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黥刑
黥刑,也叫墨刑。这种刑罚实施时,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这样伤好后便会留下深色的伤疤。古有“中刑用刀锯,其实用钻凿。”的说法,其中凿就是实施墨刑的工具。
起初,黥刑是在额部刺墨。因为额头在脸的上部,因此墨刑也曾被称为天刑,即所谓的“黥凿其额曰天”。据《尚书·大传》《尚书·吕刑》《周礼》等书记载,夏、周规定的以黥刑处罚的罪行均多达一千条,该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到了战国、秦国时期,黥刑的使用仍较为普遍,并且还有了不同的种类。如《秦简·法律答问》中规定有对奴妾“黥颜頯”之刑。颜,指眉目之间,即面额中央,頯(kuí),是面部颧骨的意思。黥颜頯就是在人的面部中央及颧骨处刺墨。此外,《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了“城旦黥”,这应为对城旦所施加的特种黥刑。而对于处以其他刑罚的劳役犯人,秦也可能对其施加各种不同的特种黥刑,其区别可以表现在刺墨的位置上,也可能表现在刺墨的纹络或图形上,此时,黥刑不仅作为主刑出现,也变成了其他刑罚实施时的一种附加刑罚手段。
由于黥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因此,具有很强的标记作用。到了汉代,人们逐渐认识到罪犯也可以改过自新,而黥刑等肉刑使人一旦受刑便终身难以再重新做人,不符合当时所倡的儒家治国以教化为先的原则,不利于通过教化使人改恶从善,因此汉文帝毅然废除了黥刑等肉刑,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从此,黥刑被废除,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再使用过此刑。而在汉代废除此刑六百多年后,南朝宋明帝统治时期,再次使用黥刑,并且其标记作用更加明显,因为在施行黥刑时,给人留下的标记更加明确、具体了。明帝四年(468年),制定了黥刖之制,规定:对于那些劫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攻剽亭寺等应当处以斩刑的罪犯,如果遇到赦免,则“黥及两颊‘劫’字”。即在罪犯的两颊刺上“劫”字,这样,罪犯虽免一死,他人一见便知其犯了“劫窃执官仗”等死罪。这种制度虽然在宋明帝死后便不再使用,却为后人开了个恶头。在以后的梁武帝天监元年(502年)的定律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秦汉以前的黥刑或者作为主刑单独使用,或者作为城旦等劳役刑的附加刑使用。而在汉后再次兴起的黥刑,则多与其他刑并用。如上文提到的南宋的黥刖之制施刑的完整过程是“黥其两颊‘劫’字”,断去两脚筋,再徙付远州,实际上是黥、刖、流三刑并用。像这种黥刑和其他刑罚并用的制度发展到五代、宋、辽便成了刺配。后晋的刺配是以墨刺面并将犯人流放,即合黥刑、流放二刑于一身。而宋代的刺配则是合“决杖、黥面、配役”三刑为一身,《水浒传》中被逼上梁山的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及时雨宋江、打虎英雄武松等均受过此等刺配之刑。
宋初所用刺配之刑,是延续后晋的制度作为对死刑的宽恕之法来使用,多由皇帝亲自决定。据《宋史·刑法志》记载,太祖开宝八年(975年)发布了“岭南民犯窃盗赃满五贯到十贯者,决杖、黥面、配役”的诏令,使刺配成了定制。后来,这类诏令越积越多,使刺配成为使用非常频繁的一种刑罚而失去了其起初的宽恕死刑的意义。刺配之刑中,决杖,就是用杖击打犯人的脊背。而配役起初多是送往西北边区令服军役,后来由于犯人常逃亡塞外勾结外族入侵,因此改为发配到登州(今蓬莱)沙门岛、广南(今广东广西部分地区)和通州(今南通)等地区,有时也发配内地他州。而刺配之刑中的黥面即古代黥刑的复用。魏、晋时期屡议重设肉刑,但一直并未真正复兴,而宋代虽从无此议,却承五代之制恢复了古代肉刑中的黥刑。宋代刺墨的位置有刺面、刺额角和刺耳后等区别,刺墨的纹络也有不同,有的刺字,有的则刺上其他图形。如对强盗罪不处死刑的,在罪犯额头上刺“强盗”二字,这与南宋在两颊上刺“劫”字如出一辙;对于一般的盗窃犯,在其耳后刺上环形,对应当受徒、流刑者刺成方状,应当受杖刑者则刺成圆状,而屡次犯罪,应当受杖刑的,则在脸上刺环。刺墨的深度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况,一般依据发配地区的远近而定,配本城的刺四分;配牢城的刺五分;配沙门岛和远恶州军的刺七分。
五代实行刺配的制度后,除宋代广泛采用外,辽也加以使用。辽圣宗统和二十九年(1011年)发布诏令,规定三次犯盗窃罪的人,在额头上刺墨,并判三年徒刑;犯罪四次的人,则在脸上刺字,并判五年徒刑,这是黥刑与徒刑的并用。而后,辽兴宗考虑到犯罪者也有改过自新的可能,而若在其脸上刺字便会使其一生都带着耻辱,于是便又规定那些被判终身徒刑的罪犯,只刺其颈部,而犯盗窃罪的人,初犯在其右臂上刺墨,再犯则在其左臂上刺墨,第三次在其颈部右侧刺墨,第四次则刺在他颈部的左侧。
金代辽之后,则制定有“刺字充下军”之刑。到元代,刺刑的使用更加普遍。在元代的法律中,已不是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用刺刑,而是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免刺”。元代的刺刑有同流放刑并用的,也有和杖刑并用的。其刺墨的位置也有分别,有刺臂、刺项等。如初犯盗窃者刺左臂,再次犯者刺右臂,第三次则刺项。因为元代使用刺刑较多,因此出现了许多特别的情况反映到法律中,使法律对此刑有十分详细的规定。如应该刺犯人左、右臂时,而其臂上有“雕青”,则要在无“雕青”的地方刺墨;如果罪犯将被刺之字自行除去而又犯了新罪,则要补刺;若已被刺臂的人把整个胳膊都刺上花纹,以掩盖原刺字样、纹络的,如果再犯盗窃罪,就要在背部刺墨;如果屡次犯罪,其左右项、臂都刺了字的而再次犯罪的,则在项下空处刺墨。然而,元代法律又特别规定:蒙古人及妇人犯罪的,不刺字,如果审判官擅自将蒙古人刺墨,要对其施以杖刑七十并给予除名的处罚。
明清两代也延续使用了黥刑。明律规定,凡是白天抢夺别人财物的人,在他的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若再犯此罪,则对右臂施以重刑;凡是盗窃偷得财物的,初犯的人在其右小臂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则刺左小臂。另外,明代还规定,若被刺者擅自清除字样的,补刺。在清代,窃盗罪也有刺字的规定,一般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第三次则刺右脸,第四次则刺左脸,有时还会分满汉两种文字。
黥刑,自早期奴隶制时期出现,直至清朝光绪末期才被彻底废除。这是一项标记性的刑罚,罪人一旦受此黥刑,则要一生都生活在耻辱中,难以再为人,而于其他人则有了很强的警示作用,这正是统治者想要的,因为他们朝思暮想的就是如何禁止臣民犯罪,如何有效控制犯了罪还想再犯罪的人,而是否该给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或许也曾想过,但在前者面前,这一想法便做出了让步。这或许就是黥刑虽几经存废,但从辽宋直至明清相沿不废,一直使用至封建社会末期的原因吧。
(二)劓刑
劓,会意字,顾名思义,劓刑的行刑办法即割鼻子。
战国时期,魏王送给楚王一个美女,楚王非常喜欢,但楚王原来宠爱的一个名为郑袖的妃子非常嫉妒,便设计陷害美女。她开始的时候表现得非常喜欢那位美人,用尽一切方法讨好她以消除美人对她的戒心,同时也蒙骗了楚王。天长日久,美女把她当成姐妹,非常信任她。于是,她便对美女说,楚王不喜欢你的鼻子,你要故意常常捂住鼻子,这样楚王就会永远喜欢你了。美女信以为真,入见楚王时,坐在楚王身边便总是捂鼻。楚王不解其意,便问郑袖是何缘故,郑袖便借机进谗言说是美女嫌楚王身上的气味难闻,楚王听后心中自然不悦。郑袖见已挑起楚王对美女的不满,便告诉楚王身边的人,如果楚王有命令,必须立即执行,不得有误。一次,楚王与那位美女、郑袖坐在一起,美女坐在楚王身边,又遵循郑袖的“忠告”一次次地捂住鼻子。楚王见状,大发雷霆,就大叫:来人,把这贱人的鼻子割掉!其手下也早已听从郑袖事先的吩咐,立即对该美女实施了劓刑。
一个人被割掉鼻子,即使再漂亮也会变成丑八怪,劓刑就是这样一种毁人容貌的刑罚,比起黥刑,更加残忍,一旦行刑不仅会使人承受肉体的痛苦,还会留下终生的残痕和羞辱。由于容貌被毁,难以掩盖,受过劓刑的人势必会遭到社会的鄙视,并且终身会受人监视,他们一旦行为不端,其他人就会起而制止、告发。这样,劓刑便也具有了善恶标记的作用。统治者用这种刑罚作为其维护统治,禁奸止过的手段。
在夏、商、周三代,劓刑的使用都比较普通。同黥刑类似,三朝以劓刑处置的罪行均有一千条。战国、秦及汉初都有劓刑。劓刑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肉刑并用,或作为劳役刑的附加刑。如劓、黥并用,被割掉鼻子本来已使人难以抬头见人,又施加黥刑,就更加使人丑陋不堪,无地自容。在秦代,劓刑除了可与黥刑并用外,受劓刑的人一般都要为国家服劳役。如对不足五人的群盗,如果偷盗得赃超过六百六十钱,要给予“黥劓以为城旦”的处罚。一群没有鼻子、脸上又刺了字的人,艰苦挣扎在修城筑墙的工地上,多么凄惨的一幕,可是在那个时代,他们不仅曾经是罪人,他们更是奴隶。
劓刑,这种残忍的刑罚在我国古代社会使用的时间比较短,汉文帝时将劓刑改为笞三百,汉景帝时又减少了笞数改为笞一百。后至汉晋,法律上已没有劓刑。南北朝时,梁一度用劓刑代替死刑,到梁武帝天监十四年(515年)废除。此后,只有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建立政权统治时期,才偶尔用此刑。
(三)刖刑
刖刑,又叫剕刑,犯人受此刑罚要被砍掉一只脚。周时称刖,战国、秦时则称其为斩止(古时,止通趾)。
战国时,此刑罚根据惩罚强度分为斩左止和斩右止两种。当时人以右为上,左为下,因此,以斩右止为重,以斩左止为轻。汉文帝改肉刑时,便把斩右止改为死刑,斩左止改为笞五百,这更加说明斩右止比斩左止刑重。而若一人两次犯罪都应受斩止刑,已被斩掉一只脚,那就要斩掉另外一只。楚国有一和氏在楚山中得到一块璞玉,因觉是宝物,便将其献给了楚厉王。厉王请来玉工鉴定,玉工却说所献之物是块普通石头。厉王便以欺君之罪对和氏实施刖刑,砍掉了他的左脚。厉王死后,武王即位,为不让宝玉被埋没,和氏便又将玉献给了武王。武王自己也难辨真假,便又让玉工检验。玉工验后仍说所献之物是石非玉,楚王便又对和氏实施了刖刑,又砍掉了他的右脚。武王死后,文王即位,和氏已经心灰意冷,没有再去献玉,而是抱着玉在山中痛哭。他哭了三天三夜,眼睛里都哭出了血。文王听说后觉得其中肯定有缘故,于是便派人问他为何如此伤心。和氏回答说:“我并非因为自己的脚被砍掉而伤心,而是在哭一块好玉硬被说成是石头,我更难过的是忠诚的人反被说成是骗子。”文王听后,速命人把玉取来,请玉工认真检验,结果发现果真是块宝玉,文王便让玉工将其雕琢成一块巨大的玉璧。因为和氏献玉有功,文王便将玉璧命名为“和氏璧”。可怜这一心献宝玉的和氏,本出自真心,却因为统治者的专横,先被砍掉左脚,又被砍掉右脚,也可以算做历史上的一幕悲剧了。
和黥、劓相似,刖刑往往并非单独使用。在奴隶制时期及战国秦国时代,受肉刑的人多变为实际上的国家奴隶,为国家服劳役。《周礼·秋官·掌戮》中记载“刖者使守囿”,即让受刖刑的人看守园囿。齐、楚等国也让受过刖刑的人守门。这都是让受刖刑的人从事不需长途跋涉、行路太多的劳动。此外,为加重刑罚,秦还制定了将刖刑与其他肉刑如黥并罚,并加服劳役的规定。
古代史料中记载,夏朝有膑刑,并有刖刑就是来源于膑刑的说法。而“膑”也作“髌”,指人的膝盖骨,膑刑就是将人的膝盖骨去掉的一种刑罚。并有说法称,夏代的四种肉刑中膑刑最重,宫刑次之,而不是像后来一样的宫刑最重,刖刑次之。的确,人没了膝盖骨,便不能直立行走,而受宫刑者坐卧行走均不会受影响,这两者相比较,自然膑为重,宫为轻。后来膑刑被刖刑代替,刖刑虽然将人的脚砍断,但受过刖刑的人穿踊(被砍掉脚的人穿的一种鞋,也叫假足)甚至不穿踊都可以行走。在秦国被斩掉左脚还要服城旦劳役,显然,刖比膑轻。而宫刑使人丧失了生殖能力,刖刑只使人行走能力降低,很明显,宫重于刖。这样,在奴隶制五刑的排列上由轻到重便为:黥、劓、刖、宫、大辟。
关于膑还有另外一种说法,认为膑并不常用,因此是独立于五刑之外的。战国时期,各国广泛使用斩止刑,而孙膑却在魏国受了膑刑。孙膑与庞涓同时学习兵法,孙膑是孙武的后代,受祖先影响,兴趣浓厚、学习刻苦、肯于钻研。而庞涓则心高气傲、浅尝辄止,才一知半解便沾沾自喜,以为自己能百战百胜,他很早离开师门,到魏国供职。庞涓自知自己不如孙膑,更加怕孙膑学成后会超过他,便设计陷害孙膑。他先是客气地请孙膑来同自己一起为魏国效力,而孙膑来后,他便设计使孙膑入狱,并对其实施膑刑。这样,一名出色的军事家再也不能驰骋疆场,指挥千军万马。但庞涓并未真正如愿,孙膑虽不能走路,但仍有过人的军事才能,齐国将其请去后,齐魏交兵时,庞涓还是败在了孙膑手下。不仅如此,孙膑还著有《孙膑兵法》,对后世影响甚远。
无论是膑刑还是刖刑,在汉之前,没有谁怀疑过其合理性。此种酷刑缘何被广泛使用呢?奴隶制时代,人们还没有改造罪犯使之重新做人的观念,而是受同态复仇等原始习惯的影响,要求侵害他人者受到与其所施加给他人的损害相当的惩罚,这正是所谓的“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肉刑)”。肉刑包括刖刑,其主要的意义是惩罚,但同时也是复仇的手段。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以刑去刑”便成了法制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即使用肉刑,可以止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行肉刑可以使没有受刑的人害怕,从而不敢去犯罪,人们都不去犯罪,则刑罚便可以停止了,即“刑一人而止境内之邪”;二是受到肉刑的人也失去了犯罪的能力,不能犯罪也便不用再用刑。正是在这种以刑止罪的思想指导下,战国时的肉刑才极为普遍。汉文帝时,少女缇萦提出使罪犯“自新”的观点得到文帝肯定,并因而宣布废除肉刑。此后,刖刑便极少出现,只是在南朝宋明帝和明代朱元璋时出现过与之类似的“断其两脚筋”之刑。
(四)宫刑
宫刑,也称为阴刑、蚕室刑等,这种刑罚就是破坏人的生殖器官。实施这种刑罚,对于男性犯人则割去其外生殖器,而对于女性犯人则施以幽闭。对于幽闭,有不同的看法,比较通行的说法认为,幽闭即是将女子幽禁在宫中而不得外出;而另一种说法认为幽闭是用棍棒击打女性犯人腹部,把子宫压离正常位置,堕入腔道,使其不能交媾及孕育。
该刑罚起初主要适用于犯淫乱罪的人,即《周礼·秋官》中所述的“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因此宫刑有淫刑之称。后来,宫刑不仅对犯淫罪者使用,而且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重刑,可以对多种重罪使用。
宫刑起源较早,据《尚书·吕刑》说,黄帝、舜、禹时期的苗民发明了这种刑罚,当时称“椓”。也有传说夏代“宫辟五百”,意思是当时规定用宫刑处罚的罪行有五百条。周代也有“宫辟三百”的说法。秦代的宫刑使用较多,《史记》记载:秦始皇建造阿房宫时曾动用“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隐宫即宫刑。
宫刑也称腐刑。对于腐,一种说法认为受宫刑的人便不能生育后代,像腐朽的木头一样不能再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因此称为腐;还有一种说法则认为,受过宫刑的创口气味腐臭。而不管怎样,受过宫刑便不能生儿育女,因此古代有“公侯无宫刑”之说。因为公侯们身份高贵,为了不使其断子绝孙,便不给他们使用宫刑。战国时期,为了使某些有特殊身份但所犯之罪应当处以宫刑的人不受此刑,法律允许他们以钱物赎免宫刑。
汉初,宫刑被文帝废除。而在此之后,统治者又觉得有些罪行处死显得过重,而若不处死仅用徒杖之刑又不足以示罚,因此在宫刑废除二十年后又恢复了。汉景帝中元四年(公元前146年),宫刑成了宽赦死刑的替代方法,虽不是法定常刑,却为复活宫刑开了先例。汉武帝时,司马迁、李延年等均受宫刑。而此时,宫刑不再是死刑的替代刑,而是由皇帝临时决定使用的独立刑罚。直到东汉陈忠在汉安帝永初年间(107—113)上书请除蚕室刑,获准,这样,汉代才又一次宣布废除宫刑。
刑罚的文明程度常常是同统治者的文明程度相适应的。南北朝时期,南朝统治继承魏晋法律的传统,没有宫刑这种刑罚。而北朝,由于受了落后的少数民族的影响,宫刑成了其刑罚野蛮的标志。而北齐灭东魏后,受文明社会影响,统治者又一次废除了这种酷刑,但这还非古代宫刑的最后根绝。如清律《名例律》规定的“五刑”中虽然没有宫刑,但其对谋反大逆罪却规定,即使子孙确不知情,11岁以上的也要阉割(即宫刑)发往新疆给官为奴。
古代受肉刑的人一般都要为国家服劳役,并且服劳役的种类直接同犯罪性质相关联。因淫罪而受宫刑的人可以守内,即在宫里服役;而后来宫刑常对谋反大逆者使用,这些人则不能在宫中服劳役,如秦时让因此受宫刑的人筑长城,从事最繁重的野外劳动,明清因此受阉割的人则被发配边远地区给官为奴。那些在宫内为奴的人,由于经常接近皇帝,有机会涉足政事,因此在中国古代史上宦阉乱政的场面一幕又一幕,不亚于外戚专权。明朝的魏忠贤,清朝的李莲英,都是阉宦当政的典型。他们虽非因罪受刑而入宫,但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危害不浅。
(五)大辟
大辟,即死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重的刑罚。大辟作为五刑中的极刑,其行刑手段也多种多样,许多刑罚始于奴隶社会,如斩首、绞、弃市、车裂等等,其中有的行刑方式后代也一直在使用。
对于大辟的各种各样残酷的行刑方式,本书将连同封建制五刑中的死刑一起在第四部分中作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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