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系列:婚姻法问答-离婚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1.什么是虐待罪?

    《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用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和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构成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者是连续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的行为。这种虐待行为是一贯的、经常的、连续的,严重的还可能引起被害人的重伤或者死亡。偶尔的一次打骂、冻饿不构成本罪。犯这种罪的人,必须是与被害人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彼此之间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并且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这种犯罪,必须以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为条件,而不是说只要有虐待行为就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一般是指:虐待的动机特别卑鄙,手段特别凶残;因为虐待引起伤残或者死亡的;虐待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残疾不能独立生活的人;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因为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既包括虐待行为直接造成的伤亡,也包括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的死亡或者重伤。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的重伤或者死亡,不是行为人主观故意造成的,否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对这种犯罪的处罚分以下两个档次:一是对构成本罪情节一般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这种情况,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主动立案处理。二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判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什么是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构成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从而使被扶养人陷入极端困难的境地,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和损害。其特点一般表现为应当做而不去做的不作为行为。犯这种罪的人是对被遗弃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并且有扶养能力的人。

    认定这种犯罪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必须情节恶劣。如果情节不恶劣,则不能以本罪惩处。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遗弃动机卑劣、遗弃手段恶劣、遗弃后果严重。

    这种犯罪与虐待犯罪不同。其区别是:一是遗弃犯罪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拒绝履行应尽的扶养义务;而虐待罪是以积极的行为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与折磨。二是遗弃罪侵犯的对象仅仅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而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中的任何成员。三是犯罪目的不同。遗弃罪的目的是逃避履行扶养义务;而虐待犯罪追究的是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这种犯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什么是重婚罪?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据此,重婚犯罪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登记的重婚,也叫做法律婚姻,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另一种是事实婚姻,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有配偶”是指男女结婚以后,其夫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

    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了事实真相,欺骗没有配偶的人并且与其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犯罪,被骗的一方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犯罪。

    重婚与通奸不同。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已经有配偶,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也不以夫妻关系相称,只是一种秘密行为。

    重婚与非法同居也不同。非法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一定的时间内,公开或者秘密同居的行为。这种同居行为,不是单纯以满足性生活为目的,往往还有经济上或者生活中的某些特殊关系,但他们不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这种关系比通奸更进一步,但还没有达到事实婚姻的程度。

    另外,因为自然灾害,被生活所迫,为了谋生而重婚,或者是因为受到虐待而外逃再婚,或者是因为被拐骗而被贩卖以后再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一般情况下,不以重婚罪惩处。还有因为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因此与他人又结婚的,对这种情况,一般也不以重婚罪论处。

    《刑法》第258条规定,犯重婚罪,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处理重婚案件时,人民法院除了要依法对重婚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以外,对其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依法解除。

    4.离婚有哪些利弊?

    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有以下好处:

    第一,可以结束纷争,创建新生活。双方在纷争、痛苦中生活,活得别扭,不开心,不幸福。离婚,就会切除生活中这块隐隐作痛的肿瘤。

    第二,可以摆脱痛苦,以便集中精力学习、工作、创业。夫妻感情破裂以后,就产生了没完没了的纷争,出现说不清道不明的是非恩怨。离婚,使一切都成为过去。

    第三,经过一次离婚,受到一次挫折,也就增加了一些经验,从而会使自己更成熟,有利于处理好再婚的婚姻关系。

    离婚的利弊相比,在大多数情况下,弊要远远大于利。其弊端具体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子女受害最深,孩子是夫妻离婚的牺牲品。

    我们常常看到这种现象:许多人活着,一切都是为了孩子。孩子入托、上学,当父母的不辞劳苦地去接送。父母为孩子攒钱,把一生的一切积蓄毫不吝啬地全部花到孩子身上,供其读书,为其结婚买房子,不管花多少,在所不惜。一旦父母离婚,支撑孩子的柱子断了,孩子的地位、待遇、享受、接受家庭的教育等,立刻发生彻底变化。尽管离婚的父母仍然会疼爱自己的孩子,甚至孩子还会得到继父或者继母的疼爱,但谁也否认不了,父母离婚给孩子精神上的打击是巨大的。这些孩子普遍有一种被抛弃感。人们不难发现,父母离婚后的子女,违法犯罪被送入监狱的、离家出走的、流落社会的,要比正常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多得多。所以有些人本想离婚,但为了孩子,他们在忍耐中度日,在枯燥乏味的婚姻中生活,这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夫妻离婚,其父母受到的打击最大,会给双方的父母带来无限的忧虑与牵挂。许多年轻人认为,夫妻关系处不好就离婚,另建家庭。可是许多中老年人不这样看问题。他们中的许多人都认为离婚不光彩。有的人子女离婚已经一二年了,他们对外仍然保密。这是一种什么心理?子女如果当官了、发财了、事业有成了,他们还要保密吗?显然不会。夫妻离婚,双方的父母都会为自己子女在生活上、下步婚姻的处理上增添无限忧愁,有的甚至忧虑成疾。

    第三,容易引发不好的舆论。

    我们身边的人,有许多愿意关心他人私生活,你不让他关心他也要关心。他们总是在背后嘀嘀咕咕。许多人确信:“离婚没好人,好人不离婚”、“寡妇门前是非多,不用划拉够一车”、“一个巴掌拍不响,两个蛮人乱争讲”……这里哪有什么是非曲直,况且,谁来评判谁是谁非?夫妻之间只要有矛盾、有纠纷,一些人就会说,“两人没一个好货!”离婚后,谁敢保证再婚一定会白头偕老!再婚后如果再离三次两次的,你就是浑身是理,也无法向公众议论讲清其中的原委。

    第四,很难保证再婚一定会百分之百地成功。

    离婚以后,下步的生活怎么安排就会摆在面前。如果终身不娶不嫁,生活中是否会遇到困难?年老了完全依靠子女照顾,会不会给子女增添麻烦?没有子女的怎么办?如果再婚,一定会百分之百地成功吗?再婚,婚姻状况相当复杂,各种关系不易处理好。如与继子女的关系,与前配偶在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关系,还有再婚配偶与其前配偶的关系,等等。俗话说,“再婚配再婚,一张床上两条心”。如不行,再离婚,再结婚……这些问题也是很难处理的。

    第五,离婚,树立了一个知道内情的敌对面。

    经商的,离婚后,对方可以把你的全部商业秘密泄露出去。当官的,如有见不得人的丑事,对方绝对不会为你保密,还有可能把你送进监狱,等等。在生活中树立了一个敌对面,确实很麻烦。

    第六,离婚、再婚,必然会牵涉一些精力,影响工作、学习、经营、创业,有的甚至还会给生活的情趣带来不快。

    总之,把离婚的利弊比较一下,在一般情况下,弊要大于利。当然,也有些时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再在一起生活,不仅严重影响工作,还有可能酿成凶杀案件,如果是这样,那就只好离婚。

    离婚是不幸的。人在恋爱、结婚的时候,就应该想到它,并且应当努力避免它的光临。

    5.发生婚姻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发生婚姻纠纷,要根据不同情况,有以下3种解决途径:一是调解;二是协议离婚;三是诉讼离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

    6.怎样调解婚姻纠纷?

    天下没有不吵架的夫妻。有不同意见,最好的办法是夫妻之间那个最聪明者首先让步,让爱平息一切。如果夫妻二人都不投降、都不让步,宁可牺牲爱,也要争辩出谁是谁非不可,自己实在协商不成,又不需要到法院去打官司,怎么办呢?可以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用谁来调解?一是可以请双方亲戚、朋友中威信较高的人来调解;二是可以要求双方单位的党组织、工会等组织部门来调解;三是可以请基层组织中的调解委员会来调解,如城市中的居民委员会、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人员来调解。

    使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既方便,又省时、省钱。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来调解。一是可以个别调解。如有的当事人自知理亏,但又为了争面子,为了争口气,就需要对其进行开导,讲道理,劝说他放弃自己的主张。二是就地调解。即对那些争议不大,可以到家庭中对二人进行调解,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三是可以开家庭座谈会,用这种方法调解一般是多名家庭成员参与了纠纷,在个别说服教育的基础上,然后召开当事人的家庭主要成员会议,讲清问题,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开小型群众座谈会。对那些欺小凌弱、坚持封建残余思想和腐朽思想的唯利是图的当事人,要采取群众批评帮助的方式,向其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他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家庭中能够遵守法律,改正自己,放弃自己的无理要求。经调解达成和好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经调解仍然没有达成和好协议,而是达成了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

    7.怎样协议离婚?

    有些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离婚,就得去法院打官司,其实不是这样。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方面不存在争议时,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明,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这就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拿到的是一份结婚证明,从而确立了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拿到的是一份离婚证明,从而解除了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手续简便,不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的细节,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权,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因此是一种比较好的离婚方法。当然,协议离婚也有弊端,这就是有人草率离婚,容易出现为逃避债务等问题而虚假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男女双方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去登记离婚。凡是没有《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也就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

    二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一方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到法院去,依照诉讼程序,并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是要求离婚的双方必须是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意见必须一致,而不是虚假的,不是一方胁迫另一方离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将不予登记离婚:有的仅仅是由于双方一时之气,或者是感情冲动而离婚,并不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有的是一方用打骂、虐待、威吓的手段,胁迫另一方同意离婚;有的是一方采取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离婚;有的是家长或者第三者胁迫一方同意离婚;有的是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者是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虚假离婚……这些都不属于真实、自愿的离婚,不符合登记离婚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离婚。

    四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必须是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且达成一致协议,没有争议。

    五是双方必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的处理,没有争议。

    六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必须合乎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以此来逃避法律、逃避债务,从而达到个人目的。

    8.写离婚协议书应注意什么?

    协议离婚书一般应当写明:离婚是出于双方自愿;对子女的抚养及探视权利、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已经协商一致,双方没有争议。

    9.什么是诉讼离婚?

    所谓诉讼离婚,就是用到法院打官司的方法来离婚。男女双方就离婚问题或者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用调解或者判决的方式,准许或者不准许离婚的法律制度。

    10.判决可以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这一条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二是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没有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许离婚。这里的“调解无效”,不是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因此也就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是否要作出离婚判决,其标准只能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11.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标准,那么,怎样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对此,《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为重婚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而提出离婚的,如果一方坚持离婚,经过调解无效,事实上已经无和好的可能,应据此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法院可以依照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要重点考虑和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现象,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偶而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所谓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捆绑、限制自由、侮辱人格、冻饿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打骂、伤害等,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不给饮食、患病不给治疗等。所谓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离婚案件时,首先要批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与此同时,也要尽可能地调解和好,不予离婚;如果经过教育仍然不改,另一方又不肯谅解,离婚态度坚决,可据此判断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四,因为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的。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同、在经济方面经常产生纠纷等。

    12.分居多长时间可视为感情破裂?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有明确规定,即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因为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时间已满2年,不能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明显标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过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但应当注意:如果夫妻分居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婚后没有住房,或者是因为工作等其他原因而两地生活,在这期间,尽管夫妻之间也发生过一些小矛盾,不能以此来断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分居2年,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不是说只要分居2年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一定准许离婚。如果虽然分居2年,但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13.法院对离婚案件为什么要先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吗?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仅要进行调解,而且调解是必经程序。到法院打离婚官司的人,思想上应该有所准备,尽可能抓住调解的机会,努力通过调解的方式达到不离婚或者离婚的目的。只有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才准予离婚。

    14.法院对离婚案件怎样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要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一般是在开庭以前进行,在庭审上也可以进行,还有的经过开庭以后,感到仍有必要再次调解,所以调解贯穿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始终。当然,调解应该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可以不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虽然不拒绝,但感到没有信心,没有希望,不认真接受调解,法院也不应该在调解方面浪费更多时间。

    人民法院的调解,是在法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调解既可以在一审阶段进行,也可以在二审阶段进行,还可以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进行。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调解方案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审判人员主动提出。离婚案件经过调解以后,会出现以下三种不同情况:

    一是双方互相谅解,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夫妻二人和好,原告撤回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将调解笔录存入卷中,此案即结案。

    二是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安排、今后生活等许多问题不存在争议,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没有上诉期。

    三是调解无效,双方在离婚及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没有达成协议,离婚诉讼继续进行,进入了判决阶段。人民法院应该在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作出判决。凡是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没有完全破裂,虽然经过调解没有达成和好协议,但仍然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15.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可以再次起诉离婚吗?

    可以。由于婚姻自由,其中一方不愿意与对方保持婚姻关系,法院也不会硬逼着当事人必须与对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但是,对同一案件,法院又不能在短时间内重复处理。因此法律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之内不得起诉,即使起诉了,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16.诉讼离婚要经过哪些程序?

    第一,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他人不得以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要交两份起诉状和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交给法院的这两份起诉状,其中一份法院订入卷中,另一份交给被告人作答辩用。

    第二,被告人写答辩状的时间为15日以内。不管被告人是否答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第三,人民法院对本案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既可以在开庭以前进行,也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都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将作出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准予离婚或着不准离婚的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将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等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第五,不服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5日内,提出上诉。双方均不提出上诉的,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于审理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17.打离婚官司要交多少诉讼费?

    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8.怎样写离婚起诉状?

    到法院起诉离婚,要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在离婚起诉状中,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要在首部写明标题,即“起诉状”。

    (2)要分别用两个自然段,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为了使人民法院与其联系方便,也可以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及邮政编码。

    (3)要写明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由于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离婚,关键就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因此,要紧紧围绕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个中心来写,与此无关的话,不应当写,以防冲淡了主要内容。有的原告写起诉状,故意不写自己起诉的充分理由,目的是防止被告知道了而有准备,从而使自己在法庭上被动。我们认为,如果自己确实有理,不应该害怕被告的辩驳。

    (4)要专设一项,具体写明有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由于起诉状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法院存卷,另一份由人民法院送达给对方当事人作答辩用。因此,有人有这样的考虑:如果把证人的姓名、住址完全写在起诉状上,对方就会知道,有可能去找证人“做工作”,使问题不好处理。因此,他们在这一项里用括号注明“详细情况附后”,这样在起诉状之外,单独写一份交人民法院,目的是防止法院转给对方当事人。如果受诉法院允许的话,当然也可以。

    (5)在尾部,在“此致”二字之后,另起一行写明本起诉状致送法院的名称。还要由起诉人签字、盖章,并且写明起诉的年月日。随后写明附项。附项的内容有本起诉状副本的份数、物证的名称和件数、书证的名称和件数等。

    为了给人们写离婚起诉状带来方便,我们列举一篇实例供参考:

    起诉状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族,××市人,系××市××厂工人,现住××市××区××街××段××号。手机号××××××。

    被告孔××,女,××××年×月×日出生,×族,××省××县人,系××市××公司工人,户籍在××市××区××街××段××号,经常居住地在××市××区××大街××号(连续居住3年以上)。

    诉讼请求

    一、我坚决与被告孔××离婚,请准许;

    二、女儿王×归我监护抚养;

    三、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清单附后),一台照相机应归我所有。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孔××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相处时间不长,我对她了解不全面,在我母亲的劝说和催促下,同年6月与她草率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取名王×,今年10岁。从××××年×月份起,因为她常常夜不归宿,我们开始吵架。她把孩子推给我母亲照看,自己却不尽母亲的义务。当我问她为什么这样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时,她说:“我有我的自由,你有你的自由;我想什么时候走,这是我的自由,你管不着。”更严重的是,从××××年×月份起,她回娘家居住,至今已有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这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况且在这期间,我曾两次到她娘家接她,均被拒绝。我也想以我的诚意换取她的诚意。最近,我又同我厂两名同志一起去接她,又一次被她拒绝。不仅如此,她还在我不在家时,把凡是属于她用的衣物和被褥偷偷取走,并拿走了我结婚以前买的一台照相机。这些事实足以说明,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所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我与被告孔××离婚。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我和孔××经常吵架,有我们的邻居宋××、李××证实,他们的住址是××市××区××街××段××号。

    孔××回娘家居住,与我分居3年,有范××证实,他现住址是××市××区××大街××号。

    我先后三次去孔××娘家去接孔××回家,她均拒绝,对此有我单位的姜××证实,他的住址是××市××区××街××号。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年×月×日

    附:1.起诉状副本一份

    2.家庭共有财产清单一份

    家庭共有财产清单

    幸福牌电冰箱一个

    三洋牌彩电一台

    环球牌收录机一个

    风驰牌摩托车一台

    组合家具一套

    写字台一张

    双人床一张

    自行车一辆

    被褥三套

    白色毛毯一条

    三人各自用的棉衣、单衣总计70件左右

    19.怎样写离婚答辩状?写答辩状有时间限制吗?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离婚,递交了一式两份的起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和诉讼费,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在立案之后的5天内,应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的15天之内提出答辩状。当然,不答辩也可以。被告提出答辩的,也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一式两份。法院在收到答辩状的5天之内,将其副本送给原告。这样,增加了透明度,双方对起诉和答辩的意见和理由都很清楚,为人民法院下步的审理作好了准备。

    所谓离婚答辩状,是指离婚案件的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的15天之内,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进行回答和辩解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被告写答辩状,应当针对原告起诉状的内容提出反驳的论点和论据,不能“答非所问”。不能因为被起诉了,一时来气,就用刺激性很大,甚至用挖苦、辱骂等语言来答辩,这是不对的。答辩要依据证据和法律,而不是靠气话和谩骂。由于法院是否谁许离婚,就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因此,写答辩状,应该围绕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这个中心来写。如果不同意离婚,应当写明为什么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要举出实例,用事实和证据说话;如果同意离婚,在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个问题的同时,要写明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意见。

    针对前面的起诉状,现列举答辩状的实例如下,供参考。

    答辩状

    答辩人孔××,女,××××年×月出生,汉族,××省××县人,系××市××公司工人,现住××市××区××街××段××号。

    因王××起诉要求离婚一案,现答辩如下:

    看完了王××的起诉状后,既感到意外,又感到痛心。感到意外的是:他竟能屈服于他母亲而忍痛割爱提出离婚;感到痛心的是,他不顾事实,颠倒黑白,把我与他母亲之间有矛盾说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管他在起诉状中怎样说,我要实事求是,用事实证明,我们夫妻感情并没破裂,在这种情况下离婚,不管对哪一方,都是一种极大痛苦。何况对10岁的孩子,其不幸就更大。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现对起诉状中的所谓事实,答辩如下:

    ××××年6月,我生下一女孩儿,系王×,婆母陆××因为我生了女儿,很不高兴,不仅常常给我冷脸看,还指桑骂槐。××××年4月份,我患病卧床,不能照料孩子,让婆母陆××给照看一下,她竟说:“还不如老母猪,老母猪下一窝崽子也不用别人给照看!”当时王××也听到了,他不但不制止,反而站在一旁笑。我与婆婆讲理,王××便站在他母亲一边和我吵架。我认为,孩子虽然是我生的,但我们与婆母住在一起,生活在一起,孩子是家庭的成员,婆母也有照看的义务。特别是在我患病,自己吃饭都有困难的情况下,她不给照料孩子是不对的。因此,我病愈后,有几天我故意没回家,迫使婆母给照料孩子。当然,现在看,我这样做是不对的。王××问我为什么躲这个家,我说了许多理由,不单单是“我有我的自由”这一句话,主要是说我忍受不了婆母的辱骂,让王××租房子,我们自己分出去过。可是他母亲却说:“你要滚自己滚,把孩子抱走,别拉我儿子。”由于王××不去租房子,我又不愿天天忍受婆母的辱骂,才到娘家居住。我在娘家生活,需要穿衣盖被,我取走我自己用的衣服、被褥,没什么值得非议,更不应该说这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在娘家居住已有3年,这是事实,但在这期间,王××有时也在我娘家住过,而且我还给他织了毛衣、毛裤,买了棉鞋等用品,这也是事实。王××在起诉状中不全面反映这些情况不对。我与王××分居,只是因为没有房子,而不是《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因此,原告王××以此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王××到我娘家来,有几次确实提到让我回去。前不久,他还和他们工厂的两名有关领导一同来到我母亲家,答应说可以给解决住房问题,我也当即表示,有了房子,我们三口人自己生活,我马上就回去。遗憾的是,我说的话和我没有回去的原因,在起诉状中均没有反映。我请求法院找到王××单位的那两位同志,作一下调查,事情就会真相大白。至于我们单位组织职工旅游,我回家取来了照相机用,这就更谈不上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为妻子使用丈夫的照相机,这是极为正常的事情。

    总之,王××的起诉状反映的问题不仅不全面,而且歪曲了事实。他不应该把婆媳之间有矛盾说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更不应该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我请求法院查清情况,给予调解和好,对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不应准予离婚。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王××同意我们与她母亲分开生活,那么,房子可以由我去租,我们马上可以在一起生活,还可以每月给他母亲一定的赡养费。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孔××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写答辩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在答辩状中,虽然可以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但主要是应当针对起诉状所列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二是围绕自己的主张,用事实和法律答辩,不要空发议论。要在能讲清问题的前提下,写得越短越好,防止讲些无关紧要的话而冲淡了主要内容。

    离婚答辩状所阐述的意见,一般都是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在没有其他纠葛的情况下,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就可以了,不必再到法院打官司。但个别的也有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在孩子的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有争议,这才到法院打官司。那么,对这种情况的答辩状怎样写呢,我们也针对前面的起诉状列举一例,供参考。

    答辩状

    答辩人孔××,女,××××年×月出生,×族,××省××县人,系××市××公司工人,现住××市××区××街××段××号,手机号××××××。

    因王××起诉要求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对原告王××提出离婚的要求,我表示同意。正像原告王××在起诉状中所说的那样,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双方及我们的孩子都没有好处,请法院准许我们离婚。

    需要说明的是: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其责任并不在我。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所谓事实,有的是对事实进行了严重歪曲,有的是凭空捏造的,我不能接受。原告歪曲和捏造事实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既然我同意离婚,则不想在这些谁是谁非的问题上与原告进行纠缠。我只想对孩子的抚养与共同财产的分割提出以下答辩意见,希望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女儿王X由我监护抚养。其理由是:女孩子逐渐长大,现在已经10岁,随母亲生活方便。另外,女儿在生活方面尚不能完全自理,特别是在穿衣服、日常生活等方面,需要母亲照顾。况且原告家庭中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女儿在这样的家庭中生活,不利于健康成长。

    二、现住房屋由我和女儿王×所有。我们现住房屋坐落在××市××区××段××号,三楼,建筑面积72平方米。该房是我们家庭的共有财产。目前市场价格约20万元左右。如果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话,原告王××只能得到他的那一份额。如果将该房判归我和女儿王×所有,不仅方便女儿王×就近上学,也方便我就近上班。而原告王××母亲家有房屋,他有地方居住。这所房屋归我和女儿所有,原告王××则不用再负担子女抚养费,在财产、子女抚养费方面,不再发生争执。

    三、关于其他方面的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意见。原告王××所用的衣服、摩托车、一套被褥归他所有。我和女儿王×所用的衣服、自行车、被褥归我和女儿王×所有。对于其他日用品,应该归我和女儿王×所有。因为在离婚后,原告王××不需要另拿子女抚养费,况且原告王××回他母亲家生活,日用生活品他母亲家都齐全。

    总之,希望人民法院准许我和原告王××离婚,并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将女儿王×判归我监护抚养,将现住房屋判归我和女儿王×所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孔××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20.哪些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对于离婚案件,只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则不公开审理。所谓不公开审理,就是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有记者采访,也不允许记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报道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但是,对于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则公开进行。

    21.判决离婚、调解离婚、登记离婚,三者有何区别?

    登记离婚,是夫妻二人经协商后,二人都同意离婚,并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些问题没有争议,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有的是经过了基层组织或者亲戚、朋友调解后,达成了离婚协议,然后夫妻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这虽然经过了调解这样一个程序,但实际上还是登记离婚。这种调解不同于法院的调解。而判决离婚和法院的调解离婚,下发文书的是人民法院。

    判决离婚、调解离婚、登记离婚,三者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22.离婚案件的调解书和判决书效力一样吗?

    离婚案件的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既是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人民法院承认和批准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并依法赋予其强制力的一种法律文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以后,对双方争议的或者一方申请的,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作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文书。

    23.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为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遭受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有权要求有过错的一方予以赔偿。这一权利是《婚姻法》第46条赋予的。

    24.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时候可以提出?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了、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第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损害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第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受害方因为对方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而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财产损害又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种。实际损失,是指现存财产和利益的减少。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错方应当得到的或者能够得到但却没有得到的利益。精神损害,是指由于对方的损害行为,导致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况,例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

    第四,请求人无过错。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提出请求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的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25.无过错方可以向其配偶请求赔偿多少钱?

    关于赔偿范围,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有明确规定,即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因为下列人格权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是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进行侵害的;二是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三是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是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是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来确定: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关于物质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第一,人身伤害直接损失的赔偿费。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是医疗费。二是与医疗有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三是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四是伤残用具费。五是特殊医疗费,这主要是指康复医疗费。六是诉讼费和伤残鉴定费等。

    第二,人身伤害间接损失的赔偿费。这包括以下几项:一是误工费。二是伤残生活补助费。三是扶养损害赔偿费,即因为受害方致残,使其扶养的人丧失扶养的权利,加害方应当向被扶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26.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一方为什么要给予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这种帮助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的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继续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生活困难是离婚时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以后其他任何时候发生的任何困难都可以要求对方帮助。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是暂时的,则另一方可以给予短期的或者是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如果结婚多年,一方年老或者病残,失去了劳动能力,而且又没有生活来源,另一方则应当在居住或者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第二,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即仅限于力所能及的程度,这与债务性质不同。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以后,对方即终止帮助行为。原定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以后,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三,不能将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提并论。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权。”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