力与义务

    (5)陪审员证据能力判断的排除

    (6)公判程序的更新

    3.评议、评决

    4.宣告判决

    (1)判决宣告期日。

    (2)判决书的记载事项。

    三、国民参与审判的实施成果

    (一)国民参与审判实施后得到改善的事项

    1.增进了国民对司法的信赖

    2.增进司法的民主正当性

    3.对陪审员决定的信赖性的评价

    4.民主主义教育的平台

    (二)国民参与审判实施后出现的问题

    1.关于国民参与审判所占比例的问题

    2.关于不实审判的问题

    3.评决的严格性与脆弱性问题

    4.关于高的抗诉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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