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必读全书-婚姻生活中受法律约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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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法律关系,也就是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人身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配偶的人身自由权、日常事务代理权、协助权等。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按照上述规定,已经结婚的当事人,无论是再次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或者是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均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均应当承担重婚的法律责任。

    什么样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进行结婚登记之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与实际取得占有与否无关。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针对婚前取得的房产,我国司法解释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及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夫妻财产分为两类,一类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另一类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五)项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共同财产判断,由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判断财产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很难掌握。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

    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这一规定。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依法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第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第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姻中的个人财产

    2001年我国新《婚姻法》一个突出的贡献,就是从法律上更为明确地规定了家庭中夫或妻的个人财产的内容。

    婚姻中的个人财产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归属夫妻个人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法律规定,突出强调了公民依物权享有的财产权保护原则。但是,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分个人财产,使个人财产形式发生变化但仍能与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开来的,不认为该财产变为了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该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混同,则存在被认定为收入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2003年12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婚姻中个人财产加以了细化。它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对于婚后购买的房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属于“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予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予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条款”处理。即,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除外。

    如何认定银行存款是不是个人财产

    从2001年4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有的人认为,以谁的名义存款,存款就会属于谁所有。这种看法存在一定局限性。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因此,不论以夫妻中谁的名义存入银行均属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离婚,双方应均分这些存款。

    婚姻存续期间要求确认亲子关系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存续期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丧失行为能力后的权利保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离婚诉讼中可以一并对配偶的虐待、遗弃等行为提出损害赔偿,严重的甚至有权提出刑事自诉程序。

    法律规定,应当按照顺序确定监护人。确定监护人的顺序是: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夫妻约定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或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因此出现了纠纷,如何证明存在此种约定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男女双方将婚前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以及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用书面方式表现之,再由公证处予以证明,将会对财产纠纷进行最有效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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