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罚与刑具-古代的种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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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即将犯人杀死,剥夺其生命,使其再不能凭自己的力量供奉先人、建造家园、创造财富、养老扶幼,享受人间的欢乐,这是最重的刑罚。由于将人处死的执行方法多种多样,因此古人又按其不同的执行方法给予其具体的称谓。在漫长的古代社会历史上,统治者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死刑对臣民的威慑作用,最有效地惩罚“不忠不孝者”及其他罪人,不断创造、变换死刑的执行方法,不仅有法定的,还有法外的,不仅有个人的,还有家族的,如此种种,在我国古代灿烂的文明史上也留下了无比血腥的记录。下面本书就将几类常见的做详细介绍。

    (一)法定死刑

    这里的法定死刑,是指曾被明确写入法典的死刑,以下是几种古代常见的法定死刑。

    1.枭首。即把罪人的脑袋割下来,将其悬挂在木杆上面的刑罚。因为与枭这种鸟死时的情况相似,故称这种方法为枭首。最早见于商末,据《史记·殷本纪》记载,暴君商纣王便是被周武王以枭首之刑处死的。秦朝将枭首定为法定刑罚。《秦会要补订》中有:“悬首于木上杆头,以示大罪,秦刑也。”汉代承用秦朝的枭首之刑,彭越等人便是受此刑而死的。魏晋以后继续使用。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年),废除了此刑,此后法律再没有这种死刑方法。但帝王们也偶尔以之泄愤,如宋钦宗靖康元年(1126年)将童贯以此刑处死。

    2.腰斩。就是将罪人拦腰斩断的刑罚。执行这种刑罚要先使受刑者脱去衣服,伏在砧板之上,然后由刽子手用斧钺之类的工具将人拦腰斩断。春秋时期就有腰斩刑,秦的腰斩刑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商鞅曾下令:“不告奸者腰斩。”战国时期腰斩刑使用较多,以至于人们常以“腰领不属”表示受死刑。汉代腰斩是三种主要死刑执行方法(枭首、腰斩、弃市)之一,晁错、吴章、霍禹、赵广汉等皆受腰斩刑。魏晋时还沿用,到隋唐时便被废止。

    3.弃市。即在市这样的人群较为集中的地方将人处死,其目的在于儆吓旁人,可以算作一种恐怖宣传。弃市的方法自秦代就有,南朝宋、齐、梁、陈,北朝魏均将弃市定为法定刑,而北齐、北周及隋唐以后的法律中,便不再有此种刑罚。弃市存在时,其致人死亡的具体办法不确定,有的为当众斩首,有的则当众使用绞刑。

    4.绞。绞刑是以绳悬吊而死,也称缢。北齐、北周时的法定死刑,隋唐也继承下来。绞刑最早见于春秋时期,在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绞刑是用绳索捆住犯人脖子而悬吊,使犯人窒息而死。而明清时的绞刑是让行刑者用绳子勒住犯人的脖子,使他死亡。

    5.斩。就是用刀斧等利器将犯人的脑袋砍下的刑罚。汉朝的弃市刑则为当众实施斩刑。《晋律》的死刑为三等,第二等就是斩刑,如张斐的《注律表》中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由于斩刑使人身首异处,好像木头断了而分异、殊绝,因此,五代常用殊死来指代斩刑。北齐大辟有四等,其中“斩刑,殊身首”。“绞刑,死而不殊”。可见绞、斩是以是否身首分离而区别的。

    6.磔(zhé)。这是一种碎裂人的肢体而使之死亡的刑罚,该刑不仅要碎裂犯人的肢体,而且还要暴尸。春秋时期便有使用磔的记载,秦汉均将其定为法定死刑。汉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改磔为弃市”,在法律上废除了磔刑,但后世统治者有时却仍然使用此刑。

    7.车裂。与磔类似,车裂是把犯人杀死又将犯人肢体割裂。商鞅就是被秦惠文君杀死后车裂的,造成秦二世亡国的赵高被子婴刺死后,也在咸阳被车裂,还有刺秦王未遂的壮士荆轲,被秦王嬴政车裂。

    车裂之刑春秋时便有使用,汉代时也并非法定刑。三国时期,东吴孙皓曾对张俊施以此刑。其后,北魏、北齐、北周都有车裂刑。其中北齐、北周最重的死刑均为车裂。隋朝制定新律后,废除车裂之刑。

    8.定杀。也称沉河,这种刑罚就是把犯人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溺水而死。在秦朝,定杀主要用于有麻风病而又犯了罪的人。秦之后,北魏也有“沉渊”刑,主要施用于巫蛊者。

    9.戮。这是一种既对犯人进行羞辱又杀掉他的刑罚。此刑由来已久,早在夏代就有“弗用命戮子社”的命令。春秋时期出现戮尸刑,即死后戮。战国时期既有生戮又有死后戮。汉以后便无此法定刑,但是,统治者有时对自己十分痛恨但又已离开人世的人也施此刑,魏、晋、辽、元等朝这样的例子很多,就连盛世唐朝也有“剖棺鞭尸”之事。而到了明朝,《明律》对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一家三人等罪又规定了“剉碎死尸”的刑罚,戮尸又成了法定刑。据史料记载,清朝王室多尔衮死后也曾被鞭尸。

    10.赐死。也称自裁,是君王命令有罪的人自杀的一种刑罚,此刑只适用于地位比较高、功劳非常大,又没有严重罪行的权贵、功臣。如秦国久立战功的大将武安君白起,由于不听从君王的命令,秦王便让人赐他一把剑,令他自裁。这是封建社会在执行刑罚上表现出来的封建等级特权,是使皇亲国戚、功臣勋将虽受死但不致受到小吏屠戮,免为被百姓当面耻笑的委婉的处死办法。汉初,贾谊便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力倡“刑不上大夫”,认为大臣们犯了罪应让他们自杀,而不应交狱吏之手,也正是根据这种理论。后世多有“赐剑”之事,来让有身份有地位并曾有贡献的人自裁。

    11.具五刑。这是秦汉时期使用的一种刑罚,即将多种刑罚集犯人之身。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具五刑是对应受族刑(本章第三部分将具体介绍这一刑罚)者施用的特种刑罚,而且不仅在犯人身上使用“黥、劓、刖、宫、辟”五种刑罚,还包括醢、笞杀、断舌等非法定刑。秦朝李斯被赵高诬蔑谋反时就被施以具五刑的处罚,同时还被腰斩,若如《汉书·刑法志》记载的一样,则在李斯身上使用了九种刑罚。

    由于具五刑是专门对受族刑的人使用的一种刑罚,而汉文景之后无族刑,具五刑便成了法外之刑。魏晋的法律有株连的制度但没有族刑,后来晋武帝又下令“除三族刑”,具五刑便逐渐不再使用。宋明以后偶尔也用族刑,但是否使用具五刑,则再无详细记载。

    12.凌迟。这是另外一种在一个人身上施加多种残酷刑罚并剥夺人生命的死刑,在这一点上与具五刑相似,但二者无继承关系。据陆游《渭南文集》记载,凌迟之刑最早出现在五代,宋辽时期多使用。宋初并无此刑,宋真宗还一度不允许使用此刑,直至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因荆湖地方有人杀人祭鬼,仁宗才怒下诏书,对首谋者及主犯,凌迟处死,从此开了宋代使用凌迟的先例。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年)曾对李逢、刘育、徐革等处以凌迟刑。明朝在《明律·名例律》中规定,死刑为绞斩二等,但在律内却有十三处犯罪规定使用凌迟刑。清代法律也规定了使用凌迟的条款,它除了继承《明律》对凌迟刑的十三处规定外,却劫囚、发冢、谋杀人、杀一家三人、威逼人致死、殴祖父母、殴伤业师、狱囚脱监以及谋杀本夫等罪,也规定适用凌迟刑。

    凌迟刑的实施过程非常残暴,使人目不忍睹。据《宋史·刑法志》说:“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断肢体是比古之斩止、断手更残酷的刑罚,而绝其吭是断其喉,与斩首无异。清代使用凌迟刑较多,对凌迟刑的执行也相对规范化。传说清代的凌迟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几等。二十四刀的执行方法是:第一、二刀割去双眉,第三、四刀割去双肩,第五、六刀割去双乳,第七、八刀割手、肘之间的肉,第九、十刀割肘肩之间的肉,第十一、十二刀割去两大腿上的肉,第十三、十四刀割去腿肚子,第十五刀刺心脏,第十六刀切脑袋,第十七、十八刀断两手,第十九、二十刀去两腕,第二十一、二十二刀断两足,第二十三、二十四刀去两腿。但不管是二十四刀还是一百二十刀,都非不可逾越的界限。明代武宗正德年间,对宦官刘瑾行刑时连续割了三天,共计四千七百刀,可以说是创造了此刑最高记录。清崇祯年间,对郑鄤割了三千六百刀,也称得上是“千刀万剐”了。

    总之,凌迟处死刑各朝代没有统一的方法,但都极尽残酷。陆游曾评价凌迟的受刑者“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多么可悲,可怜。

    (二)法外死刑

    这里所说的法外死刑,主要指从未进过法典的死刑,也就是在整个古代社会不管哪个朝代都没有或极少将其规定为法定刑罚的死刑。这种刑罚没有一定的规定,常由君王和酷吏随意来做。

    1.炮格,也叫炮烙。这种刑罚就是先在铜格上涂油,在它的下面生火,让犯人在铜格上行走,犯人不堪灼烫,便会失足坠入火中烧死。据传这是夏代暴君桀看见蚂蚁爬在烧热的铜斗上,爪被烧烫坠火而死而发明的酷刑。夏朝的谏诤之臣关龙逢“歌而赴火”,就是死在炮烙之刑下。其后,元代也曾使用过炮烙这种酷刑。

    2.醢(hǎi)。是一种把人做成肉酱的刑罚。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商纣王统治时期,一位叫九侯的大臣把自己非常漂亮的女儿送给纣王做妃子,可九侯之女不喜欢荒淫糜烂的生活,这使纣王十分恼火,他不仅把九侯的女儿杀掉,而且对九侯施以醢刑。醢刑最开始时是把人活着放入臼中捣死,但后世多为先将人杀死甚至肢解再施以捣烂之刑。这种刑罚后世也不多用,但据《元史·世祖纪》记载,至元十九年(1282年)三月,益都千户王著对阿合马蠹害民的行为十分不满,便与高和尚合谋将其杀掉,这触犯了当时君王的利益,于是世祖将王著、高和尚杀之于市,并加醢刑。

    3.脯。本指干肉,作为刑罚就是把人做成肉干,即暴尸。这种刑罚也是在商纣王时使用的。商纣王对九侯施加醢刑时,大臣鄂侯出来谏阻,陈述不应该对九侯加刑。纣王不仅不听其劝说,反而迁怒于鄂侯,对其实施脯刑。此外,传说纣王还曾“杀鬼侯而脯之”。

    4.烹。这种刑罚就是用鼎镬之类器具将人煮死,俗语“下油锅”之说,即与此类似。商纣王为试试周文王是否为众人所说的圣人,便将其在商做人质的儿子伯邑考烹为羹送给文王吃。

    烹这种刑罚在春秋时使用较多。中山之君曾烹乐羊氏,齐威王曾烹阿大夫。秦朝的大辟之刑亦有镬烹之刑。汉代的董卓曾烹李渂、张安,据说二人临入鼎时说:“不同日期生,乃同日烹。”汉以后则较少用此刑。

    5.剖心。这是一种将犯人的腹部剖开,将其五脏六腑取出致使人死亡的刑罚。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商纣王不事政务、荒淫无度,比干屡次进谏,纣王早就听得不耐烦了,便以看看比干的心是否有七窍为由,将比干的心挖了出来。秦人的剖腹之刑与商纣王的剖心类似,秦惠王曾剖开一个人的肚子看他到底有没有偷吃御桃。宋代也曾用过此刑,《宋朝事实》卷十六记载: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大宋官员就对广西少数民族起义的领袖施以剖腹刑,而且还嫌不满意,剖腹之后又施醢刑。

    6.笞杀。所谓笞杀就是用笞杖将人打死。战国以后,法有笞刑,但没有笞杀之刑。汉高祖时,曾将楚降臣丁公下吏笞杀。后来的汉灵帝时,也曾将上书攻击党人的永昌太守曹鸾行使笞杀之刑。宋辽时期使用这种刑罚较多,如宋太祖时李瑶、董延谔等都被杖打死。辽时,五院长官皆可杖杀部下、百姓。辽圣宗时,曾批判这种刑罚太过严酷,并因此罢免了一位官员,此后,官吏们便不敢使用此刑。

    7.囊扑。这种刑罚就是把人装在囊袋中打死。秦始皇时,赵太后与一名叫嫪毐的人私通,并生下两个孩子。秦始皇知道这件事后,将嫪毐车裂,把太后所生的两个孩子囊扑而死。历史上使用此种刑罚的只有这一记载。

    8.焚。这种刑罚就是把人捆绑着放在火上烧死。汉时篡位称帝的王莽专政期间,唯恐别人不服,对那些对他表示不满的大臣就使用过“焚如之刑”,他曾以这种方式将陈良等人处死。汉之后用这种刑罚的极少,却常见焚尸。如北齐后主武平五年(574年),南安王思好造反,尚书令唐邑率兵征讨,思好兵败后便投水自杀,唐邑并未善罢甘休,他们不但没有放过思好的妻子,还将思好的尸体焚毁。后来金海陵汤王也曾使用过焚尸之刑。

    9.凿颠。这是一种用器械击人的头顶使人死亡的刑罚。《汉书·刑法志》中说秦朝的大辟有凿颠一刑。

    10.断背。即把犯人从背部砍断以致其死亡的刑罚。晋文公时,因颠颉在其宣明法纪的集会上迟到,便将其处以断背之刑。此刑与腰斩相近,但较为罕见,除此例,以后也未见使用过。

    11.射杀。即用箭将人射死。《汉书·王尊传》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儿常以母为妻,其母来王尊处告发。而法律却没有规定此罪当如何处罚,因为这事太有伤风化,而这种行为又是罪不容诛,因此,王尊便以法外刑制裁,下令将不孝之子悬挂在树上,让五个骑兵将他射死。

    辽代也用过此刑罚。一个叫肖古的女巫,向辽穆宗进献“延年药方”,须用男子的胆汁调和。穆宗使用此方数年,杀人甚多,却没见延年之效,便知自己受骗,将肖古射杀。

    12.投崖。这是辽代使用的一种刑罚,即把犯人从高崖之上抛下,将其摔死。据《辽史·刑法志》记载,辽代对一些身份高贵又犯了重罪的人,为维护其身份和尊严,一般不在公众面前执行死刑,而是采用“投崖”的方法将其处死,或强迫犯人自己投崖自杀。

    13.多刑并罚。古代有不少暴君酷吏还使用对一人施加多种酷罚而致其死亡的残酷刑罚。隋炀帝时,有大臣向他进谏阻止他巡幸,炀帝便先把谏者的腮帮子割坏,再将其斩杀。五代时期,有一种用铁刷致人死亡的刑罚。对犯罪的人,先把他放在铁笼里,在笼外点火,然后用铁刷刷剔他的皮肉,使人在铁刷剥刺之下在铁笼中挣扎,最后在烈火中毙命。更有甚者,十六国时期,石季龙对太子宣用了这样的刑罚:先用铁环穿入他的下巴然后锁上,而后垛一柴堆,在柴堆之上竖一个带辘轳的木杆,辘轳穿上绳索,在柴堆上倚靠一个梯子,然后将太子的头发拔掉、舌头抽掉,再牵着他由梯子登上柴堆,再将辘轳上的绳子穿入他下巴上的环,将他拉起吊上,然后再砍断其手足,挖出眼睛,最后剖烂其腹部。这些惨绝人寰的兽行已无可命名。

    (三)参夷与连坐

    一个人犯了罪,惩罚这种犯罪的刑罚是只及犯罪者一身,还是连及他人,这从战国以来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当人们还没有最后摆脱氏族制度的影响,还不是以独立的个人身份参与社会生活时,国家对一定的犯罪行为的惩罚常常是连及未参与犯罪的其他人,也就是一人犯罪罚及子孙。参夷和连坐便是古代刑罚中一人犯罪罚及他人的制度。

    参夷,即夷三族,又称为族刑,即一人犯罪则灭绝三族。战国时期,秦、楚等国都有族刑,如楚灵王时“囚庆封,灭其族”。对于三族,大多数限于父母、兄弟、妻子。汉初时沿袭秦朝旧制,法律上有三族刑。汉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除去了三族罪,在法律上也废除了三族刑。但是,法律上虽无三族刑,汉统治者却常常以族刑处罚谋反大逆之类的罪犯,如《汉书》记载,主父偃被族,郭解“大逆不道”被判族刑,晁错犯“大逆不道”,“当腰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这也为族刑。

    连坐是战国时期广泛采用的法律制度,即一人有罪连及他人,其与族刑不同:第一,族刑被连及者皆受死刑,而连坐连及者有的受死刑,有的不受;第二,因族刑连及者自身没有责任,只因与犯罪者有血缘关系才受到处罚,而被连坐者则往往负有国家赋予的某种法律义务。如商鞅变法时,实行邻伍连坐,把百姓编入什伍,使同伍人相互监督,一家犯罪,其他四家负有监督责任,如果不举告就要受处罚。秦代除有什伍连坐之外还有军事连坐、全家连坐、因职务发生的连坐等。《史记·范雎蔡泽列传》:“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意思是上级对其所任用的官吏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否知情,都要负连带责任。

    汉代废除族刑后,连坐法在全家连坐上有了新的发展,被统治者用来惩罚他们最仇恨的人,或他们认为最严重的罪犯,虽然族刑的使用并未杜绝,但连坐已逐渐起到了代替族刑的作用,这时的连坐也称为从坐、株连、缘坐。

    基本上代替了族刑的连坐,大多适用于谋反等大罪,在历朝历代都不曾中断使用,只是有的朝代使用较为宽缓,罪及面较窄,如《唐律》对于谋反大逆罪规定只有本人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绞;有的朝代使用则较为严苛,如《明律》对于谋反大逆罪的规定为,本人凌迟处死,受连坐的祖、父、兄、弟、子、孙及同居之人(不分同姓异姓)、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贯,也不管是否有病、残废),只要十六岁以上的人一律处斩,可见株连范围之广。

    有的统治者对连坐之刑的使用还变本加厉,尽可能地扩大株连的范围,即有所谓的株连七族、九族、十族之罚。隋炀帝在位时,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数动,赋役滋繁,致使百姓衣食不保,相继举兵反隋。后来杨玄感谋反,隋炀帝不仅将其本人杀掉,且罪诛九族。明代,朱棣凭借武力从建文帝手中夺取帝位,命方孝孺为他起草登基诏书,方孝孺因其篡夺帝位,将笔扔在地上,拒不起草。朱棣对此十分恼火,威胁他说:“难道不怕我灭掉你的九族吗?”方孝孺回答说:“就是灭十族我也不怕。”朱棣恼恨至极,除方孝孺的九族外,又将其门生收为一族,并加以诛戮,在中国历史上创造了灭十族的最高记录。《明史·方孝孺传》说道,方孝孺之死,宗族亲友前后坐诛者数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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