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当前关于视频录像物的理论和立法上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作为侦查过程中所制作的视频录像物是否区别于侦查机关所制作的笔录而具备独立证据效力的问题。
二、侦查环节中视频录像制度的立法过程
2007年6月1日,韩国政府进行了刑事诉讼法的大范围修改,在刑事程序中为了保障被告和嫌疑人的权益而合理地改善人身拘束制度及辩护权保障制度。同时,补充了视频录像制度相关的规定以作为引入公判中心主义的法定审理程序的一环,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三、侦查环节中的视频录像现状
(一)嫌疑人陈述的视频录像
(二)参考人陈述的视频录像
(三)法院对视频录像物的调查
四、视频录像物的证据效力问题
(一)讯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和视频录像物
检察机关制作的笔录中记录了嫌疑人或非嫌疑人陈述时,该笔录的真实性只有在审判准备或审判期间通过原陈述者的陈述并得到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真实性认定之后才可以成立,继而具备证据效力。
(二)视频录像物的证据效力认定与否
视频录像物不得作为弹劾证据,只有在帮助陈述者唤起记忆的特殊情形下才能将视频录像物当成辅助资料予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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