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我们也可有这样的一个推想:假如我们更深入更精准地研究梦的工作,那么就可以得到一些至今仍不甚了解的原始文化的、有价值的发现。我希望这是可行的,而时至今天尚没有人去尝试这一工作。梦的工作其回溯的时期之所以是“原始的”,有两种含义:一是个体的幼年,二指种族形成的最初。个体的幼年,也是把人类的整个发展史作一简约的重演。我相信,区分那些属于个体幼年的与根植于种族初期的潜在心理发展并非不可能。如同象征的表示,可看做是种族发展的遗留,因为它从来就是个体所习得的。
但是,这并非是梦的唯一的原始特点。据你们所得的经验,总该了解幼年时的经历很容易忘记。在记忆里,一岁至五岁、六岁或八岁的经验,与以后的经验是不同的,不曾留下相同的痕迹。或许某些个体自诩能记起幼年到现在的经验,且无所间断,但是最普遍的恰恰与之相反,记忆里幼年的经验只是一片空白。我认为,人们还没能充分注意到这件事。两岁的儿童就学会说话了,可以适应复杂的心理情境,但是话一说过就被忘记,若干年后,即便他人提及也记不得了。因此,幼年时几乎没什么经验负担,记忆力相对于以后要强一些。况且我们又不能证明记忆力是多么高等的或困难的心理过程;相反,理智程度低的人,记忆力却更加优异。
现在,我要提醒你们注意第三个特点,那就是幼年早期的经验虽经遗忘,却仍留下了一些回忆,大多形成了意象,至于被保留的缘由尚不清楚。成年人在生活中接受的各种印象,会选择性地去记忆,重要的保留而不重要的则遗忘;而由幼年保留下的记忆则不然。幼年时的记忆不必是当时的重要经验,也并非幼儿自己认为其重要,它常常是一些丑恶的、毫无意义的经历,以致我们非常奇怪,为什么如此特殊的经历偏偏被记住了。我曾以分析法来研究幼年时的遗忘及回忆的片段这一问题,却发现其结果与表象正好相反,事实是幼儿也与成人相同,记忆里只保留着重要的经验。然而,所谓的重要的经验,由于凝缩作用,尤其是转移作用的影响而被一些貌似琐碎的事物所取代,保留在记忆之中。鉴于这一原因,我把这些幼年的回忆称为“屏蔽记忆”,经彻底的分析之后可还原所有被遗忘的经验。
在进行精神分析治疗时,我们往往把幼年时的记忆空白重新填补起来,若治疗有效果,那么,我们常常可以重新唤回那些已遗忘的幼年经验,再见天日。这些印象实际上永远忘不掉,只是转化成潜意识的一部分导致其无从接触而已。但是,这些经验也自然流露于意识之外形成幻梦。因此,梦中生活可以恢复这些被屏蔽的、幼稚的经验,在精神分析的著作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我自己就举过一例。有一次我梦到一个人,他似乎曾于我有恩,我能清楚地看到他。他仅有一只眼睛,身材矮胖,双肩高耸;依据情形分析,我得知他是医生。幸运的是,我母亲当时仍在世,我也曾听闻,在我出生到三岁离开故乡时的那位来我们家的医生的相貌;他仅有一只眼,身体矮胖,两肩高耸;我也清楚是为何要请他前来,然而却全部遗忘了。这种将幼时遗忘的经验唤回,是梦的“原始”特点的又一表现。
这一知识与另一问题有相当的关系,只是所说的另一问题就目前而言仍是悬而未决。梦的起源本是恶念或强烈的性欲,因此梦的检查作用和伪装作用则是必然;你们总还记得这一理论带来的震惊。假如我们要分析这样的一个梦,对梦的解释本身做梦者虽不予辩解,他却一定会问这些愿望是如何侵入他心里的,而他对此事竟一无所知,意识之中的愿望却恰恰相反。我们可以坚定不移地告知:他所不愿承认的、邪恶的愿望起源于过去或不远的过去。我将证实他曾知道这些冲动,而现在却忘得一干二净了。例如,一位妇人做过一个梦,希望当时十七岁的独生女死去。在我们的分析帮助下,她才承认自己曾有这样一个恶念。结婚不久,这对夫妇便离婚了,女儿便是来自这段不幸的婚姻。在孩子尚未出生时,她曾因夫妻吵闹,盛怒中举拳猛击腹部,想要杀死胎儿。事实上,有很多的母亲都和这位妇人一样,现在她们甚至是溺爱着孩子,然而从前并非甘愿怀孕,怀孕后也不愿胎儿长大,并且会有种种行为实现这一愿望,幸好并未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这一希望心爱之人死去的愿望,尽管让人惊讶,又的确是源自其过去的关系。
一个男人,曾梦见他希望心爱的长子死亡,并且承认自己有过这一恶念。他的婚姻原来并不那么幸福。因此在他的儿子还是个小婴儿时,他常希望他夭折,而他也可重获自由,随心所欲。许多类似于这种怨恨的恶念,都有相同的源头,它们都源自过去,或者是曾在意识和心理生活有相当地位的事情。或许你们会因此得出结论,假如他们的感情始终如一,那么就不会产生这样的愿望及这种梦了。我觉得你们的结论可以肯定,但我也警示你们,不能凭梦的表面意义去作论断,而要依据分析得到的意义才行。显梦里希望亲爱的人死亡或许是一种面目狰狞的伪装,其实际意义是大不相同的,或许另有他人只是以亲爱的人替代而已。
然而,这个情形将在你们心中引发另一重大的问题。你们会说:纵使这类愿望真的曾经存在,也可以通过回忆印证,但仍然不是真正的解释,它现在仅是一种存在于潜意识里的回忆而已,因为这个愿望早已克服了,它失去了情感的价值,已不可能形成足够强的刺激。因此,上述的假设证据尚不充分。是何原因竟想起那样的一个愿望呢?你们也的确有理由提出这一问题;若要索求答案,牵涉的难免太多,因此我们必须确定自己对于梦的学说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态度,设定我们的讨论范围,暂且抛开这一问题,还请谅解。现在如果可以证明这些早已克服的愿望是梦的起源的话,我们也就满足了;我们就可以继续研究其他的恶念是否同样回溯至往昔。
我们暂且以“死的愿望”为限。我们都明白,这一愿望大都源于做梦者无限膨胀的利己主义,往往是梦的主因。假如任何一个人在我们生活中成为了障碍,由于我们人类彼此间的关系极其复杂,这样的情形难免常有,于是我们便立刻在梦中把他们驱除,而不去管这个人是父母、夫妻或兄弟姐妹。这种邪恶的冲动竟为人性所固有,实在过于奇怪,因此如果没有更多的证据,我们必然不能忍受梦的这种解释是对的。然而,假如我们知道了这样的愿望源于某一段过往,便不难知道做梦者的过去某一时期,这种即便以最亲爱的人为目标的愿望和这种利己主义,也是毫不奇怪的。一个孩子在幼年时常毫不退缩地表现出赤裸的利己主义。一个孩子总是先爱自己,然后才懂得爱别人而牺牲自己。即使他爱别人也是出于自私的动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只是到了后来,才有了摆脱利己主义的爱的冲动,实际上,孩子先是充满私念而后才学会了怎么爱人。
在这里,我们最好把孩子们对待兄弟姐妹与对待父母的态度加以比较。对于兄弟姐妹,小孩子不一定爱恋,也常坦率地承认;他视他们为敌人,因此仇恨他们;这一态度往往好多年如一日,直到成人或成人期以后。这时常为柔情所取代,或者常被一种比较亲爱的感情代替或掩盖。然而,敌视的态度似乎是最早开始的。孩子在两岁半到四岁时,常常对刚出生的小弟弟或小妹妹不友好,会说自己不喜欢小孩子,希望鹳鸟把它们衔回去。之后,他们一有机会就借故欺负那新生儿,甚至是想办法攻击和伤害他们,这类的事情有很多。如果年龄相近,在孩子的心理活动充分发展后,认识到视作敌人的弟妹确已存在,就只好适应了这样的情形;相反,如果年龄悬殊,大孩子或许会对新生儿非常温柔和仁慈,当做是有趣的对象或者活的玩具;假如两者年龄相隔超过了八岁,而大孩子又是女儿,则会激发其母性的保护欲。说实话,如果我们梦里出现希望兄弟姐妹死去的愿望,没什么可大惊小怪的,我们很容易就在幼年时寻到其源头,或者是如果他们至今仍一起住,那么也可以在童年后期发现起源。
育儿室里,孩子们常常会有激烈的冲突,争夺父母之爱,抢占玩具物品,甚至互相争夺屋里的空间。他们敌对的目标,可以是哥哥姐姐,也可以是弟弟妹妹。萧伯纳曾说:“一位年轻的英国小姐,如果怨恨什么人比她的母亲更厉害,那当然是她的姐姐了。”这一警语足使我们惊讶,兄弟姐妹竟成仇怨尚且使人费解,那么母女和父子之间又如何会有仇恨呢?
用儿童的眼睛来看,母女和父子的关系自然比较亲密,这也是我们所期望的:我们认为父母子女之间如果没有爱的感情,那要比缺乏兄弟姐妹之爱更罪恶。后者的爱是凡俗的,而前者的爱却被我们视作神圣的。然而通过观察日常的生活,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感情,往往并不如社会所规定的那般理想而崇高;他们之间也暗藏着敌意,假如子女不受孝道的束缚,父母没有慈爱的观念,他们之间的敌意总有一天就爆发了。对于这种互相敌视的动因众所周知。我们都明白,同性的亲属如女儿与母亲,儿子与父亲,彼此间较易于相互疏远。女儿怨恨母亲对其意志的限制,因为母亲总拿社会的要求限制女儿性的自由;有时候母亲仍要争宠,不愿意被遗弃。而父子之间的情形则会更糟糕。儿子认为父亲正代表了他不愿承受的社会压迫,由于被父亲所限制,作为儿子才不能随心所欲,不能过早地纵情享乐,也不能享有家庭财富。假如父亲是位国王,那么儿子期盼父亲死去的愿望更为强烈。父女与母子之间似乎较难会有如此悲剧的局面,这里面只有满满的慈爱,不被任何自私的想法干扰。
也许你们会问我,讨论这些众所周知却又无人敢言的现象有什么意义呢?人们总是否认现实生活里这些事实的重要,却过分地夸大社会理想真正实现的次数。但是,相比于说风凉话,真话还是让心理学家来说更为稳妥。而这样的否认也只以实际的生活为限,至于小说、戏剧早已将这些理想彻底地摧毁,赤裸裸地呈现这种动机了。
因此,假如很多人都梦见表示排除父母,特别是排除同性的父或母的愿望,一点儿也不奇怪。我们假设这样的愿望清醒时也有,且是有意识的。如果有另一动机可提供藏身之所,比如之前所讲的第三个例子,做梦者将其本意潜伏于怜惜父亲病痛的孝顺背后。这种敌视的态度极少独占优势,常被比较温柔的情感征服,压抑不动,于是在梦里独自呈现。由于梦的隔离作用会将这一愿望放大,我们的分析则恢复其在做梦者其他生活中所应有的地位。然而,有时候这种希望亲人死去的愿望在生活中可能毫无理由,成年人在清醒时绝对不会产生这一念头。因为这种敌对的态度,特别是儿子对于父亲、女儿对于母亲皆源于幼年时期。
显然,我所说的情感竞争充满性的色彩。男孩子很早就对母亲有一种特别的柔情,把母亲当做自己的所有物,父亲则成为争夺母亲的敌人;同样,小女孩也认为母亲侵占了她的领地,干扰她对父亲的柔情。我们把这些情感称之为“俄狄浦斯情结”,据考证可知其源头甚为古老。俄狄浦斯的神话中,由儿子一方产生的两种极端的愿望:即弑父和娶母,只是其表现方式略有变化而已。原本我就不主张,“俄狄浦斯情结”完全表示了亲子间的所有关系,这些关系或许更为复杂。再说了,这一情绪有时发展,有时隐退,甚至出现了颠倒,然而儿童心理总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我们却总是容易忽视或毫不重视它的影响及结果。为人父母者也往往偏爱异性的孩子,因此父亲总是宠爱女儿而母亲往往更疼爱儿子;或者假如夫妻间深爱不再,那么,孩子就被视作失去的爱人的替身。子女也由此更易于产生这种“俄狄浦斯情结”。
精神分析在提出了“俄狄浦斯情结”后,并没有引起世人同情;恰恰相反,成年人对此表达了最为强烈的反对。一些人并不否认这种被忌讳的情感的存在,而他们给出的解释虽违背了事实,却也剥夺了这一情结应有的价值,结果仍然是否认的。我一直相信,它无须否认,亦无须遮掩。我们的选择只有对事实的坦然承认,因为在希腊神话中,已经由事实看到那不可避免的命运。“俄狄浦斯情结”尽管为实际生活所排斥,被放逐于稗官野史,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它最终在那神话故事里展现出来。兰克精心研究了这一问题,深刻论述了这一情结带给诗歌和戏剧的许多刺激,经过无限的变化、改造和伪装,具备了与梦的检查作用所引发的同样的变形。所以,一些做梦者成年时,尽管很幸运与父母没有冲突,也可出现“俄狄浦斯情结”。与这一情结密切相关的是所谓的“阉割情结”,那就是源于父亲对幼稚的性生活的威胁所引发的反应。
我们可凭这些已查明的事实,进一步研究儿童的精神活动。希望现在或随后对梦里的另一种禁忌的愿望,即过度的性欲,同样地发现它的源头。因此,我们仍需要研究儿童的性生活的成长,从而由各方面发现以下种种事实。第一,认为儿童没有性的生活或假设青年时生殖器成熟后才会出现初次的性欲的观点都是谬论,不可信。实际上,儿童早期的性生活内容就很丰富,只不过与成人眼中正常的性生活有很多不同之处。成年人所谓变态的性生活与常态相比,有以下不同之处:其一不管物种的界限,比如人兽之别;其二没有厌恶之感;其三打破亲属的界限,即乱伦;其四打破同性的界限;其五将身体的其他器官及其他部分和生殖器等视齐观。这些界限最初并不存在,是在发展和教育中逐步形成的。儿童却不受这些界限的制约,尚不懂人兽之间的差别,只是伴随着成长,才觉得高于其他动物。在生活的伊始,他对粪便也没有厌恶感,由于受了教育才产生了厌恶的情感;他在最初也不是特别注意性别,反而认为男女的生殖器构造是相同的;儿童早期的性欲及好奇心,其目标都是自己最亲近的人或自己认为最喜爱的人,如父母、兄弟、姐妹或保姆等;最后,我们在儿童身上还发现另外的特性,在以后恋爱关系到达高峰时,这种特性也可以显现出来,即他不但要追求生殖器的快感,而且认为身体的其他部分也会有同样的感觉,进而产生相似的快感,也因此具有与生殖器相同的功用。因此,我们认为孩子是“多形变态”的。纵然我们发现他们身上留下了这些冲动的痕迹,也是一方面他们较之后来的性生活并不强烈,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教育马上对儿童所有性的表现抑制,以致渐渐成为一种理论。成年人往往竭力忽视这些表现,或者因误解而剥夺了其中性的意义,到最后,则是完全否定了这些事实。这些人常在育儿室训斥儿童的性活动的顽皮,但在坐到写字台旁时却又极力辩护儿童在性方面的纯洁。实际上,儿童在独自一人或被引诱时,常表现为极其变态的性的活动。这种活动被称为“小孩子的诡计”“花样”,并不严加处分,这自然正确,因为不能用道德或法律来评价儿童的行为,好像他们已成人要自己完全负责那样;但确实存在着很重要的一些事实,一方面可印证其先天的倾向,另一方面可造成以后的发展;我们也由此可获得儿童的性生活及全人类的秘密。如果我们在梦的伪装背后发现这些变态的愿望,也不过表示梦在这一方面完全退化至婴儿的幼稚状态了。
关于乱伦的欲望在所有禁忌的愿望里尤其重要,即希望与父母、兄弟和姐妹交媾的欲望。你们了解人类社会如此憎恶,或者至少宣称自己如此嫌恶这种兽欲,视之为禁忌。学者们对关于乱伦的憎恶曾作过最荒诞不经的说明:一些人认为近亲的婚姻将导致种族退化,严禁乱伦乃是造物主保存物种的一种方式;另有一些人认为幼儿时面对亲属关系,便已回避了性欲。假如这些情况是事实的话,自然人类就没有乱伦的行为,当然社会也没有将此设为禁忌的必要,这不是我们能理解的了;由此严禁就足以证实确有一种强烈的欲望存在。精神分析在研究中已明确证实,儿童的性爱对象首先必然是其亲属,后来才反对这种观念,这一观念因何而起,却是无法由个体心理学而求得的。
现在,我们对儿童心理学的研究如何应用于梦的分析的结果加以总结。我们已了解到,已经遗忘的儿童的经验可以入梦,儿童的心理生活和特性如利己主义、乱伦对象选择等都可在潜意识中留存。因此,我们可由梦里回复到这种幼稚的生活时期。“潜意识乃是幼儿的心理生活”这一信念,由此得以证实,同时“人性本恶”的恼人印象也就慢慢减弱了。这一可怕的罪恶只是精神生活最初的、原始的和幼稚的部分,并且只出现于儿童时期。因为它所占比例不大,因此我们一方面不去重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要求儿童遵守一种高级的伦理标准。因为我们的梦退化到了这一幼稚的时候,似乎是这一邪恶再次出现,但这个表象是不可信的,尽管我们对此也很惊讶;我们并没有像梦的分析假设的那样罪恶。
如果我们梦里的罪恶欲念仅仅是幼稚,或者仅是回到了原始的伦理发展之初,梦也不过是让我们在思想及情感上再次成为孩子,按理说这些罪恶的梦不应该使我们感到可耻。其实理性只占了我们心理活动的一部分,许多非理性的成分依然存在,尽管明知不合理,却仍然为这些梦而深感惭愧。我们让这些梦受到制度的检查与束缚,假如这其中的一种欲望意外地侵入了我们的意识且毫不伪装,我们认出了它,就难免恼羞成怒;而我们对于已经伪装的梦,在了解之后仍会羞愧万分。你们试想,那位高尚的妇人对于“爱情服务”的梦,尽管她不了解梦的意义,就怒斥了梦的荒唐。因此这一问题仍是悬而未决;如果我们更深入地研究邪恶的梦,那么我们或许将以其他的结论或估计来评价人性了。
我们已从所有的研究中获得两个结果,但是这两个结果也只能算是新问题或新疑点的基础。第一,梦的退化作用,既是形式的又是实质的;它不但以一种原始的表现方式呈现我们的思想,又唤回了原始的精神生活的特点,性生活的原始冲动及自我的原始支配权。第二,梦的这些原始的幼稚的特点,虽在人类发展初期曾占绝对优势,而现在只能退隐于潜意识里,改变扩展我们对于潜意识的认知。“潜意识”一词已改变其在别处表达的观念,现在乃是一种特殊的领域,有着自身的欲望、表达方式及特殊的心理运作机制。而因梦的分析产生的潜在思想并不属于这一领域;倒不如说其类似于清醒时的那种思想,尽管它们仍然属于潜意识;那么该如何解释这一矛盾呢?我们知道要在此辨别清楚十分重要。一些源于潜意识却有着意识的特征的观念,可称为前一日的“残念”,与一些源自潜意识的观念聚集而成梦,梦的工作便在这两个区域之间完成了。潜意识对这一残念的作用,或许构成了退化作用的条件。在没有进一步探索心灵奥秘之前,这就是我们对梦的性质最为深刻的认知;而我们不久便会对梦的潜意识特性赋予新的名称,以区别于因幼稚性而起源的潜意识材料。
当然我们还可有这一疑问:我们在睡眠时的心理活动,到底是因哪种力量的胁迫而出现这一退化作用的?没有这一退化作用便无法对那些会打扰睡眠地刺激吗?假如梦的检查作用使得心理活动必须伪装起来而运用古代通行而今天不可解的表达方式,那么这些今天已克服了的旧的冲动、欲望及特点为何要卷土重来呢?总而言之,这种形式上和实质上的退化作用究竟有何意义?我们也只好用这是梦的形成的唯一可行之法,来圆满地回答这一问题,就像动态的考虑引起梦的刺激,除此以外,并没有其他消除刺激的方法。但我们目前还没有充分的理由支持这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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