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一项在心理科学理论基础上,经过大量实案测试实践形成的严密系统的科学技术与方法体系,它由一整套有关的理论、原则、方法、技术和技巧等构成,并具体表现为以下六大阶段技术:
(一)犯罪心理动态分析技术
犯罪心理动态分析技术,是在对发案现场及其环境进行勘查了解和对案情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心理分析技术与方法对案犯犯罪心理及行为活动进行动态分析,从而科学地对案犯的犯罪心理及其行为活动进行还原重建,从而为编制测试题提供依据的心理学技术。
犯罪心理动态分析技术,它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科学应用并取得准确测试结果的重要前提。
(二)综合测试法编题技术
综合测试法编题技术,是采用经大量实案测试实践证明效度较高的多种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多个目标问题进行设计编题的一种综合测试法编题技术。通常采取犯罪情景(节)测试法、紧张峰法、准绳法、相关与不相关法等进行综合编题,而以犯罪情景(节)测试法为其主要编题方法。
综合测试法编题技术,它博采众长,弥补了各种方法的不足,坚持客观性原则、对事不对人原则、公开与中性的原则、同一性原则等编题原则,不以嫌疑人口供为编题依据和目标,而将编题的着眼点放在案件的有关情节和案犯犯罪心理及行为活动的过程等客观内容方面,从而达到对被测人是否有与案件相关的特殊的认知活动的心理映迹的检测和认识,为案件的侦查审理提供具有心理科学依据的客观心理信息。
综合测试法编题技术,它通常针对作案因素、动机、人数、时间、空间、手段、方式、工具、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的去向等问题进行多组问题的设计编题,一般由9组左右共50几个问题组成一套测试题。并用同一套问题对所有嫌疑人进行分别测试。它的检测标准是统一的,因而能对被测人与案件的关系作出同一性评判。大量实案测试的实践证明,综合测试法编题技术对有效区别涉案人与无辜者,科学检测被测人与案件的关系,具有很高的效度和信度,是一种客观全面、便捷实用和行之有效的编题技术,也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科学使用的关键。
(三)测前访谈技术
测前访谈技术,即是运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技巧,与被测人进行测试前谈话,从而为测试创造必要的心理环境和条件的谈话技术。
测前访谈,它是进行犯罪心理测试的重要过程。它将测试的目的、要求等向被测人予以说明,并通过谈话征询被测人是否同意测试。正确科学的测前访谈,是形成符合测试要求的被测人心理状态的重要保障,它是了解把握被测人心理特点和有关情况的途径和过程,是有效进行测试的良好开端。
(四)实测操作、观察和同步评图技术
实测操作、观察和同步评图技术,即是对心理测试仪器(包括测试仪、传感器、计算机)进行连接固定和操作,以及向被测人进行提问,并对图谱和被测人进行观察记录和同时进行评图的技术。
实测操作、观察和同步评图技术,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具体实施,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这一人一机系统技术的具体体现。正确熟练地操作并使用它,是保证测试结果可靠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五)图谱综合评判技术
图谱综合评判技术,是取得测试结果,得出测试结论的最后阶段技术和环节,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体现和直接目的。科学、正确的图谱综合评判结论,是协助案件侦查审理的重要依据。
(六)测后谈话和讯问技术
测后谈话和讯问技术,是在测试结束后,根据测试结果,利用“测试后效”,运用犯罪心理学理论,对涉案嫌疑人和知情人进行的有关案情问题的谈话和讯问技术。
测后谈话和讯问技术,是在犯罪心理学理论指导下的一门谈话和讯问技术,具有很强的艺术性和技巧性,它可以抓住有利时机,利用“测试后效”,动摇、瓦解和一举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为下一步的侦查审理工作创造条件。富有成效性地使用它,对强化涉案嫌疑人对测试准确性的认知,对增强“测试后效”,从而瓦解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突破其心理防线,使其进行交待供述,以及说服知情人提供有关案件情况,起着重要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测后讯问,与一般的审讯不同,它们虽然都是审,但二者的基础不同。在心理测试之后,主测人已探明了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及其特点和状态,把握了其与案件的关系及其有关情况,嫌疑人心理已被触发,而正在波动,正处于特殊的情绪状态之中,心理测试后的讯问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的。而通常的审讯是以侦查案卷为基础的。另外,测后讯问在方法上强调心理学特征,充分考虑嫌疑人的气质、性格类型及其心理活动的特点和状态,是顺势而自然地进行的,而通常的审讯则更多注意审讯的一般程序和方式。
测试后对一般知情人的谈话通常当时进行,对涉案嫌疑人的谈话及讯问可当时进行,也可准备后再予进行,另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测后分析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由办案人员进行。此处,需要强调的是,测后谈话和讯问是而后开展审讯的铺垫,而后的审讯应注意二者的衔接,并把测试结果分析及对审讯的指导意见有效地落实于审讯过程之中。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六大阶段技术,是一环环相扣、紧密相关的系统科学技术体系,每一阶段技术的科学、正确地操作运用,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科学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与“测谎”的区别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依据心理一生物学原理,在心理科学理论指导下,对有关案件嫌疑人进行犯罪心理测试,以评判甄别嫌疑人与案件关系,揭露案情事实真相,从而为案件的侦查审理提供具体帮助的一项科学技术。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在有关专家和同行的共同努力下,经武伯欣教授在亲自主持测试的愈千起疑难案件的侦查审理实践中和科学的心理学理论指导下,研究总结和创立形成的,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很高的准确性,已得到大量实案测试的充分检验,为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及检察、法院、部队保卫和安全部门各类疑难案件的侦查审理实践所证明。然而,目前在我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领域,仍有人盲目模仿、照搬和坚持在美国也已过时的所谓“测谎”理论,并生产、销售相应的仪器设备和举办培训班,给我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领域以及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危害。此种状况,不能不予以澄清和纠正。否则,将严重影响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科学、健康地发展。
虽然,科学研究不反对不同学术流派与观点的争鸣和存在,但是,作为一项严肃的直接影响司法活动的技术手段,所谓的“测谎”理论在已经被历史和实践证明存在各种缺陷和问题的情况下,仍一味坚持盲目使用甚至进行推广,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因此,客观地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与所谓的“测谎”以及基本采用“测谎”理论而改换名称的有关测试理论和方法进行比较鉴别,以保证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科学健康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其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与“测谎”的理论基础及其检测目标不同
首先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与“测谎”的理论基础及其检测目标是不同的。
“测谎”理论认为,测试技术,检测的是被测人是否在有关问题上说谎。其理论假设是人在说谎时的心理压力和恐惧会导致紧张慌乱的心理状态,从而引发相应的生理反应,进而根据生理指标的变化,便可推测其在相关问题上是否做了谎言的回答及陈述。
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理论认为,犯罪心理测试,检测的是被测人有无相关事件经历的心理痕迹(也称心理印迹或心理映迹),包括相应的记忆内容及其情绪体验,以及由此引起的对相关问题回答时的情绪活动、思维对策等心理活动与状态及其生理指标的变化,进而判断被测人与案件的关系。
因而,测试中,被测人对主试言语问题的刺激所产生的便是以上两种不同的心理内容。
无论是心理科学的理论,还是国内外该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实践都证明,单纯检测由于心理压力及其紧张、恐惧和慌乱情绪而引发的生理指标变化的所谓“测谎”技术,在科学性和准确性方面,是存在较多的问题的。因为“测谎”认定嫌疑人的依据——心理压力及其紧张、恐惧和慌乱情绪所产生的生理变化,同样会因愤怒、激动、焦躁、反感、对立等情绪状态所引起。同时,其目标问题过于单一,被测人反应状况除了与准绳问题的反应比较外,缺乏更多的参照问题的比对,使其对图谱的评判缺乏一定数量的客观问题的支撑。这就使其所能检测的心理信息极为有限、模糊和信度较低。同时,它所检测的由心理压力和紧张、恐惧、慌乱情绪引起的生理反应,易受被测人心理素质和心理状态的影响与作用,从而使其评判的科学性、准确度下降。另外,它在准绳问题的开发上,实践中存在较多的困难。
而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它在以检测被测人是否有与案件相关的特殊经历心理痕迹的理论基础上,注重对案情及案犯心理活动的动态分析研究,尤其注重现场勘察、尸体检验等获得的案件客观材料的应用和支撑,将其作为编题及检测被测人对案件的认知及有关心理信息的主要依据,并发挥各种编题方法的优势,运用以犯罪情景问题为主的综合问题法进行编题。它的理论基础是人的客观经历与其认知之间的联系;人的行为经历及其认知活动与其情绪体验之间的联系;被测人对主试所提问题的认知活动与其相应情绪活动之间的联系;人知、情、意等心理因素相互之间的联系;以及人的心理活动与其生理活动之间的联系。这种理论基础及其思路,符合科学的心理学原理,符合人心理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符合人心理与生理活动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
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它是以包含案件有关内容的语言问题,作为测试的刺激变量,进而通过由其引起的被测人心理及生理的反应变量,分析评判被测人与案件关系的。因为,人条件反射的机制,使语言刺激具有了社会意义。测试题目包涵的语言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意义对人而言是一种特殊的刺激。实验表明:人的大脑对刺激反应具有选择性,它对外在的信息和刺激有一个接受、编码、操作、提取和利用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感觉、知觉、记忆、表象、想象、思维、注意以及兴趣、需要、动机等。人的大脑对刺激的高度选择决定了他对外在的刺激既有接受又有忽略,人的感知对与自己内趋力和需求相关的刺激,是非常敏感的。在测试过程中,包涵特殊事件的测试题目对涉案人就是一个非常特异而又敏感的刺激。言语刺激最大的作用,就是唤起被测人对过去特殊事件经历的认知及其情绪活动等心理映迹,它是主体的一个典型认知过程。
而“测谎”理论认为,说谎是人的本能。人在说谎的时候,会伴随一系列的生理反应,会有特异的生理心理变化,尤其是在相关问题上说谎,他的生理反应会更强烈。通过仪器记录的就是人在说谎的时候生理指标的变化。
事实上,基于行为主义学派的刺激一反应学说,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处于困境,它的逻辑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严格的环境决定论以及人和动物实验结果不分的观点,已遭到了越来越多的反对。许多心理学家开始放弃行为主义的立场转而研究人的内部心理过程。特异的谎言和欺骗模式是不存在的(Raskin,1979)。在实案测试中,曾有多起经过“测谎”后无法认定或排除的案例,后使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得到了排除或认定。有一起案例的嫌疑人在测试后对公安人员说:“我这次完了。上次‘测谎’问的问题我一看就没戏,跟我没关系,所以我很快就轻松了,因此我通过了‘测谎’,这次测的问题越问我越紧张,好像我作案的时候有人跟在我身后……。”这就反映出二者所测内容的核心是不同的。
所以,推断被测人是否说谎以及检测被测人有无经历特殊事件的心理映迹,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范畴。比如,在应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对一个杀人案件的测试中,测试内容首先要求的是对案前、案中、案后犯罪分子所具有的心理及行为活动的动态分析。分析的客观依据是案犯犯罪行为活动所形成和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物质痕迹及其行为心理痕迹,以及目击者所看到听到的有关事实情节等。因为,整个犯罪的心理及其行为活动过程,以及杀人的工具、与被害人的互动情节等,都会深刻地反映和储存在案犯的大脑中。犯罪心理测试所要检测的就是这些客观的犯罪事实留在案犯大脑里的心理映迹。由于特定的犯罪行为和过程是涉案人亲自所为和亲身经历的,并且对其的生活及其生命有着特殊的意义,所以,会产生相应的强烈的情绪体验及其反复回忆、思考等有关的心理活动,从而形成深刻而特殊的心理映迹。因此,这些心理映迹是只有涉案人才独有的。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所检测的正是这些客观的独有的东西。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检测的是“真”,它与“测谎”所检测的被测人的口供是否说谎毫无关系。
(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与“测谎”的编题方法不同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编题方法与“测谎”的编题方法有很大区别。
“测谎”的题目基本是一个标准化的模式,对于相关问题、无关问题以及准绳问题都有一个固定的题目编排模式。每套测试题由十多个问题组成,并且以准绳问题和口供为主编题,涉及案情的问题很少。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采用的是以犯罪情景测试法为主的综合编题方法,一套题目涵盖案件的基本和主要问题,通常由9组50多道题组成,并且题目可以根据测试的具体情况作相应的变动。同时,编题时还要考虑被测人的文化背景、言语特点等,尤其是在语法习惯方面,要符合中国人的语法习惯。“测谎”将测试题目标准化后,测试图谱的心理生理反映是值得质疑的。比如,在一个杀人案件中,对杀人工具的测试编题,“测谎”技术的编题是:你是用棍子打死某某的吗?你是用锤子打死某某的吗?等等。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编题是:作案人是用棍子打死某某的吗?作案人是用锤子打死某某的吗?等等。我们不难看出二者区别何在。对于言辞使用不当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测试图谱的心理反映的效度问题。被测试人由于对测试题目的强烈情绪反映可以直接改变图谱,测试人员素质如果达不到区分的水平,就会将其认定为涉案人。在大量的实测案件中,可以发现,作为无辜者对于听到“你”这个字眼,当时就会有很强的心理生理反映的图谱变化。事实上,这个图谱只能是由于激烈的情绪变化(比如说厌恶或反感等)导致的图谱,而与题目的相关程度很低或根本不相关。而“作案人”这个词语是一个很中性化的言辞,如果不是作案人他不会有太强烈的心理反映,就是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用词的变化,也包含着深厚的心理学原理。如果主测人员只是机械地照搬西方的所谓“测谎”理论或使用所谓的标准化测试题目,测试结果失误的可能性就会很大。如美国“测谎”协会在一篇报道中所言,“在实测中假阳性结果的产生与主试和使用的测试方法是直接相关的”。在实测中,我们还发现心理的差异不仅是东西方存在的,就中国本身地域的差异就很明显,同样的问题在南方和北方产生的心理效应都有很大的差异。所以说,在测试中实行标准化是不合适的,忽略测试对象和案件的差异进行编题及测试是更不合适的。
下面分别是一套“测谎”的编题和中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编题。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二者的区别。
测谎的编题:
XX案测试题
1.(中性问题)人家是不是叫你[姓名]?
2.(中性问题)我们现在是不是在北京?
3.(点 题)关于[ ]案,你是否愿意老实回答?
4.(题外问题)你是还害怕我问你一个过去我们没有讨论过的问题?
5.(准绳问题)在你XX岁——XX岁之间,你是否曾从某一个信任你的人那里拿过东西?
6.(主题问题)关于这个[ ]案,你是否知道是谁干的?
7.(准绳问题)在你XX岁以前,你是否曾从某一个信任你的人那里拿过东西?
8.(主题问题)关于这个[ ]案,是否是你干的?
9.(题外问题)你是否害怕我问你一些新的问题?
10. ( S )关于这个[ ]案,你是否怀疑是[人名]干的?
11.( K )关于这个[ ]案,你是否知道是谁[人名]干的?
12.( Y )关于这个[ ]案,是不是你干的?
13.(中性/主题)你在回答上面的问题时是否说了谎?
14.(中性问题)我们现在是不是在上海?
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编题:
XX县2002.8.29XXX中毒死亡案心理测试题
1.你是叫
吗?
2.你今年是——岁吗?
3.你记得前年农历7月里XXX家里被人放老鼠药的事吗?
4.XXX被毒死,你觉得他是该死吗?
5.作案人放老鼠药,是因为有矛盾吗?
6._______, 是为了钱吗?
7._______,是因为男女关系吗?
8._______,是为了出口气吗?
9._______,是恨XXX吗?
10._______,是恨他们家吗?
11._______,是因为别的原因吗?
12.这老鼠药,知道是谁放的吗?
1 3._______,怀疑是谁放的吗?
1 4._______,看见是谁放的吗?
1 5._______,是你放的吗?
16.作案人放老鼠药,是准备好了干的吗?
1 7._______是一时生气干的吗?
18.作案人放老鼠药,是早就放的药吗?
19.______________是出事前几天放的吗?
20.______________,是出事头一天放的吗?
21.______________,是出事那天放的吗?
22.作案人放老鼠药,是早上放的吗?
23.______________,是上午放的吗?
24.______________,是中午放的吗?
25.______________,是下午放的吗?
26.______________,是晚上放的吗?
27.这件事,是一个人干的吗?
28.______________,是和别人商量好了干的吗?
29.______________,是还有别人帮忙的吗?
30.作案用的老鼠药,知道是从哪里来的吗?
31.______________,是别人给的吗?
32.______________,是家里放着的吗?
33.______________,是自己买来的吗?
34.______________,是从别的地方要的吗?
35.作案用的老鼠药,是用瓶子装着的吗?
36.______________,是用纸包着的吗?
37.______________,是用塑料袋包着的吗?
38.______________,是用别的东西包着的吗?
39.______________,是用手拿着的吗?
40.放老鼠药时,是放在厨房里了吗?
41.______________,是非放在水里了吗?
42.______________,是放在缸里了吗?
43.______________,是放在面柜里了吗?
44.______________,是放在锅里了吗?
45.______________,是放在碗里了吗?
46.作案人放药时,是分开放的吗?
47.______________,是一趟放的吗?
48.______________,是放了一种药吗?
49.______________,是放了两种药吗?
50.放了药以后,作案人是马上走了吗?
51.______________,作案人是没有走吗?
52.______________,是把装药的东西扔了吗?
53.______________,是把装药的东西藏了吗?
54.作案人现在,是很后悔吗?
55.______________,是愿意主动说清楚吗?
56.______________,是想争取从轻处理吗?
(三)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与“测谎”的测前谈话和测试要求不同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与“测谎”的测前谈话、对被测人回答问题的要求,都有很大的区别。.
在运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进行的实案测试中,测前谈话时间较短,并根据被测人的情况掌握谈话时间,一般不会超过半个小时。在简洁清楚地告诉被泓人调查的目的和要求的同时,告知被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简单回答即可,并有权选择沉默,有权拒绝测试。
而在“测谎”中,由于开发准绳题的需要,测前谈话的时间很长,并常常要求被测人,哪些问题要肯定回答,哪些问题要否定回答。整个测试过程中,对所有测试题都要如此,不能沉默不答。所以有人说“测谎”是精神的刑讯逼供。
除此之外,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与“测谎”的评图标准、鉴定结论的表述内容等也有许多不同。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所谓的“测谎”技术导致测试结果不准确的部分原因了。早在1979年,美国的心理学家Raskin就指出:“说谎并没有一个特定的心理反映模式,个体对特异问题的生理反映并不能作为被测者说谎与否的唯一依据。”1988年,Honts,Kircher,&.Raskin提出,“测谎”技术要成功的应用到刑事犯罪侦查中还需要进行大量的科学实验研究。
所以,具有科学的心理学理论指导并经过大量实案测试实践检验的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无论在理论、方法上,还是在准确性和有效性方面,都是其所谓的“测谎”技术不能比拟的。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亟需科学、明确地规范此项技术,防止和克服这项技术领域的混乱局面。要在实事求是和严肃的科学态度指导下,在汲取国外心理测试技术科学理论和方法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及民族文化、人们身心和语言特点的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切忌和克服盲目照搬美国的所谓“测谎”技术的做法。要勇于承认和尊重已被大量实案测试实践证明更具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的由武伯欣教授研究总结和创立形成的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司法实践领域摒弃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的所谓“测谎”技术。从而减少混乱,形成合力,建立和形成良好的研究应用环境,共同把我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引向深入,使其在我国司法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对此,所有从事此项技术研究和应用的人员,都应有清醒地认识,要保证心理测试技术科学健康地发展,并使该技术在司法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坚持科学求是的态度。我们不反对科学研究中不同观点和派别的争鸣,但犯罪心理测试是一项严肃的司法鉴定工作,在已被大量实案测试实践证明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的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理论、原则和方法、技巧等系统科学体系业已形成的今天,仍然不顾客观事实和科学标准,盲目照搬和简单模仿美国的所谓“测谎”技术,并生产仪器和举办培训班,在司法实践领域传播在美国也已过时的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的“测谎”理论,只能混淆视听,造成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领域及社会各界对此项技术认识的混乱,影响这项技术作用的发挥和科学健康的发展。
为此,心理测试技术领域要尽快明确区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与“测谎”技术,尤其司法实践领域要科学选择应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抵制“测谎”技术,以保证这项技术的科学应用,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有关部门,要在尽快明确区别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与“测谎”技术的同时,制定有关法规,规范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测试要求和技术标准,并且组织编写和出版科学规范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专门著作和教材,从而保障这项技术的科学应用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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