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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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监督要持续发挥作用,必须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结合起来。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这两个方面的监督不平衡,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相对较强,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还相对较弱。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需要补齐短板,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畅通党员监督的渠道,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形式和内容。

    一、发挥党员民主监督作用

    党员是党的细胞,是党内监督的最主要力量,《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体系的一部分,与其他形式的监督一起发挥着重要作用。事实上,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民主的直接体现,在整个党内监督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没有党员的参与、党员主体地位无法体现出来,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就会受到影响,包括上级组织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等形式的监督难以发挥出作用。

    (一)党员民主监督在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58]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的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员是党组织肌体的细胞,党员的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中具有普遍性质的监督,也是其他各种党内监督形式的基础。党员民主监督的作用发挥出来了,党内监督整个局面也就活了。要解决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党内批评不够、党的纪律不严、党内监督不力等问题,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员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全体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强化党内监督,重在日常、贵在有恒,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发挥党员民主监督作用是有效防止决策失误、滥用权力的重要措施。从现实来看,有的党员干部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触碰党内纪律的红线和法律底线,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缺乏监督,尤其是党组织内的民主监督。因此,必须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的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我们党是有着89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党,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光荣使命,承担着执政兴国、治国理政的艰巨任务。要完成这些使命和任务,就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广大党员工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一线,是推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力量,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必须激发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每个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通过保障党员民主权力,切实加强党员监督,才能使权力在“放大镜”和“聚光灯”下运行,使党永葆生机与活力,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一些党组织和党员缺乏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的勇气,最终伤害的是党的事业。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需要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发挥党员的监督作用,只要每一名党员都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勇于同党内的不良倾向和不良行为作斗争,党内监督的作用会更明显,党内政治生态必然会优化。

    (二)发扬党内民主是改进自下而上民主监督的基础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健康开展的基础,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离不开党内民主的发扬。历史经验一再表明,什么时候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得好,党内民主发扬得好,党内政治生活就积极健康、充满活力,党的事业就兴旺发达;什么时候党的民主集中制不健全,党内民主受到削弱,党内政治生活就会出现不正常状况,党员民主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出来,党的事业就会遭受困难和挫折。发挥党员民主监督作用,是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途径。党员民主监督权的落实和保障程度是衡量党内民主发扬程度的重要标尺。纵观我们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党内民主的发扬情况,与党员主体地位是否得到保障、党员民主监督作用是否得到发挥有着密切关系。例如,延安整风运动时期,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坚实保障,党员敢于也愿意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党内民主就发扬得好,党员素质和党组织的战斗力都得到了极大提高。积极发扬党内民主,必须切实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好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根据这个规定,每个党员都享有批评、检举和要求罢免等监督权,我们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主制度,如党员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等确保党内民主的稳定运转。《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提高党内民主质量,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这是发扬党内民主的总要求,对健全党内政治生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十分重要。党内监督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这就需要通过充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从而实现党员民主监督的制度化、法律化,确保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可以说,党内民主制度执行得越好,党内民主发扬得越充分,党员民主监督的渠道越通畅,其保障也越坚实。只有党员广泛参与和有效管理党内事务,党员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监督形式的作用发挥才更充分,自下而上的监督才更有可操作的程序和遵循。

    (三)切实保障党员民主监督的权利

    党员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主体、党的工作主体和党的建设主体,也应当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全体党员必须树立主人翁意识,不做旁观者和局外人,积极履行党员民主监督责任。在党言党、在党忧党,把爱党、兴党、护党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不仅自己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而且要主动监督其他党员的行为,特别是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把党员民主监督的责任记在心中、扛在肩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力度持续加大,成效非常明显。与此同时,部分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存在着党员民主监督弱化、缺失和不到位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党员不愿意监督。一些党员对于党员民主监督缺乏正确认识,把监督工作看成是党委、纪检机关和上级领导的事,认为与自己关系不大。二是有的党员不能监督。党员知情权在一些单位和部门未得到很好落实,党员对相关信息掌握得不全面、不充分,难以进行有效监督。三是有些党员不敢监督。一些党员担心对领导干部检举揭发之后会遭受打击报复,对违法乱纪行为视而不见,不敢向组织报告。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最关键的是党员的民主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强化党内监督,必须依法切实保障党员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行使监督权的党员不受打击报复,解决党员民主监督的后顾之忧。现实中,党员进行民主监督经常会面对各种非议甚至风险,如在纪检机关核实问题线索、党内巡视过程中都需要党员积极参与进来,向组织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党员本身就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党委要保护好那些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强的党员,确保他们的民主监督权利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解除广大党员在监督方面的思想负担和顾虑,为民主监督打造良好的环境。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或情况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对其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追究,更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性措施。党的组织对检举人、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都要严格保密,决不允许将检举揭发或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个人。对于侵犯党员民主监督权利以及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批评人的,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于那些因进行民主监督而权益受到侵犯的党员,要完善救济途径,进行保护。

    (四)依纪依法规范党员民主监督

    党员民主监督有基本的制度规范和法规遵循,严格按照党内法规的要求行事才能更好地发挥党员民主监督作用。党员民主监督应当通过党内正常途径和渠道进行,按照规定反映情况,不准散布不实消息,不准私下散发匿名信等材料,更不准编造谣言或者对其他党员进行诬告陷害。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党组织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党员反映、批评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和公心,不能借监督之名行报复之实,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本着从党的事业大局出发反映问题,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既要解决存在的问题,又要团结广大同志。良好的监督环境是党员敢于和善于进行民主监督的必要条件。如果缺少好的监督环境,潜规则盛行,明哲保身的处事方式大行其道,党员民主监督就不可能正常开展起来。我们要营造党员民主监督的良好环境,完善相应的制度环境,鼓励党员讲真话,对党负责,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依规治党,就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当前的任务是要紧紧抓住党员民主监督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尤其是紧迫性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加快构建有效管用的党员民主监督制度体系,为党员民主监督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党员监督是自下而上监督的主要途径,要以党员民主监督为重点,推动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59]我们要补足党员民主监督短板,用好自下而上监督的武器,就要多设置监督“探头”,以党内制度为基础,建立从党内到党外的监督网络,使党员领导干部处在多层次、多角度、多主体的监督之中,实现全面而有效的监督。要明确不同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堵住监督漏洞,加强协调配合,避免监督过程中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等现象,使各方面的监督真正形成有机整体和有效合力。要创新党员民主监督方法,加强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鼓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加强对“关键少数”和重点事项的监督,以此带动党员民主监督的全面开展。可以通过总结、交流和推广党员民主监督经验,树立党员民主监督的先进典型,对党员民主监督先进典型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以此为导向支持、鼓励党员积极进行民主监督。主流媒体要对党员民主监督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推动形成全党关心、大力支持党员民主监督的良好风尚。

    二、畅通党员民主监督渠道

    积极发挥党员民主监督作用,要深刻认识党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主体地位,切实增强党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主体意识,消除不利于党员监督的因素,拓宽畅通党员监督渠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员民主监督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60]落实党员监督义务,发挥党员监督作用,就要切实畅通党员民主监督渠道。

    (一)拓宽党员民主监督知情渠道

    信息不对称是党员民主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只有知晓党内情况才能更好发挥对组织以及领导干部个人的监督。党中央历来重视党务公开工作,先后印发了《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等文件来推进这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2017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开展党务公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要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条例》指出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在公开的内容上规定: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公开的主体包括:一是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它们是党务公开的主力军,承担着大量的党务公开职责任务;二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公开纪律检查工作情况;三是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等党的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公开有关党务。这三类主体基本上涵盖了党的各级各类组织,有利于实现党务公开工作全覆盖、无死角。同时,为了让党员和群众更好地参与党务的各项制度,《条例》还规定了党务公开新形式。这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充分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推进党务公开是我们党“四个自信”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旗帜鲜明宣示党的意志和主张,有利于积极推进党内民主,人人参与党的建设,有利于更好地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形成最大的同心圆和凝聚力。

    (二)创新党员民主监督参与渠道

    党员民主监督最重要的内容是要有参与途径,党员有表达意见的通道,有检举揭发和意见受理的渠道。为此,各级党组织都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的环境,搭建通畅的意见表达平台。要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把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结合起来,循序渐进,讲求实效,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积极鼓励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的经验,党的任何一项战略决策离开党员广泛参与、充分表达意见,就难以做到科学民主,也不可能调动和激发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难以激活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鼓励党员有效参与党内事务、更好表达意见,既是新形势下党内民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也是发挥党员监督作用的重要保障。

    随着时代发展,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形式越来越灵活,要结合党员民主监督的要求,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信息化手段,为党员参与民主监督提供有效方式和便利途径。一是通过公开专门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或电子邮箱,接受党员来信。加大网络监督平台建设力度,通过纪委、组织部等网站在线征集问题线索,也可以实行来访接待日专门接受党员信访,通过多种方式丰富党员参与民主监督的渠道。二是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凡是涉及党内重要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变动,争取在更大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听取党员建议,提高党员参与管理和监督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三是在不涉及重大机密的党委会议上邀请普通党员旁听,以实际举措探索党内事务公开新方式,鼓励党员参与对党委的民主监督。四是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让普通党员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使党员能够在更大范围表达自己的意见,领导干部通过会上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五是组织党员开展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评议,把评议结果与领导干部的任用和考核挂钩,增强党员民主监督的实效。

    (三)强化党员民主监督互动渠道

    党员民主监督不是单项的情况反映,如果党员的检举揭发得不到回应,甚至石沉大海,党员的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现实当中,有的党员之所以民主监督不够积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自己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被采纳,检举揭发不被处理,有的还得不到任何信息反馈。长此以往,这些党员对监督的效果比较失望,会逐渐失去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因此,畅通党员民主监督渠道,就要增加党员和党组织之间的互动特别是反馈,使党员能够及时了解自己民主监督的结果,增强民主监督的成就感,提高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切实转变党员民主监督中信息单向流动问题,受理党员意见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尊重党员的来信来访,认真对待党员的检举揭发,严肃看待党员提供的问题线索,对党员民主监督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组织要依法依规处理,并向提出检举、控告、批评的党员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对于可以公开的处理结果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公开,对于不适合公开的也要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能够切身感受到组织的重视,能感受到党员民主监督的作用。当然,我们的各级组织也要保护被监督党员的权利,保障其申辩权、申诉权。

    随着广大党员对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参与程度不断加深,党员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必然逐步增强,参与党内事务、实践党内民主的能力必然不断提高。党员有效参与党内事务、充分表达意见,正是党员主体地位的生动体现,也是我们党不断焕发生机活力的重要保障。党员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是相互依存的一体两面,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得愈明显,党员民主监督的力度和效果越好。事实上,党组织对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我们不断强烈要求要着力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让每位党员都能够求真务实、畅所欲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既是鼓励党员建言献策,也是要求党员把眼睛盯着我们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在提建议的同时也要发现问题,反映问题,以在党言党、在党忧党的态度直戳要害。党的建设是事关党和国家全局的事情,没有哪位党员是旁观者,所有的党员都是建设者。我们要积极引导鼓励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同时也要积极回应党员的意见建议和各种诉求,只有这样的双向互动才能有效提高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水平,才能真正促使党员以主人翁的姿态为党分忧、为党解难。

    三、强化党员民主监督的制度保障

    党员民主监督既是党员权利,也是党员义务,在党内生活中,一些党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的问题比较突出,这其中既有党员自身的原因,也与党内相关制度不健全有着直接关系。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要提高党员监督实效,需要进一步健全党内法规制度,完善党内信息公开制度,做到科学合理地公开党内信息,确保党员的知情权得以实现。要明确党员监督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建立健全党员民主监督的实施制度,将党员民主监督的内容、对象、程序等具体化。党组织要维护党员在监督过程中的权利,防止出现对党员的打击报复行为,使党员能充分体现在党内的主体地位,激活党员监督的内生动力,解决党员监督的后顾之忧,为党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一)落实党内信息公开制度

    党内事务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是党员知情权的体现,也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发挥监督作用的前提。少数领导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隐藏得比较深,甚至能够“带病提拔”,这与单位内部的“暗箱操作”,一些事项公开不够有关。党员对单位内的重要决策不知悉,自然缺失监督的可能。当前,一些党员之所以监督意识薄弱,积极性不高,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些党员的党内知情权落实不够有关。2010年9月,中央颁布实施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对基层党务公开的意义、内容、程序和方式等作了规定,要求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组织管理和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用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事务要向党员公开。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提出要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增强党内生活透明度。2017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该条例的出台,为做好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我们党充分认识到党务公开的重要性,以制度作为保证督促各级组织按规定进行事务公开,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党内监督而言,党员的这种知情权一定要得以落实,监督才不会流于形式。

    从实践看,已有的党务公开基本能够保证党员对党组织活动以及党内重大事项的了解和掌握,但是,执行和落实仍然不够理想。一些单位只是程序化地公开一些信息,有些公开的内容比较笼统,信息量不大。有的单位对于公开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地取舍,或者是有选择性地公开一些内容,对党员群众特别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矛盾的事项进行回避,使得党员不能全方位了解自己所在党组织的情况。制定党内相关制度,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的渠道,是强化党员民主监督的重要保障。实践中,由于这些制度没能很好地得到执行,部分党员的主体意识不强,主动搜集信息的动力不够,还停留在党组织告示什么就去了解什么,单向度的信息通报机制不利于党员深入获悉党内重要信息。其实,党务公开只是党内信息公开的一部分,基层党组织可以探索党内信息公开的有效形式,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只要不涉及党内的秘密,都应该最大限度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党的领导干部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的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当然,党内公开不等于公示,更不是社会公示,党内信息发布的范围仅限于一定的范围之内,渠道也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党组织可以通过党内会议、情况通报、文件传阅、谈话谈心、信息张贴、网络发布等多种形式对党内重大决策、决定的酝酿过程以及出台情况向党员进行告知,可以就一些议题和环节进行补充性的说明,加大对信息细节的公开力度。单位内部可以对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成员的基本履历、民主生活会的意见、述职述廉情况、考评内容等进行公开。对单位或部门内干部制度执行情况、党员发展情况向党员进行详细说明。为进一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要健全党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立党务公开的内容,明确党务信息公开的时间、范围、对象和形式。还要建立健全党务信息公开的有效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对党务信息公开的长效管理。要实行党务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制度、监督考评制度和资料归档制度,明确党务信息公开的主要负责人、责任主体,纪委担负起监督职责。上级党组织加强对党务信息公开的督促和考评工作,要对已经公开的党务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供党员查询。

    (二)健全党员民主监督的实施制度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党员开展监督必须要有明确的制度规范,让广大党员知道应该监督谁、监督什么、该怎么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提出党员应当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对党员监督的对象、内容和要求做了基本规定。党员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在组织生活中评议领导干部,指出缺点和错误,党员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党的干部,也包括各级组织和任何党员,其实现的路径就是要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揭发、检举违纪违法的组织和党员,同错误言行和腐败现象作斗争。这些规定虽然比较全面,但大多是概括性的描述,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和方向性,在党内生活中的具体实践有一定难度,比如怎么揭露和纠正缺点和错误,如何检举揭发违纪违法的组织和党员,需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要发挥出党员的监督作用,就必须细化制度,使党员的监督职责更加明晰,能够更加明了党员监督的方式方法。

    从党内已有的制度看,不少规定都明确了党员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方式和要求。比如,在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规定中,考察程序包括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等环节,这些环节都是党员发挥监督作用的形式,对于组织评价干部、全面了解干部实绩成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规定中,明确各地区和各部门可以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再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内巡视工作条例》在明确巡视机构设置、职责等内容的同时,也将被巡视单位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行为视为违纪,规定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反映情况。这些制度中的相关内容都涉及党员监督的表现形式,而其实际运行的成效则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需要解决制度的细化问题,确保党员在应当监督的场合发挥出监督作用。

    为了确保党员的监督到位,需要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监督实施制度,首先,要明确党员监督的内容,列出党员监督的要点,这些要点集中在党员干部和党的组织是否违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党员是否履行了党员权利和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党员干部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党的组织是否履行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等。其次,要明确党员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完善党员在党内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干部述职述廉大会等政治生活领域的监督环节,增加党员评议的分量,健全党员监督方式,既有现场议论,又有书面意见和量化分值,将党员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制度化,促使监督工作常态化。可以完善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班子制度,推行党员代表旁听或列席党委会议制度,增强普通党员监督党委班子成员的力度。最后,各级党组织要疏通党员群众举报违纪行为的渠道,建立党员民主监督的信息收集、情况上报和反馈机制,形成记录党员来信来访、及时回复处理的工作制度。对于扣押党员举报件或情况反映材料的应当给予严厉处罚,对于党员的情况反映应当规定答复期限,做到件件有落实。

    (三)完善党员民主监督的权利保障制度

    党章规定党员的权利,涉及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其中党员民主监督是党章赋予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党员切实履行监督权对于保持党组织肌体健康,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起到重要作用。党员的监督表现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批评、检举和揭发,要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就必须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党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措施确保党员充分表达个人意愿,切实维护党员对党内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只有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党员监督才有实施的可能。现实当中,践踏党员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有的党组织不向党员通报组织的决定等党内事务,压制党员的发言权,不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在讨论事项、作出决策时回避党员,敷衍党员的诉求,这些行为不仅是违背了党章规定,而且损害了党内民主,破坏了党员民主监督的基础。

    为保障党员监督行为的实施,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对党员检举、揭发的保护制度,在提倡党员实名举报的同时,也应该对检举、揭发内容严格保密,尤其是对举报者的个人信息保密,对实施监督行为的党员进行保护,防止出现信息泄露导致对当事人造成威胁或危险,只有这项制度建立起来并切实发挥出作用,党员才会消除监督过程中的一些顾虑。除了保护监督者外,党组织还应对党内的批评者、揭发者、检举人所反映的问题给予回应,要明确回应的时间,防止久拖不决,造成监督信息的遗忘,要明确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及时告知给监督者。对于歧视、刁难、压制等打击报复党员监督的领导干部要进行坚决处分,解决党员监督的担忧,让监督成为有底气的行为。为保障党员监督的客观性,对于检举揭发内容不实且存在主观故意的监督行为也要进行组织处理,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而对于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涉嫌违纪违法的,则要依规依法进行处理,以此保护可能被诬陷或被损害名誉的党员,这也是在党内形成一种积极的导向,鼓励有事实依据的有效监督,提高党员民主监督质量。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要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就必须切实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规则,强化党员的主体地位。我们也要看到,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党员权益,确保党员监督有底气,有依据。另一方面,也要树立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员义务的观念,并付之行动,出台相关规定,对不履行监督义务的党员进行督促。当前,一些党内制度中有要求党员主动发挥监督作用的条款,例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61]。这一规定既是对党员不遵守政治纪律的界定,也反映了有些党员漠视自己的政治责任和监督义务,对错误言行、不良现象不闻不问,置身事外。事实上,有的党员明明知道甚至掌握了一些党组织或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但是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向组织反映,还有的涉及自身利益,故意向组织隐藏问题线索,完全没有尽到党员的监督义务。目前党内法规制度对于党员不履行监督义务缺乏刚性约束,因此,党内有必要专门制定相关的制度或条文,对于不履行监督义务的党员进行惩处,以起到威慑、警示或导向作用。

    党员民主监督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依靠力量,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切入点,各级党组织和主要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党员监督,将党员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为此,要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各级党委和纪委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时,把党员民主监督的保障落实情况作为自己的职责,上级组织要将党员监督的实施与单位和班子成员的考核挂钩,推动党员民主监督的落实。由于党员监督涉及对党组织的情况反映、批评和揭发检举,为确保党员监督不受同级党组织的干扰,上级党组织有必要对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监督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接受党员在监督过程中的情况反映,为党员行使监督权利提供保障。总而言之,制度是最管用、最有效的手段,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员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党员的监督才会更加持久有力,党内的政治生活也将更加规范有序。

    创新案例

    深圳盐田:深化党代会常任制试点 探索党内民主监督盐田路径

    深圳盐田自试点党代会常任制后,通过党代会年会的制度设计和创新实践,党代表通过提交党代会提案、开展大会询问和大会发言、实行述职测评等措施,营造了民主讨论、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政治氛围和制度环境。党代表积极议党议政、加强监督评议有了坚实的平台。

    实现党代表公推直选,保障党内民主选举。党章明确规定党代表的产生应“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为此,早在2011年,盐田区就实现了区党代表100%公推直选,全区6687名党员和478个基层党组织,共选举产生170名党代表。在最终确定的候选人预备人选中,差额比例达到51.6%,其中接近60%的人选是通过党员联名推荐和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

    票决“两委”工作报告,加强党委工作领导。盐田区从实现党代会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出发,改进审议区委、区纪委工作报告的方式方法。大会安排半天时间,让全体党代表分团充分讨论“两委”工作报告,区委全委会听取各代表团讨论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改变以往举手通过报告的形式,在党代会大会上不记名投票对“两委”工作报告进行票决。通过充分讨论、民主票决,更真实地反映党代表的意见建议,更直接地体现对党代会对区委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评议。

    试行党代表提案制度,促进党内民主决策。盐田区吸收人大、政协“两会”民主决策的经验,探索推出了党代表提案制。区委在每年9、10月份,定期组织党代表围绕辖区党建和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党代表根据日常履职和调研情况向党代会提交提案,经大会各代表团讨论后进行表决。同时,建立相应的提案办理和反馈机制,保证提案制度的有效性,进而促进党内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开创述职和问询制度,加强党内民主监督。盐田区在加强党内民主监督上动真格、抓实效,在坚持区党代表列席区委常委会,增强监督的基础上,创新建立了党委述职制度和党代表问询制度。一方面,全体区委委员要向党代会述职并接受评议。区委常委在大会上口头述职,其他委员和部门则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由党代表公开测评,现场公布结果。另一方面,党代表对党委会工作情况进行主动问询,由区委领导和相关部门现场作答,并给予书面回复。这项制度的实施,为强化党代会监督权,扩大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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