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论公民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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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初,除了神祇之外人类没有别的国王,除了神权政体之外也没有别的政府。他们所做的事情,正好是卡里古拉的想法;而在那个时候,他们的想法是对的。必须经过一个长时期的思想上与感情上的变化之后,人们才会最后认同自己的同类来做自己的主人,并且还自诩这么做会有好处。

    每一个政治社会之上都会奉一个神明。根据这一点就可以得出,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神。两个敌对而且相异的民族,不可能长期拥戴相同的主人。两支正在交战的军队不会服从同一个首领。因此,民族的区分造成了多神的局面,并且因此产生了政治上的与神学上的缺乏宽容。我们下面就会讨论这两种缺乏宽容本来是同一回事。

    希腊人曾经怀有一种幻想,去野蛮民族中寻找他们自己的神;这种幻想源自他们抱有的另一种幻想,就是要把他们自己当成这些野蛮民族的主人。但是在今天,要是还把各个民族不同的神混为一谈,那就未免显得荒唐可笑了,好像萨士林、克罗诺、莫洛克可以是同一个神,好像希腊人的宙斯、拉丁人的朱庇特和腓尼基人的巴尔可以是同一个神,名字不同的好像虚幻的这些神明至今还能拥有着某些相同之点似的!

    如果有人问,信仰为何在异教时代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神和宗教信仰,却从来没有过宗教战争呢?我的回答则是,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政府以及独特的宗教信仰,所以这些国家就完全不区分它们的法律与神祇了。政治的战争亦是神学的战争;每个神的领域都可以说是根据民族的界限而固定的。一个民族的神对其他民族来说没有任何意义。绝不能说异教徒的神是嫉妒的神,他们彼此间划分了全部世界;就连摩西和希伯来人在谈及以色列的神的时候,也时常采取这样的观念。确实,他们是不把那个注定了要毁灭的、被流放的、其领地本应是属于他们的民族(迦南人)的神当做一回事的;但是请看他们是如何谈论那些抵挡住他们的进攻的相邻民族的神明的吧。耶弗他向亚扪人说:“难道那些属于你们的神基抹的所有不是合法地算作你们的吗?同样地,我们也有资格占领我们的神征服而后获得的土地。”我以为,这里就是承认了以色列的上帝的权力和基抹的权力是平等的。

    然而犹太人,先是臣服于巴比伦的国王,然后又臣服于叙利亚的国王,却还是坚持决不承认除了自己的神之外的其他任何神,因此,这种抗拒就被当做是对征服者的反叛,而且还给他们招来了种种迫害。我们在历史上读到过这些,并且在基督教之前我们没有见过任何其他的先例。

    既然每种宗教是完全依附于对这种宗教进行规范的国家法律,那么,除了使一个民族被奴役之外,没有任何别的方法可以让一个民族皈依,除了征服者以外,也绝对没有别的传教士;而且既然改变宗教崇拜的义务就是那些被征服者的法律,那么在谈论改变宗教信仰之前就必须先从征服着手。人类远不是在为神作战,反而就如荷马的书中所说,神在为人作战;每一方都在向自己的神祈祷胜利,以偿付给神新的祭坛的形式。在占领一个地方之前,罗马人要先召请此处的神退位;而之所以把塔伦土姆人的恼怒的神留下给他们,则是因为他们觉得这些神已经屈服于他们的神,而且不得不向他们的神行礼了。正像罗马人把自己的法律留给了被征服者一样,罗马人把自己的神留给了被征服者。通常罗马人索取的唯一贡品是向罗马加比多尔神殿的朱庇特呈献一顶冠冕。

    最终,随着罗马帝国的崛起,罗马人扩张了他们的神和他们的宗教崇拜,并且他们自己还经常保留被征服者的神和宗教崇拜,并给予两者城邦的权利。就这样不知不觉地,这个广大帝国的各个民族发现自己已经拥有了大量的神和宗教崇拜,并且差不多到处都是一样的。这就是为何在已知的当时的世界中,异教信仰最终成为了独一无二的宗教。

    便是在这种局势之下,耶稣在世界上建立了一个精神的王国;这就使政治的体系和神学的体系分割开了,从而使得国家不再是一元的,而且造成了基督教各个民族内部的分裂。可是因为那种另一个世界的王国的新观念永远不能被异教徒的头脑接受,所以异教徒往往把基督徒看成是真正的反叛者;他们认为这些假装恭顺的反叛者,只是为了自己独立做主人而窥伺时机,而且狡猾地想要篡夺在自己力量软弱时假装尊敬的那种权威。这就是宗教迫害的内在原因。

    终于异教徒惧怕的事情来临了。所有的一切都改变了面貌。谦卑的基督徒更改了他们的语言,而不久之后我们就看到这个号称另一个世界的王国,在一个有形的首领之下,居然成为这个世界上最霸道的专制王国。

    然而,既然永远都只能有一个公民的法律和君主,结果就是这种双重权力造成一种永恒的冲突,这就导致在基督教国家里不可能存在什么良好的政体,并且人们永远也无从知道在神甫与主人之中究竟应该服从哪一个。 也曾经有过很多民族,甚至就是欧洲或者欧洲邻近的民族,想保存或者重建古代的体系,然而都没有成功。基督教的精神获得了普遍的胜利。神圣的宗教崇拜一直是或者重新独立于主权者之外,而且与国家共同体没有必然的联系。穆罕默德具有非常敏锐的眼光,把他的政治体系连接得很好,并且在他的那些继承者哈里发的治下还继续沿用他的政府形式的时候,这个政府确实是一元的,并且十分完善。然而阿拉伯人后来变得文明了、开化了,国家昌盛了,人却柔弱胆怯了,这时他们就被野蛮人征服了;这时候,便又开始了两种权力之间的分裂。尽管在回教徒那里,这种分裂比起基督徒来并不显著,但依然是存在的,特别是在阿里的教派里;而且在有些国家,比如波斯,这种分裂到现在还可以为人所察觉。

    在我们之中,已经自立为教会的首领的有英国国王,还包括了沙皇;但是与其说他们据有这个头衔是为了使自己成为教会的主人,倒不如说是为了成为教会的大臣;与其说他们所获得的权力是改变教会的权力,倒不如说是保持教会的权力;他们在教会里只不过是君主,而不是立法者。但凡在教士组成一个共同体的地方,在部门之内教士就是立法者和主人。因此在俄罗斯和英国以及其他地方,就有了两个主权者、两种权力。

    哲学家霍布斯是唯一可以很好地看出这种弊病以及它的补救方法的基督教作家,他竟然敢于提议把鹰的两个头重新组合在一起,并彻底重新实现政治的统一。这是因为如果没有政治的统一,不管是国家还是政府都永远不能很好地组织起来。但是他也应该看到,基督教的体系和他的统治精神是永远不能相容的,而且国家的利益永远要比牧师的利益弱。之所以霍布斯遭人憎恶,倒不是因为他的政治理论中的错误的和可怕的东西,反而是因为其中的真实与正确的东西。

    我相信,如果用这一观点来阐述历史事实,我们就能轻易反驳贝尔与华伯登两个人互相对立的意见了;他们中的一个认为所有宗教对政治体都是没用的。反之,另一个则认为基督教是政治体的最稳固的支柱。对前者,我们可以证明,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而建立的;又可以向后者证明,归根结底基督教的法律是有害于国家的坚强体制而不是有利于国家的坚强体制的。为了能够使人理解,只需在这里再明确一下和我的主题有关的种种含糊的宗教观念。

    就宗教与社会的关系而言——不管是一般,还是特殊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即人类的宗教与公民的宗教。前一种宗教没有祭坛、没有仪式、没有庙宇,只限于对道德的永恒义务,以及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内心的崇拜;它是朴素而又纯粹的福音书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然的神圣权利。后一种宗教写在国家的典册之中,它规定了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这个国家自己的神。它有自己的宗教仪式、自己法定的崇拜方式、自己的教条。除了尊奉这种宗教的国家之外,其余所有国家在它看来全都是化外的、野蛮的、不敬神的;它仅仅把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伸张到和它的神坛一样远的地方。一切民族的原始宗教就是这样,我们可以把它叫做积极的或公民的神圣权利。

    还有更奇怪的第三种宗教,这种宗教给人以两个首领、两个祖国、两套立法,使人们屈服在两种相互矛盾的义务之下,而且不许他们既是信徒又是公民。喇嘛教就是如此,日本人的宗教和罗马基督教同样如此。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牧师的宗教。于是这里就产生了一种混合的、反社会的、无法命名的权利。

    从政治上考察这三种宗教,它们各有自己的缺点。由于第三种宗教的缺点是十分显著的;如果还想进一步证明的话,简直是浪费时间了。凡是使人们陷于自相矛盾的制度,都是毫无价值的;凡是破坏社会统一的制度,也是毫无价值的。

    第二种宗教的好处则在于它把对法律的热爱与对神明的崇拜结合在一起,并且因为它能使祖国变成公民崇拜的对象,从而教育他们效忠国家亦即是效忠国家的守护神。这是一种神权政体,在这种政体之下,除了君主之外人们决不能有其他教主,除了行政官之外也决不能有其他的牧师。于是为报效国家而死亦是慷慨殉道,而违犯法律亦是亵渎神明;让犯罪的人受到公众的诅咒,也就是让他承受神的震怒:Saceresto(让他去受诅咒吧)。

    但是第二种宗教的坏处就在于它是建立在谎话与谬误基础之上的,因此它欺骗人民,使人民迷信、盲从,并且让人们对神明真正的崇拜沦为一种空洞的仪式。更糟糕的是,当它变为暴君制与排他性的时候,它就会使全民族变得毫不宽容和嗜血,然后它就只能靠屠杀和谋害才能够维持下去,并且还相信杀死异教徒是一种神圣的行为。这就让这样一个民族和其他民族处于一种天然对立的战争状态,那样对它自身的安全是十分有害的。

    于是就只有人类的宗教剩下来了,也就是基督教——但这并不是指今天的基督教,而是福音书的基督教,那是和今天的基督教完全不同的。通过这种崇高的、神圣的、真正的宗教,本来就是同一个上帝的儿女的人类从此认识到大家都是兄弟,而那个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社会永远也不会解体。

    可是既然政治体与这种宗教没有一点特殊的关系,就只好维持法律现有的力量,而不能再让它有所增加;所以特殊社会的最重大的联系之一就不能再起作用了,甚至它远不能使公民全心全意地依附于国家,反而会使公民脱离国家,就如同他们脱离尘世间的所有事物那样。我不知道还能有什么东西比这更加违背社会精神。

    有人告诉我们说,构成一个人们可能想象的最完美的社会的,将会是一个真正基督徒的民族。对这种假设,我只看到一个非常大的难点,那就是,一个真正的基督徒的社会将不再是一个人类的社会。

    我甚至还要说,这种假想的完美的社会,绝对不会是最持久的,也不会是最强有力的。因为它是完美的,所以它就缺少了联系力;毁灭性的缺陷也就存在于完美的本身之内。

    每个人都会尽自己的责任。首领是公正的、有节制的,行政官是正直的、廉洁的,士兵是不怕死的,人民是守法的;这里既没有骄奢侈纵,也没有浮华虚夸;一切都非常好,可是让我们再细看一下。

    基督教一心只关怀天上的事物,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国不属于这个世界。确实,基督徒在尽自己的责任,然而他是以一种决不计较成败得失的、深沉的心情在承担自己的责任。无论世上的一切是好是坏对他都无足轻重,只要他自己问心无愧就行。如果国家繁荣,他对分享公共的幸福不感兴趣,他怕自己因国家的繁荣而骄傲;如果国家衰微,他也会庆幸上帝的手在惩罚自己的人民。

    为了保持和谐,社会太平,毫无例外地所有的公民都必须是一样善良的基督徒。但是,只要不幸出现了哪怕一个伪善者、一个野心家,例如一个克伦威尔或是一个卡提里那,那么,这位伪善者或野心家在他那些虔诚的同胞之中,一定会心想事成。基督教的仁爱不许人轻易把自己的邻人看得很坏。一旦这个伪善者或野心家出于某种机智,发现了能够欺骗世人并且攫取一部分公共权威的手段之后,他就变成尊严的化身,上帝也会要人们尊敬他;不久之后他又有了权力,于是上帝就要人们服从他。假如这位权力的拥有者滥用权力的话,那就成了上帝在用鞭子惩罚自己的儿女。如果人们有意要驱逐篡夺者,那就要扰乱公共的安宁,使用暴力,发生流血冲突。这一切都与基督徒的温良背道而驰。而且归根结底,在这种苦难的深渊里我们究竟是被奴役的还是自由的,又有什么关系呢?根本的问题在于要升上天堂,听天由命只是升上天堂的另一种手段罢了。

    如果爆发了对外战争,那么公民们就会毫不迟疑地出发作战,他们之中决不会有人想着临阵脱逃;他们只是在尽自己的责任,对胜利没有热情;他们善于赴死甚于战胜敌人。究竟他们是战胜者还是战败者,又有什么大不了呢?难道比起他们自己,上帝不是更明白他们应当是什么样的吗?你可以想象,一个意气激昂而骄横剽悍的敌人,将从他们的这种斯多葛主义中得到多少益处吧。把那些热爱祖国与光荣的豪侠慷慨的民族,面对面地摆在这样的基督教民族之前吧,试想那基督教共和国是在和罗马或者斯巴达面对着面吧;恐怕在这些虔诚的基督徒还没来得及看明白就会被粉碎、击溃和消灭;也许他们可以保全下来,但那只会是他们的敌人对他们充满鄙夷的缘故。在我看来,那些法比乌斯手下的兵士们的誓言是很好的;他们并不宣誓要战胜或者效死,他们只是宣誓作为胜利者凯旋,并且他们信守了承诺。然而基督徒却从来不做这样的事情,他们只会认为这是在试探上帝。

    但是,当我提出一个基督教的共和国的概念时,我已经错了,因为这两个名词互相排斥。基督教只宣扬服从与奴役。它的精神对暴君制太有利了,以至于暴君制常常从中得到好处。真正的基督徒就是做奴隶的,他们明白这一点,对此却几乎无动于衷。在他们的心目中,这短促的一生几乎没有价值。

    曾有人对我们说,基督徒的军队很出色。对这一点我是否认的,就请他们给我指出这样的事实吧。我压根就不知道有任何基督徒的军队。对此有人会向我指出十字军。这里不必争论关于十字军的勇敢,只需要指出十字军根本不是基督徒,他们是教会的公民,他们是牧师的兵士;他们作战是为了他们的精神家园,然而这个精神家园不知因为什么竟被教会变成尘世的了。在很好地明了这一点以后,就又返回异教主义上去了;福音书从未建立过什么民族的宗教,所以在基督徒之间,任何神圣的战争都不具有可能性。

    在异教皇帝的率领下,基督徒兵士是勇敢的;这一点所有基督教作家都肯定,并且我自己也相信这一点,但那毕竟是对异教军队的荣誉之战。如果皇帝成为基督徒,就不复存在这种竞争了;并且在十字架驱逐了鹰旗以后,罗马的所有尚武精神也消失了。

    但是,暂且不谈政治的考虑,就让我们回到权利问题上来,让我们在这个重要的点上确定原则。正如我已经说过的,社会公约赋予主权者统治臣民的权利,绝对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界限,所以臣民们应该遵从于主权者的,也只是那些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意见。然而,宗教可以使公民热爱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对国家而言,这件事有很重要的关系。但是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只有当其涉及责任与道德——而这种责任与道德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也必须履行的——的时候,才和国家及其成员有关。除此之外,每个人都可以有他自己的意见,对这些意见主权者是不能过问的。因为,既然主权者对另一个世界是完全无能为力的,那么只要今生臣民们是好公民,则不管来世他们的命运怎样,就都不是主权者该管的事了。

    因此,就需要有一篇单纯属于公民信仰的宣言,应该由主权者规定这篇宣言的条款来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仅仅作为社会性的情感来说,如果没有这种教条,一个人既不可能是忠实的臣民,也不可能是良好的公民。虽然它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它们,但是它可以把那些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它可以驱逐这种人,是因为他们的反社会性,因为他们不可能真诚地爱正义、爱法律,也不可能为尽自己的义务而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因为他们不敬神。但是假如已经有人公开承认这些教条,但是行为却如同他不信仰这些教条一样,那就应当把他处以死刑,因为他犯了最大的罪行:在法律的面前撒谎。

    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不多,无须解说、诠释和文词精确。睿智的、仁慈的、全能的、圣明而又先知的神明的存在,正直者的幸福,对坏人的惩罚,未来的生命,法律与社会契约的神圣性——这些就是正面的教条。而反面的教条,我只把它限于一条:那就是不能包容,它是包括在我们已经排斥过的宗教崇拜的范围之中的。

    我的意见是,那些把神学的和政治的不包容加以区别的人是错误的。这两种不包容是不能分开的。我们和被认为要堕落到地狱里去的人们不可能和平共处,爱这些人也就代表着仇视惩罚这些人的上帝;我们必须明确地选择要么挽救他们,要么折磨他们。但凡承认神学上的不包容的地方,一定会产生某种政治效果,并且一旦神学上的不包容产生了这种效果,即使是在世俗方面主权者也不再是主权者了,从此之后牧师就成为真正的主人,而国王则仅仅是牧师的官吏罢了。

    既然现在已不再有,并且也不再可能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只要教条完全不违反公民的义务,我们便应当包容一切可以包容其他宗教的宗教。然而,要是有谁胆敢这么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当将他驱逐出国家,除非君主就是教主,国家就是教会。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这样的一种教条才可能是好的,而在一切其他政府之下这样的一种教条都是有害的。传说中接受罗马教时,亨利第四所依据的理由是:应该使得所有正直的人都脱离罗马教,特别是每一个善于思考的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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