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观性原则
任何认识活动必须坚持客观性原则。犯罪心理分析时,要求分析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前期侦查已获取的犯罪现场及勘查笔录、各种痕迹物证及鉴定结论等材料客观性强、反映案件信息的真实性高,可为分析提供坚实的基础。相对而言,各种访问材料尤其是对嫌疑对象的询问笔录所提供的信息,由于陈述人的主观因素影响,客观性就有所降低,不可轻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分析的客观和准确。
(二)双向逻辑推理原则
这既是侦查学因果逆向推理的前提要求,也是犯罪心理分析进行的前提。侦查推理是由结果到原因的逆向推理。因为犯罪现场作为结果总是存在于案发以后,侦查之后就开始由现场发现的各种痕迹倒推犯罪行为。但此时的侦查逆向推理多是静态的、片段的。犯罪心理分析在证据获得之后,要站在侦查总体逆向推理的基础上,把逆向推理出的单个证据按照正向时间的进程结合起来,一般开始使用有证据基础和假设前提的由因到果的正向假设推理思维。从格式塔心理学的完形理论看,侦查的逆向推理已经给出了一部分弧线,犯罪心理分析技术就是将不完整的弧线按照动机到行为的规律勾勒成圆弧,完成犯罪心理分析。其具体是从犯罪人犯罪的动机出发推导到犯罪行为,要站在犯罪人的角度推测如何完成此时此刻的犯罪活动,应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犯罪人应具备的条件,需克服哪些困难,风险系数有多大,进而进行动态的犯罪心理分析。
(三)双重系统分析原则
犯罪心理分析的方法是综合侦查学和侦查心理学的双重系统分析。犯罪心理分析技术与方法在当代侦查中的运用是多角度、多层次的。侦查学的优势在获取物证等客观证据上,侦查心理学擅长于犯罪人的深度心理分析,从而勾画出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及其心理面貌。因此,犯罪心理分析不仅需要有丰富的侦查工作经验,而且还需要系统的心理学知识。所以,必须树立多种人才合作与多学科协作的观念,遵循侦查学和侦查心理学双重系统分析的原则。
(四)发散思维原则
发散思维是从所给的信息中产生众多的信息,从同一输入来源中产生各种各样为数众多的输出。即以问题的多种可能方向扩散出去,探索问题的多种可能性及其多种解决的途径。侦查思维存在着集束单向性与发散多向性的冲突,实质是侦查客观实际中一果一因与一果多因的冲突,单一性选择与并列性选择的冲突。因此,应该将多种可能并行考察一直持续进行,直到有确切证据倾向于某种原因,才可初步通过同一认定等证据或线索确立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但侦查实践中一些侦查员总是容易因工作压力,个人思维方法、习惯,刻板印象,简单依赖经验类推排除,受人暗示,盲目直觉,迅速转向“单任务处理思维方式”,急功近利地将并行考察的一直持续进行的侦查活动,过早地改为一因一果的单一任务,从而影响着对多种可能性的考虑。
(五)先变态后常态原则
侦查面临各种情况和可能,犯罪心理分析不能陷入正常人犯罪的一般模式。因此,对有变态迹象的案件进行犯罪心理分析时,要按照先变态后常态的原则,防止分析刻板化,使侦查方向漏人走偏。
(六)先刻画行为后刻画人原则
侦查重视使用逆向思维推理,但常有简单地、片面地进行逆向推理的缺陷。当逆向推理停留在痕迹或线索指向某个嫌疑人身上时,结果常常会越看越像。片面侦查思维要么爱用没有作案时间逆推推理排除法,排除嫌疑人;要么简单地用空间的相容性和相近性片面怀疑人;要么简单地用动机的存在与否片面怀疑或否定人。因此,犯罪心理分析时必须紧紧围绕案件情况本身进行,推断犯罪人可能的心理特征及行为过程,最终达到对犯罪人的认定。不能一开始就指向某个嫌疑人,或轻易排除某个可能涉案的人。
(七)顺时序动态分析原则
顺时序是指分析时必须按事件发展在时间上由先到后的次序进行。动态是指事件并不是一个个静止的情节总和,而是各情节相互联系而形成的运动过程,强调分析时不仅要对静态事实进行刻画,还要注意对整个过程的描绘。
(八)循环验证原则
利用心理分析(一个侦查假设)寻找未被找到发现的物质痕迹,或利用物质痕迹的形态发现(验证假设)心理痕迹的内容,属于行为的模拟还原重现。这样一个交替循环的过程,是不断地应用痕迹物证与犯罪行为心理痕迹相互印证的过程,从而使不合案件真实的假设被推翻,最终达到对案情和犯罪人的正确分析和认识。因此,心理分析时必须遵循循环验证的原则,使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相互印证,相互支持。
二、犯罪心理分析的方法
犯罪心理分析常用的方法有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和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两种方法。下面结合国外有关理论与方法,予以介绍。
(一)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
1.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概念
典型的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可以表述为:根据过去案件中其他罪犯、现场和被害人所提供的已知行为特征、情绪情感特征及其他人身方面的特征,来刻画现行犯罪中罪犯的行为、犯罪现场和被害人特征。如同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术语所表明的词义那样,从本质上,这种方法是根据已有的犯罪统计学数据来推论特定罪犯的行为特征和其他人身特征的。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这种特定思路与它的理论假设密不可分。这些理论假设包括:实施了同种犯罪的罪犯与正在调查的不明身份的犯罪人,共同具有那些相似的个人特征;受相似的生存环境的影响,并以同样普通或同样特别的动机的驱动,过去实施罪行的罪犯与现行犯在文化背景上也极为相似;即使根据少量样本(已知罪犯)进行的行为特征和人身特征的统计性数据分析,也能对未知犯罪人的行为及人身特征进行概括和判断;犯罪行为和动机所具有的稳定性及一致性特征,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中不会发生显著的变化。
以这些理论假设为指导,就可以展开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具体工作。在分析过程中,分析人员需要参考三方面的资料以形成归纳推理的前提条件。这三方面的资料来源于:借助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访谈,对在押罪犯进行人身与犯罪特征方面的分析;根据一般人所有的,而为分析人员能够体验的实际经验;包括各种新闻报道在内的各种公开信息来源。对所有上述三方面来源的资料的统计与分析,就可形成特定类型与特定动机的犯罪中犯罪人的一般行为特征与人身特征。在此基础上,根据现行犯罪行为、动机与某一种类统计分析犯罪类型的相似性,即可推论出现行犯罪分子所具有的类型特点,如性别、年龄、种族、经济状况、家庭关系和职业情况等等。以发生在美国的强奸案为例,根据犯罪统计资料,强奸犯一般为16岁到39岁之间的男性,通常居住在距被害人住宅25公里之内的地区;在停车场对大学生进行攻击的80%以上的连环杀手都是白人男性,年龄在20岁至35岁之间,与他们的父母同住,驾驶低档汽车等。
2.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理论依据
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以行为主义和统计学原理为技术路线,其理论假设和根据统计数据进行归纳推理的分析方法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至少,从理论上它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重在对以往资料的积累与分析,即注重犯罪资料的基础建设及其对当前案件的参考指导作用。这种通过对犯罪特点、规律的量化认识而服务于现实犯罪侦查的思路,无疑对推进刑事侦查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作用。
3.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利弊
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模式简单易行,分析人员并不需要专门的心理学知识或侦查技能,即可依据统计学资料进行数学式的概括分析,而且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完成分析任务,从而及时地为侦查人员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资料。
但客观地说,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模式往往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中的问题主要包括:
(1)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不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
犯罪心理分析所依据的信息是从有限的犯罪样本而不是从所有同类案件中概括出来的,因此,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由于在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技术发展的初期,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还未被引入刑事侦查,对犯罪样本的收集工作,主要是由侦查人员个人在有限的侦查管辖区域内针对有限的案件数量进行的原始积累,所以,这种分析技术只是调查范围内的罪犯的一般特征的概括。
(2)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实际指导价值较低
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结果并没有完全考虑到为数众多的现行犯的实际情况,即只注意到现行犯与已决犯的“共性”,而没有顾及其“个性”。因此,此种分析结果尽管可靠性较高,但对侦查人员的实际指导价值较低。如根据前面所列的强奸犯特征,难以寻找到特定的罪犯,因为符合这种特征条件的嫌疑人实在太多。
(3)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
透过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统计方法的客观性,可以追溯其犯罪特征评估方面的主观性。将类似案件或同类案件的犯罪行为、动机不加区分地进行统一归类,必然涉及对案件类型、行为类型和动机类型的认识与评价,而对于不同的侦查人员来说,其中很可能涉入太多的主观猜测与推断。
由于这些与生俱来的缺陷,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技术很快由盛而衰。在20世纪90年代,经过法庭科学理论的改造,并吸收了犯罪重建的理论成果,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终于走向了更为科学的理论境界——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
(二)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
1.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的概念
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理论认为,犯罪重建构成犯罪心理分析的基础。犯罪重建重在解决“发生了什么”以及“它是怎样发生的”等涉及犯罪行为过程的问题。而犯罪心理分析则以此为前提,重在回答隐藏在行为过程及其特征背后的犯罪动机和罪犯的人格特征等,即“犯罪为什么会发生”和“是什么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等的问题。犯罪心理分析只有在对犯罪过程进行准确、全面重建的基础之上才能有效进行。否则,犯罪心理分析的结论就会因为缺少客观的事实前提而丧失价值。
布伦特‘特威将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定义为:“通过对包括诸如犯罪现场照片、验尸报告、尸体照片和犯罪人与被害人冲突关系的法庭科学证据的研究,准确地重建犯罪人在犯罪现场的行为痕迹,并根据这些特定的、个别化的行为痕迹,对犯罪人的个性特征、自然特征、情绪情感特征及动机特征进行推断。”
2.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推论方法
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的理论假设包括:无动机则无行为;每一罪行都应被视为具有独特的行为方式或犯罪动机;同类犯罪之间的不同犯罪者常常具有不同的动机与行为;由于环境和遗传因素的影响,所有人行为的形成都具有个性特点;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犯罪行为的反复实施,特定犯罪者的犯罪手法也会不断变化。以上述理论假设为前提,并依据特定资料来源并遵循与之适应的分析思路,就可以进行演绎式的推论:
(1)根据事实进行推论
根据法庭科学证据进行的推论在着手进行分析工作之前,必须将现场采集的证据资料进行法庭科学实验室的检验、分析。依据法庭科学证据所揭示的事实,才能确保分析工作中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现场特征所进行的分析具有全面性,分析人员不能基于假设进行分析及画像。
(2)根据犯罪现场特征进行推论
根据犯罪现场特征进行的推论,其根据对各种刑事报告、科学证据以及所有证据记录文件的分析,揭示出犯罪发生时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现场之间互动关系的情况。在系列案件中,如系列强奸案件、系列凶杀案件等,都会随着这些资料的不断补充、确定,犯罪现场的特征也会被固定下来。而在单一犯罪或多重犯罪案件中,犯罪现场特征能够帮助分析人员推断出罪犯的动机、犯罪手法和签名式犯罪行为的目的。
(3)根据犯罪人——被害人关系研究进行的推论
在某次犯罪或犯罪人经历的所有犯罪中,通过犯罪人所选择的被害人的特征,可以引导分析人员对犯罪者的动机、犯罪手法及签名式犯罪行为进行适当的推理。
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的一大特点就是通过犯罪手法和签名式犯罪行为来推断其人格特征。
犯罪手法,又称犯罪的方法、模式,是一种习惯性的、经常进行而形成的行为方式。随着犯罪经验的增加,犯罪手法也会发生变化。犯罪手法只包括那些实施犯罪所必要的行为。
签名式行为,又称仪式性行为,包括选择性行为与多余行为。选择性行为是指在诸多可供选择的犯罪方式中选择符合其人格特点的行为。如对作案时间、地点、作案工具和犯罪对象的选择,在不同案件中对同一犯罪顺序的选择,以特定的方式处理尸体和现场,等等。多余行为则是指那些实施犯罪所不需要的行为,最典型的当属变态行为,这些行为与其人格特点和犯罪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犯罪学家普遍认为,签名式行为与其独特的人格幻想有关。如同个人签名的唯一性特征一样,签名式行为也具有高度的个性化,从而使犯罪人在现场的行为具有了与众不同的性质。
对犯罪手法和签名式犯罪行为的研究在犯罪心理分析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3.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的特点
与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比较,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具有四个基本特点:
一是逻辑思路是从一般到个别。即依据一般的心理科学理论对犯罪现场的个别现象进行分析,而不是依赖于过去案件的统计分析来确定现实案件的特征。
二是注重现实案件的特点,包括犯罪现场的特点和犯罪人的个人特征。这些特点或特征是其他同类案件所不具备的特殊之处。
三是注重对犯罪主观特征,尤其是对犯罪动机和犯罪人格的分析。它以犯罪动机为切入口,分析犯罪者的全面的个人特征。
四是可以随着犯罪的重复发生和调查过程的深入而不断进行分析资料的补充,并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结果不断修正、完善,使之更加符合实际并趋于具体化。而实际、具体的犯罪心理分析结论,能有效地缩小嫌疑人的范围,从而为侦查工作提供较好的帮助。
以演绎论的思维形式所推动的犯罪心理分析技术,虽然具有极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但不可否认,它并不能代替全面的犯罪分析。虽然,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局限性较大,但其根据一定的犯罪规律进行的犯罪分析的思想恰恰是前者所缺乏的。对犯罪现场和犯罪行为的共性的认识尽管对勾画一名犯罪者的具体人身特征帮助不大,但却有助于形成某种类型的或一般性的人身特征。在侦查实践中,分析人员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归纳和演绎这两种方法。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相互支持、相得益彰,更好地发挥它们在侦查审理案件中应有的作用。第四节 国外犯罪心理分析技术的
三大流派简介
该书作者在潜心犯罪心理学等学科教学研究二十多年的基础上,近四五年来同武伯欣教授一道或带领学生,将理论研究应用于侦破实践,应用犯罪心理分析与测试技术,协助各地公安机关等部门,侦破了不少重特大疑难案件,从而在此基础上将理论研究与侦破实践相结合,并参考借鉴国内外的有关研究,撰写了《刑事侦查心理学》一书。
心理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实践,将成为刑事侦查工作的一大支柱。在当今各类刑事犯罪高发的形势下,如何使犯罪心理学以及司法心理学等学科知识更好地应用和服务于刑事侦查的实践,并在实践中检验和提升犯罪心理学以及司法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是我国犯罪心理学以及司法心理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心理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实践,将成为刑事侦查工作的一大支柱。在当今各类刑事犯罪高发的形势下,如何使犯罪心理学以及司法心理学等学科知识更好地应用和服务于刑事侦查的实践,并在实践中检验和提升犯罪心理学以及司法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是我国犯罪心理学以及司法心理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目前,国外有各种不同的犯罪心理分析的方法。继传统的精神病学分析方法之后,现在比较流行和影响较大的主要有: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英国戴维·坎特(Darid Canter)的犯罪人个人特征描述,美国布伦特·特维(Brent Turvey)的行为证据分析法等。
一、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
20世纪60年代,霍华德·德田(Howard Teten)在布鲁塞尔的基础上发展了犯罪心理分析技术。70年代他将分析技术运用到案件侦破中并在FBI国家学院开设应用犯罪学课程。
20世纪70年代美国FBI的行为科学处推动了犯罪心理分析技术的发展。目前该部门隶属于全国暴力犯罪分析中心,它聘用了许多心理学专业背景的人士,并将各类犯罪人的特征、家庭、社会背景资料等存贮在数据库中,着重分析奇异和屡次再犯的犯罪行为,尤其在强奸、纵火、系列杀人案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料,并屡次运用这种技术破获案件。
1978年美国FBI成立行为科学处(BSU),其中有一些著名的专家如John Douglas,Robert Ressler和Roy Hazel wood等,重点研究犯罪行为背后的犯罪人的个性和犯罪动机。他们的研究主要是与实施了性谋杀的系列杀人犯访谈以了解他们如何防止被捕。他们收集的信息主要涉及犯罪行为惯技、犯罪现场特征和相关的谋杀犯个性方面的特征。他们基于犯罪惯技和犯罪人个性提出了一种分类方法,即“有组织力与无组织力”的二分法。
学者Douglas,Ressler,Burgess和Harman(1986)参酌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心理描绘策略,区分心理描绘实施过程包括下列六个阶段:
1.描绘输入(Profiling Inputs)
第一阶段涉及搜集所有有关犯罪的资料,包括犯罪现场的摄影照片、警察的犯罪调查报告、医学验尸报告、被害者最后的活动信息、被害者的背景资料等。此阶段心理描绘专家并不希望立即做预判,以免产生偏差,误导正确心理描绘工作的进行。
2.决策过程模式(Decision Process Model)
在这一阶段,心理描绘专家将前述信息加以分析,并就其犯罪活动的许多方面,区分成各种类型与问题。例如,它是属于哪一类的杀人犯罪案件?犯罪的主要动机为何?为色、钱财抑或个人情绪障碍因素?被害者经历的被害危险层级为何?凶杀案前与后的重要顺序,以及需多久的时间从事犯罪行为?犯罪在哪里发生?尸体是否被移动,或凶杀现场是否被发现?
3.犯罪评估(Crime Assessment)
根据前一阶段的分析,心理描绘专家尝试重建犯罪时犯罪者与被害者的行为活动。包括是否犯罪者有计划、有组织地从事犯罪行为,抑或具有表达性、冲动性、精神性的暴行?是否是企图误导警方办案方向?死亡原因、伤口的位置以及尸体移动方向透露出哪些犯罪动机?例如,依据一般心理描绘的心得,对受害者脸部予以重创和毁损,意味着杀人犯认识被害者;杀害被害者所使用的武器倘随手可得,意味着凶杀犯可能属于冲动类型,同时与被害者居住地甚为接近;而使用的武器倘为枪支,则预谋的可能性大增;杀人犯在清晨犯案,其涉及酒精与药物的可能性即大幅降低,等等。
4.犯罪者描绘(Criminal Profiling)
在这一阶段,心理描绘专家对最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做初步的描述。典型的描绘包括犯罪者的人种、性别、年龄、婚姻状态、生活概况、雇用历史、心理特征、信仰以及价值观、可能对警方的反应以及过去的犯罪记录,包括过去类似犯罪行为的几率。此外,犯罪的前因后果历程描述也包括在内。而检视其是否与原始资料符合,是这一阶段重要的工作项目。
5.调查(Investigation)
书面报告在这一阶段须交给犯罪侦查人员,以便对描绘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假使新证据在这一阶段被发现,此时另一个犯罪行为历程将取代原先的判断,而分析及描绘也可能因此而修正。
6.逮捕(Apprehension)
当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心理描绘专家将在这一阶段进一步考察评估其分析判断及描绘的正确性,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访谈,以便评估各背景变项与心理变项对犯罪发生的影响力。
二、英国戴维·坎特(David Canter)的犯罪人个人特征描述法
戴维·坎特的侦查心理学研究始于1985年。当时苏格兰场邀请他将心理学及其环境心理学的理论方法运用到犯罪侦查之中。最著名的案件是“铁路强奸犯”一案。
后来,戴维·坎特在Surrey大学开设课程讲授他用来进行犯罪侦查的方法。而后他又到Liverpool大学为来自全世界的学生开设侦查心理学课程。戴维·坎特的研究主要是为在侦查中运用心理刻画确定心理学原则。戴维·坎特与FBI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使用了统计学的方法。不同之处在于戴维·坎特一直根据他的理论不断更新犯罪人数据库,通过统计对犯罪人进行归类并研究每类犯罪人的特征,当案件发生以后根据案情和犯罪人的相似性,将未知犯罪人归为某种类型而后进行研究。
戴维·坎特的贡献主要在于提出了五因素模型,即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五个方面的互动因素。这一模型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人际间一致
戴维·坎特认为犯罪行为的变化反映了犯罪人对非犯罪情境中的其他人态度的改变。戴维·坎特假定犯罪人以相同的方式对待犯罪情境中的被害人与非犯罪情境中的被害人。被害人有可能是犯罪人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人。
2.时空等周围环境的认知
犯罪人选择犯罪的时间和空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犯罪空间的选择反映了犯罪人对周围环境的认知模式,而犯罪时间的选择则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的活动规律。
3.犯罪人在遗传和环境的双重影响下的个性特征
使用犯罪人分类的方法将有助于侦查人员掌握犯罪人最可能的特征。如FBl使用犯罪人“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的”分类。戴维·坎特认为这一分类没有什么价值,因为这种分类很多情况下是交织的。
4.犯罪人职业
犯罪人可能从事的职业能反映出犯罪人曾经是否实施过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方式和特征。而且要注意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否要求犯罪人必须具备某种特殊的技术和能力。
5.反侦查知识
查明是否有证据表明犯罪人掌握一定的侦查和诉讼知识或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比如犯罪人带手套、使用避孕套等。
三、美国布伦特·特维(Brent Turvey)的行为证据分析法
美国布伦特·特维是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名私人心理分析专家。他提出“行为证据分析法”,强调心理分析必须根据现场的各种证据,通过证据进行行为分析,进而进行心理刻画。
美国布伦特·特维提出了演绎推理的方法进行行为证据分析,认为演绎型犯罪心理刻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人手:
1.刑事和行为证据分析
确保所分析的受害人和犯罪人行为及犯罪现场特征的完整性。
2.被害人研究
被害人研究的部分内容是风险评估。了解被害人的所有信息,并根据被害人的特点推断出犯罪人的动机、惯技及犯罪人幻想行为的决意等。
3.犯罪现场特征
犯罪现场特征涉及现场进入方式、攻击方式、对被害人的控制方法等。一个犯罪人的犯罪现场特征能推断出犯罪人的精神状态、计划、幻想和动机,这将帮助分析人员区分出犯罪人的惯技行为和标记行为。
4.犯罪人特征
这是犯罪心理刻画的最后一步,即在前三步的基础上推断犯罪人的行为特点和个性特征。
布伦特·特维认为,在犯罪心理分析中,要运用科学方法进行演绎推理来分析行为证据。这种科学方法的步骤是:
(1)详细说明问题
调查一个案例,评估已知的刑事和行为证据、被害人研究和确认已知的犯罪现场特征。
(2)收集相关信息
确定需要收集、分析或检验什么,根据详细的证据和信息来恰当地报告刑事和行为证据、被害人研究和犯罪现场特征。
(3)形成一个工作假设或解释
工作假设或解释其中包含关于已知物证、已知被害人研究、已知行为模型(即惯技和标记行为)、潜在动机和个性特征的信息。把工作假设或解释当做一种调查工具来利用,将有助于说明为完成最后的刻画还需要什么更多信息。
(4)通过实验来验证假设
当新发现的案件特征和随后的案件分析被证明有效时,要对获取到的物证和行为证据进行全面地分析和解释,来重新评定犯罪人特征并重新估计犯罪人特征,挑出刑事科学家的合适见解和观点来解释任何被怀疑的地方。
(5)解释结论
根据新发现的案件证据来解释犯罪人特征的有效性。抛弃没有物证和行为证据支持的任何犯罪人特征而保留其余的特征。
(6)提取结论和按照需要修改假设,寻找表现犯罪人特征的行为模型
这些行为模型包含心理的、情感的、个性的及社会关系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是从物证和行为证据、被害人研究和犯罪现场特征中发现的模型汇集当中推论出来的。这些行为模型组成未知犯罪人的刻画,刻画中的任何要素应该是根据行为证据可论证的汇集得出的。
布伦特·特维认为,行为证据分析有两个独立但同样重要的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划分是根据不同的目标和顺序决定的。一个阶段是调查阶段,指嫌疑人被逮捕以前,犯罪心理刻画的调查阶段通常涉及借助已知案例来对未知凶手模型的行为证据分析。另一个是审判阶段,指嫌疑人在法庭受审期间。犯罪心理刻画的审判阶段包括对有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时是被认定的被告人)的已知案件的行为证据分析。这种分析在聆讯和审判的过程之中进行(审判的定罪、判刑或上诉阶段都是使用刻画技术的合适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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