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党对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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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建设迈入到新阶段,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必须加强党内监督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这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确保党内监督良性运转的基本保障。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7]监督体系建设更是如此,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党统一指挥。

    (一)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需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我们推进党内监督,是为了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8]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确保党对监督工作的统一指挥,这是我们能够实现党内监督的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党内监督工作置于党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党内监督进行自我净化,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我们党在不同时期根据中心任务的不同赋予党内监督以新的要求,不断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合党情国情的监督体制。从历史发展来看,党的领导水平直接决定着党内监督工作的运行情况,什么时候党能够集中统一领导,把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党内监督工作就能有效运行;什么时候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弱化,整个监督体系就会陷入困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等列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积极探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把党的统一指挥作为构建监督体系的政治保证。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要不断增强向体内病灶开刀的自觉性,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9]当前,党内监督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不同主体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不够明晰,监督主体之间信息不畅、协调不顺。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党组织日常管理监督不严。要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够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在党的统一指挥下,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形成协调配套、系统集成的监督体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全面从严治党越向纵深推进,越是有必要保证监督系统的有效运转,而党的统一指挥才是实现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

    (二)实现监督全覆盖需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内监督全覆盖,不留死角、没有空白,把监督的触角面向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我们党绝不容许存在不受监督的权力,也绝不容许存在不受监督的组织或个人,从高级干部到普通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章党规,认真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实现监督形式全面覆盖,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党的执政活动也需要来自组织外部的监督,没有外部监督,党的自我监督和约束就会弱化。国家机关监督实现对政府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司法监督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专门性监督;民主监督范围广泛,形式灵活,参与度高;舆论监督反应快速、影响力大;群众监督是“全天候的探照灯”,是最直接有效的社会监督,这些监督机制贯通起来构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的合力,增强监督的实效。

    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最根本的内容,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监督权威的来源,没有中央这个权威,监督难以执行。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我们健全党内监督体系,形成了多主体共同发挥作用的监督网络。我们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一法规作为依据,把监督工作作为党的各级组织和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责任,使监督成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行为的硬约束。在实施监督法规的过程中,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对责任主体和监督对象的全覆盖,这种覆盖体现在监督的各个环节,如中央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法规,明确监督主体责任、监督内容、监督程序、失职问责办法等,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党内监督受到的制约因素很多,监督效果打了折扣,对重点岗位、重点干部的监督有时成为盲区,监督权受制于决策权和执行权的现象也存在。少数领导干部集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于一身,导致监督主体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甚至放弃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加强党对监督工作的统一谋划,寻求有效监督的途径和办法,十九大报告强调:“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10]力求解决“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软,下级监督难”等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就要织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全域全员监督网,让监督之光照亮权力运行的每一个角落。

    (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历史性成效,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最根本的一条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过去,反腐败力量分散在纪委、行政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和单位,缺乏集中统一的领导。检察机关与纪委、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既造成大量重复性工作和劳动投入、增加了反腐败成本,又带来纪法脱节、信息不畅等问题。为此,有必要整合党和国家监督资源,开展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充分吸收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认真借鉴国际上监察制度的成熟做法,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着眼点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11]。这次改革就是要用制度形式把党的领导体现出来、固化下来,从决策程序上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解决过去反腐败工作机构重叠、效率不高等问题。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领导,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要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统筹设置党政机构,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再次明确了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2016年11月,开始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为监察体制改革向全国推广起到重要的探路作用。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向全国各地推开。截至2018年2月,31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选举产生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全国省级监察委员会已全部成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我们能够在短时期取得监察体制改革的成绩,最根本的是有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形成了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强大合力。各试点单位及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周密部署,精心实施,把试点工作顺利地向纵深推进,实现了党对反腐败资源力量的集中统一领导。实践证明,党中央改革试点决策是完全正确的,从一些地方的试点情况看,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是全过程、具体化的。监委组织形式、决策机制的设计都朝着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的方向开展。通过集体研究、请示汇报、制度规定、文书文本等形式,做到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重要决策由党委批准同意。在党委领导下,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从组织形式和职能定位上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充分体现了党领导的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腐败的力量更加集中,监察覆盖面更广,激发了纪检监察工作活力,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增添了强劲动力。

    二、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是党章赋予的重大职责。党章在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中专门对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等党的中央组织的职权作出规定,明确“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专列一章,全面规定了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以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职责,这是对党章要求的具体化和细化,是加强党对监督工作统一领导的内在要求。

    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自上而下监督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在党内监督中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始终做到“四个服从”,特别是全党服从中央,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来自于各级党组织,主要体现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就要从党的中央组织做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12]党的中央组织带头履行监督职责,这是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强化自上而下监督,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所在。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对全党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分别对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自身监督职责作出了规定。从近年来查处的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孙政才、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看出,破坏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内监督不力的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严重损害中央权威,教训极其深刻。

    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中央领导带头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中央政治局做起,从严管党治党,为全党树立了典范。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门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政治局自身建设、提高中央政治局工作水平提出具体要求。中央政治局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善于观大势、谋大事,全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听取中央每一轮巡视情况汇报并发表重要讲话,点问题见人见事,提要求明确具体,为巡视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形成巨大震慑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央政治局常委分别到各自联系点出席并指导专题民主生活会,极大地增强了党内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在短时间内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的重要因素。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力越大、影响越大,越要自警自律,越要自觉接受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十八大以来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监督经验,以制度条文的方式固化下来,比如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这表明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任何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章党规。

    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对全党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风成于上,俗形于下。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能够发挥引领示范和标杆榜样作用。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这一规定回应了社会关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释放了以上率下、领导带头的强烈信号。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少数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就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作出明确规定。上海、广东等多地推进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党内监督条例所列的这一规定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在监督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起到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的监督工作机制

    “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13],实现党委对监督的统一领导,需要健全完善监督工作机制,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把党委研究部署、谋划实施监督工作上升到制度层面,健全监督制度的推进机制,增强各级党委领导监督工作的自觉性。

    (一)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

    党委要发挥在监督方面“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要健全党委班子领导监督工作的运行制度,细化党委的职责和职能。一是要建立健全定期研究制度。党委通过完善中心组定期学习,专题研究党内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专门听取监督事项报告等制度,筑牢党委主体责任意识。二是建立健全党委抓监督工作制度。为切实提高党委抓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党委要建章立制,可以制定《党委抓监督工作例会制度》《党委领导监督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等具体制度,从领导责任、领导范围、议事决策、方式方法层面入手,形成坚持不懈抓监督的长效机制,建立一套覆盖到基层党委,重点突出、务实管用的党内监督工作制度体系,解决党组织对党内监督不够重视、精力投入不足、不能持之以恒等问题,确保党委经常性研究党内监督工作的要求得以落实。三是建立健全党委领导监督工作的目标考核制度。要从党委履行监督主体责任以及党委监督职责内容出发制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把党委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任务做出细化,列出任务清单。设定主要内容,如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党内监督组织实施情况、督促检查情况、对同级纪委的领导情况、对党委委员的监督情况、对上级党委纪委的监督情况等,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工作中。考核中,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既定的标准规范赋分,得出量化的结果,然后根据综合评分情况和其他考核手段获得的信息资料,对领导班子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的考核结果作为考察和评定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将“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14]。这是党内首次强调党委部门的监督职责,是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的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是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参与制定者和贯彻执行者,也是党委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在现实当中,存在着党的工作部门监督责任缺位、协作不够等问题,例如有的部门党组织组织涣散、纪律松弛,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甚至变形走样;有的对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重视不够,缺乏真抓实干的具体举措,忽视对本单位本系统的日常管理监督;有的缺乏担当,热衷于当老好人,发现党员干部存在问题不敢提醒、批评、纠正,等小错酿成大过,就推给党委或纪委处理,在处理党内监督事项时,有的部门之间协作不够,没有形成更强的监督合力。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健全体制,完善制度,发挥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作用,增强党内监督实效。

    党的工作部门承担党委中心任务的落实,更是处在党务工作第一线,尽管工作的内容和特点不相同,但在管党治党上都承担着重要责任。各部门既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监督本部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正确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管好自己的“责任田”,又要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对本系统相关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正确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决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党的工作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履行好各自监督职责。比如,党委办公厅要抓好对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党委组织部门要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管理监督,组织引导好舆论监督;统战部门要加强对统战系统、统战领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监督以及对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党委政法委要强化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等等。党的工作部门要以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协助党委(党组)织牢、织密监督之网。

    (三)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制

    要根据党内法规制度,明确党委(党组)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范围,细化党委(党组)主要领导、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职责,完善保障措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解决如何履责、督责和评责的问题,推进制度落实,责任落地。党委(党组)要根据相关办法,制定责任书,详细列明各主体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强化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实行对党委(党组)的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和班子成员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进行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领导干部在述责述廉中要突出党内监督方面的工作成果,自觉接受组织和党员民主监督。党委(党组)要在年终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领导党内监督落实情况,要把本单位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对照责任要求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要对党委(党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上级党委在巡视或巡察中把下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监督工作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切实管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党委(党组)领导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的考核内容之中,对履职情况好的予以表彰,对履职不合格的予以纠正,通过建立激励机制促使各级党委深刻认识到党内监督的重要地位,自觉担当起管党治党责任,营造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

    四、落实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扣责任管党治党,强调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委担负党内监督主体责任、纪委是专责机关,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对分管领域部门的责任。党内监督第一位的是党委(党组)监督。党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方的工作”;第四十八条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领导,党委(党组)在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除了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五位一体”建设实行全面领导,还必须对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党内监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扣“责任”管党治党,强调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通过落实“两个责任”,严明党的纪律,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党内监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但是,仍有一些党委(党组)没有正确认识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不愿负责、不敢担当,例如,有的党委(党组)书记,对管党治党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奉行好人主义,甚至还阻挠别人去管去治;有的领导班子成员认为管党治党是一把手的事,自己当旁观者,“局外人”的心态和好人主义态度,直接反映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导致党内监督制度虚化空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并规定了具体的监督职责。这是党内法规第一次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对于各级党委(党组)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全面履行党内监督各项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党委(党组)书记的责任

    落实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首先就是要明确党委(党组)书记的责任,抓住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党委(党组)书记是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正所谓“万人撑船、一人掌舵”,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党委(党组)一班人的“班长”,也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掌舵人”,权力大、影响大。党委(党组)书记有没有履行好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能不能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部署,不仅是对其忠诚干净担当的检验,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政治生态有直接的影响。党章突出强调了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能有效强化压力传导、层层压实责任。党委(党组)书记不仅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接受监督,更要其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效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紧抓好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落实,领出好班子、带出好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指出:“落实主体责任,关键是要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在工作的方方面面体现党的领导。要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敢于较真,注重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组织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决不能坐看自己的同志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党委书记要做管党治党的书记,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要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下面的书记,确保责任落到实处。”[15]

    (二)发挥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作用

    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不能仅靠党委(党组)书记一个人抓,还需要领导班子成员都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扛起来。领导班子成员是分管部门单位的直接领导,更容易发现分管领域的苗头倾向或问题,使监督能做到精准、及时。众人拾柴火焰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强化以上率下,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还把党内监督的责任细化分解到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要求其“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以高位阶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指明履责路径,能促使其摈弃“旁观者”的心态,发挥直接分管、熟悉情况的优势,加强对分管领域部门的监督,盯紧易出问题的环节,及时发现处理苗头倾向,把从严的要求落到日常工作之中。

    (三)党委(党组)履行好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内涵强调得越来越深刻,要求越来越具体。近几年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和取得的明显成效证明,紧扣责任、强化问责是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变为严实硬的有力举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委(党组)的监督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首先是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党内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及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目标任务并作出部署。要组织实施批评和自我批评、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监督制度,重点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自觉把监督当作分内之事,把压力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和党的工作部门,确保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党委要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落实党内监督主体责任,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完善总体部署,加强工作指导,狠抓工作落实,定期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每年听取纪委工作汇报,确定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支持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对纪委履职不到位的及时纠正处理。要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在党委会内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问题集体研究,防止个人专断。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使班子成员坦诚交流思想,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帮助改正缺点错误。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汇报,加强对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工作部门的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下一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督促其落实党内监督责任。要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党章规定:“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下级党组织认为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有问题,可提出意见和建议,上级党组织应认真研究考虑并及时回复,但下级党组织决不允许以“监督”为名,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者公开发表与上级党组织决定相反的意见。

    创新案例

    山东文登:以完善农村基本监督管理制度为切入点建设党组织领导下的村级治理机制

    山东威海文登区辖17个镇街、744个村居。2015年以来,区委着眼提升村级管理规范化水平,积极推进建设以村党组织为核心,以党员群众广泛参与监督为基础,通过建设党组织领导下的村级治理机制,将村级事务决策、实施和监督全部纳入制度化管理轨道。

    规范干部权力边界。按照从严治党要求,推行农村干部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将农村干部监督关口前移,编织关住村级小微权力的笼子。一是依规定权。梳理三资管理、村级建设、工作人员使用、公共服务、村务财务公开等5大类28项内容,作为农村干部权力清单的基本条款。二是据实理权。逐项编制小微权力工作规范,提出范围界定、办理主体、办理方式、时间要求、纪律规定等具体要求。并对照小微权力操作规范,配套整理了42张操作流程图与之对应。三是公开晒权。将小微权力清单内容、操作规范、流程图面向党员群众公开,让小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村干部有权不“任性”。

    规范干部议事决策。着眼加强镇党委对村务工作的指导掌控,严格落实镇村集中议事制度,约束干部依规行权、科学决策。镇村集中议事会议由镇党委书记主持,定期组织村干部、镇党政班子成员、包村干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农村大事难事,通过群策群力、联合会诊,保证村务决策科学化。

    规范干部履职审计。区委出台《关于推行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突出区镇两级对村干部的常态化审计监督,通过查找问题、堵塞漏洞,做到预防在先、纠偏在前。

    规范村务运行监督。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通过实行重要村务全程记实、建设村务运行在线管理平台、建设智慧农村监督服务平台、建设新媒体互动监督平台,建立立体化村务运行监督模式,形成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决策监督与服务监督融合发展的局面。党组织领导下的村级治理机制完善了村级制度体系,创新了农村规范化管理手段,理顺了村级权力运行的操作规范和具体流程,将农村干部“小微权力”晒在了阳光下,有力强化了干部的规矩意识和廉洁意识,革除了权力暗箱操作和个人说了算的弊端,发挥出较强的监督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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