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催眠术是江湖骗术
自催眠术问世之日起,这一误解就随之产生。当年名噪一时的“麦斯默术”不就被法兰西科学院认定为毫无科学根据的江湖骗术吗?就是在今天,视催眠术为歪门邪道者仍然为数不少。笔者在进行研究和讲学时,就常常遇到类似的诘难。我们认为,出现这种误解的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催眠术和催眠现象一无所知。他们从来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面对种种神奇的催眠现象(尤其是在未亲眼所见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常识进行推断,认为这些都是不可能存在的事情,所以觉得催眠术与江湖骗术无异。
其二,发现催眠术的施术过程与有些封建迷信活动的形式有相似之处,由此而断言催眠术是一种江湖骗术。毋庸讳言,有些催眠的施术过程以及催眠现象的确与封建迷信活动有相似之处。譬如,自动书写现象与“扶乩”简直就是一回事,这在先前的章节中已经有所介绍,在此不再赘述。让我们再来看看美国医学会学报编辑、心理及精神科医生伯特尔德·艾里克·施瓦茨博士亲自观察到的宗教活动的记录:
把一根布质吸油绳插在一个盛满煤油的奶瓶或番茄汁瓶里,点着以后,橘黄色的火焰喷出,高20~61厘米。教徒缓缓将张开的手放进火焰的正中。他们一般是将瓶子端平,让中心的火焰接触掌心,时间达5秒钟或更长。有两位教徒三次将脚趾、脚底直接放进火里5~15秒钟。有一次,有个最虔诚的信徒在手脚上涂满燃油,然后伸到火焰的正中。皮肤上的燃油腾起白色的浓烟,但没有燃起来。那位教徒将掌心作杯状,试图引燃掌心的一小滩油,火苗也只是闪烁了几下。与此相反,涂有油的烙铁头和木钉一接近火焰就燃烧起来。有5位女教徒将肘部、前臂、上臂在火焰中来回移动,每次好几秒钟。其中一位妇女患红斑病,年年春天发病,接受火的考验前后,情况没有什么变化。在所有这些火焰试罪的事例中都找不到疼痛反应的证据,没有红肿起泡、烧焦燎毛等情况,或出现烧焦的气味……
这些人是不是有什么特异功能呢?不是!如果不是在宗教仪式上,他们和常人一样,遇到火就会出现烫伤与烧伤。我们知道,在催眠状态中,要想让被催眠者出现上述情况也是易如反掌。二者相比较,真是何其相似乃耳!这也使得某些人感到催眠术不是正常科学。另外,从催眠施术过程来看,与宗教活动相似之处也颇多。
其三,有些机械地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立场的正统学院派心理学家,也认为催眠术是异端邪说。这些人认为催眠术是江湖骗术,主要是因为催眠术的体系以及它所揭示的种种催眠现象,与他们的知识结构存在严重的冲突。他们发觉,如果视催眠术为科学,那么许多正统的心理学理论和心理学研究成果,如心理实质理论、感知觉规律、注意规律等都会被无情地“推翻”,业已建立起来的心理学大厦将会坍塌。
视催眠术为江湖骗术的误解分为以上三种情况。对于第一种情况,即由于对催眠术一无所知而认为是骗术的人,只要他真切地看到实际情况,并了解一些催眠术方面的知识,这种误解就可以消除。对于第二种情况,即由于催眠术与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而认为催眠术是江湖骗术的人,我们只要告诉他们并使他们明白,催眠术是有意识地运用心理暗示,宗教活动是不知不觉地运用心理暗示,它们在原理上确有共同之处。二者在形式与表现上有相似之处,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我们要看到,宗教活动利用上述现象使信徒们更加信奉上帝,而催眠术则通过上述现象开发人类的潜能,治疗人类的疾病。二者目的不同,意义更不同。尽管它们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决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对于第三种情况,我们要说的是,真正的唯物主义者绝不避开任何自己暂时不能解释的现象,并以极大的勇气正视现实。况且,在我们对催眠术进行精心考察之后即可发现,它所揭示的若干“奇异”现象与目前的心理学研究成果并不是相互冲突,水火不相容的。只是由于采用了不同的理论和研究方法,从而出现了许多种不同的心理现象。换言之,这些心理现象是处于不同的系统之中而出现的不同表现,它们可以相互补充,相互印证,而绝不是相互排斥的。
二 催眠术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一些人在看过催眠施术及其种种神奇的现象后,还有一些人在亲身体验过催眠术后,对催眠术笃信不疑,认为催眠术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据分析,出现这种情况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这些人对催眠术缺乏足够的了解。他们仅从自己所见、所闻、所经历便随意地作出推论。简言之,因催眠术能治好某种疾病,他们便认为可治好一切疾病。
其二,催眠师或催眠术研究者出于自身的偏好在无意识中夸大了催眠术的功效。例如,在我们所看到的一些催眠书籍或报刊、网络上的文章中,就有一些不严肃的阐述,片面夸大了催眠术的作用。
其三,由于人们对催眠术了解不够,迄今为止,催眠术似乎还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正是由于它的神秘性,以及乍看上去扑朔迷离,使得人们进一步加重了催眠术能包治百病的误解。
世界上决没有什么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催眠术确实具有巨大的效应作用,确实能在许多方面给人类提供有效的帮助。但是,它绝对不能包治百病,绝对不能解决人类的一切心理问题。并且,催眠术还有一些禁忌证,例如,对于精神分裂症患者,使用催眠术可能是有害的。此外,在治疗各种生理、心理疾病的催眠实践中,人们也发现,对于一些身心疾病,催眠术的效果比较显著,对于另一些身心疾病,催眠术虽然也有作用但效果并不那么尽如人意。我们对催眠术应持有一个恰当的期望水平。期望水平过高,反而容易导致失望,反而会使催眠术的声誉受损。事实上,稍有科学头脑的人都十分清楚,世界上绝没有什么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只有骗子才会夸这样的海口。
三 催眠师非同凡人
凡看到成功的催眠表演的人,对催眠师都有一种不可名状的崇敬之情。至于接受过催眠施术的人,更有可能产生移情现象,那种敬仰之心格外难以言表。要之,他们的“共识”是,催眠师非同凡人,他们具有特殊的能力、特殊的魅力,这种能力与魅力可遇不可求,普通人只能望洋兴叹。笔者在进行催眠施术后,常有旁观者提出这样的问题:“你有气功吗?”“你有特异功能吗?”当回答“没有”时,往往会发觉对方的眼睛里有怀疑的神色。
事实上,催眠师与普通人相比根本就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是掌握了催眠术这一专门技术而已。之所以能产生种种神奇的现象,治疗好这样和那样的疾病,只是他们有效地、娴熟地运用了心理暗示的手段。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受术者认为催眠师非同凡人,这点对于催眠施术来说,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从正面来说,由于认为催眠师非同凡人,这就于无意识中加强了催眠师的权威性,使得催眠施术能够更快、更有效地进行。有这样一则实例:有位女士正和她的丈夫在车站餐厅的餐桌旁吃饭。这时,丈夫对妻子说:“那位正向我们这边走来的人是位催眠大师,他可能要给你做催眠。”当催眠师走到他们餐桌前时,这位女士已经进入了催眠状态。由此可见,认为催眠师非同凡人,确实起到了帮助催眠施术顺利进行的作用。然而,正如一张纸具有不可分割的正反两面一样,这种认为催眠师非同凡人的想法也会给催眠治疗带来副作用。这种副作用的典型表现是,受术者会过分依赖催眠师,在催眠过程中,他们会有良好的反应。但是,回到现实生活中,每每有无所适从之感,觉得没有催眠师的直接指导,无法适当应付当前的情境。此外,对催眠师的“移情”作用会进一步加深,会不自觉地视催眠师为父亲、母亲或情人,会感到不可一日无催眠师,这给催眠师和受术者都带来极大的烦恼。
四 催眠术一学就会、一会就能用
在有些介绍催眠术的小册子中,经常会说这样的话,只要熟读本书,就能娴熟地掌握催眠术,一旦掌握,就能在许多领域内广泛使用。应当说,这种说法极不负责任。这将贻害读者,更将贻害这些读者的受术者。
一般说来,悟性较高的人,在细心观察了几次催眠师的催眠施术,阅读了一两本催眠书籍以后,有可能将感受性较高的受术者导入催眠状态。但是,我们认为,这样的“导入”没有什么意义,它不可能给受术者带来有益的帮助。相反,还有可能产生种种副作用。所以,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在有些国家,已经明令禁止非专业人员从事催眠施术。自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临床、实验催眠学会设置了精神医学、一般医学、牙科医学和心理学的专业委员会,以鉴定应用催眠术者的职业身份。美国医学学会、牙科学会还设立了实验催眠学和临床催眠学的资格考试。
美国心理学会对催眠师资格申请有以下几个条件:
必须是美国或加拿大心理学会的正式会员;
曾获得过有关心理学方面的博士学位;
必须具备5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验,同时具有相当的业绩,在这5年的工作期间内,必须接受过一年的研究所课程训练,其工作要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之下;
必须发表过有关催眠方面的研究论文,拥有临床心理学、咨询心理学的资格;
最后经美国心理学催眠实验委员会考试认可。
如此高的要求,如此繁杂的程序绝不是心血来潮或者是故意刁难人。我们越是对催眠术有深入的了解,越是感到这些要求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有鉴于此,那种催眠术一学就会、一会就能使用的说法,实质上是对催眠术的一种极大的误解。
五 催眠术是催人入睡的技术
有些人认为,催眠术与催眠曲乃是异曲同工,都是使人尤其是失眠的人进入睡眠状态。有些人看催眠师施术,看到受术者的眼睛仍然睁着,尚能走路、说话,便以为催眠已经失败,殊不知此刻受术者已进入催眠状态,甚至是很深的催眠状态。由此可知,催眠术与普通的睡眠根本不是一回事,二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具体说来,这些区别有如下若干点。
(1)催眠更多的属于心理现象,较少的属于生理现象,睡眠则全部属于生理现象。
(2)被导入催眠状态的受术者,即使看上去睡得很深、很熟,但是他们还能接受暗示指令,并且敏感性相当高,觉醒以后,催眠暗示仍然能够起作用。而在普通的睡眠状态中,基本上不能接受暗示。
(3)处于催眠状态中的受术者,能接受催眠师的暗示指令,从而可以开发潜能、改善自我、治疗许许多多种身心疾病。而在睡眠状态中,则全无此功效。
(4)处于催眠状态中的受术者,虽然大脑皮层的大部分区域已被抑制,但皮层上仍有一点高度兴奋,反应特别灵敏。而处于普通睡眠状态中的人,意识活动则完全停止,睡眠越深,意识活动的停止就越彻底。
(5)处于催眠状态中的受术者,在未收到催眠师的觉醒暗示之前,即使是睁开眼睛也仍然是在催眠状态之中。处于普通睡眠状态中的人,眼睑总是紧闭着的,眼睑一打开,便立即转移到清醒状态。
(6)处于催眠状态中的受术者,经暗示其肌肉可强直,成为“人桥”。普通睡眠状态中的人,其肌肉必定是松弛的,绝不可能发生强直现象。
(7)处于催眠状态中的受术者,眼睑会间或扇动,处于普通睡眠状态的人,眼睑则始终停顿着。
(8)处于催眠状态中的受术者,其视觉、听觉、味觉、嗅觉、痛觉等,均可以使之产生幻觉与错觉。在普通睡眠状态中,则无此可能。
(9)处于催眠状态中的受术者,根据催眠师的暗示指令,可以与他人进行沟通与交流。事实上,正是通过对话,催眠师才能挖出隐藏在受术者潜意识中的心理痼疾。在睡眠状态中,除了做梦时,不可能与外界有任何交流与沟通。
(10)处于催眠状态中的受术者,如果催眠师没有下达要求受术者忘掉催眠过程中全部经历的指令,受术者可以清晰地记住所经历的全部事项。在普通睡眠状态中,则不可能有如此表现。
(11)处于催眠状态中的受术者,只要一接收到令其恢复到清醒状态的指令,可以在1秒钟之内完全恢复到清醒状态。而从睡眠状态恢复到清醒状态,时间则要长得多、慢得多。
(12)经由催眠施术后醒复的受术者,一旦转入清醒状态,立即感到精神振奋、神清气爽。而在普通睡眠状态下醒过来的人,则需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达到精神振奋的状态。
从以上所阐述的催眠与睡眠的12点区别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催眠与睡眠根本不是一回事,催眠术也不是什么催人入睡的技术,尽管它对失眠症有一定的疗效。
六 接受催眠术是有害的
有人认为催眠术对人是有害的。持这种观点的人指出:催眠是一种病态的心理现象,在处于催眠状态中时,大脑皮层会受到严重的损伤,产生智商降低、意志丧失、消极被动等许多不良现象。有人甚至认为,接受催眠术就像酒精中毒一样,会产生催眠中毒现象;最严重的,会导致受术者精神失常。
产生上述误解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若加以分析,主要是由以下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其一,持这种观点的人可能看到了处于中度或深度催眠状态中的受术者。确实,处于这种状态中的受术者,绝大部分都是目光呆滞、面无表情,无条件地接受催眠师的一切指令,犹如催眠师手中的牵线木偶。哪怕是见到自己的亲生父母,以及配偶、子、女,他都不认识,更不会理睬。乍看上去,的确会给人一种大脑出了毛病的错觉。其实,这只是在催眠状态中大脑皮层大部分区域被暂时强烈地抑制了而已,绝不是什么病态。
其二,确实有这样的催眠施术案例,在催眠施术后,受术者有过于被动或是躁狂甚至是精神失常的种种表现。这些表现引起了催眠师和心理治疗学家们的高度重视,并进入了深入的研究。在研究中,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导致这些表现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催眠术本身固有的缺陷,还是由于催眠师施术不当,即技术方面的故障?其结论是,根本原因是后者而不是前者。他们还进行了调查,结果证明,在富有经验的催眠师的施术实践中,这样的事情是很少发生的。
许多研究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催眠术可以促进、帮助人类机体的健康发展,使人的身、心机能得到有效的休息、恢复。并通过调动、发挥人的自我调节机能来实现全部身心的良好发展。另一方面,我们还需对受术者的一些不良或不正常的反应作深层分析。由于在清醒的意识中,许多压抑、欲求、本能被深深地隐匿于潜意识中。它们客观存在着,但又不为他人和自己知晓。在催眠状态中,它们如决堤江水,一泻千里,毫无保留地表现出来了。任何一个学派的心理学家都认为,这绝不是一件坏事,充分表现出来,只会有益于他们的心理健康。但是,某些缺乏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则可能误以为那些表现不是受术者本人所固有的,是由于催眠术所造成的。事实上,那些表现不仅在催眠施术中可能出现,在其他心理疗法中也可能出现。
还有一些人看到,在催眠施术结束以后,某些受术者出现恶心、头痛、不安、抑郁或者是难以觉醒的现象。他们认为,这也是催眠施术本身所造成的副作用。经研究,造成这些不良现象的原因并不是催眠术本身,而是催眠师技术上的失误所致。这种技术上的失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解除催眠的程序不完全。换言之,催眠师未能按照催眠施术的科学程序进行。具体说来,就是催眠师未下达或未反复加以强调受术者在醒复以后忘记催眠过程中的全部经历,以及醒复以后感到精神特别振奋,情绪状态极佳的暗示指令。
其二,催眠过程中的处理方法不当。譬如,有些具有内向、羞怯、退缩等人格特征的受术者,催眠师仍以“父式催眠”的方式,即以强硬、严厉的态度、暗示语及相应的语气进行施术。受术者虽能接受暗示指令,进入催眠状态,但惴惴不安之情、紧张害怕的心理一直笼罩于潜意识中,故而在施术结束、醒复以后,出现恶心、不安、不愉快之感。
其三,由于受术者的个体差异,有些受术者的身心不是一个十分协调的系统。落实到催眠施术中来说,就是在催眠师下达醒复的暗示指令之后,心理上的恢复在短时间内业已完成,但生理上的恢复却没有同步进行。正因为如此,出现了不舒服、倦怠、不安、不愉快等种种感受。这种情况在受术者接受了深度催眠之后最容易发生。其实,要解决这一问题也并非难事,只要催眠师意识到这一现象的存在,多进行几次生理状态完全恢复的暗示即可圆满解决。
其四,受术者不是自愿接受催眠治疗,而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出于无奈而接受催眠施术的。他们的不安与抵抗不仅表现在对催眠师暗示指令的拒绝,还有一种表现方式就是在接受催眠治疗之后,出现种种不适之感。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最好要在受术者欣然同意接受催眠治疗时再予以施术。当然,这并不是说对怀疑者与反抗者就不能施术。事实上,出现上述不适表现的人,在接受催眠治疗的人的比例中,只占极少的一部分。
七 催眠术有百利而无一弊
认为催眠术有损于人的身心健康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认为催眠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观点也同样是不正确的。稍有科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任何方法总是有利有弊,恰如一张纸总是有正反两面一样。科学地、恰当地使用催眠术,确实可以开发人的潜能,提高学习、记忆的效果,尤其是在短时间内能作为治愈若干心因性疾病以及治疗其他疾病的辅助手段。譬如,在外科手术以及分娩等手术中,有些病人不适宜使用化学麻醉剂。这时,就需借助于催眠术。此外,催眠暗示也可解除人们的精神紧张,加速创伤的愈合。至于像癔症、神经衰弱这样一些心理疾病,使用催眠术往往可收立竿见影之效。
当然,如果使用不当,甚至滥用,自然也会招致种种恶果。美国心理学家布恩和埃克斯特兰德指出,如果滥用催眠术可能是很危险的。危险来自下面两个主要因素:
(1)许多精神病患者期望催眠能奇迹般地治愈他们的病症。但由于催眠具有重组经验的能力,患者有可能在无意中被引入会使他们情况恶化的经验。
(2)有些没有受过严格、正规的心理学或医学教育的人,也可能很容易地学会这门技术,而且是出于想控制别人的愿望开始实施催眠。
上述两种情况都是非常危险的,尤其是二者的结合,更增加了这种危险性。所以,实施催眠术的人,不仅要具有高尚的道德,还要有足够的精神病学、内科学和心理学知识,经过完善的训练,才具备应用催眠术的资格。另外,催眠术的神奇性与戏剧性常使得某些患者主动要求进行这种治疗。但是,心理医生不能受患者所左右,决不能一味迁就患者,应该是在必须使用催眠术时,才适当、谨慎地使用这种治疗技术。
美国心理学家埃里克·伯恩认为,催眠还存在一种危险,即催眠医生消除病人的症状之后没有给予病人任何东西作为补偿。如果催眠医生未能为神经官能症患者(催眠术的主要适应证患者)找到愿望的替代物,可能在消除症状后患者更加衰弱,而不是增强,尽管在某些缺乏经验的医生看来也许是明显的好转。例如,特里斯医生在恢复了患者霍勒斯·沃尔克的发音能力之后,病人反而更加焦虑。影响霍勒斯说话的苦恼为另一个影响他整个人格的苦恼所取代,以致他的活动能力还不如治疗前。特里斯医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精神病学家,在帮助霍勒斯恢复了说话能力之后并不满足于这种“治愈”。他认识到最重要的治疗阶段还在后面,他必须想方设法解除引起症状的紧张。总之,如果我们只从病人那里取而不予,他便容易产生一个新的症状,情况会比以前更糟。当然,这种后患也不是不可能防止的,可以利用从催眠状态中或者从催眠治疗以后的会见中获得的信息,从中选择一个损害较少的方法来缓解病人的紧张。
心理治疗学家们还发现,在大多数以治疗各种身心疾病而进行的催眠施术中,患者的心理和生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受术者每每会有一些不适之感。或许是因为催眠师对受术者产生的变化缺乏生理上、心理上的周密考虑。简言之,有时只注重了心理上的问题,而忽视了可能随之而来的生理上的问题;有时只偏重于生理疾病症状的解除,而忽略了受术者心理上的波动以及情感上的变化。所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催眠施术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副作用。
譬如,为了使受术者在生理上产生变化,而采用直接暗示的方法来诱导受术者在生理上发生变化。这种暗示指导语可能使受术者在生理上产生某种积极的变化,但有可能会忽视暗示过程中所引起的心理状态或情感上的变化。同时,对人类其他复杂的心理问题也未能加以注意,而且于不知不觉之中将对方当成机器人,从而致使受术者的种种欲求和人格无法获得平衡。
再如,在催眠过程中,受术者有可能产生种种反应,其中有一些是消极的反应。人们看到,有时,受术者会有一种局促不安感,对催眠师产生敌意、不信赖、抗拒其暗示等行动,想使催眠师了解并承认他自己对待疾病所作出的努力,或是急切地渴望得到别人的帮助,或是强烈地拒绝他人所给予的帮助……如果催眠师在施术之前和施术过程中未能考虑这些因素的存在以及对催眠施术的影响,那就有可能引起受术者的不安、忧郁、神经质,以及其他一些生理上或心理上的不协调现象。
尤其是在受术者情绪不稳定的时候,一个无法接受对方情感,又缺乏协助对方行动的意念的催眠师,很容易忽视对方,而仅仅强调自身的权威性。这样的催眠师是一种独断专行、以自我为中心的人,而这正是催眠施术的大忌。具体说来,催眠师的专横、缺乏基本的移情能力以及所表现出的优越、支配和权威的态度,会加剧受术者的不安感,受术者会对催眠师产生怀疑和敌意,这种怀疑和敌意还可能转化为攻击性。这种攻击性主要表现为自我攻击,从而使受术者本来就紊乱了的心理世界更加紊乱,各种后遗症也就随之而生。
综上所述,为了解决生理上、心理上的若干问题而进行催眠施术时,必须是由既精通催眠术,又具有该问题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来进行。这两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缺一不可。如果只会进行催眠施术而不具备专门知识,可能会酿成意外的危险;如果仅仅是各方面的专家,而催眠施术的技术不精,又缺乏心理学和心理治疗的知识,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或者是无法将受术者导入催眠状态。所以,对于想使用催眠术为他人开发潜能、治疗疾病的各种专家、学者来说,首先必须精通催眠术,然后审慎地在自己所最为熟悉的领域内予以运用。那种毫无把握的盲目滥用,对受术者,对自己以及对催眠科学,都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都应该坚决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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