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韩国对侦查权的规制和控制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许一泰

    一、序论

    中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并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二、检察官对警察的侦查指挥权

    (一)侦查指挥体系

    检察官作为公益的代表,关于犯罪侦查有权指挥和监督警察。

    (二)对于侦查指挥权的担保

    为了确立检察官对警察的侦查体系,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官要求换任权和监察拘留场所权。

    三、刑事侦查程序进行过程中的规制

    (一)有关规制任意性侦查行为

    任意性侦查行为以对方同意为要件,但其种类和方式多样,也存在实质性侵犯权利的可能性,同时任意性侦查行为毕竟是刑事程序之一,因此按照合法程序之原理,同样受到规制。

    (二)有关规制强制性侦查行为

    韩国宪法要求控制侦查机关的强制性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的要求实行强制侦查法定主义、令状制度、拘留是否适当审查制度,从而规制侦查机关的强制性侦查行为中所出现的违法行为。

    四、侦查行为的事后控制

    (一)程序进行过程中的控制

    1.逮捕拘留是否适当审查制度

    2.取消逮捕拘留

    3.证据能力的否定

    4.准抗告制度

    5.控制搜查扣押

    (二)刑事诉讼程序以外的规制和控制

    1.刑事制裁

    2.作为行政处分的惩戒处分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