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必读全书-离婚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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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之后能否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

    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如果协议离婚,应当对家庭财产予以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和家庭生活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但是,夫妻中的一方如果存在侵犯了对方的知情权,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共同财产中另一方的财产的情况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并且,即便是离婚后,有一方如果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当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中一方发现了新问题对原来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有权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人民法院审查,若发现协议的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便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因离婚而免除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我国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夫妻共同债务也不因离婚而免除。但是,如果夫妻中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呢?应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自己就可以不负担连带责任。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已经约定好是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也知道该约定的,那么其一方的债务就以这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另一方则不负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另外,个人债务还包括:夫妻一方婚前的债务,与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所对应的债务。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离婚时的房改房如何分割

    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纠纷中,对于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上的争议较大。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其中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离婚时的房屋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屋在夫妻财产上一般属于重大财产。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于这部分财产分割也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一)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价高者得;

    (2)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时一方拥有股权等财产权利的分割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股权、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等情况逐渐增加。离婚时,针对这类型的财产的分割原则为:

    (一)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既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四)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国家相应规定办理企业的清算手续。

    离婚时尚未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对于养老金及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尽管其属于婚姻存续存在或发生,或者离婚当时并未达到领取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

    (一)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

    这里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当他们不再共同生活时,这种情形下产生的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才是法律规定的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纠纷。

    这里主要是保护“有配偶者”另一方配偶的合法利益,其他的如同居的双方都是单身的情形,人民法院将不会以此纠纷类型进行处理。

    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同居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其生身父母要承担其抚养、教育的义务。

    婚姻损害赔偿

    婚姻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是指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的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的赔偿。

    婚姻损害赔偿的缘由有四项,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时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第二,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第三,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夫妻双方均存在上述过错情形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径行判决。

    另外,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具体判决赔偿数额时,身体伤害的赔偿以实际发生数额计算,精神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的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

    (一)抚养费

    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应当支付抚养费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抚养费给付截止的时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子女未成年的,给付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16周岁;如果一直在校的,则给付至高中毕业。

    (二)探望权

    探望权是《婚姻法》在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审理后进行调解或判决。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出于某种事实理由,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做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婚姻中的遗产继承问题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

    在认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时,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第一,这部分财产应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公民死亡前已处理或转移了的财产,不是该公民的遗产。第二,这部分财产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公民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的财产、与他人合伙的财产等,不能统称为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只有把他人所有的财产分出以后,其余的才能作为该公民的遗产。第三,这部分财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即这部分财产属于法律和政策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1)公民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接受赠予的财产等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私有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配偶一方亡故,家庭财产如何分配

    婚姻存续期间,如果配偶一方亡故,那么首先应当对家庭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确定亡故一方遗产的范围。比如说,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接受赠予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而暂由其父母代为管理,当其父母死亡时,应对父母与代管之财产进行分割,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同父母的遗产分开,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作为父或母的遗产。

    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因配偶一方死亡而开始继承时,只能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二分之一作为死者的遗产,其余二分之一则属于尚生存的配偶的个人财产。

    继承开始后,如有遗赠扶养协议,按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按照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集体组织签订的有关抚养、遗赠的协议。遗嘱是公民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处分自己死后遗留个人财产的决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另外,我国的《继承法》中还规定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制度,作为法定继承的补充。继承的顺序是根据继承人占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彼此在经济上、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来确定的。

    因此,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又没有遗嘱时,应由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其遗产。

    胎儿有继承权吗

    我国法律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死亡的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就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以保证胎儿出生后的成长。

    但如果在遗产继承时未发现有胎儿存在,未为胎儿保留相应遗产份额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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