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系列:婚姻法问答-军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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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照强奸罪处罚;如果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应当构成破坏军婚罪,须依法惩处。

    2.军人离婚怎么处理?

    《婚姻法》第33条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军人同意,但是,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离婚必须得到军人同意”,这仅仅是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的配偶为非军人的,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时,应当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一般是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作调解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可以准予离婚。但应当慎重处理,严格掌握。

    这里所说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一是军人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是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是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或者是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一般应当先经过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审查、调解;在调解和好无效时,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是向被告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这样的案件以后,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

    3.复转军人离婚时,对财产分割有什么特殊规定?

    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回乡生活补助费,是安置复员、转业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应当归军人所有,不管婚姻关系存续多长时间,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曾经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这一规定与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相违背,因此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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