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论
法院如审判控诉内容以外的事实,那么就需要由检察官的起诉状变更。
二、审判对象
(一)意义
我们特定控诉事实,并把审判对象写进起诉状,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防御权,从而更好地实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二)学说分歧
1.控诉事实对象说
2.诉因对象说
3.折中说
4.二元说
三、审判对象的调整
(一)起诉状变更制度
1.意义
一方面说明,与控诉事实具有同一性的事实也视为法院审判的对象。另一方面,尽管具有同一性的事实,只在检察官变更起诉状的情况下才能为审判的对象,从而保障被告人的防御权。
2.起诉状变更的界限
(1)控诉事实同一性的意义
(2)控诉事实同一性的标准
3.起诉状变更之必要性
法院在何种范围内,在没有变更起诉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与控诉事实不同的其他事实的问题。
4.起诉状变更之程序
(1)检察官申请变更起诉状。
(2)法院对变更起诉状的许可。
(3)许可后的措施。
(二)要求变更起诉状制度
1.要求变更起诉状的意义
一方面承认检察官的变更权利,但从另一方面看,如果检察官应控诉而没有控诉时,没有被控诉的事实不为审判对象,可能错过对罪犯的惩治。
2.要求变更起诉状的法定性质
(1)义务性说
(2)裁量说
(3)折中说
3.法律效果
(1)命令式效力说
(2)劝告式效力说
(3)作修改的命令式效力说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