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系列:婚姻法问答-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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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恋爱不成,能要回赠给对方的物品吗?

    对恋爱期间或者是确定婚约以后,双方互相赠送的东西,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该物品已经属于对方。如果赠送时没有明确约定,则不得请求返还。这仅仅是针对一般物品而言。如果是赠送贵重物品,如金银、房屋等,赠送这些物品是以存在恋爱关系或者婚姻关系为前提的,一旦恋爱关系中断,婚姻关系不可能存在。因此,对赠送的贵重物品,应当返还。如果物品已经毁坏或者不存在,通常是折价返还。对赠送的物品归属不清,双方当事人争议很大,又都举不出证据的时候,对价值大的,应当视为共同共有财物,在取消婚姻关系的时候,一般应当进行适当分割。

    2.解除婚约可否要求退还彩礼?

    可以。因为男方送给女方的彩礼,是以结婚为最终目的的。如果恋爱关系破裂,双方解除了婚约,男方要求退还彩礼是合乎情理的。当然,我们必须明确一个问题,这就是订婚时女方收取男方的彩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习俗,不能提倡。

    3.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结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欺骗而做出虚假的意识表示,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这样的婚姻无效。

    第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凡是一方或者双方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当宣布该结婚无效,并收回被骗去的结婚证明。

    第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才可复婚。

    第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结婚:一是不能重婚。二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这种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

    4.结婚的程序如何?

    结婚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婚前可以进行身体检查。《婚姻法》第10条第(3)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能结婚。为了查清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这种疾病,婚前双方可以进行身体检查。但这种检查,除了个别地区有明确规定以外,一般是采取自愿原则。

    第二,结婚必须登记。《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经过结婚登记以后,取得了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其夫妻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至于是否要举行结婚仪式,法律没作规定,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不举行结婚仪式的,不影响婚姻关系的确立。

    5.结婚为什么要登记?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此,结婚登记是结婚的首要条件。履行了登记手续以后,取得了结婚证,这才能确定夫妻关系。没经过登记的婚姻不是合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6.结婚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欲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没有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要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应按上述办法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了按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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