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挥纪检机关专责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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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设置过党内监督机关,但真正建立起纪律检查机关并发挥作用则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先后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文化大革命”的进行,党的监督机关被撤销,党章也删除了相关内容。党的十一大恢复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为新时期党的纪检工作的开端。十二大修改的党章开始设立专章说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主要任务、工作机制,纪律检查委员会成为我们党内专责监督的重要机构。

    专责监督是纪检机关的光荣使命。纪检机关是实现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的重要保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同时加强对纪检机关自身的监督,保证“打铁必须自身硬”。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加强纪律教育,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这些都需要纪委切实履行职责作为保障。

    一、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等职责

    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纪委监督本质上是纪律监督。在党的历史上,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名称职能、产生方式、领导体制多次变化,但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的职责始终没有变,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捍卫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使命始终没有变。

    (一)加强党内监督的历史过程

    自诞生之日起,我们党就高度重视加强党内监督。党的第一个纲领只有15条,其中2条规定党内监督,6条明确党的纪律。1927年,党的五大决定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这是我们党首次设立党内监督专门机构。1928年,党中央颁布的巡视条例,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党内监督专门法规。新中国成立后,党不断推进长期执政条件下党内监督组织制度创新。1949年新中国成立伊始组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改为监察委员会,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改革开放后,纪检机关恢复重建,党内监督制度逐步完善。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6]。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恢复“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专章,明确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强化了纪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1987年,中央纪委颁布《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了纪律监督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监督制度。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提出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任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于2003年颁布实施,明确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形成了包含六类主体、十项制度的党内监督制度框架,使党内监督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就从制度层面厘清了党委、纪委在管党治党上承担的职责,既牵住主体责任“牛鼻子”,又发挥纪委专门监督作用。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17]。由此纪检机关从“专门机关”转变为“专责机关”,这一字之差的转变,意在强调责任意识。十九大党章也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所谓的“责”就是履行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体现为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凸显的是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履行好“专责”,各级纪委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二)监督执纪问责的科学内涵

    监督是党内组织纪律运行的重要保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18]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责是由其作为党内专责监督机关的地位决定的,这在党章中作了明确规定,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之前一个时期,随着纪检机关职能泛化、主业弱化、作用虚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越位、错位、缺位、失位现象屡见不鲜。因此,转变监督理念、找准监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责任扛起来势在必行。

    执纪是指纪检机关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纪律检查机关是执行党的纪律的专责机关,执纪是纪检工作的核心,是纪检机关的重要职权。

    严明党的纪律,查处腐败行为,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是监督执纪的最重要内涵。惩处是其他机构所不能代替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不断变化,执纪出现了诸多问题,在执纪理念上还没有树立起科学和正确的办案政绩观,如少数人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急功近利等。在执纪方式方法上还比较单一,安全防范措施还不够规范等。因此,现阶段必须按照“依规、严格、及时”等要求,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严肃查处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坚决查纠不正之风;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切实将执纪职责落到实处。

    问责是纪检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对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问责是纪检工作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强调和突出“责任”二字。同时,提出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抓住了责任制的关键。责任制实施十多年来,之所以偏软且带有形式化的倾向,关键就是没有责任追究。实践证明,只有严格的问责,才能传递压力。推动落实“两个责任”的着力点就是严肃追责,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2014年1月至2017年8月,全国共有6100余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300余个纪委(纪检组)和6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其中,问责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9700余人,乡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5.1万余人[19]。目前,各级纪检机关要坚决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切实将“两个责任”落实在行动上。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了部署,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的整体设计,是党中央治国理政方略的渐次展开、深度推进,向全党传递出一个强烈信号,即管党治党越来越严、越来越紧。

    (三)发挥纪检机关专责作用的要求

    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责无旁贷,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进一步把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十九大修订后的党章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六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尊崇党章,聚焦中心任务,准确把握这个职责定位,保证纪委履职尽责的正确方向。

    发挥纪检机关专责监督作用,执政党执行纪律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造成“破窗效应”。凡是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的行为,都不能放过,更不能放纵。有规定就要执行,否则就会成为稻草人,执行纪律就必须坚持监督,才能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制度、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使查处违纪问题制度化、经常化,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监督执纪问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实践。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要坚持依规治党、依纪监督,把维护党章作为根本任务,坚定地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纪律为尺子判别党员干部的行为,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没有问责,监督执纪就难以落实到位。监督执纪问责,仅仅六个字却有着丰富的内涵,形成了党内监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链条。

    发挥纪检机关专责监督作用,要把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其他党内法规贯通起来、融为一体,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要与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结合起来,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提高纪委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纪检干部肩负着党的信任和人民重托,“监督”二字考验着政治立场、担当精神和工作作风。要锤炼党性、弘扬正气,始终做到坚定、坚强、坚韧。立场要坚定,对党绝对忠诚,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决不含糊动摇,同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做坚决的斗争。党性要坚强,始终保持对党章和组织的敬畏,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有所作为、善于监督,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利益所惑,坚决捍卫党的纪律。品格要坚韧,辩证看待矛盾和问题,始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信心,坚定正确政治方向,韧者持恒、滴水穿石,以坚定的党性原则、顽强的工作作风,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二、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严格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现代政党都是有政治纪律要求的,没有政治上的规矩不能成其为政党。”[20]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时期,我们党不断取得胜利,实现由小到大、由弱到强,铁的纪律是重要保证。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意义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其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内容。只有政治纪律严明,才能使党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党的事业蓬勃发展。如果政治纪律松弛,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就会失去基础,党的执政地位、领导地位就难以得到巩固,党所确定的奋斗目标也就难以实现。同样道理,不管违反了哪方面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审视、去警戒。当前,在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做得是好的。但也必须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下,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有的对中央决策部署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缺乏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对违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甚至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错误言行不报告、不抵制。这些都是党的政治纪律所不允许的。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消弭隐患,杜绝后患。对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21]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加强政治纪律建设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核心要求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最核心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是一句空洞口号,而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是全面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全方位向党中央看齐,做到表里如一、知行合一。各级党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坚决同一切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作斗争。要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善于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批评的批评,该提醒的提醒,防止小过酿成大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每个共产党员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没有特权,更没有例外,绝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绝不允许有不服从政治纪律的特殊党员、特殊干部,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政治纪律,都必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三)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

    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遵守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个方面,其中,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重点是要做到“五个必须”。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四)对党绝对忠诚和心中有党有责

    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就是要对党绝对忠诚。对党忠诚、永不叛党是写在入党誓词里的,是对党员最根本的要求。如果共产党员对党的领导、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丧失信心,那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还有什么希望?每一名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始终做到党性坚强、党纪严明,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党中央权威。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时刻警惕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要增强角色意识和政治担当,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工作生活各个环节,敢于同形形色色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原则和制度的现象作斗争。

    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重要的是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营造讲政治、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对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不要语焉不详、闪烁其词。同时,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使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切实发挥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作用,使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讲政治是突出的特点和优势。没有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就是一句空话。我国曾经有过政治挂帅、搞“阶级斗争为纲”的时期,那是错误的。但是我们也不能说政治就不讲了、少讲了,共产党不讲政治还能叫共产党吗?“纪纲一废,何事不生?”[22]纪律和规矩是任何组织长期生存必备的条件,我们党作为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不但要重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还要将其发展创新,同时坚持讲政治。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打铁必须自身硬。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纪检机关责任重大,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执纪问责。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各级纪委,首先要做好自我监督。纪律检查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的重要职责,干的就是“打铁”的活,自身更要过硬。

    (一)纪检机关厉行自我监督

    在国际共运史上,苏联党和国家的纪检监察机关未能发挥好自身应有的作用,除了职责设置、地位安排等政治体制的制度性因素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自身机关和干部队伍的蜕化变质。为了应对共产党和苏维埃机关中的官僚主义和贪污腐败等消极现象,列宁主张建立党的监察委员会和党外的工农检察院加以监督,其中工农检察院的组成人员来自工人农民,其组成人员本身素质有限,又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督的状态,导致党内外的监督机关很快便出现“机关病”盛行的问题,表现为不懂法律业务、文化水平不够、工作效率低下、群众声望不好等。监督机关缺乏自我监督,也就没能对其他机关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与之不同的是,中共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把自己摆进去,以更高标准、更严纪律要求自己,率先在全国开展会员卡清退活动,对纪检干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摸底排查,带头对自建培训中心存在问题自查自纠,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纪检干部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在巡视组、专案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组织管理;严明审查、巡视、保密纪律,要求干部净化朋友圈、社交圈,强调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坚决杜绝泄露工作秘密、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纪检监察室主任、处长未经授权不准与联系地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在系统机关内设立纪检干部监督机构,让“纪委中的纪委”发挥作用,从严管理监督,坚决清理门户,回应党内外关于“谁来监督纪委”问题的关切。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十九大召开,中央纪委机关立案查处22人,组织调整24人,谈话函询232人;全国纪检系统处分1万余人,组织处理7600余人,谈话函询1.1万人。[23]

    (二)两个条例的有关规定

    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内

    监督的顶层设计。党内监督没有例外、不留空白,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更要受到严格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34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24]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为纪委强化自我监督增添了制度利器。这是中央纪委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亦是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队伍的具体行动。

    根据试行规则的内容,可以看到:对纪律检查机关而言,同样存在“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问题,因此纪检工作必须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在具体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过程中实行“同级管同级”的分级负责制,市地级纪委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前者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后者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形成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制度,对纪检干部的相关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人员责任。可见,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尽管还是试行稿,但已经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工作的方方面面做出认真细致的规定,这正是对监督者的有力监督。[25]

    (三)锻造合格纪检干部队伍

    忠诚、干净、担当,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更是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牢记在心、一体遵循的基本原则。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就是要围绕“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性环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对纪检干部队伍来说,要符合党的要求,切实树立好的纪检工作作风,必须不断深入开展学习教育,磨炼党性心性,提高政治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我要求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从而着力改变不敢担当、能力不足、作风漂浮虚躁等问题,做到主动适应和服从工作规则,精神状态上无须扬鞭自奋蹄;发扬严细深实作风,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摸清吃透情况,加强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强化自我监督,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纪检干部不能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能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能跑风漏气、泄露工作中的秘密,在纪检的阵地上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对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的乱作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不作为、不善为的,要批评教育、组织调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一人违纪就会影响整个队伍的形象,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清理纪检监察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因此监督的制度建设尤为重要。

    就制度本身而言,要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健全内控机制,严格审查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改进干部管理和选拔方式,完善请示报告、回避等制度,把执纪审查这个纪检机关最重要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把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监督执纪的要求细化具体化,以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为主线,认真查找关节点和风险点,严密流程制约,强化监督制衡,规范权力运行。坚持开门搞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去除神秘化,主动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发挥新媒体、新技术作用,释放群众和媒体监督正能量,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对相关渠道反映的纪检干部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不护短、不遮丑,确保纪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四)加强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的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形势和更加艰巨的历史任务,保持党的团结统一既靠共同的理想信念、严密的组织体系、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更离不开严明的纪律和规矩,组织纪律性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纪律性必须增强党性。组织纪律性是党保持先进性的基础,监督执纪工作应该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干部队伍“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检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党内监督没有例外、不留空白,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更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各级纪检机关要坚持严字当头,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体现在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刀刃向内,自我监督,建设好纪律检查机关,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机关要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要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还规定了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违规事实及责任后果,确保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其实,无论是纪检机关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还是加强对纪检干部的监督,在监督执纪问责、避免干部出问题、避免党和人民事业受损害的同时,也有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和关怀。所谓“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表面上看似乎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不够放心”,但实际上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监督机关和制度的力量拦住可能发生的违法乱纪行为,既保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更是从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对党员干部实施的最大保护。因此,可以说,加强对纪检机关的监督,是在用党规党纪保护纪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治生命,是在用一系列纪律和制度约束维护纪检机关的纯洁和权威性,最终保驾护航的是党的事业,爱护帮助的是全党同志。

    创新案例

    湖北黄州:创新基层纪检工作试点,打造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坚强前哨

    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责无旁贷,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进一步把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工作做深、做实、做细。湖北黄州区纪委、区纪检监察局坚持把创建基层纪检工作试点作为“一号”工程,全面深化队伍建设,强化示范引领效应,加强检查指导督办。

    突出敢监督,选准人、建好网。在不增加现有党组织班子成员职数基础上,严明选人四条标准,通过支部推荐、上级纪委审核、上级党委集体研究任命的方式,充分授权,树立威信,做到自身硬、敢监督。纪检委员不分工负责资金管理、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一票否决”等方面的工作,保证监督客观性、有效性。把村务监督委员会纳入纪检委员统一领导,统筹监督力量、拓展监督半径、确保纪检委员不单打独斗。

    突出能监督,定职责、教方法。明确纪检委员履行纪律教育、纪律监督、问题线索报告三大职能,承担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协助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对重要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等六项经常性任务。结合实际,制定纪检委员责任清单,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建立区纪委、区委党校、乡镇和派出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分级培训机制。对乡镇纪检委员、区直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和党校组织全体纪检委员进行岗位培训、专题培训和封闭式培训。

    突出真监督,找问题、严纪律。充分发挥纪检委员“眼睛”“耳朵”作用,念好“督、盯、访、查”四字经。“督”即纪检委积极协助支部书记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提醒支部成员和村组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定期与普通党员交心谈心,对存在倾向性问题党员约谈提醒;“盯”即盯紧“三会一课”、工作例会、村民代表大会、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等平台载体,挂牌上岗,立明规矩,现场监督;“访”即定期走访党员群众,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宣传党纪党规,听取意见建议,收集问题线索;“查”即针对纪检委员反映的普遍问题,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交叉检查、专项治理等活动。

    突出会监督,建机制、促履职。健全定责、明责、督责、考责制度体系,建立“保密”“保护”“保障”机制,为纪检委员履职尽责创造条件,实现履职尽责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建立工作例会制。乡镇街道纪(工)委每月初召开纪检委员工作例会,传达上级精神、督办工作落实、安排部署任务、传导责任压力。二是建立工作纪实制。统一制作工作日志,实施痕迹管理,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实行信息月报制。每月28日,纪检委员向乡镇纪委报告工作情况。四是建立绩效考核制。实行上级纪委和本级党组织“双重考核”,纪检委员定期向乡镇纪委和所在支部党员大会述责述廉,接受民主评议。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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