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9年芝加哥少年法院的创立,大体可视为美国未成年人司法正式步入历史舞台之始,逾百年矣。在20世纪中叶,因美国青少年人口的急剧扩张与少年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实现了与时俱进式的丰富。随着分流、去机构化及除罪化等概念与制度的演进,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亦日趋完善,一些经验或值得探讨、甄别与借鉴。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仍处于刑事司法这一语境下,更接近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综观美国经验,未成年人司法为二元化:狭义的未成年人司法带有较强“准民事程序”色彩,体现出浓郁的儿童福利理念;极个别问题少年依据一定程序移送刑事(成年人)法院,以强调归责与矫正的“刑事程序”。未成年人司法亦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强调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又强调对被害人保护及社区防卫需要的社会利益最佳原则。就严格意义而言,“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这一说法并不存在,联邦、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等52套来自不同法域且互不隶属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共同组成了极具特色的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互间各有差异,这亦是本书分别选译一些联邦及州较具代表性之未成年人司法法典的初衷。
本书所选译的几部美国未成年人法典,系由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张鸿巍教授,在对美国联邦及各州未成年人司法法典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进行比较、研判后最终确定。本书中六部法典均为美国现行法典,来自联邦与较具有代表性的州立法。具体包括:美国联邦《未成年人司法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Juvenile Justice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ct,汪燕、张鸿巍译),《得克萨斯州未成年人司法法典》(Texas Family Code Title 3-Juvenile Justice Code,张鸿巍、闫晓癑译),《佐治亚州少年法院统一规则》(Georgia Uniform Rules of the Juvenile Court,闫晓癑、陈中熙、张鸿巍译),《俄亥俄州未成年人程序规则》(Ohio Rules of Juvenile Procedure,闫晓癑、陈也如、谢岳峰、张鸿巍译),《密歇根州儿童保护法》(Michigan Child Protection Law,江勇、闫晓癑、胡金蒙、张鸿巍译),《纽约州家事法院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篇》(New York's Family Court Act—Juvenile Delinquency,张鸿巍、江勇、闫晓癑、王迎港译)。张鸿巍、闫晓癑、王迎港对全书进行了校对。
译者包括: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海南大学博士生合作导师,美国Sam Houston State University刑事司法学博士;
闫晓癑: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江 勇:台湾中正大学犯罪防治系博士生;
汪 燕: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广西大学法律硕士;
陈中熙:广西大学法律硕士;
陈也如:广西大学法律硕士;
胡金蒙:广西大学法律硕士;
谢岳峰:广西大学刑法学硕士;
王迎港:暨南大学翻译学院学生。
域外撷英,以管窥豹。本书译评之法典为美国联邦与各州现行未成年人法中较有代表性的,从译评法典便可在一定程度上洞悉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动向。从整体内容上看,选译的法典涵盖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程序、转介至刑事法院程序、儿童保护程序,以及强制报告、家庭寄养、跨境安置、诉讼监护人及案件登记与分类等制度;从法典结构看,各法典中实体与程序相结合,对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行政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从程序特色看,充分体现了二元化的未成年人司法的特征,实现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流处理;从未成年人司法的价值取向看,几部法典多处提及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将涉案未成年人利益、被害人保护以及社区防卫放在同一层面进行权衡考量,而非单一注重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在程序中亦强调对未成年人的“归责性”要求,由此可见近年来古典犯罪学派的理念回归趋向。
从法典选译到初步翻译及多轮校稿、评析,前后历经3年多时光。此间一直贯穿着我们对中英文术语对译的困惑与反思,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对比与思考,对同一条文的反复研读与探讨。我们衷心希望本书的出版能给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带来一些域外借鉴。囿于时间及水平所限,译文尚存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译评者 谨致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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