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20世纪90年代初,韩国大法院对在未告知嫌疑人拒绝陈述权利的情形下制作的嫌疑人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予以了否定。
二、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环节中辩护人参与权理论的讨论
(一)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讯问公开透明性相关的对立意见
若无法保障讯问的公开透明性的话,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通过质疑侦查机关提出的嫌疑人自白及其他陈述的任意性而否定该证据效力的辩论方法将失去意义。
(二)2003年大法院判例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环节中辩护人参与权的认定
2007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之前的韩国大法院判例认定了嫌疑人讯问环节的辩护人参与权,继而对嫌疑人讯问的公开透明性作出了明确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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