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公审中心主义理念的实现和刑事诉讼法上的内容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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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仁荣

    一、绪论

    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是指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排斥秘密审判,在一般国民的监督下接受法庭的审理和判决的权利。

    二、关于公审中心主义的时代要求:为什么应该以公审为中心

    确立公审中心主义的目标,体现了刑事程序的基本原则。

    三、公审中心主义的概念和含义

    (一)关于概念范围的争议:形式上及实质上的含义争议

    公审中心主义的形式上的含义是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可以利用的证据应通过公审法庭的证据调查,法院对被告案件判断是否有罪的过程应该是通过开庭审理,即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二)作为国民能够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原理的公审中心主义

    公审中心主义以公开主义为基础,是为满足口头主义和直接主义的必要性产生的原理。公开主义强调国民的监督和根据公审中心主义判断刑事案件实质的过程,从公审前阶段转到公审阶段,从法庭外转移到法庭内。

    (三)要求直接主义的公审中心主义

    形式直接主义和召唤直接经历事实的人到公审法庭,作为证人进行调查,给予充分的提问机会,进行充分地攻击、防御,在此过程中形成心证的实质性直接主义。

    四、改订刑事诉讼法之后的变化和判例动向

    (一)导入证据开示制度和判例动向

    提起诉讼的案件能够申请阅览誊写物件等的证据开示制度,与此相应,检察官也可以要求被告人或辩护人开示证据。

    (二)导入公审准备程序和交付现状

    改订刑事诉讼法为了在公审日前整理争议及确立举证计划导入公审准备程序制度,以便有效进行审理。

    (三)调查报告的证据能力要素变化和判例动向

    调查程序中,在公审法庭展现陈述的方法有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官拟稿的嫌疑人审问调查报告、相关证人陈述调查报告、调查人证词、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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