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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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提出“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口号。这一口号既是对当时革命任务的准确归纳,也是对中国共产党革命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严明党的纪律,厉行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党内创新地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将其写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26]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深化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与实践。“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着重体现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对“重点”的关注。如果把前两种形态落实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之中,就能以较小的代价管住大多数,管住全体,更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重点问题,果断处置,快查快结。“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理念的重大创新,彰显了关口前移、精准执纪的管党治党理念,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实现从“不敢”向“不能”“不想”的拓展和跨越。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对策,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实践性。

    一、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

    纪律是党的生命,是管党治党的重器,没有纪律和规矩,或执纪遵规不严,党就没有凝聚力、感召力和战斗力,就会失去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这一认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管党治党规律探索的重要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理论的重要创新,必须在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

    (一)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和一贯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就规定党员受党组织监督、地方党组织受中央监督。1927年,党的五大第一次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机关。新中国刚刚成立,党中央就决定建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央决定以监察委员会代替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专门论述执政党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77年,党的十一大恢复设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新的中央纪委。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提出拟定党内监督条例的任务。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总结,2016年召开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是较为完备的党内监督条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的建设,多次指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一个时期以来党内发生的种种问题,与管党治党宽松软有密切关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强化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该条例自2003年12月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形势发展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努力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27]。

    其中第七条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是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应当把握的重要原则。要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的重大战略意义,准确把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要求,明确责任、强化担当,确保党内监督取得实效。

    (二)“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的丰富内涵

    首先,把纪律挺在前面是实现监督目的的内在要求。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90多年来,我们党能够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胜利,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作保证。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这是党的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党纪严于国法,破法必先破纪,这是近年来许多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深刻启示。加强党内监督,确保党组织坚强有力和党员干部清正廉洁,必须从纪律抓起。纪律规定了监督的实质和重点,明确了监督的依据和标准,严明纪律是从严监督的重要体现和保证。换句话说,纪律既是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又是拒腐防变的有力武器,既是党内监督的内容,又是党内监督的尺子。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小错提醒、警钟长鸣,使广大党员时刻感到纪律的约束,真正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有利于保证党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增强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其次,把纪律挺在前面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当前党内监

    督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与没有把纪律挺在前面、纪律执行不到位有很大关系。比如,纪法不分,拿着法律的尺子去衡量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无形中降低了对先锋队和先锋战士的要求;执纪不严,对一些违纪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使党的纪律成了摆设和“橡皮筋”,形成“破窗效应”,党内监督的硬约束和严肃性不足;抓大放小,只盯住少数严重违纪党员干部,不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使党内监督存在盲区和漏洞。这些情况直接导致党内监督乏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使党内监督更加规范和有效,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横向到底、纵向到底,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时时处处事事受到严格监督。

    最后,把纪律挺在前面是增强监督功能的有效途径。党内监督的功能,不仅在于发现问题,更在于预防问题发生。一方面,通过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置,起到惩治、震慑、遏制作用,体现“惩”的威力;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实现“治”的功效。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在党员干部发生违纪问题之前,加强纪律教育,使其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在党员干部发生轻微违纪问题之时,及时提醒诫勉,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避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问题之后,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处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既是治标,又是治本,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我们党强化自身监督的应有之义,也是增强党内监督实效性的必然要求[28]。

    (三)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纪律当成自己的生命线,以纪律立党、纪律兴党、纪律强党。90多年来,党栉风沐雨、历经坎坷,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靠的就是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新型人民军队就着力强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解放战争胜利前夕,针对一些同志因胜利而出现的骄傲自满、无组织无纪律等现象,党中央在西柏坡立下了“六条规矩”。党的规矩、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动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铁腕正风、肃纪、反腐,着力解决“宽、软、松”的问题,构建“严、硬、紧”的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的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开列了党规党纪的“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只有坚决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党的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才能从根本上培育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共产党人严于律己的标准绝不止于遵法守法,绝不止于不搞腐败,而是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法律是底线,纪律是红线。底线不能破,红线不能撞,必须牢牢坚守住。

    二、把“四种形态”作为强化监督的抓手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抓手,层层设防、防微杜渐,使党内监督具体化、可操作。要把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同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结合起来,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让党员、干部在严格的政治生活中锤炼党性。收到一般性问题反映就要同干部见面,让本人把问题讲清楚。这既是监督,又体现信任。接受谈话函询的干部要如实说明情况,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有利于培养忠诚老实、胸怀坦荡的品质,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增强政治生活的严肃性和针对性。

    (一)“四种形态”的提出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所谓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29]。这是“四种形态”的首次提出。

    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再次强调了“四种形态”。他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实践好“四种形态”,必须要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已经实施,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纪律教育,以“六项纪律”为尺子,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各级纪委要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方法,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30]。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进一步发展,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进一步认识,是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进一步深化。

    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不仅写入了“四种形态”,还进行了重新表述:第一,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31]。

    (二)用统计指标体系落实“四种形态”

    为了更好地实践“四种形态”,把“四种形态”落到实处,2016年12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本着科学性、可行性、系统性、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共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将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情形设置为第一种形态指标。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免职等21种纪律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二种形态指标。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12种纪律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三种形态指标。将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等2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情形设置为第四种形态指标。此外,为了从不同侧面反映实践“四种形态”的发展趋势和总体成效,在上述49项基础性指标之外,还设置7项辅助性指标,包括线索处置件数等3项先导性指标以及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4项效果性指标。

    这一统计指标体系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晴雨表”和“水平尺”。有了这个指标体系,就能更好地用数据来衡量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成效,更加科学地掌握党员干部队伍“树木”与“森林”的状况。

    值得一提的是,《指标体系》规定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的计算方法,即只统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形,没有问题线索反映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教育等不纳入统计范围,并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指标体系》自2017年起试行,并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32]。

    《指标体系》试行一个季度之后,中央纪委公开通报了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这是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以来的重要成果。报告指出:“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9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9.2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1.7%;第二种形态6.5万人次,占36.3%;第三种形态1.2万人次,占6.4%;第四种形态1万人次,占5.6%。”[33]通报体现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观念的变化,反映了运用“四种形态”的生动实践。“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衡量从严治党的成效,不能只看执纪审查的数量,更要注重谈话提醒、函询诫勉了多少党员干部。从第一季度通报数据来看,第一种形态占比51.7%,第二、三、四种形态占比依次递减,基本符合“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要求。这不仅体现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观念由以往紧盯第四种形态,向注重运用第一、二种形态转变,更全面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努力。通报表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四种形态”的运用正在逐步深化。“四种形态”开始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具体抓手。

    (三)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特别提到了“四种形态”。他指出,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900多万党员的大党,如果把全面从严治党局限于反腐败领域,就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用惩处少数问题干部来代替日常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多数党员处在“脱管”状态,让管党治党退到法律底线,出现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既要从思想建党的角度统一全党意志,坚持以德治党,把理想信念宗旨作为高线,也要从依规治党的角度严格党章党规党纪要求,守住纪律这条底线。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要全面从严,以纪律这把更严的尺子来量全党,通过既严厉惩处极少数,又常态严管最大多数,保证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从而实现管全党、治全党,维护党的肌体的整体健康。

    “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提炼的创新举措,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每一种形态都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划分的,涵盖了所有违纪问题,覆盖了每一个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并针对各种形态层层设置防线,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处理措施逐级递进,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真正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三、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为了取得更大的成果,必须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了解“四种形态”之间的重要区别,辨明关于“四种形态”的错误观点,领会正确运用“四种形态”的实践关键。

    (一)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先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从根本上改变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状况。

    大量案例表明,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两天。在数年乃至十多年的时间跨度内,曾经的“好干部”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从破纪到破法,小错终成大祸。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也并非自由落体运动,不少人都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遗憾的是,每一个紧要关头并没有关键的“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多次蒙混过关,或者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让一些干部越来越无所戒惧,最终坠入谷底。

    基于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刻总结,避免“好同志”断崖式下沉为“阶下囚”,就要管住二者之间的空白地带。用什么管?用纪律管。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严明纪律管住全党,这是治本之策。纪律如何严密?运用“四种形态”织密纪律之网,形成党组织监督管理干部、防止党员干部走向违法深渊的红色警戒区。

    也就是说,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阶下囚”。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

    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这一方针,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1942年2月,毛泽东同志在《整顿党的作风》的报告中首次提出这一方针。惩前毖后就是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不讲情面地指出来,并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其中不好的因素,以便使今后的工作做得更好。治病救人就是指出错误、批判缺点,不是为了把人整死,而是要像医生治病一样,把“病人”治好,以关心挽救同志。1945年6月,党的七大将这一方针写入党章。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再次重申这一方针,并一直沿用至今,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遵循。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34]。因此,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二)准确理解“四种形态”

    有人将“四种形态”比喻为“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这种比喻有利于正确理解“四种形态”及各自的正确用法。

    首先,批评教育意在“勤浇树”,重在形成常态。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法宝,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原则。批评和自我批评就是党组织、党员个人对党内同志,党员个人对党组织的缺点错误及时指出、深入剖析,在原则问题上进行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斗争。祸患生于幽微,防范当于未然。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如果有人及时“拉拉袖”、提个醒,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就有可能起到猛然警醒、悬崖勒马的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坚持领导带头,创造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党内环境,形成有利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浓厚氛围。

    其次,组织调整意在“正歪树”,重在宽严相济。组织调整是指对一些违反或涉嫌违反纪律的对象,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配之以组织措施或单独采取组织措施的一种案件处理手段,其类型主要包括诫勉、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组织调整作为一种与纪律处分优势互补的执纪手段,要做到综合权衡、宽严相济。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认为仅给予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可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持、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需要强调的是,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对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仍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再次,纪律处分意在“治病树”,重在违纪必究。纪律处分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所给予的一种党纪政纪处分。纪律处分必须实行“零容忍”,违纪必究。严明党的纪律,对所有违纪违规行为形成威慑,使违纪违规者破除侥幸心理。在执纪策略把握上,要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让所有违纪行为都进入纪律审查视野,这是最根本的预防,也是最有力的惩处。

    最后,立案审查意在“拔烂树”,重在形成遏制。在监督执纪中,虽然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少数,但却是纪律审查中违纪与维纪之间矛盾和斗争表现最尖锐、最激烈的领域。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能极大地遏制腐败的蔓延势头。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35]

    (三)辨明三种错误观点

    要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还需要辨明一些错误观点。

    其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不是要人为地减少立案审查的数量。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准确判断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在全面从严治党大背景下作出的战略决策,应当从发展规律、整体趋势和全局上理解和把握。每一种形态都是“一道防线”,只有环环相扣,依次设防,道道用力,“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的形态才得以实现。这也像排兵布阵,下好一盘棋,极少数被立案审查是用好“车马象”后的一个理想状态。如果人为地弄成只有极少数被立案审查,则是对“四种形态”理念上的曲解和实践上的扭曲。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绝不是“高举轻打”,而是要“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层层“降调一等”、道道“放上一马”,就会让更多的人心中无纪、心中无惧、心中无戒。结果,小毛病拖成大问题,个别人发展到更多人。

    其二,运用监督执纪并不是“收兵”。不让一名党员脱管,不忽视小瑕疵小毛病,抓紧每一次教育挽救干部的机会,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松了、而是更严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实践“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反腐败减缓、“收兵”,恰恰相反,是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抓早抓小,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经常运用,该立案审查的立案审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处处体现了“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

    其三,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应肩负主体责任。首先,“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是组织调整、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其次,我们党实行党管干部原则,党组织负责选拔、任用和管理干部。管理本身就包含着监督,也就是说,党组织既要选准用好干部,也要把干部管严看住,为人“戴帽”时不愿当配角,给人念紧箍咒甚至“摘帽”时也必须当主角。再则,十九大修订通过的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因此,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职责的应有之义,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王岐山同志也指出,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显然,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

    (四)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在于用好第一种形态

    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最难的是第一种形态,关键也在用好第一种形态。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问题需要依靠第一种形态处理。但在落实第一种形态时,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存在好人主义、一团和气的倾向,怕得罪人,对干部存在的问题、蜕变的过程,视而不见,揣着明白装糊涂。如果第一种情况不能真正落实,实践“四种形态”就是一句空话,全面从严治党也就无从谈起。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落实好第一形态,重要在认识,关键在担当。党委不仅要任命干部,更要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把问题导向具体化,注重日常、较真叫板,及时咬耳扯袖,敢红脸敢瞪眼,使党员干部时时感受到纪律的约束。党委、纪委把握运用第一种形态,不能只靠每年的民主生活会,要靠有锋芒和战斗性的党内政治生活,把自己摆进去,深入开展日常批评和自我批评,广泛开展咬耳扯袖,把同志身上的问题说出来,把存在原因亮出来,改正缺点,纠正错误,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真正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其作始也简,其将毕也必巨。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还必须以实际行动常抓不懈、形成长效,唯其如此,才能使全面从严治党继续取得实效,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才能更好地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创新案例

    贵州凤冈:实施干部召回管理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贵州凤冈县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施干部召回管理制度,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向违规违纪亮剑,向畏难怵硬、不敢担当亮剑。

    保证党对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书记任组长、县长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办公室下设在县委组织部,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干部的副部长任副主任,从县纪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县人社局等部门抽专人办公。二是把好方向原则。出台的《办法》和《方案》,在召回情形、召回程序、管理方式上,由工作领导给予方向性和原则性宏观把控,各单位党委(党组)结合单位工作性质、干部作风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公平公正确定召回对象。确立“双服气”(被召回管理的干部服气,未被召回管理的干部也服气)的召回原则,坚持不定指标、不分名额,采取各单位主动上报、对照县委政府督查局的通报和纪委(监察局)处分文件、县级领导建议等多种方式收集召回管理人员初步名单,最后由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研究确定,确保做到应召尽召。

    从严抓实集中教育。对召回管理的干部,开展为期一周的封闭式集中教育管理,县召回办、纪委、督查局轮流派专人监督学员课堂纪律。开设党纪政纪法规、执行力建设、政德建设等课程,并组织到县检察院警示教育基地和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集中教育结束后,通过严格的考试测评,并结合心得体会、遵守纪律情况,对召回管理干部进行量化考核。

    分类进行跟踪考察。对集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干部,县委分别安排到县级难度大、任务重、矛盾多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考察;考核合格的干部,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安排重点工作开展跟踪考察。跟踪考察为期1个月。考核单位严格按照跟踪考察要求,安排召回干部的具体工作,认真填写《召回干部跟踪考察总结鉴定表》,并就考察是否合格、是否愿意接收回原单位提出具体明确意见。对跟踪考察不合格的,将进入组织处理环节,包括转岗、待岗、免职、降职、降级、辞退或解聘等处理方式。

    组织“召回干部谈心谈话”座谈会。干部召回集中教育、跟踪考察结束后,县召回办组织被召回的干部进行约谈函询,通过大家坐下来面对面沟通,由被召回干部谈感受、讲认识、说转变,进一步疏通干部思想,提高干部对纪律规矩的认识,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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