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系列:婚姻法问答-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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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支配权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有关规定,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有特别约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国家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6)国家或者有关部门发给一方当事人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复转退伍军人安置费等费用,按结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时段,能够将数额计算清楚的,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2.什么是夫妻约定财产?怎样约定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财产可以约定。夫妻可以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属于自己的财产;还可以把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约定为归对方所有或者约定为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所得的财产,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把某项特定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也可以把各自取得的财产约定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还可以把所得的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约定为对方财产;当然也可以将共同取得的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将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约定为一方的财产;还可以将该财产按一定比例,约定为归双方所有而不再为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的约定是有条件的:

    一是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则不能适用这种约定。如非法同居者之间的财产,就不适用这种约定。即使有约定,也不能叫做夫妻约定财产。

    二是约定必须是出于夫妻双方的自愿、合法。如果一方掌握了对方的违法行为的证据,胁迫对方与自己订立不利于对方的约定,这样的约定则无效。另外,约定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如果某丈夫把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只归妻子个人所有,目的是逃避丈夫因为经营不善而欠下的外债。这样的约定就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因此无效。

    三是约定的对象,既包括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丈夫或者妻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四是约定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者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另一方面,夫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五是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这种约定订立以后,也可以变更或者废止。

    六是约定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3.夫妻对财产有约定有什么好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夫妻闹矛盾、离婚,很多原因都产生于财产之争。夫妻二人如果在结婚之前对财产有个约定,特别是对于再婚夫妻,通过对财产有个明确约定,这会避免许多纠纷,即使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也会方便许多。事实证明,夫妻二人的财产有了约定,离婚时,也不至于使夫妻二人因为财产之争而成了冤家对头。

    4.有约定财产的夫妻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夫妻约定的财产优先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首先明确哪些是夫妻约定的财产,将夫妻约定的财产划归各方所有以后,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分别按照《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第18条关于夫妻一方独有财产的规定来处理。

    5.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是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既包括丈夫或者妻子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丈夫或者妻子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渠道而获得的财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等等。

    二是因为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身体健康受到了伤害,依法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同样也只能归受到伤害的本人所有。

    三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是数人来继承,也可以将个人的财产赠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指明了其遗产只归已婚的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来继承或者是受遗赠,这种指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那么,这种方式继承和受赠与的财产,只能归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所独有。

    四是一方专用性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丈夫或者妻子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服、饰物等。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是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当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个人所有。

    五是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6.认定夫妻个人财产应注意哪些问题?

    认定夫妻个人财产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原来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投入了婚姻家庭生活来使用,但这种财产并没有销毁或者灭失,仍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是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来使用,并且已经被消耗掉或者已经损毁、灭失的,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得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补偿或者抵偿。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这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曾经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姻法经过后来的修正,这种司法解释已经失去了效力,所以,如果再依靠这个过时的司法解释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将是错误的。

    7.结婚登记前,双方合资筹办的结婚用品是共同财产吗?

    在结婚登记以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合资筹办的结婚用品,应该视为夫妻按份共有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共同出资,双方按出资比例对财产按份共有,而不能视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8.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有哪些?

    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首先要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法院用判决的方式确定。对于不能分割,或者是将来才可能取得财产权益,则可以判令取得该项财产的一方给付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9.分割财产时要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判决分割财产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考虑物品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对于不宜分割的财产,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如果分给一方所有,应该在其他方面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如果一方实得物品价值高于对方,应该在钱款上比对方少分,没有钱款可分的,也可以作价补偿给对方。

    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学习和工作需要。

    三是考虑生活的需要。

    四是适当考虑财产的来源。

    如果夫妻在两地分居,在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差额部分,由多分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给另一方,或者是折价补偿。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来清偿。

    夫妻离婚时,对于知识产权的分割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二是离婚时,对知识产权还没有取得经济利益,则该知识产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照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有明确规定。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10.在离婚中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所谓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是指不满18周岁的公民,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一般由其监护人代替管理。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未成年人的财产常常与父母的财产交织在一起,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有时会忽略了未成年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财产一般通过以下一些渠道取得:一是通过法定义务人所尽的抚养义务而获得的财产;二是通过受赠而得到的财产;三是通过创作活动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四是通过自己特殊技能而获得的财产;五是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给未成年人的财产;六是通过获奖而得到的财产;七是通过继承遗产得到的财产;八是因为人身伤害享有追偿权而获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在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基础上,应当明确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然后由这一方代理未成年人保护其合法财产,从而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把未成年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由夫妻二人分割。

    11.对责任田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案件涉及责任田处理时,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

    一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能达成协议,又不违反法律和政策,准许按协议的办法继续经营使用。

    二是对离婚以后拟住在同村或者邻村的一方,在判决前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的基层行政组织、村委会协商,重新按分户人口调整、划定责任田的面积、界限。

    三是离婚后,一方不在原地生活,其本人又没有提出继续耕种责任田主张的,原则上可以留给在原地生活的一方承包。

    四是一方到异地生活,因为个人一时所需,要求暂时分给一定面积责任田的,应当说服当地组织,使其分得合理部分使用,以解决现实的生活困难。

    五是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对于未成年子女判归女方抚养的,该子女的那部分责任田应该由父亲负责管理、收获,并将所收得的全部交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未成年子女随同父亲生活的,由父亲承担管理子女的那部分责任田。

    12.夫妻收入不等,或一方无收入,离婚时要平等分割财产吗?

    在离婚案件中,有的男子认为自己收入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多分一些。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离婚时,一方收入高,另一方收入低或者没有收入,这不影响双方在分割财产上享有平等权。况且收入的高低,并不意味着对家庭付出劳动的大小。特别是有些女方,虽然收入可能少一些,甚至是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但在抚养子女、干家务等方面,往往比男方付出的劳动大。家庭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家庭的富足是他们共同维护的,所以,夫妻双方不论收入多少,无论是否有收入,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13.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原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所说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者是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二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

    三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为分家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四是夫妻一方受到另一方的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了日常生活的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如果没有共同财产或者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解决。

    14.对夫妻个人债务如何偿还?

    所谓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满足个人需要或者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者是由夫妻双方约定应当由个人清偿的债务。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依法应当由该方个人清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一是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为了逃避义务而约定的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关系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

    三是一方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也没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是一方因为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五是一方为了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六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为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也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七是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个人所负的债务,当然由个人偿还,其配偶没有替其偿还的义务。

    15.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吗?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种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就是说,女方或者女方的父母主动向男方索要财物,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即:离婚时,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果时间不长,不满2年,或者是因为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这里的“酌情返还”,不能理解为一定返还、全部返还。至于能不能返还,或者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要根据婚后有无子女和结婚时间长短以及是否给对方造成极度困难等因素来考虑。

    还有一种情况,即不是女方或者女方的父母主动索要财物,而是按照当地习俗,男方主动给付的彩礼,对这种情况,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把彩礼返还给男方:一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6.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在离婚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双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17.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除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之外,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在处理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的债权债务处理。

    二是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没有治愈,处理财产时,应当给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三是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送给对方的赠与性财物,可按照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不予返还,或者根据赠与方情况的需要,由收受方适当返还一部分。

    四是一方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金钱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或者因为索要财产给对方造成的生活困难程度,可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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